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央領導同志、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的
公 開 信
——請為我已去天國的女兒討回公道
尊敬的胡錦濤總書記、吳邦國委員員長、溫家寶總理、賈慶林主席、習近平副主席、周永康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尊敬的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們:
現謹就天津胸科醫院為我女兒作室缺修補手術,導致其二、三尖瓣重度關閉不全,直至死亡一案向您們稟報,懇望得到您們的關注。(參見2011年11月3日天津和平法院“【2008】和民一重字第15號”)
一、基本事實
我女兒陳景堯1987年5月5日出生后經三家醫院確診患先天性室間隔缺損,1995年在天津胸科醫院做室間隔修補術,術后出現嚴重的二、三尖瓣關閉不全,從此,惡病纏身,十六年間,終日在國內各大醫院間奔波,其后不得不又做了兩次心臟手術,直至2010年12月28日去世?! ?/p>
這一切都是由天津胸科醫院造成的:
證據一:陳景堯1995年在被告醫院手術前經該院心臟B超檢查:“各瓣膜活動正?!?。即:術前其二、三尖瓣完好無損。術后尚未出院,該院心臟B超既查出陳景堯二、三尖瓣出現嚴重病癥。
證據二:1996年8月12日江蘇人民醫院二維B超檢查診斷:我女兒“二尖瓣后腱索斷裂”?! ?/p>
證據三:1996年上海長海醫院主治醫生診斷我女兒患:“急性二尖瓣關閉不全”。
證據四:2010年由天津市和平區法院委托的江蘇醫科大學司法鑒定所鑒定:“陳景堯室缺修補術后發現三尖瓣、二尖瓣病變,不能排除與天津市胸科醫院的醫療行為有關,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陳景堯目前狀況系上述病變的發展、轉歸所致,亦不能排除與天津市胸科醫院醫療行為之間的關聯性”?! ?/p>
如上證據足以說明這是一個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例,但是長期以來被告為了逃避責任,作了大量的公關,使本案由簡單變復雜,由事實清楚變得撲朔迷離,真假難辯,以至天津市和平區法院的法官們在2011年11月3日“【2008】和民一重字第15號”判決書中為了替被告開脫責任,凡是不利于被告的證據一律不予采信?! ?/p>
二、 天津胸科醫院棄醫德良知如糞土,專以關系掩蓋錯誤逃避責任
1、1996年上海長海醫院的主治醫生診斷陳景堯患:“急性二尖瓣關閉不全”,時隔不久經過被告的成功公關,陳景堯原本由被告醫療過錯導致的病變,在長海醫院沒有任何科學證據支持的情況下被人為的定性為“先天性二尖瓣大瓣裂”。并違反法律程序為被告開具了所謂的原告病情“證明”。
2、 負責本案的天津和平區法院的劉文澄法官在審案初
期曾信誓旦旦,讓我們看她如何公正審理此案,2011年1月當拿到南京醫科大學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書而陳景堯已去世10余天時,劉文澄法官曾神色凝重的說“總算有一個能告慰孩子的最重要的證據了,只是這份鑒定書來得遲了些”。大有憑這份鑒定書足以為孩子主持公道的架勢,然而,數月之后,這份承載著孩子的生命和苦難的鑒定書,就在法官手里,成了一張廢紙(法院委托的鑒定竟不予采信),出現如此巨大的逆轉和反差足以說明其中的奧妙。
三、 天津市和平區法院袒護被告,置事實、證
據、司法鑒定、法律尊嚴于不顧
l 天津市和平區法院2011年11月3日的重審判決故意偏袒被告,南京醫科大學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上明確寫著被告:“醫療行為存在過錯”,用了兩個“不能排除”確定了被告醫療行為與原告病變之間的必然性,然而天津和平區法院的法官們竟故意將這種“必然性”曲解為“可能性”,進而否決了這份由該院法官耗時兩年做原告工作,來之不易的符合法律程序的“司法鑒定書意見書”?! ?/p>
l 天津和平區法院的重審判決為幫助被告瞥清應負的全部責任,對本案的關鍵證據:被告醫院1995年3月7日為原告所做的心臟B超檢查報告(證明原告術前二、三尖瓣完好無損)故意視而不見,但又意識到,不判決被告賠償難以蒙混視聽,于是抓住一些枝節末梢的問題大做文章。作出避重就輕的判決?! ?/p>
l 天津和平區法院的劉文澄法官曾數度與我們約談,在談到被告的賠償數額時曾說被告只同意賠償二、三十萬元,并說:“我告訴他們,即使判決也不止這個數目”(16年來為給孩子治病,我們早已債臺高筑,各種付出已多達200余萬元)。而最終天津市和平區法院的判決,恰好是被告承諾的賠償數目,這一賠償數目是根據怎樣的事實,依據什么法律規定計算出來的?算是何種名目的賠償?是醫療費用?是精神損失賠償金?還是為了幫助被告推脫責任、逃避法律懲處而判令被告拿出的封口費?或者還是和平區法院另行臆造出的什么其他名目?
