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目前推出市政債是否時機成熟?試點之初的市政債與真正的市政債會有何不同?
A:推出市政債也是可以的,但是目前政治體制、機制不支撐,地方政府還無法作為合格的發債主體自行舉債;即便是地方政府發債,投資者購買它,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其背后有隱性的中央政府的信用擔保。中國整個信用系統的剛性兌付還沒有打破的情況下,若要加速市政債的推出,只會進一步加劇道德風險,偏離政策初衷。
目前試點的中央代發的地方政府發債規模已超6000億,但是它實際上等同于中央財政的國債,離真正的市政債差距還很大。怎樣使地方政府成為獨立承擔的融資主體并非易事。市政債推出初期,肯定會帶有很強的中央政府信用支持,這與中央代發地方政府債券試點暫無本質區別;但伴隨著機制、體制障礙的改革清除,中央政府信用可能會慢慢淡化、退出。
Q:對地方政府進行信用評級,是實現自主發債不可或缺的前提,社科院開展的地方政府信用評級研究進展如何?目前存在哪些障礙?
A:社科院從2005年起就啟動地方金融生態研究,制定出金融生態指標,并將各地區依據指標打分,按綜合得分的分位劃分為5級:第一級為前10%,第二級為10%-35%,第三級為35%-65%,第四級為65%-90%,第五級為后10%,各等級區別明顯。金融生態指標分為地方經濟、財政收支、政府治理、債務狀況四大類,這四大類主要是從償債能力和償債意愿兩個角度衡量。
此后,社科院金融所和人民銀行合作,利用上述等級指標與審計署提供的地方政府債務數據,構建出地方政府信用評級模型。但目前地方政府信用評級模型還處于科研項目階段,只是一個模擬盤。這個模型若要應用于地方政府實際融資中,或是作為發債定價的參照標準,還有相當大的距離。模型構建在技術上已不存在障礙,但是數據連續性稍差,并且最大的障礙來自于體制、機制。
在單一的政治經濟體制下,地方政府不太可能成為獨立的融資主體,簡單講,就是在西方聯邦制或邦聯制的框架下,整個國家的債務就相當于帶底艙隔斷的船體設計,各個地方政府相當于底艙,分艙之間有隔斷,也就是能夠承擔有限責任。這樣一艘船中若有一兩個艙進水,不會影響到整個船體的正常運行。但是我國的經濟政治體制是沒有“底艙隔斷”的,或者說底艙隔斷的密封性不是很好,只要有一個艙進水,其他艙也會受牽連,這就變成了系統性風險。目前的經濟政治體制特點是,單一的地方政府行為可以企業化、公司化,它可以和其他地方政府競爭GDP,但是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這種情況下,地方政府很難成為償債主體。
Q:既然地方政府獨立的舉債主體地位是實現真正意義上市政債的基礎,若要實現這個基礎,需要哪些方面的改革?
A:地方政府想要成為合格的融資主體,就要涉及兩方面的改革。第一個涉及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的重構,這需要清晰界定法律框架下地方政府的事權,在此基礎上再確定地方政府的收入來源。
第二個涉及金融問題,地方政府若要融資,必須要為其設計合理的償債結構性安排。一方面,在西方其公共設施的市場化運營機制,它主要靠收費,而非政府的財政補貼,特別是使用半公益性的基礎設施,比如公路、交通運輸、水電設施、環保設施,都是要付費的,否則所建成的項目很難成為債務抵押品。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形成自己的主體稅,這就牽涉分稅制的調整。西方的主體稅包括財產稅、消費稅、不動產稅、資源稅等,但中國目前主要是流轉稅、增值稅(中央和地方分享)。地方政府需要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如果財政收入不穩定,就沒有穩定的償債來源,地方政府靠賣地獲得資金,一次性把70年的土地產權賣出去,這是短期化行為。
背景新聞:
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采用財政部代發代還和試點地區自發自還兩種方式。財政部國庫司人士5月22日向媒體透露,在2014年4000億元地方債發行規模內,上海等10個地區試點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自發自還債券總規模為1092億元,其中上海126億元、浙江137億元、廣東148億元、深圳42億元、江蘇174億元、山東137億元、北京105億元、青島25億元、江西143億元、寧夏55億元。其余地區仍由財政部代發代還。
此次試點規模尚小,但卻是第一次真正意義上地方自發自還政府債券。除了“自發自還”,今年試點辦法的一大亮點在于要求引入評級機制。辦法要求,信用評級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開展信用評級工作,并及時發布信用評級報告。
因此,這也被包括國泰君安首席債券分析師徐寒飛在內的業內資深人士視作中國版“市政債”開始正式啟動。不過亦有權威人士指出,成熟的市政債是根據具體項目需求來發債。這與真正意義上的“市政債”尚存一定距離。
近期,《預算法》修正案第三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三審稿中最引人關注的,是在規定地方舉債“禁區”的同時,提出適當開放地方政府舉債權限。但由于被寄予諸多期望的三審稿并未通過,亦為“市政債”的推出留下了懸疑。
事實上,上海、深圳、浙江等地早在2011年就已啟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只不過,業內人士認為,“上述地區此前的自行發債更像是國家信用的中央債券,而此后若再推行地方政府自主舉債,首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給予地方政府貨真價實的獨立舉債地位。”
本周,國務院批轉發改委《關于2014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的意見》,要求“建立以政府債券為主體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這或許意味著上述問題亦有望逐步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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