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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在中日釣魚島爭端上“中立政策”的由來與實質

胡德坤 黃祥云 · 2015-01-09 · 來源:現代國際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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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美國關于釣魚島主權問題的中立政策,源于戰后初期其單方面處理琉球群島過程中錯誤地將中國釣魚島包含在其中。冷戰爆發及美國對日政策轉換之際,日本乘反法西斯盟國出現沖突與分裂之機,索取盟國相關會議、文件規定其放棄的“以暴力或貪欲所攫取”的土地,包括釣魚島等,故而造成日本與中、俄、韓之間的領土爭端。1970-1972年,尼克松政府明知釣魚島屬于中國而不屬于日本,卻私相授受,將釣魚島的“施政權”作為“政治禮物”送給了日本,從而嚴重損害了中國的主權。美國很清楚中國對釣魚島擁有主權是有充分依據的,因而在釣魚島主權問題上雖未明確站在中國一邊,但也從來沒有承認過日本擁有釣魚島主權。美在表面上采取的是一種“法理層面”的中立立場,實際上并未嚴格恪守中立,而是按照其對華、對日戰略及亞太戰略偏袒日本,施壓中國。美國這種首鼠兩端立場,是中日釣魚島爭端所由發生以及不斷激化的重要根源。

  關鍵詞:美國;釣魚島爭端;中立政策;由來與實質

  眾所周知,中日之間存在釣魚島[1]爭端問題,爭端的焦點在主權歸屬。國內外學界有學者將該問題定位為中日兩國間問題。但日本政府所提出的釣魚島主權依據[2]卻存在美國與日本之間私相授受釣魚島的事實,這就將美國與中日釣魚島主權之爭緊密聯系在一起。美國在向日本移交釣魚島的同時,曾發表關于該問題的中立政策聲明。從那時起至今,美國歷屆政府基本沿襲該政策,并在釣魚島問題激化時,常常予以重申。即是說,即便美日有著緊密的同盟關系,但美國在釣魚島主權上卻持中立立場,從未認為釣魚島主權屬于日本。美國一再重申的中立政策,可理解為在主權問題上不持立場,安全問題上卻旗幟鮮明地站在日本一邊。學界對美國與中日釣魚島爭端的關系已發表了不少論著,本文將通過回顧美國與釣魚島歷史關系的演變,運用中、美、日三國的檔案資料,對美國中立政策的由來進行系統探討。

  一、美國與釣魚島歷史關系的演變

  二戰末期,反法西斯盟國在關于對戰后世界安排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了處理戰后日本領土問題的若干基本文件,構成了處理戰后日本領土問題的基本政策和國際法依據。

  1943年11月22-26日,在中美英三國首腦舉行的開羅會議上,蔣介石與美國總統羅斯福就對日本領土處置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一)日本獲取于中國之土地,應歸還于中國;(二)太平洋上日本所強占之島嶼,應永久予以剝奪;(三)日本潰敗以后,應使朝鮮獲得自由與獨立。”[3]其中,“日本獲取于中國之土地,應歸還于中國”是指日本用戰爭或其他非法手段從中國竊取的一切土地,應包括中國臺灣附屬島嶼釣魚島在內。同年12月1日發表的中美英三國《開羅宣言》指出:“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日本亦將被逐出于其以暴力或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4]其中,“日本亦將被逐出于其以暴力或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即是中美認定的“日本獲取于中國之土地,應歸還于中國”的表達,應是指日本明治維新以后,“其以暴力或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都必須放棄,自然也包括日本于1895年竊占的中國臺灣附屬島嶼釣魚島。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在《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中敦促日本無條件投降,重申“開羅會議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5]1946年1月29日,聯合國最高司令部訓令第667號具體規定了日本版圖的范圍,即“日本國土是以四個主島及其鄰接之約1000個小島、對馬島及北緯三十度以北之琉球(南西)諸島(不含口島)構成。”[6]按照聯合國最高司令部規定,中國的釣魚島不在日本版圖范圍中。1947年6月19日,盟國遠東委員會根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在《遠東委員會對投降后日本之基本政策的決議》中重申了日本領土主權“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可能決定之附近島嶼”。[7]

  上述盟國戰時戰后對日本領土處置的一系列規定,是由中美英蘇四大國及相關盟國共同決定的,它是建立在反法西斯戰爭基礎上的國際法,集中體現了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的成果,是戰后確定日本領土范圍的國際法根據。以上對日本領土的處置明確宣布:處于北緯三十度以南的原日本占領地域,無論是中國的釣魚島,還是琉球群島、小笠原群島,都不是盟國確定的日本領土。在對日領土政策制訂與實施中起主導作用的美國對此十分清楚。但冷戰爆發后,美國利用單獨占領日本的有利地位,大力扶植日本,將日本變成遠東冷戰的橋頭堡,因而不顧中蘇等盟國反對,改變了盟國戰時戰后對日本領土處置的許多規定。日本在戰敗投降時也多次承諾接受盟國《波茨坦公告》。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裕仁在《終戰詔書》中宣布,“朕已命帝國政府通告美、英、中、蘇四國,接受其聯合公告。”[8]9月2日,日本在向中美英蘇等盟國投降的《日本投降書》上簽字,表示“承約切實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條款”。[9]但當冷戰發生及美國對日政策轉換之際,日本乘機索取盟國規定其放棄的“以暴力或貪欲所攫取”的土地,由此造成日本與中、俄、韓之間釣魚島爭端、北方四島爭端和獨島爭端。

  1946年,盟國劃定日本疆界圖之后,中國在收復臺灣的同時,就一直在爭取收復臺灣附屬島嶼釣魚島(時稱“尖閣列島”)。1946至1947年,美國劃出了由其占領的琉球疆界范圍,將中國釣魚島劃入其中。[10]國民政府外交部在一份文件中梳理了琉球王國及日本吞并琉球后的歷史演變,得出了琉球疆域不包括釣魚島的結論。中國駐日代表團并繪制了《琉球原有疆界圖》,[11]釣魚島不在其中。同時,中國駐日代表團還提出了在中國與琉球劃界中將釣魚島劃歸中國的建議。[12]這些要求雖未改變美國將釣魚島納入琉球管理范圍的決定,但表達了中國要求收復釣魚島主權的主張。

  在中日漁區范圍劃分上,中國政府與盟軍總司令部(簡稱“盟總”)之間發生了嚴重分歧,進行了長時間的外交磋商。1945年11月,盟總第一次劃出日本漁區圖,[13]遠遠超出盟國規定的日本領土相連海域,并已靠近釣魚島海域。為此,中國政府向盟總提出了“擬限制日本捕魚區域”的意見,要求修改日本漁區圖,使其遠離釣魚島海域。[14]1946年,日本政府報告盟總,稱由于士兵大量復員,人口激增,國內農產品供不應求,糧食嚴重缺乏,要求擴大本國漁區。[15]6月,盟總以“日本糧荒急迫,應增加漁產,俾謀救急”為由,[16]不經中國同意,擅自將釣魚島漁區劃歸日本漁區范圍。[17]中國對此表示堅決反對,質問盟總,并向盟總提交了修改日本漁區范圍,要求將釣魚島漁區從日本漁區范圍中劃出。sup>[18]中國還強烈要求盟總將釣魚島漁區劃歸中國,向盟總提交了包括釣魚島在內的中國漁區圖。[19]

