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編纂及頒布,不僅表示出民事立法技術的成熟,更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走向興盛發達的法律表征。在歷史上,編纂并頒布一部民法典,是志向遠大的政治家和學識淵博的法學家共同的愿望,不少政治家或法學家也因領導或參與制定某部民法典而青史留名;同時,民法典的編纂及頒布也往往成為人們評價歷史人物的一項素材,有時甚至會上升為評價歷史人物的一項標準。
學界對毛澤東關于民法典態度的評價即關涉到對毛澤東本人的評價。有人認為毛澤東直接反對民法典的編纂,有人認為毛澤東雖同意民法典編纂,卻借故阻礙民法典頒布,或者在發動政治運動時使民法典錯過頒布的歷史時機。由此導致民法典的編纂胎死腹中,即使編纂完畢也被束之高閣而無法面世。有了這樣的評價,下面的結論就顯得非常自然了:由于對民法典保持一種“敵意”的態度,可見毛澤東是一位拋棄法治、推崇人治的政治家。不過,在筆者看來,此種觀點,既缺乏歷史事實的依據,在邏輯上也難以自圓其說,有必要予以辯駁。
新中國成立前夕,由于國民黨“六法全書”遭到廢除,國民政府所制定的《民法》隨之在大陸失效。于是,民法典的編纂便提上了立法機關的工作議程。實際上,民法典的編纂在全國人大一屆一次會議召開之前,只是處于醞釀狀態,還未進入編纂階段。如果認為這一階段未啟動民法典的編纂是一種歷史遺憾并進而批評毛澤東輕視民法典,那就太過于忽視歷史和苛求前人了。首先是忽視了編纂民法典的政治條件。新中國成立時,雖然大陸范圍內的大部分國土已獲解放,但四川、云南、貴州、西藏和廣東(含海南)、廣西部分地區仍處于國民黨統治之下。在相當部分地區未獲解放、軍事斗爭的任務尚未完成且異常繁重之時,遑論民法典的編纂?新中國成立伊始,百業待興,建設社會主義的偉大事業才剛剛開始,經濟政策的制定(當時就連土地改革的政策也才處于誕生過程中),對中國共產黨和毛澤東而言,宛如持篙試水,自然不具備編纂民法典的經濟條件。新中國成立后實行“一邊倒”外交方針,為盡快恢復國民經濟,蘇聯經濟和技術方面的內容成為我們學習的首要對象,而對于民法典編纂理論資源的學習,條件還未形成。這時如果要求社會主義民法典的編纂同時跟進,無異于一種奢談。
1954年全國人大一屆一次會議召開之前,國民經濟已有恢復,大規模的經濟建設即將開始,進一步加強政治建設的任務隨之而來。全國人大一屆一次會議的召開,既是當時政治建設工作的高潮,又是后來其他政治建設工作的序幕。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頒布,為包括民法典在內的法典編纂工作指明了社會主義方向。頒布《憲法》的同年,民法典的編纂工作正式啟動。雖然在文獻資料中,難以找到毛澤東與這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的直接聯系,不過,有兩點我們不應忘記:第一,作為黨和國家的主要領導人,毛澤東對民法典的編纂工作在邏輯和情理上,不聞不問的可能性很小。第二,《憲法》的頒布是民法典編纂的直接導引,毛澤東對《憲法》的貢獻在法制史上早已有口皆碑,因此自然也可算是毛澤東對編纂民法典的間接貢獻。
這次起草工作到1956年底宣告結束,法典文本以仿行蘇聯民法為主調。需要注意的是,此時蘇共二十大已經召開,中蘇兩黨分歧初露端倪,毛澤東對斯大林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破壞了蘇聯民法的思考也已開始。此種背景之下,仿行蘇聯為主調的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文本被棄不用,當然不難理解。將此次法典文本未及審議歸責于毛澤東個人,實在是對當時歷史環境的忽視。
第二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肇始于1962年毛澤東“刑法需要制定,民法也需要制定”的要求。這說明:第一,毛澤東要求制定民法典,并非一時興之所至。當時三年經濟困難時期逐漸過去,國民經濟已有復蘇,編纂民法典是形勢所需。第二,毛澤東此次編纂民法典的提議,是1962年3月22日上午聽取謝富治、汪東興匯報公安工作時所說,更多地是基于規范基層公安干部執法行為的考慮,而不是出于發展商品經濟的目的。毛澤東建議制定刑法典和民法典,是“慎刑”的、約束公權力的立法理念使然。因此,對毛澤東1962年編纂民法典的提議,一方面不能突破具體歷史條件,以現代民法的立法理念評判毛澤東提議編纂民法典的動因,另一方面更不能將法典的編纂,歸結于領導人的個人喜好,從而忽視了具體歷史條件。
第二次民法典文本很快形成,但在毛澤東有生之年并未頒布。不少人認為,第二次法典文本的夭折,源自于毛澤東不斷地發起各種政治運動,致使民法典錯失頒布的歷史時機,故而毛澤東應對此負責。其實,自發出編纂民法典的提議后,民法典的編纂工作一直縈繞在毛澤東心頭,只不過他對民法典頒布的歷史條件有著更加苛刻的要求而已,或者說,毛澤東并不認為當時頒布民法典的歷史條件已經成熟。1963年5月5日晚,當毛澤東會見朝鮮法律工作者代表團時,他表示,社會主義的法律工作是一項新的工作,至今我們還沒有制定出社會主義的民法和社會主義的刑法,原因是“需要積累經驗”。1965年8月8日,毛澤東在會見外賓介紹中國的經驗時,又表示中國的很多工作尚處于“改造過程中”,如“還沒有頒布民法”。他認為“大概還需要十五年”的時間才能“頒布民法”。遺憾的是,十五年的時間未到,一代偉人毛澤東便離開了我們。
毛澤東逝世十年后,《民法通則》頒布,但它所扮演的只是民事基本法的角色,仍不是規范意義上的民法典。直到今天,民法典還未出現,相信在不久的將來,隨著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特別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順利進行,牽繞著政治家和法學家的民法典之“夢”終會圓滿實現,但對毛澤東阻礙民法典編纂和頒布的苛責或抹黑,現在就應該停止。
(作者單位:蘭州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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