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法治國家,都是法律形式的人治國家!
任何法律都是人制定的,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所以,把人撇開,抽象地講法治,的確沒有意義。人是法律的來源之一,人是法律的基礎。制定法律的人自然是法律的基礎。人是相比于法律更高的原則或因素。沒有一定的人、一定的組織、一定的黨制定的法律不存在;法律不存在,法治也就無從談起。
資本主義國家講憲政,社會主義國家也有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政。
資本主義國家有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社會主義國家有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他們都講法治、主張法治,但他們兩者的法律卻有根本的不同。所以,籠統地、抽象地講法治,實不足以說明問題,即,是否法治,不是一個國家政治經濟是否正確的區分標志。
真正區分一個國家政治經濟是否正確的標志,在于什么樣的人、組織或黨,以什么樣的方式制定了什么樣的法律,即一個國家政治經濟是否正確,依法律的制定者、法律的產生方式、法律本身如何而定。這就是影響法律的三大因素。
法律本身正確與否,直接與其制定者及法律產生方式有關。例如,一個國家的法律,是依個別人以一言堂的方式產生的呢,還是依眾多人平等地眾商共討的方式產生的,依制定者和產生方式的不同,兩部法律即會有很大的不同。法律制定的主持者,如果傾向于個人意見為重,會采取前一種方式;如果傾向于與他人意見平等,會采取后一種方式。制定者及法律產生方式,決定了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即決定了法律正確與否。制定者及法律的產生方式,是決定法律正確與否的兩大因素。
什么樣的苗開什么花,什么樣的花結什么樣的果,果由花決定,花又由苗決定。
所以,從根本上來說,歸根結底,決定法律的關鍵性因素還是在于人,在于制定法律的人。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是被人決定的,法律正確與否的決定性因素是人,或者說,人是決定法律正確與否的最關鍵因素。如果沿著法律是被人決定的這一事實擴延開來看,廣義地講,任何法治社會,都是人治社會。區別僅在于,或者說問題僅在于,治理國家的、治理社會的,是個人還是眾人,是少數人還是多數人,是什么樣的個人,是什么樣的眾人,是什么樣的少數人,是什么樣的多數人。
結語:
法律的制定者、法律的產生方式、法律本身,是影響法律的三大因素。
制定者及法律的產生方式,是決定法律正確與否的兩大因素。
人是決定法律正確與否的最關鍵因素。
法律制定者和法律的產生方式,是法律的來源,簡稱法底。
法律的好壞,在于法律的來源是好還是壞,換句話說,法底的好壞決定法律的好壞。
(平時一般講的人治,是窄義的人治,是指有法不依,而僅把個人一時的講話當作法律,對社會進行違法治理的行為,當這種行為占到一定較高比例時,這種社會就稱為人治社會。這種窄義的人治行為和人治社會,顯然是錯誤的而應當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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