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健力寶董事長張海(資料圖)
微博截圖
廣東省檢察院證實,健力寶原董事長張海已經逃往境外。2008年,廣東高院二審認定張海在獄中檢舉他人立功,改判一審有期徒刑15年為10年。2011年張海獲假釋出獄。今年1月10日,廣東省高院在其官方微博上稱,張海立功減刑造假屬實,案件已立案審查。(央視記者張莉莉)
【新聞背景】廣東健力寶-張海案件回放
新華網廣州10月17日電(記者黃玫) 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總裁張海涉嫌職務侵占與挪用資金一案,案情復雜,前后經歷了三年多時間。
2005年3月24日,張海因涉嫌經濟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當年4月30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2006年11月2日,在經歷一年零七個月的羈押、偵查與審查起訴后,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總裁張海涉嫌職務侵占與挪用資金一案,在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
佛山市檢察院指控,張海在任職健力寶集團董事長、總裁期間,涉嫌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財產人民幣1.2億余元,涉嫌挪用健力寶資金9400余萬元。張海則堅稱自己是清白的,起訴書的指控與事實不符。
2007年2月12日,在被羈押22個月后,張海被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兩項罪名,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佛山中院判決書認定:張海利用職務之便,共侵占健力寶集團資金人民幣1.207億余元,挪用健力寶集團資金人民幣8644萬余元。法院以張海犯職務侵占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以犯挪用資金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張海當即表示要上訴。
2008年9月2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一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審對其犯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的認定,同時認定張海在獄中檢舉他人犯罪立功,故將原審判決的有期徒刑15年改判為有期徒刑10年,并追繳張海的犯罪所得,一并發還廣東健力寶集團。
二十一世紀初,被稱為“空手套白狼”的“資本運營”是最時髦的生財之道。張海案在業界就被稱為“資本運營”的典型案例:以各種方式籌措資金收購一家企業,入主該企業后,再用該企業的自有資金去償還出資人,等于是用企業自己的錢收購企業。在健力寶-張海案中,祝維沙就是當時被“籌措”資金的人,張海入主健力寶后,以各種手段從健力寶“倒騰”出資金償還祝維沙。張海操作下的資本“騰挪”,迷宮似的路線圖令人眼花繚亂。此次健力寶向張海、祝維沙追討的,就是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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