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案審判中關于受賄和濫用職權,實際已經涉及實體法交叉問題。根據我國的訴訟制度, 審判中并不都是刑事、民事、行政審判各自完全獨立,往往會發生刑事與民事、刑事與行政、或者民事與行政相互交叉的情形,其中最為常見的為刑事與民事、民事與行政案件的相互交叉問題,我國法律都有了規定。在某某某案中的受賄,表現為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系同一事實,因同時侵犯了刑事法和民事法,從而構成的刑民交叉案件。該案涉及房地產投資,認為設置了復雜的投資辦法,目的就是為了受賄。因此,審判就民事部分進行審理,確定民事部分是否合法,受賄部分才能夠明晰。而某某某案中的濫用職權涉及的行政職務變動的外部行政行為,對這一行政行為的判定是濫用職權,就產生了行政行為嚴重違法導致犯罪的引起的刑事訴訟,就產生了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交叉。根據行政法,行政行為一經作出便產生行政法上的效力,即具有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它要求任何機關(包括公、檢、法)、組織、個人必須予以尊重,非經法定程序(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不能予以撤銷。因此,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決定是否刑事犯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應該建議起訴方補充材料或者變更起訴。庭審記錄中有涉及行政的部分,也為刑事和行政交叉提供了條件。采用何種訴訟模式解決交叉案件,不應拘泥于上述固定形式,而應以解決實體爭議需要為標準。這次審判充分體現了公開和依法,期待審判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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