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有超前意識的法律制度。為什么這樣說?因為在中國的司法界從業人員首先應當推法官、檢察官、公安警察、隸屬司法行政的監獄警察,業務他們是國家專政機器;盡管這些執法人員都有專門對口的法律,比如《法官法》《檢察官法》《警察法》《監獄法》規范其職業操守,但是,至今沒有一種司法執法人員實行“宣誓制度”。
當下中國的法治大環境,建立“律師宣誓制度”也沒有沒有實際意義呢?且聽分解。
中國律師的職業操守也是有法律規范的,這就是《律師法》。《律師法》在開篇的“總則”中之前三條對律師的社會職業定位是這樣規定的:
第一條 為了完善律師制度,規范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三條 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很明顯,律師不是執法人員,不屬于國家公務員系列;律師僅僅是“接受(當事人)委托或者(法院)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換言之,律師是一個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律師的社會價值定位僅僅是一個“法律工作者”。另一方面,律師自身的合法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第三條第四款中的“任何組織和個人”,涵蓋了國家所有的機關、組織和個人。
我們知道,正式加入中國共產黨,宣誓是一個必經“程序”。新黨員入黨宣誓是面對黨旗,向黨的組織和黨章宣誓。律師宣誓的對象是什么呢?律師是為當事人而存在的,他們是用自己掌握的專業知識為當事人服務,當事人是他們的衣食父母。他們的工作性質與法官、檢察官、警察是完全不同的;他們的目的是要使當事人免受,或者減輕、從輕受到法律的制裁。在行政案件中,他們是代表受行政管理的相對人追究國家行政執法機關機器執法者的法律責任;在民事案件中,他們要全心全意的為聘請他做代理人的當事人服務;在刑事公訴案件中,他們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依法公開與檢察官“唱反調”(抗辯);律師的依法代理或者辯護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律師依法進行的代理和辯護行為在客觀上同樣也具有法律監督的責任和意義的。最近在全國人大通過的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就有針對律師權利進一步保護的老大難問題。我認為,律師宣誓的對象應當是他的當事人和冠軍法律,二不是其他,這是律師與法官、檢察官、警察存在明顯區別的地方。這種區別就是律師存在的價值取向所決定的。
律師宣誓的“誓詞”中有這樣一段話:“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震感要求如果用于法官、檢察官、警察是完全符合的,因為他們是國家的專政機器,責無旁貸。用在律師的身上不是很有針對性。根據《律師法》關于律師的社會和職業定位,要求他們“忠于法律,服務當事人”是準確而貼切的。“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則是任何一個中國公民都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我希望不會有人犯了“左派幼稚病”而指責說我不主張律師“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
總之,在法官、檢察官、警察都還沒有建立宣誓制度的情況下,建立律師宣誓制度的現實意義和效果并不大。而追求效果之現實性是設立一切制度的價值觀之出發點和歸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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