【內容提要】 將農民組織起來是實行鄉村振興戰略的基本前提。如何將農民組織起來?本文提出了一個可供學界和政策部門討論的方案。其關鍵是,充分利用中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優勢,借助農地“三權分置”制度將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分別賦權,讓農地回歸生產資料這一本質,重建新型集體經濟,再造村社集體。只有建立了村莊內村民之間基于利益分配的利益關聯機制,村民才會真正介入到村莊事務中,農民也才可能組織起來。
【關鍵詞】 農村集體經濟,生產資料,農地“三權分置” ,農民組織,鄉村振興
鄉村振興的前提是將農民組織起來,而組織農民最有利的制度條件就是中國農村集體經濟制度,包括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本文試圖提供一個將農民組織起來,再造村社集體的方案或者建議。
一、 分田到戶以來的土地制度
中國實行土地公有制,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分田到戶、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后,農村土地屬于村社集體所有,農民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了保障農民相對獨立的土地經營自主權,中央強調土地承包期限為十五年以上,到第二輪土地承包時中央要求土地承包期限延長三十年不變,2017年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
分田到戶后,農民具有生產經營自主權,“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有了剩余索取權,農民煥發出巨大的生產經營積極性,農業生產潛力被挖掘出來,在很短時間內,中國農業產出大幅增加,農村形勢一片大好。
不過,分田到戶后仍然存在兩個問題。第一,農戶個體經營規模太小,不僅對接市場很困難,而且諸多共同生產事務難以解決,比如抗旱排澇、農技推廣、防蟲防病、機耕機收等,都會因農戶經營規模過小而產生規模不經濟的問題。更糟糕的是,為了公平,分田到戶時往往將集體土地分等分級,再按人均分,導致農戶承包土地不僅規模很小,而且地塊分散,由此造成普遍“一家一戶不好辦、辦不好”的生產困境。第二,在農戶規模很小且農業收入有限的情況下,國家向農戶收取稅費的成本很高。理論上“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但實際上,農戶是獨立的生產經營者,農業收入有限,甚至收不抵支,他們可能無力或不愿“交夠國家”和“留足集體”。現實正是如此,在20世紀90年代,“收糧派款”被公認為“天下第一難事”。為了完成稅費任務,就可能采取強制措施,地方政府為了調動村干部的協稅積極性,傾向獎勵及時完成協稅任務的村干部,從而很容易形成“鄉村利益共同體”,并因此造成嚴重的干群矛盾。“三農問題”成為黨和國家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當國家向農民收取稅費之時,地方政府和鄉村兩級都借國家收稅來搭車收費,比較典型的是“三提五統”、共同生產費和各種集資。共同生產費主要用于解決一家一戶“辦不好、不好辦和辦起來不合算”的事務,比如抗旱排澇。雖然“收糧派款”很困難,但借“收糧派款”收起來的共同生產費卻可以解決農戶分散經營本身的規模不經濟問題,倒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進入21世紀,國家進行農村稅費改革并在2006年取消了農業稅和各種專門針對農民的收費,之前的農業稅、“三提五統”、集資、共同生產費以及農民“兩工”義務一并取消。為了解決農村公共事業建設的籌資問題,國家允許在村民會議同意的情況下按不超過人均15元收取“一事一議”專項建設費用。然而現實情況是,因為召開村民會議很困難,加之向農戶收取“一事一議”經費仍然面臨有農戶不交的困境,全國絕大多數農村“一事一議”未能落實,超出一家一戶的公共事業建設缺少經費。
