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80)予字法刑上第379號判決書指控:張欽禮利用職權長期包庇打死人命犯張欽芳、和新民、曾昭泉等人。張調離蘭考后,縣公安局將上述罪犯逮捕歸案,張又指使他人并親自威逼地、縣領導干部釋放上述罪犯。1973年張欽禮被提拔為開封地委書記兼蘭考縣委第一書記后,利用職權又將張欽芳提拔為縣公安局教導員,和新民提拔為公安局局長;其它兩名罪犯分別提拔為縣委宣傳部副部長,知青辦副主任,影響極壞。
所謂“打死人命犯”,實際上牽涉到兩件“打死人命案”。雖然是兩件不同的案子,但它們都經歷了一波三折的曲折過程。我們首先對這兩個案子進行調查。
張欽芳和趙榮被打致死案
肖百孝當時是革委會保衛組的成員,曾聽取過這個案件的匯報,下面是他的回憶:
“趙榮是柳林農場工人,張欽芳是柳林農場場長,文革時林場有兩個戰斗隊(群眾組織)一個謝風清為首,干部為主,年齡較大。另一個以趙榮為首,以年輕工人為主,兩人和兩個組織都是支持張欽芳的。1967年冬天,在籌建柳林農場革委會時,兩人為爭革委會席位發生爭執,趙榮就拿起一塊磚頭砸傷了謝風清的頭部,謝風清就喊人來把趙榮抓起來了,也進行了毆打。當時張欽芳不在農場,張欽芳回去后,決定把趙榮送公安局處理。但這時趙榮已被打傷不能走路了。與公安局聯系后,公安局讓第二天送去。張欽芳就決定先把趙榮關起來,第二天再送公安局。誰知第二天趙榮就死了。公安局派人調查后認為:張欽芳對此事負有責任,但不構成犯罪。”
以上就是所謂“張欽芳打死人命案”的事實真相。
再看那本專門誣陷張欽禮的書《焦裕祿身后》對此案是如何說的:
“有個轉業軍人名叫趙榮,他不同意毒打老干部,決意退出張欽芳的組織,張欽芳說他叛變,就批斗他,趙榮不服,就活活把他打死了。”
趙榮是衛焦派的一個小組織的頭頭,在衛焦受鎮壓時沒有退出,反而在衛焦派勝利,自己也可能進革委會掌權的時候,卻要退出。這種說法也太不符合邏輯了。
而且,當時蘭考革委會已經成立了,群眾組織基本都不活動了,退不退組織根本就沒什么意義了。
退一步說,就是真有此事,張欽芳作為農場的一把手,也不會注意到這么一個芝麻大的小事。這種說法不過是道聽途說,信口雌黃而已。
1971年張欽禮被調離蘭考以后,河南省軍區政委王新派工作組重新調查此案,調查結論仍是“責任”問題不是犯罪問題。但王新批示:責任和犯罪之間不存在一條鴻溝。于是就把張欽芳抓了起來。
據當時的蘭考縣主要領導龐傳文在一次會議上承認:“1971年9月捏造罪名,非法逮捕了張欽禮的弟弟張欽芳同志,繩捆索綁游斗全縣。王新親自給張欽芳同志定罪名,催促縣革委呈報張欽芳同志死刑,馬上殺掉。由于毛主席革命路線勝利了,張欽芳同志才免于一死。”(中共河南省委批林整風會議簡報 第49號)
“但后來形勢發生了逆轉。”肖百孝說“周總理派康克清到蘭考調查,發現了打擊迫害張欽禮及其干部群眾的事實真相,立即進行了干預。”龐傳文發言中“由于毛主席革命路線勝利了,張欽芳同志才免于一死。”這句話就是指“康克清的干預。”
當時的革委會常委楊捍東回憶:
“1972年10月,開封地區公安處在蘭考召開萬人大會,公開釋放張欽芳等人,當面平反、道歉。身兼開封地委第一書記的軍分區司員員曲光藻、地委書記高明山親臨會場,當面認錯、賠情道歉。隨后,地區有關部門又各以文件形式將此事通知蘭考及所屬各縣”
關于和新民、曾昭泉、劉崇漢和申秀春被打致死案,曾昭泉是此案的當事人之一,他是這樣回憶的:
我當時在縣一中任團委副書記,同時兼著一些課。建立學校革委會的時候,我并沒有參加革委會工作。68年春,學校通知我回校參加大批判。說是申秀春被揪出來了。我一到學校,就看見墻上貼著“揪出申秀春小爬蟲”的大標語。據說有人揭發當初那張指責長篇通訊是大毒草的大字報就是申秀春寫的。領導決定有五個老師發言,有我一個。批判會在一個大房間里進行,主持會議的是張文濤是老師,還有程一春是一個高一的學生,他是革委會副主任。到十點鐘的時候,有很多人開始打申秀春,多數是學生。我過去拉,也沒有拉開,還被打了幾下。我出去先找革委會領導總務主任吳敬嚴,沒有找到。又找另一個革委會領導劉崇漢,讓他去管,后來聽說他也沒去。再后來聽說,會議批判到大約十二點了,會議結束。當時縣里正召開學習毛主席著作積極分子大會,有近一千人住在學校。申秀春出來后正好遇上這些人,他們又毆打了申秀春,打的還很厲害。當時中學校長和新民去開封了不在家?;貋砗?,我就向和新民說了這事,和新民就就叫幾個人把申秀春送到了醫院。第二天聽說申秀春死了,領導讓我和一個學生通知了家屬。以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到了1971年,公安局找我調查申秀春案,讓我指證和新民、劉崇漢參與打人了。我說:當時和新民去開封了,劉崇漢也沒在現場。辦案人員調查后也說:你沒打人,你還拉架了。但仍要我指認和新民、劉崇漢打人了,我說:他們兩個人確實都不在現場,我怎么揭發?總得實事求是吧?