在這里我們看不出法院是一個獨立的審判機構,倒像是被告的代言人,被告能給多少法院就判賠多少,并千方百計的抓住枝節問題,為被告許諾的賠償數目去尋找被告的責任,同時,凡是不利于被告的關鍵證據一律不予采信。什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全然不顧受害人遭受的巨大傷害?! ?/p>
法律講的是公平、公正,這份沒有職業道德,褻瀆玩弄法律的判決書還號稱是該院審判委員會的決定。我們不知莊嚴的國徽是否還應高懸于公堂之上?
現此案已上訴到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p>
在此我們強烈呼吁尊敬的各位領導同志和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們能夠關注本案,為我已去天國的女兒討回公道,還法律應有的尊嚴,使普通百姓能切實感受到生存和生命的保障!
致
敬禮!
陳寒鳴 白鳳英
2012年2月29日
[附]對陳景堯重審案判決書的意見
2011年11月3日天津市和平區法院就陳景堯訴天津胸科醫院一案作出重審判決,該判決故意包庇被告,重罪輕判,凡是不利于被告的證據一律不予采信,存在嚴重的審判不公,對此我們提出如下意見:
一、判決書指出:“雖被告提出以1995年時的醫療水平和醫療設備水平在‘先天性二尖瓣大瓣裂’合并‘室缺’時術前難以診斷,但被告對此沒有提供充分證據從法律意義上予以證實。”事實是被告在手術前就已精準地確診原告二、三尖瓣“各瓣膜活動正?!?。根本不存在“先天性二尖瓣大瓣裂”,原告瓣膜病變是1995年3月術后才有的,是由被告醫院的醫療行為造成的。重審判決故意忽視最重要、最原始的證據,是在有意為被告開脫責任?! ?/p>
二、判決書說:“……患者于1996年3月[應為9月]在長海醫院術前、術后被診斷為‘先天性心臟病,室間隔缺損修補術后,先天性二尖瓣大瓣裂,三尖瓣功能性關閉不全’。且上述診斷經長海醫院在直視下行‘二尖瓣大瓣裂修補術+三尖瓣環縮術’過程中所證實。對于經超聲心動檢查所作提示及依直視手術中所見做出的診斷,應以后者結論更為準確。……故原告主張患者瓣膜病變為被告手術造成,證據不足,本院無法采信?!边@里有幾個問題:
第一,上海長海醫院1996年9月術前無任何檢查可支持其“先天性二尖瓣大瓣裂”之說。
第二,直視手術中只能見到“二尖瓣大瓣裂”這樣一個客觀事實,但“二尖瓣大瓣裂”究竟是否屬于先天性的,是無法用肉眼所見作出判斷的。所謂肉眼觀察即判定是否屬于先天性的,只能是主觀膜斷,因為:
被上訴人為上訴人手術前患者該部位經多家醫院檢查是正常的,(見被上訴人1995年3月7日為陳景堯作的心臟B超檢查報告,“各瓣膜活動正常” )。
再者,天津胸科醫院為陳景堯手術以后,出院之前的15天內就已出現了二尖瓣、三尖瓣的反流現象。但是胸科醫院既不在其出院前進行積極且負責任的治療,也沒有建議病人轉到更有水準的醫院進行治療,甚至在復診時仍說不需要治療,胸科醫院的故意隱瞞和拖延,一方面延誤了陳景堯的病情,使其病情不斷加重,另一方面也足以證明該醫院自始就明知自己的醫療過程存在過錯,并一直在故意逃避責任。這毀了患者一生,與故意殺人無異。
