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巨大的輿論漩渦,黃崢“激流勇退”了:
面對爭議,馬云似乎也要“激流勇退”了:
有網友問:沒有了黃崢的拼多多,還會是原來那個拼多多嗎?沒有了馬云的阿里,還會是原來的阿里嗎?
答案其實已經寫在了原來的文章里:
馬云本身就是一個資本家,然而放到整個階級,他也僅僅是一個代理人或曰“承受怒火的代言人”。
筆者此前一直的“催更”對拼多多用工情況的調查,如今快四個月了,調查結果還沒見到,卻看到這樣一則有關個體勞動裁決的消息。
昨天,職場app“脈脈”上,一位自稱“前PDD員工”的網友發了一段消息,似乎是關于一場勞動仲裁官司的:
那個被辭退的PDD前安全員“@Flanker_017”還提供了另一位員工的仲裁遭遇:
內容的真偽大家自行判定,僅從裁決內容來看,這里提到了兩條:
1、資方管理者僅在口頭上要求加班,勞方僅憑考勤記錄難以證明被資方要求加班;
2、勞方加班需要提出書面申請,經資方批準才算加班,否則只能算作“自愿加班”,自愿加班沒有加班工資。
這恰恰印證了筆者之前文章反復指出的問題:
某大廠老總說,“我們沒有996,沒有007,公司工作時限有規定,超過這個時間就沒有工資了”——換個話講,就是“我們規定‘工作八小時’,你們自己‘犯賤’,‘自愿加班’,這能怪我嗎?”
互聯網大廠正是通過所謂的“自愿加班”,肆無忌憚地突破勞動法規定的加班時長限制,還不用支付1.5倍或雙倍的加班費。
員工加班是否存在,這是“禿頭上的虱子”,從“事實”層面很容易判斷:
員工猝死事件發生后,拼多多深陷輿論漩渦,也僅僅是“督促員工(晚)11點下班”,在拼多多工作的人都知道,凌晨兩三點下班很正常。
然而,很難想象的是,上面的仲裁截圖,裁決書竟然只認定拼多多工作時間為“早11點-晚8點”,中途休息兩小時(這兩小時究竟是在休息還是在工作且不說),每天工作時間才7個小時!一周工作6天(拼多多周日要上班),也才42小時!按照《勞動法》規定的“周工作40小時”,每周才能認定加班2小時!艸!
事實存在的加班從“法理事實”上難于認定,我們就不得不質疑《勞動法》這樣的“留白”是否合理了。
事實上,即便就是查出來拼多多違法加班又能怎樣?
《勞動保護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即無論用人單位如何違法按住所排勞動者加班,所對應的懲罰措施只有三種:警告、責令改正、每人500元以下的罰款。
看到這個蒼白的數字,筆者想笑又笑不出來,只能說違法的成本未免太低了!
當然,現在還遠遠不是要完善勞動法的問題,現有的勞動法能否有效執行都是個大問題——監管方、企業的所作所為已經讓勞動法變成了一紙空文。
拿起勞動法的武器維護勞動者權益,任重道遠。新華社對“奮斗”的這個解釋很好啊,值得所有打工人認真學習:
某些恰飯的自媒體,大肆炒作阿里被“約談”、馬云被要求“完全退出”的意義,能有什么意義呢?是你們自作多情!
上面截圖的一份裁決是近期作出的,黃崢都已經卸任了,拼多多不還是原來那個拼多多嗎?對于阿里來說,同樣如此。
如果把神作《讓子彈飛》這段對話中的“你”替換成“資本家”,“錢”替換成“資本”,語意就豁然開朗了:
“資本”和“資本家”對我們都不重要,“沒有資本家”對我們很重要。
沒有了黃崢的拼多多還是拼多多,沒有了馬云的阿里還是阿里——這恰恰說明,作為管理角色的資本家個體并非不可替代的,那么馬克思所暢想的工人自己管理工廠也是完全可能的,并且已經在蘇聯和新中國的工業化巨大成功中得到了證明。
一個“沒有資本家”的社會對勞動者來說,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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