村社集體無法從農民那里籌集到公共事業經費,絕大多數村社集體不僅沒有收入,而且普遍負債。取消農業稅后,為緩解農村公共品供給的不足,國家開始向農村大規模轉移支付,主要是用于建設農村基礎設施和提供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比如醫療、教育等。轉移支付的主要方式是“項目制”。
按照憲法規定,中國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其中的“統”就是由村社集體來解決“一家一戶辦不好、不好辦和辦起來不合算”的共同生產事務,農戶則自主經營。村社集體要有能力為一家一戶提供共同生產服務,就需要有兩個權力:一是調整農戶土地的權力;二是向農民收費的權力,向農戶收費不只是籌集共同生產費,同時還是分配農戶責任與義務、形成責權利均衡的重要方面,也就是村社集體內“算平衡賬”①,即分配每一個農戶從村社集體建設中的獲益以及每一個農戶應當承擔的責任。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沒有無責任的利益,土地調整可以進一步強化村社集體籌資機制,從而達到平衡:凡是不承擔義務的農戶就不能享受權利,包括從土地中獲取收益的權利。
實踐中,“雙層經營”的集體統籌一直效果一般,尤其是第二輪土地延包要求“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使得村社集體喪失了調整土地的權利,也無法再借調整土地來“算平衡賬”。相對來講,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延長后很長一段時期,山東等一些農村仍然具有通過調整土地來調整村莊內村民權利義務關系的能力,且越是有土地調整能力的村莊,其治理也越好。②不過,經過2016年以來的土地確權,山東農村調整土地變得越來越困難了。
造成“雙層經營”更大困難的是取消農業稅費之后,村社集體不再能向農民收取費用。集體雖有土地所有權,卻不能向承包集體土地的農戶收取任何地租或其他費用,這樣一來,村社集體就無法與承包土地的農戶建立起雙向平衡的權利義務、責任利益關系,從而喪失了借此將農民按權責利相一致原則組織起來的條件,最終造成了“雙層經營”的困境。
20世紀90年代,中國城市化加速,越來越多的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經商。剛開始時,農民進城只是要緩解農村勞動力的過剩。隨著中國城市化的加速,越來越多的農戶家庭全家進城,不再種地,他們將土地流轉給仍然留村務農的農戶耕種。因為無法確定是否有能力在城市安居,這些進城農戶傾向保留回農村的退路,他們一般都是將土地非正規、無期限、無合同地私下流轉給親朋鄰里耕種,以便隨時返鄉就能要回土地耕種。留村務農戶通過流入土地擴大了經營規模,但流入的土地卻因無固定流轉期限而只有很有限的土地使用權。由此造成留村務農戶雖然經營土地面積不大(比如50畝),卻因地權分散、地塊細碎而難于經營。若能集中地權,將分散細碎土地集中連片,留村務農戶可能要降低1/3的生產投入和減少一半的勞動投入。
集中地權的辦法之一是將進城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流轉出來。其存在的問題是,進城農戶若進城失敗,他們回村就無地可種。進城農戶為了以防萬一,傾向非正規、無固定期限地流轉土地。
二、 農地“三權分置”
中國的土地制度是公有制,土地是生產資料,這一點很重要,后面我們要重點討論。
我們先討論當前為應對農民進城所產生的土地承包者與經營者分離的政策安排。當前,國家的應對之策是對農村土地進行“三權分置”,主要是將“承包經營權”分置為“承包權”和“經營權”。
之所以提出“三權分置”,是因為“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深入推進,農村勞動力大量進入城鎮就業,相當一部分農戶將土地流轉給他人經營,家家包地、戶戶務農的局面發生變化,催生了大量新型經營主體,形成了集體擁有所有權、農戶享有承包權、經營主體行使經營權的新格局”。③