  此后,國民政府多次與盟總交涉,盟總均以日本“糧食嚴重缺乏”為由加以拒絕。我們知道,漁區是領海的毗鄰區,領海是領土的延伸,對釣魚島漁區的要求,本質上是對釣魚島的主權要求。美國雖強行將釣魚島漁區劃為日本漁區,但只是因為日本“糧食嚴重缺乏”,而沒有認為釣魚島是日本領土。

  問題在于美國出于自身利益考慮,無視中國對釣魚島的主權要求,強行將釣魚島劃入其管轄下的琉球疆域范圍,又將琉球納入其遠東戰略之中,導致美國在處理琉球問題時,也將中國釣魚島裹挾其中,為中日釣魚島之爭埋下了隱患。

  1945年4月至1946年2月,美軍先后占領沖繩本島、宮古諸島、八重山諸島、奄美諸島等地,成立了由太平洋艦隊司令尼米茲領導的海軍軍政府。1946年1月29日,駐日盟總發布指令SCAPIN第677號《將若干外廓地區從日本實施政治、行政分離的備忘錄》,將北緯30度以南的琉球列島、伊豆、南方、小笠原、硫磺群島及太平洋外廓地區的所有島嶼納入美國軍政府管轄之下。[20]1946年7月1日,美國軍政府權限由海軍劃歸陸軍。1950年12月15日,美國琉球軍政府改稱民政府。

  戰后初期,美對日本領土問題的處理方案基本遵循盟國政策。冷戰發生后,美對日領土處理政策發生了重大變化。1947年8月12日,美國務院政策計劃委員會負責人凱南建議,應當在“冷戰新國際形勢的條件下,重新討論符合美利益的對日媾和方案”。[21]9月1日,駐日盟軍司令麥克阿瑟致信國務院顧問杜勒斯指出,“琉球群島對美西太平洋防衛必不可少,必須由美控制”,“若美不能確保控制,恐造成軍事上的悲劇”。[22]1948年3月25日,凱南結束遠東訪問后,提交了PPS28號報告《關于美國對日政策的建議》,主張“必須確保日本留在西方資本主義陣營”,并“消極推進對日媾和”。[23]

  1949年,亞洲局勢發生重大變化。在中國,中共在內戰中戰勝了國民黨,建立了新中國。1950年,中蘇簽署《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繼而朝鮮戰爭爆發,美便以冷戰思維來重建亞洲秩序,這在日本領土問題的安排上也得以體現。[24]就琉球問題而言,確保日本留在西方陣營,保證對琉球群島的控制,是美國決策圈的共識。[25]1950年9月,杜勒斯主持制定對日媾和草案,最早提出日本對琉球擁有“潛在主權”的想法。[26]1951年1月31日,日本首相吉田茂向杜勒斯提交備忘錄,表示對“美國軍事上的任何要求都可以答應”,惟望“國際托管已無必要時,向日本返還。”[27]杜勒斯答復稱,“與日本的交涉并不涉及于(波茨坦)投降條件中已經決定的事項”,“日本已接受對其領土限制在主要四島及聯合國決定的諸小島的投降條件,不可再討論此項問題。”杜勒斯也透露,“美可能重新討論琉球問題”,但只能基于美國“自己的理由”。[28]事實上,杜勒斯深知,“如果規定日本放棄主權,則美國失去統治琉球的根據”。然而,杜勒斯也不打算明確日本是否擁有主權,而是維持模糊空間以謀取美最大利益。[29]1951年8月13日,美完成對日媾和最終草案。同年9月5日,在舊金山舉行的對日媾和會議上,美國總統特使杜勒斯宣布允許日保留對北緯29度以南的琉球群島等西南諸島、小笠原群島等南方諸島的“潛在主權。”[30]

  眾所周知,《舊金山和約》違背了反法西斯同盟國約定的“不與敵人締結單獨停戰協定或和約”和盟國一致原則。1942年1月1日,以中美英蘇為首的26個反法西斯國家在華盛頓簽署《聯合國家宣言》,其中第二條中規定,“每一政府各自保證與本宣言簽字國政府合作,并不與敵人締結單獨停戰協定或和約”。[31]此后,“不與敵人締結單獨停戰協定或和約”便成為反法西斯盟國共同遵守的國際法規則。從1943年《開羅宣言》到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反法西斯盟國共同規定“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32]無論是中國的釣魚島,還是琉球群島、小笠原群島,都不是日本領土。但美利用單獨占領日本的有利地位,大力扶日,將日本變成遠東冷戰的橋頭堡,從而在《舊金山和約》中突破了盟國的共同決定,在中國沒有參加、蘇聯沒有簽字的情況下,強行簽訂了《舊金山和約》,改變了盟國對日本領土的許多規定。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莊嚴宣布,《舊金山和約》“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33]臺灣當局也對美排斥中國,在沒有中國參加的情況下簽訂《舊金山和約》表示憤慨。1951年7月16日,蔣介石在參加“革命實踐研究會總理紀念周”活動的講話中憤怒地指出,《舊金山和約》“是虛偽的,不真實的。”“在盟國中間有各國‘不得單獨媾和’的信約”,“(美國)這一次的對日和約草案,在古今中外歷史上,實在找不出那樣虛偽與非法及不道德的先例。”“這是我們信賴友人(美國)的報應。”[34]

  盡管兩岸都反對《舊金山和約》,但美國為了自身利益卻繼續沿著錯誤的道路走下去。美明知道中國要求收復釣魚島,卻頑固堅持將中國釣魚島納入琉球管理范圍。

  早在1944年前后,美國便開始著手調查與搜集有關琉球群島的地理、地圖資料,其搜集到的地圖都將釣魚島包括在琉球群島中。如1944年10月,美國陸軍地圖服務索引,就將釣魚島包括在其中的“琉球列島及小笠原群島地圖”內。[35]日本投降后,中國向盟總提出了將釣魚島劃歸中國的要求,但盟總依然我行我素。1946年1月19日,沖繩海軍基地司令受命以美軍的勘察為基礎“拓展軍政府的工作,將釣魚島包括在先島諸島內”。[36]1946年1月29日,駐日盟總指令SCAPIN第677號《將若干外廓地區從日本實施政治、行政分離的備忘錄》時,采用了由日本外務省提供的“南西諸島觀”的南西諸島一覽表,包括“尖閣諸島”、“黃尾嶼”、“赤尾嶼”等島名。[37]1947年,美軍航空地圖中的“魚釣島”、“黃尾嶼”、“赤尾嶼”等地圖,仍將其標為“尖閣列島”的一部分。1947年4月,美國國務院出版的地圖集和地名索引、12月駐日盟總的地圖等,均是如此。[38]1950年8月4日,美國軍政府布令第22號《群島組織法》,將釣魚島包含在八重山群島內。[39]1952年2月29日,美國琉球民政府布令第68號《琉球政府章典》以經緯度標出了含有釣魚島的地理區域。[40]1953年12月25日,美國琉球民政府發布的第27號布告——“琉球列島地理的境界”也以經緯度的形式將釣魚島包括在內。1955年10月,美國海軍將黃尾嶼設為演習靶場,1956年4月16日,又增加赤尾嶼為海軍演習靶場。1958年7月,美國琉球民政府發布高等辦事專員布令20號,美軍決定征用黃尾嶼,與古賀善次簽訂土地租借契約。[41]1971年6月17日,在美日《沖繩返還協定》的附錄中,其所示經緯度范圍完全與美軍政府布令第22號一致,包括釣魚島。[42]

