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見人民網記者一篇訪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如何讓農民受益?》,記者采訪了國家林業局政策法規司的負責人,后者就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好處做了幾點解釋。這位負責人表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體任務是“明晰產權,承包到戶。”這告訴我們,農業生產資料的新一輪私有化浪潮席卷而來了。
我國目前尚有集體林地面積二十五點四八億畝,占全國林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點一,涉及四億多農民。從林地這一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形式看,盡管全國已經強制推行“責任山”、“自留山”承包到戶,但在面積總量上,林權的集體所有還占居主要地位。為了體現“特色”,農業生產資料的最后一輪私有化在所難免。
請聽精英們是如何解釋的。
進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可以“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
經營權是什么呢,按照《物權法》定義,主要是指對林地及其附著物的“處置權”。如果作更深的解釋,則表現為林地所產生的經濟利益。那么就是說,只有將林地“分到人頭,產權明晰”之后,農民才能“平等享受”這一經濟利益?表面上看應該是這樣,私有化之后,化整為零,每個人都得到了平等的對待。但是,林地的這種經濟利益是通過一定質量和數量的土地實現的,土地這種有形物在現實中是千差萬別的,即使再公平的私有化,也不可能保證每個農民都能“平等享受”同質同量的土地。八十年代初精英們在分田時,因為這種公平的私有化,就人為地造成農戶家庭收入的差別。農村社會基本上是一個強勢者主導的社會,農村的強勢者往往利用自己特殊的手段獲取了不對等的利益。再者,土地一包就是七十年,一個農民倘若沒有機會趕上“分地”,根據精英們設計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承包制度,這個人一輩子就不可能“平等享受”集體林權改革的成果了!由此可見,所謂“公平享受”只是騙人的把戲,私有化不僅不能保證人人公平享受集體林地收益,反而是人為制造利益分配的不公平!
經過多年的意識滲透,私有化已經成了生產經營的萬能良藥。在精英們的眼里,東西只有是自己的才是最好的,所以一定要“產權明晰,分到人頭”。按照這樣的思維潛規則,國營企業只有賤賣或白送給管理者私人,把幾千萬工人掃地出門才能繼續生存下去,集體林地當然更得“分到人頭”了。
這位負責人說,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老百姓發明的。我不知道這樣的說法還要忽悠到什么時候。當初小崗村十八位農民果真是開創了中國農村土地分田單干的制度先河嗎?真實的情況是小崗村的農民因為不團結,互相合不到一塊,無奈之下才分田到戶。他們的分田單干也沒有解決他們的發展問題,多年以后,他們在參觀了社會主義農村南街村之后,竟然戲劇性的重新選擇了集體化道路。小崗村村民前后兩次截然不同的選擇,為什么只有“分田單干”才被精英們象撿了寶貝似的大樹特樹為榜樣,并強制性地把這種分割農民的機制推行到全國,從而一步步形成今日農民的一盤散沙和積重難返的三農問題?可見,把“發明”的桂冠戴在“老百姓”頭上,老百姓并不一定會高興。
又說,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使四億農民可以享受到二十五億畝林地的完整物權。精英們憑什么剝奪了沒有趕上“分地”時機的農民“平等享受”“完整物權”的權利?憑什么說農民一定需要這樣的“完整物權”?我們村的林地自從分到戶后,幾十年來并沒有什么林權證,誰有哪塊地大家心里有數,幾二年來也不見誰砍了誰家樹爭了誰家的地,大家相安無事,前不久,上頭來人進行林權界定,忽然之間多了許多糾紛,許多人想在劃界時多占一點便宜。這樣的糾紛是誰也處理不好的。有兩村為劃界差點引起了群眾械斗,械斗被村干部制止后,憤怒的群眾又跑到鄉政府要打鄉干部。他們無法理解,對方僅憑二十多年前胡亂填的一張管業證就要強占他們一百年來就一直屬于自己村子的大片林地。據我了解,農村中大多數的林地糾紛都是因為要“明晰產權”引起的。當然,這些問題是不在精英的制度設計內的,說穿了,他們重視的是這種“完整物權”的流動性。這是因為流動性能夠滿足資本兼并土地奪取“完整物權”的迫切需要,這樣,也就不難理解新一輪農業生產資料私有化改制會顯得如此急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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