一般的“三權分置”策略是通過推動承包土地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享有土地經營權,“經營主體有權使用流轉土地自主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并獲得相應收益”,并且“經承包農戶同意,經營主體可以依法依規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設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并按照合同約定獲得合理補償”。④問題是,承包土地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新型經營主體往往只有較低租金,且租金一般一年一結清,承包土地的農戶當然不愿意通過正規合同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新型經營主體,更不愿意新型經營主體對土地進行改造,因為一旦改造了,農戶再收回經營權將很困難。
正因如此,“三權分置”在保護農民承包權和新型經營主體經營權之間存在著難以調和的矛盾。
“據第三次農業普查的數據,2016年,我國實際耕種的耕地面積為16.8億畝,其中流轉面積3.9億畝,占實際耕地面積的23.4%。由此可見,76.6%的耕地仍然是由承包者自家在經營。”⑤當前的現實情況是,農戶家庭耕種自家承包土地并非全家耕種,一般是中老年父母種地,年輕子女進城務工、經商,通過家庭代際分工來獲得務工和務農的兩筆收入。土地主要是在親朋鄰里之間非正規地流轉,正是這一土地流轉形成了當前農村社會結構中十分重要的“中堅農民”。僅有少數耕地通過正規合同按固定期限流轉給以大戶為主的新型經營主體,并且這樣一種有正規合同、固定期限的土地流轉,多半有地方政府的推動,有國土整治項目的支持。更糟糕的是,從我們在全國調研的情況來看,雖然新型經營主體與農戶簽訂了固定期限的正規土地流轉合同,卻仍然普遍存在流出土地農戶毀約的情況以及更加普遍的資本跑路的情況。一旦資本跑路,流轉土地農戶就找地方政府要說法,地方政府就只好挪用惠農資金來安撫農民。“三權分置”保護土地經營權滋生了一種可能,即新型經營主體一年一付的土地租金,可用經營權來抵押,以及有學者還主張經營權物權化,這就可能產生新型經營主體跑路而承包權利益受損的情況。而如果要求新型經營主體一次性付清土地流轉租期的全部租金,在農業利潤空間本身就不大且農業風險還很高的情況下,新型經營主體又根本不可能獲利。
小結一下,在農村城市化背景下,隨著農地承包者與經營者的普遍分離,國家試圖通過農地“三權分置”的方式,既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又保護土地經營權,既讓承包土地農民有保障,又讓土地經營主體形成預期,發展現代農業。現實卻可能是,億萬承包土地農戶為了保障自己的土地權利,并不傾向用固定期限的正式合同流轉土地。地方政府為了推動土地流轉,往往會強勢介入。到目前為止,真正通過正規合同流轉的土地十分有限。
概括起來,“三權分置”主要是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保護農民的承包權,其中最重要的是保證進城失敗的農戶有返鄉種地的權利;二是將承包者與經營者分離以后的農地整合好,以便于生產經營,比如耕地連片成塊、建設基礎設施、方便農業投入等。
要解決以上兩個問題,也許有一個很簡單的辦法,就是回歸農地生產資料的性質,當前國有農場的土地制度安排就是一個典型。具體而言,國有農場土地國有,農場代行所有權。國有農場普遍實行租賃承包制,將土地租賃給農場職工,為了做到公平,一般都要保障每個農場職工相對平等的租賃權利。與農村體制不同的是,農場仍然強調土地是生產資料,具體表現在四個方面:其一,農場職工租賃農場土地必須承擔土地租賃費;其二,租賃土地不得流轉,職工只有耕種租賃土地的權利,不再耕種的租賃土地需退回農場,由農場重新進行土地招租,農場職工有優先租賃權;其三,農場租賃土地每隔幾年調整一次,一般是五年調整一次;其四,農場對土地有較大的生產經營管理權限,比如對灌溉、病蟲害防治,甚至播種季節、種植作物有統一要求。⑥國有農場這樣一種制度安排同時達到了三個目的:第一,所有農場職工都有同等的土地租賃權,只要他們愿意種地就可以獲得土地,同時,他們進城務工、經商也沒有后顧之憂,他們從城市回到農場,隨時可以再從農場租賃土地耕種;第二,不種地的職工將土地退還農場,農場就可以按生產便利的原則安排土地重新招租,從而防止地塊細碎以及地權分散造成的農業效率損失;第三,因為土地收取租賃費以及土地可以調整,就使得農場具有很強的統一經營能力,真正形成了“統分結合、雙層經營”的體制。