  可見,美國當局從占領琉球伊始,其所搜集到的關于釣魚島地理關系的信息,也一直為當局所沿用。然而,這些相關的地理信息,或為日本投降時搜集自日本政府之手,或為抄襲自日本陸地測量部、參謀本部繪制的“尖閣群島”地圖,一定程度可以證明“當年之美軍完全不明中國東海地理。自從占領琉球以后直到1951年《舊金山對日和約》簽訂以前,其所使用的地圖,仍是屬于日本圖系,而沒有美國獨立自制的地圖。”[43]如:《舊金山對日和約》中所用之“南西諸島”一詞,經相關查證,在二戰前直到1970年以前,日本繪制的南西諸島地圖中,“一般皆不包括”釣魚島的島嶼。“南西諸島”寫入和約用以替代“Liuchiu、Luchu、LooChoo(琉球)”,是日本方面向美國積極爭取,以名稱來消滅中國命名“琉球”的政治意義,將琉球群島日本化的結果。[44]顯然,美國聽從了日本的說辭而有意為之。

  總之,戰后以來,美國出于冷戰思維和冷戰需要,在琉球建立軍事基地,將日本作為在遠東對抗中蘇的前哨陣地,因而無視中國的要求,強行將釣魚島納入了琉球管控范圍,既使中國喪失了收復釣魚島的良機,又為日本挑起釣魚島爭端提供了方便。

  二、美日私相授受沖繩時期美國對釣魚島政策

  美國一手炮制的《舊金山對日和約》第三條規定:“日本對于美國向聯合國提出將北緯29度以南之南西諸島(包括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置于聯合國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國為唯一管理當島之任何提議,將予同意。”[45]于是,美便“名正言順”地獨管琉球群島,并強行將中國釣魚島納入其管制之下。

  1960年,日本與琉球的經濟發展水平差距擴大,琉球居民對美國琉球當局的統治日益不滿,在日本引發大規模反安保運動,并在日本得到廣泛呼應,美日關系受到沖擊。美駐日大使認為應適當滿足沖繩居民回歸日本的呼聲。[46]美國總統肯尼迪根據赴沖繩調查團的調查結果,認為有必要尋找兼顧美國在沖繩的戰略利益和日本國民感情的折衷方式。1962年3月19日,肯尼迪發表關于沖繩的新政策,宣布“我承認琉球是日本本土的一部分,我期待著在自由世界安全利益允許的情況下,將琉球群島的全部主權重新歸還日本。”[47]20世紀60年代后期,美國深陷越南戰爭,日本國內出現反戰運動,要求歸還琉球的呼聲高漲。美駐日大使賴肖爾向國務院報告,日本對越南戰爭的猛烈批判波及親美的保守派,尤其是沖繩問題,已使保守派的民族主義和左翼的反美主義合流,成為美日關系的最大弱點,美日關系在變化的“懸崖邊”,提議“日本若同意……保證美軍司令官在軍事危機之際能夠有效管理基地,即使對日歸還施政權,或者將‘完全的主權’歸還給日本,也能夠維持沖繩基地”。[48]經過國務院和軍方的研究,并與日方協調后,約翰遜總統認為琉球群島對越南戰爭十分重要,決定繼續由美國管控,對日先返還軍事價值較小的小笠原群島。

  1969年尼克松就任美國總統,此時美深陷越南戰爭難以自拔,在美蘇對抗中蘇聯處于戰略優勢,西歐與日本隨著經濟實力的增強而出現擺脫美國控制的傾向,對美國形成極大挑戰。尼克松總統“關島演說”提出新的亞洲政策,企圖通過在亞洲的戰略收縮,最大程度保存美國的國家實力,維持美國的霸權地位,這意味著美需要日本在亞洲發揮更大作用,在美日安保體制中承擔更大責任。[49]以美國來看,日本因經濟實力的增長使其增加了在美國戰略中的分量。日本與琉球的經濟差距則不僅增加了琉球對美國的不滿,也加劇了沖繩返還運動帶給美國的壓力。[50]因此,尼克松親自在國家安全委員會、參謀長聯席會議上反復強調返還琉球對于美國全球戰略及美日安保體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51]1971年6月17日,“美國占盡了任何可能獲得的有利結果”后,[52]美日兩國簽署了《沖繩返還協定》,決定在1972年對日返還沖繩。同日,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布瑞對外界闡明了美國政府關于釣魚島問題的立場。他說,“美國政府知道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之間就尖閣列島主權發生了對立。美國相信把這些島嶼的施政權返還于日本不會損害中華民國的根本主張。隨著該島嶼施政權的移交,美國既不能對日本一直擁有該島的法律權利說三道四,也不能削減中華民國的權利。”[53]這表明,美國不惜損害中國的利益將中國釣魚島連同沖繩一起私相授受給日本,本質上是為了滿足本國私利。

  三、中日釣魚島主權之爭與美國的態度

  戰后,釣魚島受美國琉球民政府實際管控,包括日本、臺灣在內的有關各方多有利用、從未發生爭議。[54]20世紀60年代以來,聯合國亞洲及遠東經濟委員會等機構的調查表明,東海大陸架尤其是釣魚島周邊海床,油氣開發前景可觀。[55]消息傳出,中日兩國有關各方開始關注釣魚島,紛紛發表聲明、采取行動,并逐漸引發釣魚島主權爭端。

  1970年7月,臺灣當局授權美國海灣石油公司(Gulf Oil Corporation)對釣魚島周邊海底實施地質調查。8月7日,海灣公司正式展開勘探活動。[56]同月10日,日本外相愛知揆一在參議院發言,稱“尖閣群島屬于日本,中華民國政府任何片面主張對這個群島及其沿岸淺海區域的權利,依國際法應認為無效”,[57]公開提出對釣魚島的主權要求。9月4日,臺灣當局“外交部長”魏道明在“立法院”會議上指出,“釣魚臺群島是中國的領土”,[58]在“立法院”外交委員會又表示,“根據國際法原則及一九五八年簽訂之大陸礁層公約,中華民國政府對于臺灣以北大陸礁層之資源,具有探勘與開采之權。”[59]9月10日,琉球政府發表“尖閣諸島的領有權與大陸架資源開發主權的主張”,日本外相愛知在眾議院外務委員會重申“尖閣諸島屬于沖繩的一部分”。[60]9月15日,臺灣當局“外交部次長”沈昌煥召見美國“駐華大使館”代辦,面交聲明:“就歷史、地理及條約各方面,說明釣魚臺列嶼與我國之關系”,并“否認日本對該列嶼之主權主張”。10月23日,沈昌煥召見日本“駐華大使”板垣修,表示“釣魚臺列嶼原系臺灣附屬島嶼之一,絕非日本領土”。[61]10月24日,日本“駐華大使館”對臺灣當局提出照會,“中華民國對于東中國大陸礁層之任何片面權利主張,在國際法上,并非有效,對于日本國對該大陸礁層之權利,不發生任何影響”。[62]12月29日,中國政府通過《人民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強調“臺灣省及其所屬島嶼,包括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南小島、北小島等島嶼在內,是中國的神圣領土”,“這是任何人也改變不了的歷史事實”,并提出對“中國的淺海海底資源”享有“主權”。[63]以此為開端,中國大陸、臺灣與日本之間圍繞釣魚島主權問題展開了激烈交鋒。

