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網友媣稥呼吁重審谷歌涉黃時間,依法追究李開復刑事責任,截圖如下:
【背景介紹】:
2009年6月8日,中國互聯網協會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發表文章《強烈譴責谷歌傳播淫穢色情和低俗信息》,批評谷歌中國存在“大量淫穢色情和低俗信息”,使“大量境外互聯網上的淫穢色情信息通過該網站傳播到我境內”。
2009年6月18日下午,有關部門召見了谷歌中國的負責人,對其網站傳播大量淫穢色情信息進行了執法談話,決定暫停其境外搜索功能與聯想詞功能作為處罰措施,并要求谷歌中國進行內部整改,徹底清理其淫穢色情和低俗內容。
2009年9月4日,谷歌中國宣布,谷歌全球副總裁、大中華區總裁李開復正式辭職。直接負責人李開復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當年,上海市信息法律協會副秘書長李立律師提出的質疑全文:
《為什么李開復沒有被判刑?》
原文地址:http://shanghainetwork.blog.techweb.com.cn/archives/96.html
開題:此次對谷歌中國的行政處罰讓我很困惑,可能是我需要加強學習吧。因為,按照新聞通稿所提到的違法情形,谷歌中國及其直接負責人應當受到的是刑事處罰而不是行政處罰。
分析的假設前提:
1、假設搜索引擎自動收集的網址及用戶習慣所產生的結果中存在不良信息,可以認定為搜索引擎對這類信息進行了“傳播行為”;
2、根據1,接受新聞通稿中“谷歌中國”網站大量傳播淫穢色情內容這一事實認定。
法律依據:1、網站大量傳播淫穢色情內容,超過一定的程度,依法應當是追究刑事責任;2、傳播淫穢色情內容的依刑法有“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相關條款的規定處罰。
詳解如下:
假設對于搜索引擎由機器自動識別其他網站及網民搜索習慣而自動生成的內容及鏈接目錄中有不良信息可以被認定為搜索引擎在“傳播”淫穢色情內容。
那么,次此對谷歌中國開出的行政處罰,直接依據應當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其中,《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涉及傳播淫穢色情內容的法律責任條款是:
第二十條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 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 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 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注意了:要對谷歌中國行政處罰的前提是“尚不構成犯罪”。可是,如果我們按新聞通稿中對谷歌違法行為的描述,結合相關法律,谷歌絕對是構成犯罪而且情節特別嚴重的那種。
網站“傳播淫穢色情內容”,一般違法與犯罪的界限在哪里?在200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明確而詳盡的解釋,摘選幾條:
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二十個以上的,或淫穢音頻文件一百個以上的,或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或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構成犯罪。
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出于對谷歌中國的基本體驗,我相信谷歌中國如果真的可以被認定為在“傳播”那些信息,其數量及程度,不僅能達到定罪標準,而且肯定可以被認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否則實在是太小看谷歌中國了。
《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六十三條,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文章開頭的假設,經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兩項結論:
1、谷歌中國是要被定罪處罰金的,李開復或其他相關直接責任人員是要被判刑坐牢的。
2、這種構成犯罪的行為,依法是不能行政處罰的。所以,行政處罰本身是違法的。
以上內容純屬法律學術探討性質,請法律同仁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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