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汪洋:“外資三法”正在修改 自貿區經驗推廣全國
人民網北京4月23日電(劉茸)昨日,國務院副總理汪洋向全國人大
常委會做報告,匯報了自由貿易試驗區(簡稱自貿區)的工作進展情況。他表示,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抓緊修改“外資三法”,即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
2013年10月起推行的自貿區試點改革,兩年來區域已從上海擴大至廣東、天津、福建,30余項改革經驗也復制推廣至全國。全國人大財經委近日也出具對自貿區的調研報告,建議常委會盡快出臺“三法合一”的外國投資法,并適時修改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加快研究修改對外貿易法。
自貿區多項經驗全國推廣 難點在“自我革命”
汪洋在介紹上海自貿區的成果時說,目前區內90%以上的外資企業都通過備案設立,外商投資負面清單的條目減少到139條,注冊企業時間從原來的29個工作日減少為4個工作日。進出口貨物的平均通關時間都縮短了三成以上,金融制度和監管制度的創新也在完善中。
據悉,目前在全國范圍內復制推廣的上海自貿區試點經驗共有28項,涉及五個方面:投資管理、貿易便利化、金融領域、服務業領域和事中事后監管。在全國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復制推廣的改革事項還有6項,包括期貨保稅交割海關監管制度、融資租賃海關監管制度、進口貨物預檢驗等。
財經委調研報告認為,目前自貿區改革遇到的困難包括各方認識還不一致,改革存在碎片化現象,部分試驗效果與期待還有較大差距。報告指出,有地方基層干部反映,下面上報的政策“僅有十分之一左右能夠批下來”,許多有含金量的都被砍掉了。
“不能以搞經濟特區、開發區的老辦法來推進自貿試驗區的新建設,不能再人為制造‘政策洼地’,要以更加積極主動的姿態來推動制度和機制創新,勇于實現自我革命。”報告寫到。
四大自貿區協同 “不宜再擴大數量”
今年4月,自貿區改革試點擴大實施范圍,廣東、天津、福建的指定區域成為新的自貿試驗區。
根據國務院的部署,4個自貿區各自承擔各自的任務。廣東自貿試驗區突出促進內地與港澳經濟深度合作;天津自貿試驗區突出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福建自貿試驗區突出深化兩岸經濟合作;上海自貿試驗區要進一步深挖改革潛力,拓寬改革領域,當投資貿易便利、貨幣兌換自由、監管高效便捷、法治環境規范等方面的“領頭羊”。
國務院還制定了適用于4個自貿區的統一負面清單,條目數由上海2014年版的139條縮減至122條,并建立了由30個中央部門組成的自貿試驗區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以協調解決自貿試驗區建設中跨部門、跨地區的重大問題。
根據部署,各區域試點進行一年后,國務院將組織進行正式評估。財經委報告指出,許多地方申請建立自貿區的熱情都很高,但建議把重點放在做好現有工作上,不宜再擴大數量。
在前述統一負面清單的基礎上,國務院辦公廳還發布了相配套的國家安全審查試行辦法。與過去的相關規定相比,拓寬了安全審查范圍,從主要審查外資并購擴大到綠地投資;豐富了安全審查的內容,將互聯網、文化、協議控制(VIE)等敏感領域和商業模式都納入進來;完善了審查工作機制和程序,明確了自貿試驗區地方管理機構的職責。
2013年10月起開展的自貿區試點工作,法律授權期為3年。此次國務院中期報告和人大財經委調研報告中都分別指出,應做好立法方面的銜接,盡快將外資領域的其他法律納入修法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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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1日06:20 法制網-法制日報
2015年年初,商務部在其官方網站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兩會期間,外國投資法草案成為媒體關注焦點。商務部部長高虎城在記者會上表示,草案公開征求意見以來,建議、討論的熱烈程度超乎想象。多國政府部門及使領館、企業界、學術界、法律界均高度關注并進行熱烈討論。商務部將在充分吸收社會各界以及國內外相關人士和企業合理建議的基礎上,對草案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盡快推動這部法律出臺。
為什么要立這部法律?法律的出臺有何意義?草案該如何完善?本報邀請國際法專家學者為我們解析這部法律草案及意義,并提出相關建議。
背景
記者:高虎城部長表示,俗稱的“外資三法”的一些條款和內容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因此需要制定統一的外國投資法。請問,您是否也這么認為?
李晶:改革開放初期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對我國有效利用外資、推動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部分內容難以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亟須進行修改完善。征求意見稿是對中國外資法律體系的全面重構。
而在國際上,美歐日三大經濟體力圖通過TPP(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議)、TTIP(跨大西洋貿易和投資協議)和PSA(諸邊服務業協議)形成新一代高規格的全球貿易和服務規則,來取代WTO。面對未來世界貿易規則和格局的可能改變,中國將面臨嚴峻的“二次入世”危險。中國需要參與新一輪國際規則的制定,否則中國的對外開放將大受影響。目前,中國正積極進行中美BIT談判、中歐BIT談判,在此背景下,對國內投資體制重新立法,是在全球貿易投資規則迅速重構背景下的必要之舉,也是保障國內投資體制改革順利進行的法治基礎。
變化
記者:與“外資三法”相比,這次的草案有哪些重要變化?