  中日釣魚島爭端公開化后,1971年1月底,全美各地的中國留學生舉行了聲勢浩大的保釣運動,并從兩岸留美學生發展到旅美華人華僑,迅速得到北美、歐洲、香港及臺灣等地學生的響應,短時間內形成了遍及全球的大規模運動,掀起了全球華人保釣運動的第一次高潮。保釣運動形式多種多樣,除了組織向美日示威抗議外,還廣泛開展關于主權問題的研究和宣傳,多次向臺灣當局請愿、向美國政府及輿論說明主權問題,推動海內外華人華僑、美國輿論及政府對釣魚島問題的關注和理解,并對臺灣當局和美國的現行政策都產生了很大沖擊。

  1971年2月23日,臺灣當局“外交部長”魏道明在“立法院”答復“立委”李文齊質詢時,特別重申“中華民國”基于歷史、地理和現狀等擁有釣魚島主權,表示“事關國家主權,即使寸土片石,我們亦據理力爭,此項決心絕不改變”。[64]美日雙方都認為,魏道明表態是“中華民國首次正式公開主張釣魚島的領土主權”。[65]臺灣當局也明確回應:“中華民國長期以來一貫堅持中國擁有釣魚臺列嶼主權,也通過相關渠道通知過日方,此次聲明是中華民國政府首次正式公開表達。”[66]1971年3月16日,臺灣《中央日報》披露了旅美教育及科學界專家500余人,向蔣介石“總統”上書的事件。據報,旅美學者、科學家言辭懇切,稱“釣魚臺群島為中國領土,法理史實均確定無疑。同人等謹請政府保持堅定立場,抵抗日本新侵略,并在釣魚臺主權問題未解決之前,請堅決拒絕參加所謂‘中日韓聯合開發海底資源協議’之簽訂會議,同人等身居海外,心懷邦國事。關國家大計,不忍緘默,至希垂鑒。”[67]3月18日,《中國時報》發表評論文章,對上書表達支持,并呼吁區別主權與海底石油開發問題,“決不能因對日友好妨礙維護領土主權”,并告誡“政府”要明確立場。[68]3月29日,臺灣“總統府秘書長”張群代表“蔣總統”對上書做了“堅定答復”。[69]3月15日、17日臺灣“駐美大使”周書楷,3月20日“外交部次長”沈昌煥,分別向美國國務卿、助理國務卿、“駐華大使”等展開積極交涉,指出日本政府“所謂主權依據即是侵略罪證”,說明當局“并未默認美國對釣魚島的軍事占領”,要求美“尊重中華民國對釣魚臺列嶼的主權,在美國結束占領之際向中華民國返還”。[70]臺灣當局還對從前的“隱忍不表”態度作出說明:“國府”為免傷及與美日友好關系,不曾公開反對美控制釣魚島、不曾公開抗議日本籌建釣魚島無人氣象站計劃、一貫約束學生抗議并引導輿論,但美國和香港的中國學生示威活動,仍對“國府”造成壓力,請美認真考慮“國府”的要求。[71]美國方面表示希望臺灣當局理解,按時“返還琉球無論對于臺灣還是美國,都十分重要”,強調“向日本移交釣魚島不會對主權問題構成任何影響”。[72]

  美國政府深知,臺灣當局在安全保障、聯合國中國代表權等問題上依賴美日。釣魚島問題發生后,臺灣當局最初采取“隱忍不表”姿態,造成美方產生認知錯覺,后因中國政府表態令美國開始重視,保釣運動進一步促進了包括美方在內各方對釣魚島主權的認識,推動著美國政府在對日交涉中更加謹慎,并向著中立政策轉換。

  釣魚島問題出現后,日本政府試圖在主權問題上推動美國公開表態,承認日本擁有釣魚島“潛在主權”,并希望落實到《協定》的條文中;在安全問題上多次尋求美國政府承認《美日安保條約》適用于釣魚島。關于主權問題,美國的初期立場雖然沒有直接表示日本擁有釣魚島主權,但在很大程度上呼應了日方要求。但美國轉向中立立場后,在私下交涉場合,僅表明會修改措辭配合日方的部分要求,但始終強調不改變中立立場;在公開表態上,美多次闡述釣魚島主權處于爭議的事實,同時強調美在主權問題上保持中立。1970年9月8日,日本曾強烈要求美國政府公開肯定日本擁有“尖閣諸島”的“潛在主權”。[73]但美沒有按照日方要求表態。9月10日,美國務院發言人麥克洛斯基答記者問時說:“根據對日和平條約第3條,美國對‘南西諸島’擁有施政權。該條約的這句話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在日本統治下的、并在該條約中未特別提及的、北緯29度以南的所有島嶼。和平條約中的這句話意為包括尖閣諸島。”“根據該條約(《舊金山和約》),美國政府對琉球群島的一部分尖閣諸島擁有施政權,但是認為對琉球群島的潛在主權在于日本。按照1969年11月佐藤總理大臣和尼克松總統之間達成的協議,琉球群島的施政權將于1972年內返還于日本。”“如果(釣魚島主權歸屬)主張發生對立時,認為上述事項應在當事者之間加以解決。”[74]

  10月12日,日本外務省原條約局條約科長中島敏次郎向美方提出,希望在《協定》文本中準確定義領土界限。美方意識到,日方的意圖在于釣魚島,僅表明美國保持中立的基本態度,認為《協定》不宜牽涉到釣魚島,并以國際協議的一般規范等理由,指出日方要求不妥。[75]

  1971年5月11日,日本外相愛知揆一與美國駐日大使邁耶(Armin H. Meyer)會談,愛知批評美方方案“僅是對協定條文的重復”,日方4月28日的方案更為妥當。邁耶回應,華盛頓方面強烈要求堅持美方方案,變更余地很小。邁耶指出,美國的基本立場是,“美國會向日本返還施政區域,但不愿判斷其歷史及未來的地位,并希望避免(協定)將來被國際司法法院引證的可能”。[76]愛知進一步說,“日本考慮到美國的立場,已不要求寫上釣魚島,并將協定文本中返還區域的表述放到(附屬文件)合意議事錄中,與美方并無根本差別,所以日本方案實際上充分體現了美國立場。”[77]雙方最后同意由事務當局繼續討論。此后,無論日本政府怎樣向美國懇求明確將釣魚島主權交給日本,美國始終沒有同意。

  上述可見,在中日釣魚島主權之爭問題上,在中國政府和全世界華人保釣運動的推動下,臺灣當局積極向美國提交了關于釣魚島屬于中國的歷史與法律依據,使美國在釣魚島主權爭端中采取并確定了中立立場。

  四、美國中立政策的確立

  1970-1972年間,尼克松政府在釣魚島爭端上確立了中立政策。尼克松亞洲戰略規定了中立政策的基本方向,在其所能允許的范圍內,美國政府釣魚島認知的轉變推動了對中國、臺灣當局及日本政策的小幅調整。在中立政策確立過程中,美國國務院及其駐外單位起了重要作用,尼克松總統及其幕僚則是最終決策者。