后來聽公安局辦此案的李XX說,他當時向開封軍分區司令員曲光藻匯報,曲光藻問:這個曾昭泉是干什么的?李回答:他在政工組工作,是個造反派。曲光藻說:就憑造反派這一條,把他抓起來!李問:沒有材料怎么抓?曲光藻說:你們這些人哪,就憑造反派這一條,把他抓起來,判兩年沒問題,沒有材料不會整材料嗎?
就這以后,他們把打人的罪名都給和新民、劉崇漢和我按到頭上了。我們都被抓起來了。
后來聽說周總理派康克清到蘭考調查,發現了這個冤案,認為這是個冤案,讓平反。就在原汽車站召開了萬人大會,給我們平了反。曲光藻握住我的手給我道歉:“小曾,這事都怨我了。”
按說,在平反以后,張欽芳等人就沒有問題了。但是在粉碎四人幫后的揭批查運動中,這兩個案件又重新立案,張欽芳、和新民、曾昭泉、劉崇漢等人重新被抓并判刑,罪名與原來的一樣。幾十年來,這些被判刑人員一直不服,不斷地申訴,有的本人已去世,家屬仍然接著申訴,直到今天,仍在申訴。
從以上的敘述可以得知,在張欽芳等人的“罪”與“非罪”的問題上,多年來一直存在著截然對立的兩種意見。幾十年來,這兩種意見不停地爭論,幾經反復,未能平息。
判決書指控張欽禮“利用職權長期包庇打死人命犯張欽芳、和新民、曾昭泉等人。”這個指控既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事實依據。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對包庇罪做出了定義:“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
一個人是不是有罪,其唯一根據是政法機關的判決。在政法機關未對其作出有罪判決前,誰也無權認定其是罪犯。上面關于案件的調查表明,從有關案件發生后直到1971年9月以前,政法機關并沒有認定張欽芳等人是罪犯。所以張欽芳等人在1971年9月以前根本就不是罪犯,包庇罪的前提就不存在,張欽禮包庇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有人可能認為,這兩個案件發生時,張欽禮正任蘭考縣革委會主任。他有沒有可能利用職權制止政法機關追究罪犯呢?