而且,胸科醫院堅持是正常程序治療的,但正常的室間隔缺損只需住院1周左右,但是病人實際住院共計20余天,超過了正常住院時間2周左右,這充分說明了醫院對病人病情有重大隱瞞?! ?/p>
第三,現代醫學科學理論明確認為,對于先天性二尖瓣關閉不全,術前是完全可以通過聽診、X線胸片、超聲心動圖、彩色多普勒檢查確診,故其“基本診斷容易確立”
“先天性二尖瓣關閉不全……臨床體征除了心尖區有較粗糙的收縮期雜音外,胸骨左緣第2、3肋間肺動脈瓣區尚有收縮期雜音伴第2心音亢進分裂。心電圖電軸左偏或正常,X線胸片除了右心房右心室擴大外,尚有左心室和左心房擴大。……超聲心動圖顯示房間隔下部回聲失落,二尖瓣短軸切面示前瓣裂隙。彩色多普勒可見越過房間隔下部的彩色血流進入右心房下部,并于二、三尖瓣口心房側可顯示反流血液。”(陳如坤教授主編《臨床胸心外科學》人民軍醫出版社版,第680頁。還可參閱高士濂于頻主編《人體解剖圖譜*心及心瓣膜體表投影和聽診部位》圖86年上海科技出版社173頁)超聲心動圖檢查對診斷二尖瓣脫垂具有特別的意義。二維超聲心動圖胸骨旁長軸切面上可見收縮期二尖瓣前后葉突向左心房,并超過瓣環水平。此外,可見二尖瓣呈明顯氣球樣改變,瓣葉變厚,冗長,瓣環擴大。左心房和左心室擴大,腱索變細延長或斷裂。(見陳如坤教授主編《臨床胸心外科學》693——694頁)因此,對于先天性二尖瓣關閉不全,術前是完全可以通過聽診、X線胸片、超聲心動圖、彩色多普勒檢查確診,故其“基本診斷容易確立”(上書第682頁)。
而1995年術前多家醫院的所有檢查,陳景堯均無心臟瓣膜方面的病癥,相反地,1995年3月7日,患者入住被告醫院時超聲心動圖檢查顯示“各瓣膜活動正常,室壁活動正常”,顯然,二尖瓣大瓣裂、二尖瓣關閉不全絕不是先天的,而是被告醫院手術后才出現的。
據此,天津市和平區法院的判決書無視多家醫院(包括被告醫院)的檢查及作出的科學診斷,而僅僅只采信長海醫院所謂“直視手術中所見做出的診斷”這樣一種主觀臆斷,這顯然嚴重違背了現代醫學科學理論,是在故意袒護被告?! ?/p>
三、判決書說:“依據現代醫學科學理論,人體心臟構造及現有證據,被告所作‘室間隔缺損修補術’,系經由右心系統操作不會傷及二尖瓣后瓣腱索(二尖瓣為左心系統),……”但在本案中,1996年9月上海長海醫院為患者實施二次手術時診斷為“急性二尖瓣關閉不全”。經查有關權威醫學專著并結合本案例,造成“急性二尖瓣關閉不全”的原因主要有二:
其一 是“創傷性瓣葉破裂或腱索乳頭肌斷裂”導致患者急性二尖瓣關閉不全。陳如坤教授在分析急性二尖瓣關閉不全的病因時,將“創傷性瓣葉破裂或腱索乳頭肌斷裂”作為急性二尖瓣關閉不全的主要病因,又在談及“醫源性損傷”時說“各種心臟手術均有可能損傷瓣膜,如修補室間隔缺損時傷及主動脈瓣等”(《臨床胸心外科學(診斷分析與冶療要領)》第690頁》第688頁),還明確說:“創傷致瓣葉破裂或腱索乳頭肌斷裂,以有外傷或手術史為主要鑒別依據。”(同上書第690頁)結合本案例,患者正是在被告醫院進行過室缺修補術,術后出現了“急性二尖瓣關閉不全”病癥,又經查有“二尖瓣后尖腱索斷裂”。這足以證明被被告為患者實施的心臟手術與她新添的“二、三尖瓣關閉不全”,“二尖瓣脫垂”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p>
判決書中所謂室缺修補術是從右心系統進入未涉及左心系統,毫無科學依據,其意無非想為被上訴人開脫罪責。