  美國中立政策的決策依據源自二戰末期建立的原始認知。如前所述,1946年,盟國對日本領土范圍的規定是“日本國土是以四個主島及其鄰接之約1000個小島、對馬島及北緯三十度以北之琉球(南西)諸島(不含口島)構成。”[78]按此規定,釣魚島不在其中。盟國劃定日本疆界圖之后,中國在收復臺灣的同時,就一直在爭取收復臺灣附屬島嶼釣魚島(時稱“尖閣列島”)。尤其是1946年6月,盟總以“日本糧荒急迫,應增加漁產,俾謀救急”為由,不經中國同意,擅自將釣魚島漁區劃歸日本漁區范圍,[79]中國表示堅決反對,向盟總提交了修改日本漁區范圍,將釣魚島漁區從日本漁區范圍中劃出。[80]不久,又向盟總提交了包括釣魚島在內的中國漁區圖。[81]這表明,中國對釣魚島的主權要求是有案可稽的,美國政府也心知肚明。這應該是美國對釣魚島主權歸屬的最早認知。

  釣魚島爭端發生后,通過中國政府明確表態、保釣運動的開展,及此后臺灣當局積極交涉的互動過程,美國當局有關釣魚島問題的認知進一步明確,主要表現在其逐漸認識到中國提出的釣魚島信息的合理性,表示中日關于釣魚島問題的爭論涉及美國因《舊金山和約》與釣魚島產生管制關系前。[82]美國務院內部提出了關于將釣魚島返還中國或暫不移交給日本的政策建議。從行動上看,則體現在美國政府推動日本與臺灣當局展開協商方面。1971年6月7日,總統國際經濟事務助理彼得森(Peter G. Peterson)向尼克松總統轉交紡織品貿易談判代表肯尼迪(David M. Kennedy)提出的有關釣魚島問題的建議。肯尼迪建議,美國應保留釣魚島的施政權,而不是移交給日本。肯尼迪說明其建議依據,稱“雖然我知道政府內部會有反對意見,但此事可以而且必須這么做”,因為“我們二戰后接管的這些島嶼(釣魚島),歷史上、地理上都不是組成沖繩縣的琉球島鏈的一部分。”[83]他明確反對將釣魚島移交日本管理。美國駐臺灣“大使”馬康衛曾多次向國務院提出類似建議,他認為,“無可置疑”的是“從歷史和地理關系而言,釣魚島和擬返還的其余區域,在同日本的關系上,都顯著不同”。馬康衛建議,在臺灣當局“承受保釣運動和中共壓力的當前”,美國尤其應該支持臺灣當局,將釣魚島從“美日協商的返還區域中分離”,從而“迫使日本政府同意就主權問題”與臺灣當局談判。[84]針對這些建議,尼克松及其幕僚經過討論,雖然決定推動日本政府與臺灣當局就主權問題展開談判,但總體上仍維持向日本移交施政權的既定政策。

  美國尼克松政府返還沖繩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提升美日關系、確保琉球美軍基地,借助日本維護美在東亞的霸權地位。1969年11月,釣魚島問題尚未完全浮出水面,美日即已就返還沖繩問題達成一致。簡言之,早于釣魚島問題發生前,美日已就返還包括釣魚島在內的沖繩達成一致,成為既定政策。1971年4-6月,美日兩國關于返還沖繩問題的談判已進入收尾階段,大的格局已定。此時,美國若采納上述建議保留釣魚島施政權,事實上改變美國返還沖繩的既定政策,將使返還沖繩的談判前功盡棄,肯定會影響美日關系,這是尼克松政府所不能接受的。

  1971年4月中旬,臺灣當局“駐美大使”周書楷受蔣介石之命,在華盛頓與尼克松、基辛格等就釣魚島問題提出交涉。周書楷表明,釣魚島是臺灣漁民的傳統漁場,即使在日據時代,釣魚島也被法院判歸臺灣管轄。釣魚島于臺灣而言事關中國國家利益,對日本人則意義不大。周繼續分析,眾多有影響的學者、科學家、工程師和專業人士關注釣魚島問題、自發組織參與保釣運動,將釣魚島問題的處理結果視為當局能否保衛國土的試金石,如果“中華民國”處理不力,他們可能轉而支持北京當局。周指出,美國國務院的聲明,將釣魚島表述為“是沖繩的一部分”的立場,造成了極大憤慨。“如果美國政府堅持將釣魚島移交日本”,“勢必妨礙”臺灣當局“與日本政府談判的前景”,“難免造成全球華人反美、反日的浪潮”,惡化美、日、臺關系。周進而要求美方向“中華民國”移交釣魚島,不要采取任何可能支持日本主張的言行。[85]尼克松贊同周書楷的觀點,認為“應當重視海外華人、華僑的政治觀點”,但僅對周表示,“重要的是(臺灣當局)聯合國代表權問題”。[86]即是說,美國為加強美日同盟關系,在釣魚島問題上不得不損害中國的利益,但對兩岸在聯合國代表權問題上,以支持臺灣當局作為補償。基辛格交代參與會談的國家安全委員會高級專員何志立(John H. Holdridge)準備參考材料。何志立提交的材料稱,“(美國)1945年占領琉球和尖閣諸島,1972年歸還給日本”,“主張(釣魚島問題)應為各方自行解決。”基辛格在報告中批注,“既已決定交給日本,(主張各方自行解決)并無意義。我們如何才能采取更為中立的立場?”[87]

  尼克松、基辛格介入釣魚島問題后,在對肯尼迪建議的討論中,作出最終決斷。1971年6月7日,副國務卿約翰遜(Alexis Johnson)告知基辛格,國務院執行的政策原則是美國“從日本獲得尖閣諸島施政權,現在歸還給日本,并不對爭議者的權利造成傷害”,“在兩個政府(中日當局)之間沒有立場”。尼克松表示,美國“長期忽視”自身“給臺灣造成的極大壓力”,繼續“堅持(返還釣魚島施政權的)既定政策”必然加深臺灣當局的嚴峻局勢,但“不得不維持其原有立場”。[88]尼克松認為,肯尼迪建議案“走得太遠”、“簡單說,不可能”,會使“美國在(對日,筆者注)承諾的義務上倒退”,“承擔更多的”對臺義務,使美國卷入釣魚島問題。獲悉尼克松政府的最終決定后,蔣經國要求美國政府“必須無條件地在簽署《沖繩返還協定》時,聲明(釣魚)諸島的地位未定,應由當事者解決。”[89]尼克松政府決定,“向日本移交”施政權按“不改變任何(法律權利)事項”,“既不增強、也不削弱任何(當事方)權利”的思路執行。[90]

  1971年11月4日,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發布關于美日返還沖繩問題的聽證報告,該報告建議批準美日簽署的《沖繩返還協定》,其中有關釣魚島主權問題是這樣表述的:“第一條的附錄中,[91]雙方明定地理上的坐標,限定本條約所包括的領土,這些坐標顯示尖閣群島(釣魚島)為所管理的領土的一部分。此外,在尖閣群島上列有兩個美國保留中的軍事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當局及日本,對這些島嶼提出了領土主張。國務院所持的立場是,關于此方面,和約是美國權利的唯一來源,在和約下,美國僅取得行政權,而非主權,因此,美國將行政權移交給日本的行動并不構成基本的主權(美國并無此種主權)之移交,亦不可能影響到任一爭論者的基本的領土主張。委員會確認協議中的條款,不影響到任何國家關于尖閣或釣魚臺列嶼的任何主權主張。”[92]這是美國對《沖繩返還協定》關于釣魚島立場的最終解釋。

