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之際,頭一天中紀委通報的一系列違紀案件中三起發月餅違紀被置于最顯眼位置,并且仔細看一看這三起案件中的兩件是伴隨著比發月餅嚴重得多的問題如公款筵請、公款旅游等,另外一個是純發月餅違紀,再看其他的違紀案件,貌似件件嚴重于發月餅,但都被壓后,通報的題目也是因發月餅違紀。好像給職工發月餅罪大惡極、罪無可赦。
然而第二天人民日報刊文稱,反群眾福利是一些執行者的錯誤理解與執行,違背了反腐的本意,是錯誤的。我很贊成這是主張,因為它反的是廣大職工的基本的、微薄到可憐程度的福利,這應該算是一種人文關懷吧,與過節放假的立意相通。
然而我不明白的是這些錯誤的理解與執行者是誰?注意頭一天通報的發出者是中紀委呀,是通天的、是能夠代表黨中央意志的,這些錯誤的領會怎么就被搞成了最高紀檢機關的正式決議?人民日報的一些文章值得商榷,這篇文章很得民心。中紀委的決定與人民日報這篇文章的主張應該如何統一起來?相互矛盾的情況下誰的效力更高?這需要由實踐效果驗證。換言之,對于因給職工發較少的月餅的干部通報與處分是否正確,有沒有撤消?大家希望搞個明白。另外,盡管有人民日報的呼吁,好像也沒有哪個單位補上職工應有的月餅福利,對于這種漠視職工權益、缺少基本人文關懷的領導,是不是也應該通報一下、撤消幾個?發節日福利必須公告貨幣總額,最多折算成錢,以便監督。
我們反對的是強勢部門的過度福利,主張的一般職工的普遍福利。砍掉了普通職工的基本福利后,那些錢去哪兒了?是不是主要領導支配起來更方便了?
誰的效力更高一些,雖然實踐結果已經給予了回答,但這個回答讓人們滿意嗎?其標準應該是群眾利益?誰說的、誰做符合群眾利益,誰的效力應該更高些。統一認識需要由行動來表達,明確是非曲直,錯了就改,允許犯錯誤,也允許改正錯誤,但不能反復犯同一個錯誤也不能故意去犯完全可以避免的錯誤(因為利益立足點、形式主義執行觀、轉移社會焦點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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