其二是“感染性心內膜炎并發急性二尖瓣關閉不全”。陳如坤教授指出:“感染的臨床表現為主要鑒別依據,超聲心動圖檢查可查見結構破損,贅生物及瓣環膿腫等征象,血培養可鑒定致癥微生物。”(《臨床胸心外科學(診斷分析與冶療要領)》第690頁)結合本案例,被告醫院3月28日超聲心動圖檢查原告即已新添“二尖瓣脫垂,考慮伴贅生物”的描述,這“贅生物”正是被告醫院對原告所施手術造成“感染性心內膜炎”才出現的。并且,正是這“感染性心內膜炎”才使其出現“急性二尖瓣關閉不全”等病癥。
綜合以上兩點,無論是被告手術中醫療器械和醫務人員消毒不徹底,帶菌操作,使原告感染心內膜炎,或者是被告醫院術中損傷了原告的瓣膜,被告醫院對原告所實施的手術都與原告術后新增二尖瓣關閉不全病癥存在著直接的因果關系?! ?/p>
判決書稱被告醫院“診療過程中沒有對患者心肌保護不良、嚴重的心內膜下心肌缺血、壞死及感染性心內膜炎的診斷”,并據之不采信被告為患者實施手術后所做出的“二尖瓣脫垂考慮贅生物結合臨床”以及南京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兩維超聲心動檢查原告:“二尖瓣后腱索斷,二尖瓣脫垂”的診斷(足以證明被告有過錯的證據)。這明顯是在刻意袒護被告醫院。
事實上,1995年手術前,陳景堯經天津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檢出有膜部瘤,胸科醫院是了解這一情況的,但其在手術時根本未考慮針對主動脈瓣關閉不全(20% - 30% 能性)的心肌保護措施。從理論上看,這很可能導致術中心肌保護不夠而導致二尖瓣瓣的結構損傷,從而引起二尖瓣關閉不全。因此,判決書所說被告醫院“診療過程中沒有對患者心肌保護不良”,既無事實根據,在理論上亦無法說得通,完全是為開脫被上訴醫院罪責而臆造出來的說辭?! ?/p>
此外,被告醫院能否出示其對原告實施手術過程中不帶菌操作的證據,出示陳景堯術后血培養化驗單,或者拿出對原告實施手術的現場錄像以證明其手術未曾造成對原告心臟瓣膜的損傷呢?如果被告醫院無法出示這方面的證據,那就無論在理論上或事實上都難脫其咎?! ?/p>
四、長海醫院手術記錄中盡管沒有原告“二尖瓣后腱索斷裂”的記載,但也沒有明確記載未見“二尖瓣腱索斷裂”。該記錄中有“后瓣瓣葉較薄弱而有關閉不全”的描述,我們認為正是被告手術造成的腱索斷裂才導致原告“后瓣”“關閉不全”?! ?/p>
五,患者1995年術后出現的“三尖瓣功能性關閉不全”乃由二尖瓣關閉不全影響或引發而致。因此,這絕不是像判決書中所說“被告病歷手術過程記錄中沒有對三尖瓣關閉滿意的記載,應認定為醫療行為存在瑕疵”這樣簡單,而是直接與被告醫院的醫療行為及其對患者二尖瓣造成的嚴重損害有因果關系?! ?/p>
凡是專業醫生都應知道:對于三尖瓣若出現反流,如是功能性的問題,至少要一年以上才能形成,而不可能是從病人手術后到出院前的僅僅10余天中就發生,這一點足以說明陳景堯的三尖瓣反流是第一次手術中出現了問題導致的?! ?/p>
六,雖然原告機械性溶血是1996年在上海長海醫院第二次手術后出現的,但據權威醫生診斷:溶血的發生與多次手術造成的手術疤痕有很大的關聯性. 第一次手術的失敗是機械性溶血的誘因,此后一系列的悲慘結果都源于此.