正是因為農場保持了土地生產資料的性質,農場經營體制較好地解決了當前農村經營體制中存在的弊病,擇要有三:一是真正保證了職工以土地作為生產資料進行生產的權利,其外出務工、經商,不再種地,將租賃土地退回農場,不外出或外出回來要種地可以隨時租賃土地耕種(有時需要有一個周期,比如五年一調整,很多農場有一定的機動地,可以隨時滿足職工租賃土地的需求);二是地權相對集中以及經營戶(農場職工家庭等)可以將租賃土地相對集中,對于降低生產成本、提高農業效率十分關鍵;三是農場具有相當強的統一經營能力,國有農場的農業社會化服務、抗旱排澇、病蟲害防治,普遍比農村要好很多。
除此之外,農場還有兩個優勢:可以通過收取租賃費來均衡分配經營戶(職工家庭)的權責關系,以及具有很強的對接國家資源的能力。以土地整理項目為例,國有農場普遍要比農村高效得多。這兩個優勢其實都在于農場具有高度的組織能力。
三、重新設計農村土地制度的可能性
回到農村集體土地制度,如果強調土地生產資料的性質,農村集體土地制度就可能大為不同。
當前農地制度強調兩點:第一,集體所有的土地承包給全體村社集體成員,村社集體成員具有土地承包權,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且長久不變;第二,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可以流轉,獲得土地經營權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其土地經營權受到與所有權、承包權同等的保護,以提高土地經營效益。問題是,當前中國農地確權確地,具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戶同時也具有土地經營權,農戶是否愿意將經營權轉讓以及能轉讓到什么程度,土地承包者都會依據個人實際來與土地流入方簽訂合同,無論如何,由承包權派生出來的經營權很難與承包權同等重要。在農業利潤很少、土地租金普遍很低的情況下,土地承包者肯定不會在流轉土地時給土地經營權以巨大權能。也就是說,新型經營主體即使流入了適度規模的土地,也往往面臨地權分散、地塊分散的困境,難以便利、高效地進行農業生產。
參照國有農場的機制,當前農村土地制度只要微調就可能極大地優化,其中的要點是將農地回歸到生產資料,重建村社集體經營這個層次,并真正重建農村集體經濟。有了農村集體經濟,不僅可能順利解決土地經營中的難題,而且可以將農民組織起來對接國家資源,建設農民自己的美好生活。
具體而言,當前農村土地制度安排需做出三點調整:第一,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所有村社成員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權,以及從土地中獲取收益的權利;承包土地的農戶,土地經營權不能流轉,只能自種;不再耕種土地的農戶仍然保留土地承包權,經營權退回村社集體,村社集體給予相應的土地租金補償(類似返租)。第二,土地確權不確地,具體地塊可以調整,每戶所確土地承包面積不變。第三,村社集體收回的土地經營權,本村社農戶有優先招標權。村社集體也有義務盡可能將招標土地集中連片,以便于農業生產。
在越來越多農民進城務工經商、不再種田的背景下,相應地,有越來越多的土地經營權退回到村社集體,村社集體將這部分土地經營權優先流轉給本村社愿意種地的農戶家庭。這樣,村莊里就會同時有三種農戶:第一種是留守家庭種地的中老年農民,他們主要耕種自家承包地;第二種是留守村莊種地的青壯年勞動力,通過優先流入外出農戶退出的土地經營權而形成適度經營規模,變成村莊中的“中堅農民”;第三種是具有土地承包權卻進城不再種地,將土地經營權退還村社集體同時從村社集體獲取地租補償,可以隨時回村要地耕種的農戶。進城農戶越多,退給村社集體的土地經營權越多,村社集體就可以優先將這部分土地經營權流轉給留村的青壯年農民,這部分青壯年農民就越可能在不離村的情況之下擴大農業經營規模,獲得不低于外出務工的收入,成為“中堅農民”。進城不再種地的農民越多,他們讓渡出來的農村獲利機會(包括讓渡出經營權的土地)就越多,村莊就可以容納越多的“中堅農民”,從而保持村莊原住民的主體性,而不是由外來新型經營主體占有原住民的土地。只要本村的“中堅農民”仍在堅守,進城農民就可以隨時退回農村,以及保持與村莊的血肉聯系,留住“鄉愁”。