事實證明,這種可能性不存在。
1967年10月30日蘭考縣革委會成立后,其負責政法的部門保衛組就由軍隊領導。一個多月后,1967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小組聯合發出《關于公安機關實行軍管的決定》,在全國對公安機關一律實行軍管,公安機關內部群眾組織與社會上的群眾組織一律隔斷聯系。這樣,地方就徹底失去了對政法系統的領導權。
1971年9月張欽芳被開封地區軍管處抓捕后,時任河南省革委會主任、中共中央委員的劉建勛曾讓軍管處放人,但遭到了開封軍分區司令員曲光藻的拒絕。(曲后來曾在一次檢討發言中承認:“劉建勛讓我放人,我不放。”)可見,即使是作為河南省革委會主任、中共中央委員的劉建勛,說話都不頂用,更別說一個小小的縣革委會主任張欽禮了。
以上事實證明,對張欽芳等人案件的處理定性,決定權在軍隊,與張欽禮無關。
判決書還指控:“張調離蘭考后,縣公安局將上述罪犯逮捕歸案,張又指使他人并親自威逼地、縣領導干部釋放上述罪犯。”
就所謂“威逼地、縣領導干部釋放上述罪犯”這件事,筆者找到了當事人張守德。
張守德:四屆人大代表,曾任公社書記、縣委宣傳部長、縣委副書記。
張守德向筆者敘述了事情的真實情況。
河南軍區政委王新在河南推行錯誤路線,迫害干部群眾的行為,在1972年8月的省委擴大會議上遭到了嚴厲的批判。9月7日,又召開了中共河南省委常委、省軍區常委擴大會議,繼續批判王新的錯誤。同時,康克清又對蘭考抓人的案件進行了干預。在這種政治形勢下,釋放張欽芳等人并為其平反已無什么懸念,只是個早放晚放的問題。要求立即釋放張欽芳等人的活動就是在這種政治形勢下發生的。
張守德說:“72年秋焦裕祿母親去世,縣委領導都去山東淄博了。我當時去鄭州給我母親看病。回到蘭考后,藺永沛對我說,你就不用去山東了,老卓走前說了,讓你把他們幾個弄出來吧,他們在監獄里有病也不讓治,身體都很差。我就領了一班子人找到龐傳文。龐傳文說我也不當家,這事是地區軍管組李青山副參謀長管著呢。這樣,我們就就去開封地區軍管組、法院等部門,要求他們放人,晚上把大字報貼的滿街都是。
誰知第二天龐傳文偷偷溜了,跑到鄭州三所去了。于是我們就又趕到鄭州找到公安廳、高院。他們說,你們找我們有什么用?都是開封軍官組壓給我們的。我給三所打電話,正好張欽禮也在那里開會。我把情況一說,張欽禮說:“你們在外面等著,我去接你們。”當時鄭州三所正開著會,門衛很嚴,外人不能進去。就是汽車也是出去幾個人,回來也得是幾個人。但三所有很多蘭考籍的服務員,張欽禮叫上三個蘭考服務員開車出去了,我和蔡章義薛本亞就這樣進去了。
找到了開封軍分區陳端副政委,當初抓人就是他抓的。七一年底撤我的公社書記和換人大代表就是他和政治部主任李文錄干的。陳端一見我就說:“小張呀!都怪下面材料報的不實……”。我說:“領導這樣說了我也不計較了。”龐政委問我們吃飯了沒有,遂安排我們吃了飯。吃過飯我問:“老龐,這事咋辦?”龐說:“得跟曲司令說。”我說:“監里那幾個人,身體很差,又有病,難道讓他們病死在監獄里?”曲光藻說:“老龐,給家里寫封信,讓先把人放了。”龐傳文就給蘭考在家的領導李書記、盧書記、程愛云、軍管組的聶靈俊等人寫了一封信,說是見信先放人。
我拿著信回到蘭考已經晚上11點多了。我就打電話讓他們都來,并把龐的信給他們看了。有人說,半夜了明天再放吧。我說:你沒在監獄里坐過,坐監的人連一分鐘都不會愿意多待。我坐過,我知道那個滋味。就這樣,我們找個車在監獄門口等著,讓他們進去放人,然后把他們拉到了二所。當時快八月十五了(1972年9月22日),睡了一覺,第二天到開封去開釋放證明。到開封后,他們滿口答應:好好好,開釋放證,馬上釋放。
放了不久,開封軍分區在蘭考召開了平反大會,宣布為被抓的人平反。這些人之所以能夠釋放,并不是我們鬧了一下就放了,而是康克清進行了干預。曲光藻在開封地直機關檢查中說過:“劉建勛讓我放人我不放,但康克清讓我放人,我不能不放。”這個材料我還放著呢。”
從張守德的敘述中可以明確了幾點;
1 張守德等人的行為只是向地區領導和縣領導反映干部群眾要求釋放張欽芳等人的意見,談不上什么“威逼”。
2 張欽芳等人被釋放,是由于當時王新已被批判,加上康克清的干預,制造冤案的曲光藻、龐傳文等人自暇不顧,不得不釋放的。張守德等人的行為對張欽芳等人的釋放并沒有決定性的影響。
3 張守德等人的行為是按縣革委領導卓興隆、藺永沛的意見進行的,并不是張欽禮指使的。張欽禮只是為張守德等人見到曲光藻龐傳文提供了方便而已,這也算不得指使。
4 即使是張欽禮向曲光藻提出釋放張欽芳等人的要求,也只是作為下級向上級表達了對案件的不同意見罷了,也根本算不上“威逼”。
5 張欽芳等人被平反后,他們自然就不是罪犯了。對他們的提拔和任用都是正常的,更算不上包庇了。
所以,所謂“張欽禮包庇打死人命犯”的罪名也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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