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說說西方式的民主制度
我在上一個帖子里——中國人民需要這樣的民主嗎?(該帖子的網址: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1112/280220.html),把西方式民主制度的特性概括成下面兩點(在這個帖子里有所補充):
第一,老百姓所能夠選舉的官員,是絕大多數老百姓所不熟悉的,與老百姓的日常關系幾乎都是微乎其微的;而老百姓熟悉的,與老百姓日常關系非常密切的官員,卻偏偏是老百姓所不能夠選舉與決定的。
第二,老百姓能夠選舉的官員,其數量是微乎其微的;而老百姓不能夠選舉與決定的官員,恰恰是占了絕大多數,而這絕大多數的官員都是在私底之下就已經決定了(不知道這里頭是否存在著錢權交易),老百姓根本不可能左右得了。
比如說,在美國,像一個縣的警察局局長和稅務局局長等這一級政府官員是老百姓所能夠選舉和決定的嗎?還有那些什么銀監會主席、證監會主席和保監會主席等等,是老百姓所能夠選舉和決定的嗎?不是吧?!然而,這些官員才是與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的,而且是占了絕大多數的。
對于老百姓來說,選不選那幾個、乃至幾十個并不熟悉的、與老百姓日常關系微乎其微的巨頭或者大頭頭,又有什么要緊的呢?最最要緊的難道不是選舉那些為老百姓所熟悉的、與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官員嗎?!因為只有這些官員才是直接掌握著人民群眾命運的嘛!!!然而,西方的選舉恰好是舍去后者而選擇了前者,這難道不是舍本求末嗎?!
與中國相比,除了那幾個、乃至幾十個并不為絕大多數老百姓所熟悉的、與老百姓日常關系微乎其微的巨頭或者大頭頭在中國是間接選舉,在美國是直接選舉之外,對于其他絕大多數政府官員的任命,中美兩國又有什么不同呢?既然這樣,憑什么美國多了那幾個、乃至幾十個對老百姓來說沒有什么直接關系的巨頭或者大頭頭的直接選舉就是民主的國家,而我國對相同對象采取間接選舉就不是民主國家呢?
有資料顯示,凡是選舉前曾經資助過奧巴馬選舉的人,在奧巴馬選舉獲勝以后,這些出資人(不知道能否稱之為買官者?)在政府里都得到了自己相應滿意的職位——這大概是出資多的人職位高一些,出資少的人職位就低一些,這種做法與買官賣官有啥區別呢?然而,這一切的職位是通過選舉而決定的嗎?
這絕大多數不為老百姓所選舉和決定的政府官員,他們真的會對老百姓負責嗎?
如此說來,這樣的選舉難道不是在忽悠老百姓嗎?
既然西方式的選舉是忽悠人民群眾的,那么,西方國家又有什么資格指責中國不民主呢?
如果再進一步去想,這些贊助選舉的錢,其目的難道真的都是為人民服務?這些因為贊助選舉而在選舉獲勝之后得到政府職位的人,他們在行政過程中就不會以權謀私,把已經花出去的錢都撈回來嗎?西方經濟學不是強調“經濟人”這個概念嗎?這些贊助選舉的人,如果不是為了撈取更多的金錢他們圖的是啥呢?難道真正是為人民服務嗎?西方人不是強調人性是惡的,是自私的嗎?怎么在這一點之上反而相信人性是美好的,是無私的,是奉獻的呢?這是否自相矛盾呢?
有資料顯示,紐約市市長布隆伯格,在出任紐約市市長這幾年來,其私人財富暴漲了十倍以上。因此,在其兩屆市長任期屆滿之時,他為了獲得第三任的任期,已經在謀求修改選舉法規了——看起來,他還沒有當過癮呀!!!像這樣的選舉是不是猶如兒戲呢?
誰能夠保證這個市長在任期之內,其財富的獲得都是干干凈凈的?盡管他的財產已經交給經紀人管理了。但是,他難道就不清楚自己擁有什么產業嗎?而且,在這長長的任期之內他的經紀人難道就不能夠為其增加別的產業嗎?然而,誰又能夠保證在這些產業增加之前,他的經紀人就沒有獲得哪怕是一點點兒的直接或者間接來自他的授意呢?誰又能夠保證他在制定政策過程中就一定不會有任何的傾向呢?
如此說來,美國那一套所謂的民主制度又豈能真正防止得了政府官員們的腐敗呢?關鍵是,我們在對中美兩國政府廉潔程度的評價時,一定要采取相同的對腐敗下定義的標準。
既然如此,我們中國有什么必要舍去自己那一套已經逐漸走向成熟的、已經為六十多年以來的實踐所證實是行之有效的、符合中國自己國情的、并且是優越于西方式民主制度的政治制度呢?我以為這是大可不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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