  獲知這一消息后,1972年3月17日和23日,日本政府曾兩次指令駐美大使牛場信彥正式向美國表示,對其中立立場不滿。牛場指出,美國表示的中立立場與美國要求保留位于釣魚島的射擊訓練場的政策是矛盾的,希望美國政府在公開立場上,避免使用任何顯示存在主權爭議問題的表述。美國方面表示,會考慮日本的要求修改措辭,但美國“不卷入(non-involvement)”的基本立場不會改變。[93]日本政府借美日協商返還沖繩問題之機,試圖在《沖繩返還協定》第一條的表述上,通過規范“返還地域”,體現日本擁有“尖閣列島”潛在主權。[94]美國政府則希望保持中立,不愿在條約中加入足以判斷釣魚島主權的表述,堅持“不卷入”的方針。至此,美國在釣魚島主權爭端上最終確立了中立政策。

  1996年9月30日,美國會調查報告《尖閣列島(釣魚臺群島)爭端:美國的法律關系與責任》充分體現了該基本矛盾。根據該報告,關于主權問題,“國務院聲明,盡管美國將群島的管轄權交還日本,但是在中日雙方對群島對抗性的領土主張中,美將采取中立立場”,“美歷屆政府多次重申在此問題上的中立態度”;有關安全問題,報告明言美“同意將安保條約適用于《沖繩返還協定》中規定的區域,也包括釣魚臺列嶼在內”,亦即認為《美日安保條約》適用于釣魚島。[95]2012年,中日釣魚島爭端再起,8月30日,美國務院新聞發言人維多利亞·紐蘭在例行記者會上回答記者關于釣魚島問題提問時,幾次表示美國“不站隊”。9月,美國會調查局出版了一份題為《釣魚島糾紛:美國條約的義務》的報告。該報告透露,美國政府委托國會批準1972年與日本簽署的《返還沖繩協議》時表示,“將釣魚島行政權轉交給日本,并不意味著對該島嶼的主權主張有任何傾向。”由此我們可以認為,自1972年至今,美國在中日釣魚島爭端中仍在沿襲中立政策。

  綜上所述,美國關于釣魚島主權問題的中立政策源于美國單方面非法處理琉球群島過程中錯誤地將釣魚島包含在其中,給延續至今的中日釣魚島爭端埋下了伏筆。1970-1972年,尼克松政府明知釣魚島屬于中國而不屬于日本,卻為了加強美日同盟,私相授受,將釣魚島的“施政權”作為“政治禮品”送給日本,嚴重損害了中國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這是中日釣魚島主權爭端的重要根源。美國從袒護日本的“一邊倒”轉向“中立”,其最終確立的中立政策具有兩面性:一是與日本私相授受沖繩時,明知釣魚島是中國領土也作為“政治禮品”送給日本,使日本處于較為優越的實控者地位,其本質是為了維護本國的戰略利益——加強美日同盟,由此造成的中日釣魚島爭端,為美靈活介入東亞事務提供了充分的空間;二是美也很明白中國對釣魚島享有主權是有充分根據的,美雖然沒有承認過中國擁有釣魚島主權,但也從來沒有承認過日本擁有釣魚島主權,從而為中國維護釣魚島主權留下了余地。

  還應指出的是,既然美國在中日釣魚島爭端上持中立政策,也從來沒有認為釣魚島是日本領土,但卻屢屢宣稱《美日安保條約》適用于釣魚島,連美國總統奧巴馬也于2014年4月24日再次重申了這一看法。可見,美國實際上并未恪守中立,實質上也非真正的中立,而是按照其亞太“再平衡”戰略在中日釣魚島爭端中偏袒日本,施壓中國。這表明美國尚未完全拋棄冷戰思維,這對中國是不公平的,對維護中日友好和亞洲和平是不利的。

  當今世界是和平與發展的時代,人類面臨的共同問題越來越多,需要世界上所有國家捐棄前嫌,走向和平、發展、合作。美國也應該進行反思,徹底拋棄冷戰思維,做中日友好關系的促進者。

  【注釋】:

  [1]全稱“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Diaoyu Islands、Diaoyu Islets)”,含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南小島、北小島等五個島嶼和三個巖礁,港臺地區稱“釣魚臺列嶼、群島(Tiaoyutai Islands、Tiaoyutai Islets)”、日本稱“尖閣列島、諸島、群島(Senkakus、Senkaku Islands、Senkaku Islets)”等,本文除原文引用部分外,統一簡稱為“釣魚島”。

  [2]《舊金山和平條約》(以下簡稱《舊金山和約》或《和約》)第三條及《日本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關于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協定》(以下簡稱《沖繩返還協定》或《協定》)將釣魚島包含在內,是日本主張釣魚島主權的依據之一。參見日本外務省《外務省:尖閣諸島の領有権につぃての基本見解》、《外務省:尖閣諸島に関すゐQ&A》,http://www.mofa.go.jp/mofaj/area/senkaku/;《外務省ホ一ムペ一ジ》,http://www.mofa.go.jp/mofaj/area/senkaku/qa_1010.html. (上網時間:2011年12月22日)

  [3]臺灣“國史館”,《開羅會議(二)》,檔案號:002000001245A。

  [4]《國際條約集》(1934-1944),世界知識出版社,1961年,第407頁。

  [5]《國際條約集》(1945-1947),世界知識出版社,1961年,第77-78頁。

  [6]臺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檔案館”,《外交部檔案》,檔案號:419/0004。

  [7]田桓主編:《戰后中日關系文獻集(1945-1970)》,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第43頁。

  [8]田桓主編:《戰后中日關系文獻集(1945-1995)》,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第7頁。

  [9]田桓主編:《戰后中日關系文獻集(1945-1970)》,第16頁。

  [10]臺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檔案館”,《外交部檔案》,檔案號:419/0004。

  [11]臺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檔案館”,《外交部檔案》,檔案號:419/0004。

  [12]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國民政府外交部檔案,十二(2)》。

  [13]臺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檔案館”,《外交部檔案》,檔案號:031.7/0001,中日漁區參考圖。

  [14]臺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外交部檔案》,檔案號:031.7/0004,日輪侵漁。

  [15]臺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外交部檔案》,檔案號:031.7/0008,日輪侵漁。

  [16]臺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檔案館”,《外交部檔案》,檔案號:031.7/0008。

  [17]臺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檔案館”,《外交部檔案》,檔案號:031.7/0001,中日漁區參考圖。

  [18]臺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外交部檔案》,檔案號:031.7/0005,日輪侵漁。

  [19]臺灣“國史館”:外交部案卷020-010122-0025,日本漁業——管制日本漁業。

  [20]南方同胞援護會編:《沖繩問題基本資料集》,南方同胞援護會,1968年,第11頁。

  [21]原貴美惠:『サンフラフンシスコ平和條約の盲點—アジア太平洋地域の冷戦と「戦後未解決の諸問題」』,溪水社,2005年,第44頁。

  [22]原貴美惠:『サンフラフンシスコ平和條約の盲點—アジア太平洋地域の冷戦と「戦後未解決の諸問題」』,第257頁。此書原文為“大西洋”,鑒于該書文字錯誤較多,參照艾爾德瑞奇:《沖繩問題的起源》,第122頁,應為“西太平洋”。