這樣一來,既可以保障農戶的承包權,又可以保障經營者的經營權,同時可以從便利農業生產、提高農業效率等方面進行有效的地權整合和地塊集中。更重要的是,因為農戶經營權只能退回村社集體,村社集體可以通過地權整合和地塊集中,優先將經營權向本村社集體成員流轉,從而形成一個相當穩定的“中堅農民”群體。
在新時期,國家試圖通過設計農地“三權分置”制度同時達到保障農民承包權與保護經營者的經營權的雙重目標,以上設想有可能達到目標。
四、將農民組織起來
更重要的是,通過以上設想可以在兩個層面將農民組織起來,而這兩個層面都是通過“三權分置”來培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化解農村城鎮化背景下農業困境所不具備的。
這兩個層面分別是:第一個層面,為所有農戶提供集體層面的農業公共服務,比如土地集中連片、抗旱排澇、病蟲害防治、機耕道修建以及統一機耕機收等;第二個層面,重在重新將農民組織起來,真正讓農民成為建設其美好生活的主體。
第一個層面,解決農業生產中的共同生產和統一經營問題,可以在五個方面回應農戶的農業生產需求。
其一,可以比較有效地解決農地細碎化的問題。主要是通過地塊調整,盡可能做到一個農戶一塊地,讓耕地連片成塊,集中經營。其二,針對當前農村土地承包者與經營者分離,土地經營權過于細碎以及地塊過于分散的問題,由村社集體統一(有償)收回外出打工者退回的土地經營權,再按本村社成員優先原則進行土地經營流轉的招標,可以將(有償)收回的土地承包權按便利生產原則進行整合,從而防止當前農地流轉中的無序問題。其三,可以為農戶提供統一的產前、產中和產后服務,比如集體灌溉、機耕機收。其四,可以為退出土地經營權的農民保留承包權,提供退出經營權的補償,以及提供隨時返回農村種地的保障。正是因為退出經營權后有地租補償,且仍然保留了承包權,可以隨時要回經營權自行耕種,進城農戶就會依據家庭實際情況進行理性決策,而不會為了保留返鄉退路,不理性地抓住具體的土地,從而為依據農業生產需要進行土地整理提供了條件。其五,不再種地的農戶退出的土地經營權為仍然留村種地的農戶提供了擴大土地經營規模的機會,從而孕育出一批村莊中的新“中堅農民”。當前農村土地自發流轉形成的“中堅農民”通過流入外出農戶的土地形成了一定經營規模,這些“中堅農民”普遍存在流入土地地塊細碎、地權分散的問題。新“中堅農民”則可以通過村社集體統一進行土地整理與招標來解決這一問題。
第二個層面,相對于具體的農業生產服務,新土地制度設計更重要的方面是以土地制度為基礎,重建一個基于土地集體所有制而組織起來的機制。
具體來說,村社集體擁有土地的所有權,農戶具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和土地收益權。農戶承包土地只能自己經營,不能流轉。自己不經營就要將土地退還給村社集體,獲得村社集體的租金補償。集體在村社集體成員優先的基礎上將收回土地經營權公開招標,招標獲得土地租金。這樣,在農地制度安排中就涉及五個主體:村社集體、承包并經營土地的農戶、退出經營權仍擁有承包權的農戶、流入土地經營權的農戶,此外還可能有外來流入土地經營的資本。主要是前面四個主體。
村社集體的土地面積是相對固定的,比如,一個村社集體有3000畝土地,全村有300戶,那么,按人均分配到戶,平均每戶有10畝承包地。承包土地的300戶中,有120戶年輕人進城,年老父母種地,自家種自家地,既不流入土地,也不流出土地;有150戶全家進城不再種地,將土地經營權共計1500畝退還村社集體,村社集體將這1500畝土地經營權分成30份成塊連片的土地進行招標,村社集體成員優先。村莊有30戶青壯年夫妻勞動力家庭通過招標,獲得了每戶50畝的土地經營權,加上自家10畝承包地,就有60畝成片連塊、適度規模的土地,這個土地經營收入加上其他農村副業收入,可能讓這些農戶的家庭收入不低于外出務工水平的收入,從而成為農村“中堅農民”。
外出農戶退回土地經營權,村社集體應當保留農戶承包權,同時支付一定的地租補償,比如每畝300元,村社集體再按照本村社成員優先原則將收回土地經營權流轉給“中堅農民”,按每畝400元收取租金。這樣就建立了一個基于土地經營權流轉而來的村社集體制度。
國有農場體制不存在給退出經營權農戶以地租補償的機制,因為在農村取消農業稅時,國有農場并沒有取消租賃費,如前已述,當前國有農場仍然向租賃土地職工家庭收取土地租賃費。正是土地租賃費和按耕地面積收取的共同生產費,使得農場有能力為職工提供農業公共服務。
