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不斷地以“人權高于主權”為幌子,打著“人道主義”旗號,嘴里念著虛偽的“道德”經,粗暴地干涉別國內政,在全世界到處指手劃腳,甚至動用武力大開殺戒,硬生生地把它們看不順眼的政權推倒,遠的不說,近的比如科索沃、伊拉克、阿富汗、利比亞,現在,它們的矛頭又對準了敘利亞、伊朗,這樣的例子數不勝數。
西方所謂的“人權高于主權”不成立。首先,人權是以主權來保障的,沒有主權,何來人權?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教授、法學家路易斯•亨金指出:“國際人權的制度、政策和法律并不取代國家法和國家制度;它們僅為國家法律規定的權利提供了額外的國際保護。國際人權法大都通過國家法律和制度予以實施;當國家法律和制度充分保障了人權時,國際人權法就得到了履行。”我贊成亨金的觀點,人權是個人“固有的”權利,主權是國家產生后才具備的。但人權作為個人“固有的”權利只有通過主權來實現、保障,是從屬關系,這是由人類的社會屬性決定的。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其權利和行為只能由社會決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任何個人都不具備超越社會、超越法律的權利,否則整個社會就會亂套,國家必然崩潰,這是最基本道理。
其次,從西方國家看,它們自己從來就不是“人權高于主權”的。1953年美國政府就不批準《世界人權宣言》;美國從一開始就拒絕批準《滅絕種族罪公約》,堅持種族歧視制度;1992年美國好不容易批準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有一系列保留、諒解和聲明,這是相當惡劣的做法。長期以來,美國執法部門過度使用暴力,缺乏獨立監督機制。美國國內對穆斯林等少數族裔歧視現象嚴重,非洲裔、拉美裔和土著印第安人的貧困率是白人的三倍。美國司法機構濫用移民關押制度,部分州至今還在執行嚴重侵犯移民基本人權的法律。另外,美國以反恐為名,想方設法監控、限制民眾隱私權、言論權等基本權利。2011年3月18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通過“對美國人權普遍定期審議”的最后文件,但美國卻蠻橫堅持拒絕該“審議”中提出的大多數建議,受到許多國家批評。即使從“人權高于主權”來看,美國有什么資格喋喋不休地指責別人呢?!
除美國外,英國、法國、西班牙、意大利等西方國家都存在民族分裂問題。這些國家的部分民族可以拿“人權高于主權”作旗號分裂國家嗎?那是絕對不行的。而且這些西方國家都對民族分裂分子進行鎮壓,卻沒人指責這是“種族滅絕”。
前些日子,美國國務卿希拉里在“敘利亞之友”會議上指責中國和俄羅斯“應明白,他們不僅擋在敘利亞人民奮斗的道路上,而且擋在整個阿拉伯之春的道路上”。可美國自己卻在巴林支持沙特、卡塔爾鎮壓巴林人民的變革要求,這又是什么?恐怕希拉里難以自圓其說!這樣的雙重標準,顯然是違背公平,邏輯上非常荒謬。事實上,恰恰是西方在別國內部矛盾上,公然偏袒一方,甚至公然武裝一方,才是造成別國動亂、人道主義災難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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