  [23]原貴美惠:『サンフラフンシスコ平和條約の盲點—アジア太平洋地域の冷戦と「戦後未解決の諸問題」』,溪水社,2005年,第46頁。

  [24]原貴美惠:『サンフラフンシスコ平和條約の盲點—アジア太平洋地域の冷戦と「戦後未解決の諸問題」』,第12、134、249-250頁。

  [25]原貴美惠:『サンフラフンシスコ平和條約の盲點—アジア太平洋地域の冷戦と「戦後未解決の諸問題」』,第261-262頁。

  [26]口バ一ト·D.ェルドリッヂ:『サンフランシスコ講和條約と沖縄の処理—「潛在主権」をめぐゐ吉田·ダレスの「交渉」—』,読売新聞?{查研究部編『読売論壇新人賞入賞論文集』,1999年,第22、26、27頁;原貴美惠:『サンフラフンシスコ平和條約の盲點—アジア太平洋地域の冷戦と「戦後未解決の諸問題」』,第263-264頁。

  [27]口バ一ト·D.ェルドリッヂ:『サンフランシスコ講和條約と沖縄の処理—「潛在主権」をめぐゐ吉田·ダレスの「交渉」—』,読売新聞?{查研究部編『読売論壇新人賞入賞論文集』,1999年,第19頁;原貴美惠:『サンフラフンシスコ平和條約の盲點—アジア太平洋地域の冷戦と「戦後未解決の諸問題」』,第263-264頁。

  [28]口バ一ト·D.ェルドリッヂ:『サンフランシスコ講和條約と沖縄の処理—「潛在主権」をめぐゐ吉田?ダレスの「交渉」—』,読売新聞?{查研究部編『読売論壇新人賞入賞論文集』,1999年,第20頁;原貴美惠:『サンフラフンシスコ平和條約の盲點—アジア太平洋地域の冷戦と「戦後未解決の諸問題」』,第264頁。

  [29]原貴美惠:『サンフラフンシスコ平和條約の盲點—アジア太平洋地域の冷戦と「戦後未解決の諸問題」』,第266頁;宮里政玄:『日米関係と沖縄1945-1972』,巖波書店,2000年,第59頁。

  [30]原貴美惠:《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盲點——亞太地區的冷戰與“戰后未解決的諸問題”》,東京:溪水社,2005年,第270頁。

  [31]《國際條約集》(1934-1944),第343頁。

  [32]《國際條約集》(1945-1947),第77-78頁。p>

  [33]田桓主編:《戰后中日關系文獻集(1945-1970)》,第104頁。

  [34]臺灣“國史館”:《革命文獻—對日和議(二)》,檔案號:002000000458A。

  [35]原貴美惠:『サンフラフンシスコ平和條約の盲點—アジア太平洋地域の冷戦と「戦後未解決の諸問題」』,第276頁;Jean-Marc F. Blanchard,"The U. S. Role in the Sino-Japanese Dispute over the Diaoyu(Senkaku) Islands, 1945-1971", The China Quarterly, No. 161, 2000, pp. 95-123.

  [36]Jean-Marc F. Blanchard,"The U. S. Role in the Sino-Japanese Dispute over the Diaoyu(Senkaku) Islands, 1945-1971", The China Quarterly, No. 161, 2000, pp. 95-123.

  [37](國立國會図書館)外交防衛課 濱川今日子:『尖閣諸島の領有をめぐゐ論點—日中両國の見解を中心に—』,『?{査と情報』,國立國會図書館,Issue Brief Number 565, Feb. 28, 2007,第9頁。

  [38](國立國會図書館)外交防衛課 濱川今日子:『尖閣諸島の領有をめぐゐ論點—日中両國の見解を中心に—』,『?{査と情報』,國立國會図書館,Issue Brief Number 565, Feb. 28,2007,第9頁。

  [39]浦野起央、劉甦朝、植榮邊吉編修:《釣魚臺群島(尖閣諸島)問題研究資料匯編》,勵志出版社、刀水書房,2001年,第181-182頁;(國立國會図書館)外交防衛課 濱川今日子:『尖閣諸島の領有をめぐゐ論點—日中両國の見解を中心に—』,『?{査と情報』,國立國會図書館,Issue Brief Number 565, Feb. 28, 2007,第9頁。

  [40]南方同胞援護會編:『追補版沖縄問題基本資料集』,南方同胞援護會,1972年7月,第185頁;(國立國會図書館)外交防衛課 濱川今日子:『尖閣諸島の領有をめぐゐ論點—日中両國の見解を中心に—』,『?{査と情報』,國立國會図書館,Issue Brief Number 565, Feb. 28, 2007,第9頁。

  [41]南方同胞援護會編:『追補版沖縄間題基本資料集』,第238頁;浦野起央、劉甦朝、植榮邊吉編修:《釣魚臺群島(尖閣諸島)問題研究資料匯編》,第378-379頁。

  [42]南方同胞援護會編:『追補版沖縄問題基本資料集』,第13頁。

  [43]鞠德源:《日本國竊土源流.釣魚列嶼主權辨·下冊》,首都師范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691頁。

  [44]王海濱:“琉球名稱的演變與沖繩問題的產生”,《日本學刊》,2006年,第2期;口バ一ト·D·ェルドリッヂ:『沖縄問題の起源 戦後日米関係におけゐ沖縄1945-1952』,名古屋大學出版會,2003年,第85-87頁。

  [45]田桓主編:《戰后中日關系文獻集(1945-1970)》,第105頁。

  [46]宮里政玄:『日米関係と沖縄1945-1972』,巖波書店,2000年,第201頁。

  [47]于群:《美國對日政策研究》,東北師范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316頁。

  [48]宮里政玄:『日米関係と沖縄1945-1972』,第251頁。

  [49]轉引自宮里政玄:『日米関係と沖縄1945-1972』,第309頁;于群:《美國對日政策研究》,第323頁。

  [50]宮里政玄:『日米関係と沖縄1945-1972』,第302-303、369頁。

  [51]于群:《美國對日政策研究》,第323頁。

  [52]張楊:“試論沖繩返還得以實現的原因”,《社會科學戰線》,2004年,第1期。

  [53]浦野起央、劉甦朝、植榮邊吉編修:《釣魚臺群島(尖閣諸島)問題研究資料匯編》,第252頁。

  [54]釣魚島海域為漁民傳統漁場,臺灣漁民長期從事漁業生產、登島避風等,琉球大學多次開展學術調查等。參考“釣魚臺群島(尖閣諸島)問題年表”,浦野起央、劉甦朝、植榮邊吉編修:《釣魚臺群島(尖閣諸島)問題研究資料匯編》,第371-400頁。

  [55]Hiroshi Niino, K. O. Emery,"Sediments of Shallow Portions of East China Sea and South China Sea", Geological Society of America Bulletin, Vol. 72, 1961); K. O. Emery, Hiroshi Niino,"Stratigraphy and Petroleum PXX Prospects of Korea Strait and the East China Sea", Geological, Survey of Korea, Report of Geophysical Exploration, Vol. 1, No. 1, 1967; K. O. Emery et al.,"Geological Structure and Some Water Characteristics of East China Sea and Yellow Sea", UNECAFE/CCOP Technical Bulletin, Vol. 2, 1969.