當前再向農戶收取稅費當然是不可能的,不過,國家有大量的農村轉移支付資源,如果將一部分轉移資源按承包耕地面積轉移到村社集體,比如每畝300元,則3000畝耕地就可以有90萬元國家轉移的服務農業的資金,該資金只能用于為農業和農民提供公共服務,且必須要經由村民通過民主程序討論決策。
將農民組織起來的一個基本前提是要讓農民真正成為一個集體,這個集體有“算平衡賬”的能力或權利。算平衡賬就是算分配,其主要依據是勞動和生產資料的投入。具體而言,村社集體每年獲得的總收入有四項:第一,國家按承包耕地面積給予的專項補貼,相當于國有農場向租賃農場土地職工家庭收取的租賃費(因為已經取消了農業稅費,再向承包土地農戶收取承包費已不可能,通過國家專項補貼來替代向農戶收取承包費,可以為重建村社集體經濟提供基礎);第二,通過招標將不再種地的農戶家庭退回村社集體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出去,獲得土地經營權的租金收入;第三,向種田農戶收取共同生產費,據實收取;第四,村社集體提供各種農業有償服務所得。
村社集體每年支出有三項:支付退出土地經營權農戶家庭的土地租金補償;進行農業共同生產服務的投入,包括勞動工資、管理費、購買設備、電費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包括農田整理等,這方面的大型工程項目可以申請政府立項,獲得國家財政資源的支持。
這樣一來,每年村社集體總收入減去總支出,就是每年的集體收入。集體收入可以用于分配,分配主要按土地權利進行,比如將村社集體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賦予權能分,土地承包權為每畝1分,經營權為每畝1分,若農戶既承包又經營,則為每畝2分,村社3000畝承包耕地,可以獲得6000分的分配總分。再依據村莊具體承包經營情況,將分配總分計算到每一個農戶,比如有一個“中堅農戶”經營60畝土地,其中10畝為自己承包地自己耕種,可以獲得20分,另外流轉50畝土地經營權,可以獲得50分。一個有10畝承包地的農戶,全家進城將土地經營權流轉出去,就只能獲得10分。如果全村當年總收入減去總支出的節余有60萬元,這60萬元就是集體收入。按全村6000分的分配總分計算,每分的賦值就是:60萬元 ÷ 6000分=100元/分。一個有70分的“中堅農民”就有7000元的年終集體分配收入,有10分的進城農戶就只有1000元的年終集體分配收入。反之亦然,即超支了也要分攤。
建立以上集體經濟分配機制的關鍵不是能分配到多少收入,而是形成村莊內的利益關聯機制。只有建立了基于利益分配的利益關聯機制,村莊民主決策才能真正落地,村民也才會真正介入到村莊事務中,成為村莊事務的主體,農民也才可能借此組織起來。
基于土地權利進行分配,形成責權利的平衡機制,將農民組織起來,有可能激活村莊的各種關系,建立與村社集體的利益聯系,促使所有村民關注村社集體,形成農民的主體性,只有這樣,農民才會具有解決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中遭遇各種難題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五、擴展性討論
基于土地權利設置而建立起所有農戶家庭與村社集體的利益聯系,將農民組織起來,在當前快速城市化和國家大量向農村轉移資源的背景下,就可能具有更為重大的意義。
有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就是僅靠單家獨戶的農戶力量很難達到“治理有效”。如前已述,在農戶土地經營規模很小且土地細碎的情況下,“一家一戶辦不好、不好辦、辦起來不合算”的事情需依靠農民組織起來。同時,無論是從農村提取資源還是向農村轉移資源,國家都無力直接對接分散的億萬小農戶。分田到戶以后,國家向農民收取農業稅時缺少組織抓手,“收糧派款”很快引發各種矛盾,三農問題演變成黨和國家工作的重中之重。當前國家向農村轉移資源的難度不低于向農民收取稅費,道理同樣在于國家無法直接面對分散的億萬小農戶。因此,將農民組織起來,國家向農村轉移資源支持農業農村發展才有抓手。