單文華:對于這次外資法修訂,我在早期的論證中有所參與,草案出來以后我們絲綢之路國際法與比較法研究所還專門提交了一份比較詳細的完善意見建議??偟膩碚f,我對草案比較滿意,特別是其中體現的三法合一、管理本位、選擇審批以及安全審查等理念和主要內容和我早期相關研究大體吻合。
可以預見,外國投資法(草案)一旦成型,將根本性地重構中國外商投資立法體系。草案采取了較為寬泛的投資和外國投資者定義,變現有的投資事前審批制度為“有限許可加全面報告”的外資準入管理制度,規定了投資者的報告義務,并明確了外資準入的負面清單和外資安全審查程序,大大擴大了外資立法的開放程度,體現了以開放促改革的體制改革決心和力度。草案構建統一的外國投資準入管理,不再將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經營活動作為主要規范對象,內外資統一適用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就總體理念而言,草案改變了以往對外資監管形式大于實質的監管模式,注重加強對外資的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李晶:草案內容反映了在外資監管領域政府職能的轉變與簡政放權,確立了全新的外資監管體制,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將取消現行對外商投資的逐案審批體制,采取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的外資管理方式,構建“有限許可加全面報告”的準入管理制度。即外國投資者在負面清單內投資,需申請外資準入許可;同時,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不管是否屬于負面清單,均需履行報告義務。
第二,對“外國投資者”以及“外國投資”進行了系統定義。草案不再將企業組織形式作為規范對象,而是在依據注冊地標準定義的同時,引入了“實際控制”的標準。即:受外國投資者控制的境內企業視為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者受中國投資者控制的,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視為中國投資者的投資。
第三,確立了相應的國家安全審查、信息報告、投資促進、投資保護以及投訴協調處理等制度。在安全審查制度上,草案確定了國務院將成立外國投資國家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承擔外國投資國家安全審查的職責。安全審查可以附條件通過,也即安全審查的附加條件將體現在準入許可中,契合了附條件的準入許可規定。
第四,對外國投資企業的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影響
記者:制定統一的外國投資法,將有哪些影響或意義?
李晶:草案一旦生效,將切實減少對外資投資的限制,放寬外資準入的標準,有利于投資環境的優化。在政策方面的影響包括:
第一,對我國投資立法的梳理和重建。外國投資法所改掉的不僅僅是“外資三法”,還涉及數萬件與外資相關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和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新法通過前后,將開展全面的法規清理,修改或廢止與新法不一致的下位法或規范性文件,其范圍之廣、工程量之大或將比肩“入世”前后的法律清理。
第二,對我國外資管理體制的改變。該法將取消現行對外商投資的逐案審批體制,采取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的外資管理方式,構建“有限許可加全面報告”的準入管理制度。一方面,政府簡政放權,商務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的審批權被大大壓縮;另一方面,事中、事后監管制度需要逐步完善,新制度要盡快建立起來。
建議
記者:對于公布的草案,您還有哪些建議?
單文華:我們結構性的修改意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建議增加一個定義部分,以把草案中目前分散的多個定義集中起來并且適當補充一些重要用語的界定。另一方面建議進一步加強該法特別是其中投資定義、待遇與爭端解決等條款,與我國投資條約規定相協調,盡可能實現無縫對接。此外,對外國投資者認定標準、準入管理、國家安全審查和信息報告等方面,我們也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修改建議和完善對策。
賀小勇:從制定的建議來看,主要有:(1)國民待遇與信息報告的關系問題。外國投資法規定了信息報告制度,但問題是內資企業信息報告尚未如此詳細,建議提高內資企業信息報告要求,以符合國民待遇。(2)國家安全審查條款占比過多,外國投資法草案第57條列出11項安全審查因素,其中有些因素不一定和國家安全有關,且可通過特別準入管理措施審批,不必經安審程序。安審因素太多過寬,有可能導致安審案件過多。(3)草案第157條規定外國投資法生效前已存在的外國投資企業在本法生效后三年內應依法變更企業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這種規定有兩個問題:一是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屬于投資者合同或章程規定,涉及投資者之間權利的分配,外國投資法屬于公法范疇,怎么能要求投資者修改投資合同或章程的規定?二是法律的基本原則是不溯及既往,以前投資者投資安排不能強制要求按照新法變更。建議無需該條強制變更,投資者自行決定,自行承擔法律風險。因此,建議刪除該條。
張磊:草案第11條和第12條在依據注冊地標準的同時,引入了“實際控制”的標準。草案第18條對“控制”進行具體的解釋。
對于上述改革的積極意義應當充分肯定,但也有值得進一步完善的地方,具體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兩點:第一,用“實際聯系”來取代“控制”的概念似乎更加科學。在很多情況下,盡管不存在第三方控制者,但存在公司與某個國家有更加緊密的實際聯系。這也是需要兼顧的;第二,草案在成為正式法律之后,“三資企業法”將被廢止,但需要被廢止或者調整的又何止“三資企業法”呢?首當其沖的就是公司法第192條。更重要的是,我國對外簽訂的大量雙邊投資協定和在國際組織作出的政府聲明都要進行調整或者撤回。
此外,盡管草案引入了“實際控制”的標準,但從國外的實踐經驗來看,由于公司國籍的高度復雜性,所以法律條文只能抽象地進行規定,無法對標準的細節進行規定。我國自然也不例外——雖然草案第18條對“控制”進行了規定,但它卻無法解答什么是第一款中所謂的“類似權益”、什么又是第二款兜底條款里所謂的“重大影響”,更無法解釋第三款中的兩個“等”字的外延,即“合同、信托等”與“經營、財務、人事或技術等”。在這方面,歐美國家都倚重法官的自由心證來應對異常復雜的現實情況。于是,問題就來了——中國的司法隊伍做好準備了嗎?如何保證各地法院的解釋與適用既能夠大致統一,又能夠符合國際慣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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