  [56]浦野起央、劉甦朝、植榮邊吉編修:《釣魚臺群島(尖閣諸島)問題研究資料匯編》,第379頁。

  [57]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四組編印《釣魚臺列嶼問題資料匯編》,興臺印刷廠,1972年,第1頁。

  [58]浦野起央、劉甦朝、植榮邊吉編修:《釣魚臺群島(尖閣諸島)問題研究資料匯編》,第380頁;張啟雄:“釣色臺列嶼的主權歸屬問題”,(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2期,第113頁。

  [59]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四組編印:《釣魚臺列嶼問題資料匯編》,第1頁。

  [60]浦野起央、劉甦朝、植榮邊吉編修:《釣魚臺群島(尖閣諸島)問題研究資料匯編》,第380頁。

  [61]張啟雄:“釣魚臺列嶼的主權歸屬問題”,《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2期,第113頁。

  [62]張啟雄:“釣魚臺列嶼的主權歸屬問題”,《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2期,第113頁。

  [63]田桓主編:《戰后中日關系文獻集(1945-1970)》,第936頁。

  [64]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四組編印:《釣魚臺列嶼問題資料匯編》,興臺印刷廠,1972年,第11頁。

  [65]石井修·我部政明·宮里政玄監修:《アメリヵ合衆國対日政策文書集成 第19期 日米外交防衛問題1972年·日本 防衛問題/沖縄編》,第9巻,柏書房,2006年,第81頁。

  [66]石井修·我部政明·宮里政玄監修:《アメリヵ合衆國対日政策文書集成 第19期 日米外交防衛問題1972年·日本 防衛問題/沖縄編》,第9巻,柏書房,2006年,第81頁。

  [67]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四組編印:《釣魚臺列嶼問題資料匯編》,第17頁。

  [68]石井修·我部政明·宮里政玄監修:《アメリヵ合衆國対日政策文書集成 第19期 日米外交防衛問題1972年·日本 防衛問題/沖縄編》,第9巻,柏書房,2006年,第98頁。

  [69]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四組編印:《釣魚臺列嶼問題資料匯編》,第21頁。

  [70]石井修·我部政明·宮里政玄監修:《アメリヵ合衆國対日政策文書集成 第19期 日米外交防衛問題1972年·日本 防衛問題/沖縄編》,第9巻,柏書房,2006年,第89頁。

  [71]石井修·我部政明·宮里政玄監修:《アメリヵ合衆國対日政策文書集成 第19期 日米外交防衛問題1972年·日本 防衛問題/沖縄編》,第9巻,柏書房,2006年,第89頁。

  [72]石井修·我部政明·宮里政玄監修:《アメリヵ合衆國対日政策文書集成 第19期 日米外交防衛問題1972年·日本 防衛問題/沖縄編》,第9巻,柏書房,2006年,第89頁。

  [73]石井修·我部政明·宮里政玄監修:《アメリヵ合衆國対日政策文書集成 第19期 日米外交防衛問題1972年·日本 防衛問題/沖縄編》,第9巻,柏書房,2006年,第15頁。

  [74]浦野起央、劉甦朝、植榮邊吉編修:《釣魚臺群島(尖閣諸島)問題研究資料匯編》,第199-200頁。

  [75]DNSA,"Okinawa Reversion: General Reversion Agreement", October 14, 1970, Japan and the U. S., 1960-1976, JU01334.

  [76]外務省アメリヵ局北米第一課,「沖縄返還問題(會談(大臣、総理)·愛知大臣·マイヤ一大使會談」1971年5月11日(「沖縄返還関係17」,0600-2010-00029,H22-012,外務省外交史料館所蔵)。

  [77]外務省アメリヵ局北米第一課「沖縄返還問題(會談(大臣、総理)·愛知大臣·マイヤ一大使會談」1971年5月11日(「沖縄返還関係17」0600-2010-00029,H22-012,外務省外交史料館所蔵)。

  [78]臺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檔案館”:《外交部檔案》,檔案號:419/0004。

  [79]臺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檔案館”:《外交部檔案》,檔案號:031.7/0001,中日漁區參考圖。

  [80]臺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外交部檔案》,檔案號:031.7/0005,日輪侵漁。

  [81]臺灣“國史館”:《外交部案卷020-010122-0025》,日本漁業——管制日本漁業。

  [82]DNSA,"Briefing Papers for Mr. Kissinger's Trip to Japan", April 6, 1972, Japan and the U. S., 1960-1976, JU01523.

  [83]FRUS(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69-1976, Volume XVII, China, 1969-1972, Document 133.

  (83)石井修·我部政明·宮里政玄監修:《アメリヵ合衆國対日政策文書集成 第19期 日米外交防衛問題1972年·日本 防衛問題/沖縄編》,第9巻,柏書房,2006年,第163-164頁。

  [85]石井修·我部政明·宮里政玄監修,《アメリヵ合眾國対日政策文書集成 第17期 日米外交防衛問題1971年·沖縄編》,第6巻,柏書房,2005年,第30-35、61-62頁。

  [86]FRUS, 1969-1976, Volume XVII, China, 1969-1972, Document 113, 114.

  [87]FRUS, 1969-1976, Volume XVII, China, 1969-1972, Document 115.

  [88]FRUS, 1969-1976, Volume XVII, China, 1969-1972, Document 134.

  [89]FRUS, 1969-1976, Volume XVII, China, 1969-1972, Document 134.

  [90]DNSA,"Okinawa Reversion", June 9, 1971, Kissinger Telephone Conversations, KA05925.

  [91]對《沖繩返還協定》第一條的附錄說明,即下文所述《合意議事錄(Agreed Minute)》。

  [92]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四組編印:《釣魚臺列嶼問題資料匯編》,第33頁;南方同胞援護會編:『追補版沖縄問題基本資料集』,南方同胞援護會,1972年7月,第290頁。

  [93]DNSA,"Briefing Papers for Mr. Kissinger's Trip to Japan", April6, 1972, Japan and the U. S., 1960-1976, JU01523; DNSA,"The Senkaku Islands", June 1972, Japan and the U. S., 1960-1976, JU01544; DNSA,"Issues and Talking Points: Bilateral Issues", August 1972, Japan and the U. S., 1960-1976, JU01582; DNSA, Senkakus, August 1972, Japan and the U. S., 1960-1976, JU01589.

  [94]中島敏次郎著、井上正也·中島琢磨·服部龍二編:『外交証言録 日米安保·沖縄返還·天安門事件』,巖波書店,2012年,第246-247頁。

  [95]浦野起央、劉甦朝、植榮邊吉編修:《釣魚臺群島(尖閣諸島)問題研究資料匯編》,第334頁;Larry A. Niksch,"Senkaku(Diaoyu) Islands Dispute: The U. S. Legal Relationship and Obligations", http://www.congressionalresearch.com/96-798/document.php? study=Scnkaku+Diaoyu+Islands+Dispute+The+U. S. +Legal+Relationship+and+Obligatians. (上網時間:2011年10月)

  (作者單位:胡德坤,武漢大學;黃祥云,武漢大學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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