如果沒有被告醫院的醫療行為及其對原告二、三尖瓣(尤其是二尖瓣)造成的嚴重損害,原告就無須于1996年9月在上海長海醫院再行心臟手術,也就不會出現“機械性溶血性貧血”。所以,雖然“患者被診斷為‘機械性溶血性貧血’是住長海醫院手術后查出”,但實際仍與被告醫院的醫療行為有必然的聯系。而天津和平區法院的判決書所稱“機械性溶血性貧血”“不能認定與被告醫療行為有關”的認定是違反科學的,存在包庇被告的主觀故意。
七、依據《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及相關理論,司法鑒定文書是鑒定委托、鑒定過程和鑒定結果的書面表達方式。作出肯定或否定鑒定結論的,為鑒定書;提供傾向性、可能性分析意見的,為鑒定意見書。南京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接受天津和平區法院委托對本案進行司法鑒定,并作出可能性分析意見,向委托方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這是一份符合法律程序的法律文書。并且,鑒定機構向委托方明確表示:“1、患者的手術治療及死亡后果對鑒定意見書不存在影響;2、該病例只能給予可能性判斷,無法給予進一步的判斷方式及參與度(責任比例范圍)?!边@份合法有效的法律文書是在法院耗時兩年,反復做原告家屬的工作,并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理應在訴訟過程中具有權威性的法律效應,而判決書卻說:“本院無法依據‘可能性判斷’的鑒定結論查明、認定案件事實,對于鑒定結論,本院無法采信?!辈挥璨尚挪⒁虼硕耆裾J一份合法的法律文書的法律效應,究竟有何法律依據?根本原因在于這份司法鑒定證實了被告的醫療過錯和責任,違背了法院維護被告的主觀意愿。
八、正是因為被告對原告第一次手術之前的診斷不準確、手術方案的不完整以及手術過程的草率,才導致在第一次手術中可以解決且可以避免的問題的發生,導致了一年半以后的第二次,以至2010年12月的第三次手術?! ?/p>
任何一個合格的心外科醫生都知道,心臟的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的手術風險完全不同。 室缺修補的死亡 為<1%,而第二次,第三次二尖瓣,雙瓣手術的死亡 在15%以上。.第一次手術的遺留問題是導致陳景堯最后悲慘命運的必然原因,與被告的醫療行為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這一點,南京醫科大學的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已有明確鑒定意見。所以,被告理應對原告此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等所有經濟損失以及精神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判決書卻對之不予支持,最后卻以被告允諾的數額進行判決,這一判決是根據怎樣的事實,依據什么法律規定計算出來的?算是何種名目的賠償?是醫療費用?是精神損失賠償金?還是為了幫助被告推脫責任、逃避法律懲處而判令被告拿出的封口費?或者還是和平區法院另行臆造出的什么其他名目?
總之,這是一份有著明顯主觀性傾向、存在許多問題的判決書,充分反映了司法不公!因此,我們上訴要求撤銷天津市和平區法院的重審判決,判令被告承擔全部責任,以告慰我女兒在天之靈。
陳寒鳴 白鳳英
2012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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