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本號才發了一篇《資本吃人新套路:“逼打工人走法律程序”》,晚上某報就發了一篇聲稱“作者是律師”的神論《“996”難言違法,但勞動救濟渠道必須暢通》,賤人們這是要踩著屎坑拼命往上爬呀。
這位大律師在文中寫道:
毋庸置疑,“996” 一周超過60個小時工作時間,違反了法律關于工時制度的原則性規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三十八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但是有原則亦有例外,立法機關考慮到相關實際情況,也作出了彈性規定。《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同時,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由于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因此綜合相關法律規定來看,一般情況下“996”的確是違反勞動法的,但是在“經過與工會或者勞動者協商” 的特殊情況下,最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11個小時、每月不超過80小時,難言違法。
既然作者是律師,那我們就先來扣法律文本自身。
勞動法(2018年修訂版)第四十一條原文是這樣寫的: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41條規定每日加班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加班不超過36小時。
不知道這位大律師的“每月不超過80小時”是怎么得出的,是指每月加班不超過80小時?那與勞動法直接沖突;還是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80小時?那依然是與勞動法完全沖突!這或許是作者的“筆誤”吧。
但這樣的“筆誤”顯然是別有用心的,所呼應的正是文章開頭的那句“‘996’ 一周超過60個小時工作時間,違反了法律關于工時制度的原則性規定”,作者想說的是996只是違反了一般的“原則性規定”,接下來作者就準備要想辦法變通,讓996“難言違法”了。
勞動法條文寫的是“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不得超過3小時,試問現在那些996的企業哪個不是在折員工陽壽?
如果上圖只是戲謔的話,那么體檢數據總是能夠跟勞動法對話的吧?對此,執法監察部門難道準備一直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即便拋開“保障健康”這一點,996已經是互聯網大廠們的常態,更別說讓本部員工每月工作300小時、買菜員工每月工作380小時才能“本分”的拼多多。無論是9-9-6,還是11-11-7,這每周的工作時間不是超過60小時了,而是已經超過70小時了,實際時間比這更長!也就是說一周加班時間就超過30小時了,而一個月抹掉零頭還有四周。
“996”幾乎達到了勞動法規定的每月加班時間上限的四倍!這還叫“難言違反”勞動法?!
再來說說企業“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和“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筆者想問一下,實行996的那些互聯網大廠們,哪一個是“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能不能把批示的“行政文件”公示出來?筆者想看看是哪個部門批準的,敢嗎?
“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現在實行996的企業,有幾個存在還能喘氣的工會?996真的是在職工大會上經員工一致同意實行的?能公示會議記錄嗎?
顯然,上述問題,企業回答不了,這位大律師也回答不了,因為這是一個盡人皆知的“常識性”問題。明明知道的“常識性”問題,NTMD跟我們裝什么糊涂?
某大廠老總說,“我們沒有996,沒有007,公司工作時限有規定,超過這個時間就沒有工資了”——換個話講,就是我們規定“工作八小時”,你們自己犯賤,“自愿加班”,這能怪我嗎?
現在實行996的互聯網大廠,通常采用的是所謂的“自愿加班”,通過所謂的“自愿加班”,突破勞動法規定的時長限制、還不用支付1.5倍或雙倍的加班費;某大廠甚至還要員工簽署所謂的“奮斗者協議”,就是你自愿加班出了事與我無關。
其實,關于“自愿加班”的問題,筆者昨天的文章比這律師說得明白的多了。
在勞動者自愿申請加班時,用人單位如果并未拒絕,則屬于構成了勞動法層面的加班,即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用人單位安排加班。那么,如果不存在這個雙方協商達成的“合意”,也就很難構成勞動法認定的“加班”。
勞動法存在一個“留白”,即并沒有一概否定自愿加班的效力。例如勞動者自覺能力差,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完成規定任務,就通過自愿加班彌補自己能力的欠缺;又如,勞動者以企業為家,自愿奉獻。
現實情況是這個“留白”被資本廣泛使用到濫用的程度。“自愿加班”的不是個別所謂能力不足的雇員,而是大部分或全體雇員;“以廠為家”的現象在毛澤東時代公有制條件下的確是存在的,但那是工人是企業的主人,私有制下扯什么勞動者自愿奉獻,這不是扯淡嗎?
目前,所有的資本企業就是在這樣肆無忌憚地利用勞動法的“留白”白嫖打工人,監查者卻置若罔聞。
問題是,當生產資料壟斷在少數資本家手中,當資本企業普遍地采用996工作制的時候,作為打工人個體,你不自愿試試?
在傲慢的資本與權力面前,條文被當作廁紙并不奇怪;奇怪的是靠條文吃飯的律師也這么干。面對違反勞動法的“996”,你不站出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也就算了,自己臭不可聞,還要拼命往打工人嘴里灌屎,這是人干的事嗎?畜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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