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無意中看到有感于《關于建立律師宣誓制度的決定》的報道后,對于部分條款內容,不是心悅誠服、心向往之,而是有點茅塞難開,甚至有些心有余悸的感覺。作為一名普通的基層黨員干部,筆者應該做的是直面群眾,為群眾辦實事、服好務,以行動充分發揮黨員的帶頭模范作用。群眾也好,作為特殊隊伍的律師也罷,首先理應是擁護黨。再者,黨和黨員,更要用自己的理念和行動體現先進性和魅力,進而贏得群眾的支持和擁護。只有這樣,才能形成帶動、互動的良好局面,畢竟發自群眾內心的才是最長久的,經得起歷史檢驗的。
誠然,律師是推進社會主義法治進程中一支重要隊伍力量,他們的信念、理念,甚至一言一行的形象都對群眾有榜樣和影響的作用,用好、管好這支隊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通過制度約束行動,規范行為,這是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筆者以為,入黨都是自愿的,就是再優秀的人才,也要通過黨組織主動去發現、引導、培育,然后吸收到黨員隊伍中來,何況是律師,怎么能夠赤裸裸的,搞什么“要求律師執業必須宣誓忠于國家擁護黨”?!試問,作為懂法律、綜合素質較高的群體,難道不應該擁護黨?會用法、用好法不也是擁護黨?擁護黨也是能夠靠“必須”出來的嗎?非得這樣,言外之意只能是,有些律師不擁護黨,這也只能說明在管理上需要改進,倒不如說改進或者不要制定不中用、沒必要的“制度”。
當然,《決定》的初衷是好的,有這樣創舉和行動,也說明了我們的國家在干部隊伍和其它團體管理正在加強改進工作。只是,對于樹立黨的威信、擁護黨的領導等敏內容上,要結合實際,順應潮流,關注民意,帶有岐義性、敏感性、強制性的內容,有時會適得其反,甚至于令人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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