當前國家向農村轉移資源主要通過兩種方式:一種是“項目制”,由國家部辦委局通過“條條”直接為農民建設基礎設施或提供公共服務;一種是通過“一卡通”直接將國家資源發給農戶。兩種方式的共同點都在于不通過村社集體組織及村社集體,原因是為了防止村社組織截留資源,改變資源用途。問題是,這樣的資源輸入雖然提高了農村基礎設施條件和公共服務水平,卻沒有同時提高農民的組織能力,更沒有激發農民自己建設美好生活的動力。相反,倒是農民普遍產生了“等靠要”思想。在中國農村情況千差萬別、農民需求差異極大的情況下,缺少了農民的組織,國家資源輸入農村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而一旦農村建立了前述基于土地權利設置形成的村社集體,國家向農村的資源轉移就可以通過村社集體來對接。一個具有利益再分配能力或可以“算平衡賬”的村社集體,應該具有很強的對接國家資源的能力。
村社集體經濟一旦被激活,這個村社集體就可以向各方面延展形成影響力,舉兩個例子:第一個例子是借村社集體再分配的能力,建立“村莊內置金融”。“村莊內置金融”是李昌平發明的一個概念,在實踐中已有一些成果⑦,其中的關鍵是將集體資金借貸給本村農民,收取一定利息,比如10%的年息。一方面村莊總有農戶需要借貸進行生產,另一方面,每個農戶都可以以自己的土地權利作為抵押擔保,村莊集體就可以獲得相對穩定的利息收入,以此提高村社組織能力。第二個例子是將農村老年人組織起來。在當前農村的農業機械化的條件之下,農業生產主要是田間管理,身體健康的老年人完全可以繼續從事農業生產。農業生產具有很強的季節性,老年人農閑時間很多,將老年人農閑時組織起來進行文化活動,就可以極大地提高老年人的幸福指數。⑧比組織文化活動更重要的是組織養老互助,比如由相對年輕的老年人照料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并通過“實踐銀行”形成“道德券”等計分,被照料老人的子女承擔部分費用,國家提供部分補貼,村社集體組織和支持老年人互助,就可能在農村形成一個相當有效的互助養老體系。⑨
六、結語
在快速城市化背景之下,大量具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戶家庭進城,造成土地承包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通過重新對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賦權,以此再造村社集體經濟,激活農民主體性,重建農村組織體系,是當前農村工作尤其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基礎性工程,應當引起理論界和政策部門的高度重視。
本文只是一個設想,權作拋磚引玉。
*本文為筆者撰寫的“鄉村振興與集體再造”系列論文之二。之一題為《鄉村振興與農村集體經濟》(待刊),之三題為《如何再造村社集體》(載《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3期)。
【注釋】
①“算平衡賬”又稱“結平衡賬”,系村社集體每年年終對全體村社成員經濟往來的結算。參見李昌平:《再向總理說實話》,北京:中國財富出版社2012年版,第89頁。
②參見賀雪峰:《最后一公里村莊》,北京:中信出版社2017年版。
③韓俊(主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五十題》,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頁。
④同上,第237頁。
⑤陳錫文:《從農村改革40年看鄉村振興戰略的提出》,載《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18年第4期。
⑥參見賀雪峰:《國有農場經營體制及其啟示》,載《學術界》2019年第1期。
⑦李昌平:《內置金融激活農村活力》,載《中國合作經濟》2017年第10期。
⑧印子:《鄉村公共文化的面孔、式微與再造——基于湖北農村老年人協會建設實踐的分析》,載《南京農業大學學報》2015年第2期。
⑨參見賀雪峰:《如何應對農村老齡化——關于農村互助養老的設想》,待刊。
【作者簡介】 賀雪峰:武漢大學社會學系(He Xuefeng,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Wuhan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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