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祝毛主席批示的鞍鋼憲法誕生50周年
鞍鋼憲法50年回顧:
鞍鋼憲法的歷史背景之二
為何鞍鋼是鞍鋼憲法的發源地?
已退休研究員 李振城
鞍鋼是新中國初期黨和國家領導人關注的焦點,又是蘇聯經驗與中國經驗碰撞的爆發點。
鋼鐵工業是實現國民經濟工業化、科技化、現代化、增強國防的基礎工業。由于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舊中國工業極端落后,發展布局又極不平衡,僅有的重工業都集中在東北,而且在日本帝國主義和國民黨腐敗政府統治敗亡時又遭受嚴重破壞,因此新中國的工業化建設幾乎是在一窮二白的廢墟基礎上進行的。為了盡快恢復、加速新中國的工業化建設,首先必須盡快恢復、改建東北的重工業。所以,盡快恢復、改建鞍山鋼鐵公司,就成為新中國之初,黨和國家領導人關注的焦點。
1949年春,毛主席發出了“鞍山的工人階級要迅速在鞍鋼恢復生產”的電令。
建設鞍鋼是“一五”計劃的“重中之重”。1952年5月4日,中共中央批示:“要集中全國力量首先恢復和改建鞍山鋼鐵公司。”提出“全國支援鞍鋼”和“為鞍鋼就是為全國”的口號,要求加快鞍鋼的37項重點工程、特別是大型軋鋼廠、無縫鋼管廠和7號煉鐵高爐“三大工程”的建設步伐。黨和國家還從東北、華北、華東調來500多名縣地級以上領導干部支援鞍鋼,還從中南、華東招聘具有較高文化和專業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到鞍鋼。
鞍鋼是蘇聯援建“156項”工程的第一批項目之一。根據中蘇協議,蘇方陸續派遣340名專家到鞍鋼工作,中國也陸續選派600多名干部、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去蘇聯學習。他們回到鞍鋼,既帶來先進技術也搬來蘇聯的管理規則和方法,即“馬鋼憲法”。
“馬鋼”即蘇聯的馬格尼托哥爾斯克鋼鐵公司,是蘇聯最大的鋼鐵聯合企業,有一套完整的上升到法律高度的管理法規,人稱“馬鋼憲法”。其主要特點是:實行一長制,不要求黨的領導;推行物質刺激,不要求政治掛帥;依靠少數專家和一套煩雜的規章制度,冷冷清清地辦企業,不走群眾路線,不搞群眾性的技術革新和技術革命運動。這與我黨歷來的指導思想路線、方針截然不同,因而彼此之間自然會發生碰撞沖突。
開始階段,人們把“馬鋼憲法”看成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威法規,一切照做。它在新中國初建階段確實起了很大作用。而當把“馬鋼憲法”向全國工業企業推廣后,“馬鋼憲法”的弊端就陸續暴露出來了。尤其是一長制,不利于加強黨的領導,
企業內部和企業之間的各種矛盾問題得不到及時協調解決,大有愈演愈烈之勢。到上世紀50年代后期,群眾對推行“馬鋼憲法”中出現的長官意志、不尊重群眾、不尊重科學、浮夸蠻干等官僚主義作風非常反感,工人階級要求當家作主、破除迷信、協作攻關的愿望也更加強烈。尤其是蘇聯收回設計圖紙、撤走專家后,導致大批工程癱瘓、半癱瘓的情況下,黨和工人群眾要求對“馬鋼憲法”進行革新的愿望就更加強烈了。
在上述情況和當時國際共運兩條路線斗爭激化的情況下,怎樣加強黨對企業的領導問題,就成為當時爭論的焦點。從1955年初到中三辦工作后,李立三就把注意力集中在對工業企業中工人階級狀況及應當采取的政策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上。
他主持起草的《中央關于加強黨對國營工業企業的領導問題的決定》,經過數十次修改,提出了在國營工業企業中實行黨委領導下的廠長(經理)負責制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既加強了黨對企業的領導又堅持群眾路線,發揚民主,克服了“一長制”存在的弊端,得到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的肯定。這說明,“鞍鋼憲法”中的兩項基本原則,在1956年黨的八大時就已經確定下來了。
200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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