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民主是現代社會最根本的政治基石》批判
張宏良在《大》文中說:
“我們所講的大眾民主,是包括直選式民主在內的直免式民主,就是現在突尼斯那種民主,人民既能夠直接選舉總統(tǒng),也能夠直接罷免總統(tǒng),不受任何法律程序的約束,人民即法,人民的意愿就是法律,人民就是法律的化身,人民就是超越一切的上帝。”
這段文字是說:“大眾民主”不僅包括直選式民主,而且包括人民通過游行、集會等示威壓迫政府使之下臺的權力。而人民的游行、集會等示威不受法律的約束,唯一由人民自己的意志決定。
這里有兩個問題。
第一,法律何不規(guī)定人民有通過游行、集會等示威壓迫政府下臺的權力呢?法律由此規(guī)定使人民的迫使政府下臺的行動有法律支持不是更好嗎?
第二,人民只有通過通過游行、集會等示威手段才能拿下他們不滿意的政府嗎?不可以通過全民公決的方式嗎?不能通過人民代表大會之類的權力機構嗎?
上面這段文字所描述的“大眾民主”顯然“欠考慮”。
張宏良在《大》文中又說:
“大眾民主的另外一層含義,就是不僅能夠約束國家最高領導人,同時能夠約束各級官員和老板,就是現在美國共同訴訟制度那種民主。目前美國建立在有罪推定、大眾陪審團和懲罰性賠償三大原則基礎上的共同訴訟制度,代表著目前人類政治文明的最高成就,它完全來自于中國文化大革命的基本原則,是對中國文化大革命政治成果的歷史性繼承,這一大眾政治文明的制度性產物,在客觀上證明了文化大革命所創(chuàng)造的大眾政治制度,是中國人民對世界政治文明的偉大貢獻。”
這段文字說了三層意思:
1.“大眾民主”不僅能管政府,還能管一般官員和大資本家。“大眾民主”怎么管一般官員和大資本家呢?就用“美國共同訴訟制度那種民主”。
2.“美國共同訴訟制度那種民主”是“建立在有罪推定、大眾陪審團和懲罰性賠償三大原則基礎上的共同訴訟制度”。
3.“美國共同訴訟制度那種民主”是“完全來自于中國文化大革命的基本原則,是對中國文化大革命政治成果的歷史性繼承,……”。
1.這里張先生明明白白地贊揚“美國共同訴訟制度那種民主”是“大眾民主”。這不就是直截了當地主張中國采用“美國共同訴訟制度那種民主”實現“大眾民主”嗎?如果張先生否定這個結論,那么又應當如何解釋這段文字呢?
2.“美國共同訴訟制度那種民主”是“建立在有罪推定……”,是“有罪推定”嗎?不。是“無罪推定”。
3.“美國共同訴訟制度那種民主”是對中國文化大革命政治成果的歷史性繼承嗎?美國的“共同訴訟制度”什么時候產生的?文革發(fā)生在哪一年?這種時間上的顛倒,很容易使人以為是文革“繼承”了“美國共同訴訟制度”的精神!
張宏良在《大》文中還說:
“只要認真比較一下當今中國前后30年的變化,特別是比較一下當今中國與西方發(fā)達國家之間不同的政治狀況,就會發(fā)現,維護西方國家數十年和諧穩(wěn)定的最根本因素,不是什么民主法治制度,而是人民大眾的造反精神。無論是美國聯邦憲法,還是法國拿破侖法典,之所以能夠一管200多年至今仍然有效,起決定作用的不是這些法律本身,不是這些法律本身具有不可摧毀的鋼筋鐵骨,而是人民大眾的造反精神在起著決定性作用。因為長期階級斗爭和造反運動所形成的階級力量的暫時性均衡,把人民大眾的諸多斗爭成果,都包含在這些法律之中,……”
這里說的是什么?這是說:新中國建立六十年來的不穩(wěn)定是根本原因。歐美200多年的“和諧穩(wěn)定”根本的原因是他們的法律體系“有效”。因為“人民大眾的造反精神……長期階級斗爭和造反運動所形成的階級力量……人民大眾的諸多斗爭成果,都包含在這些法律之中”。
如果我這里理解得不對,誰能夠另外給出一個合乎邏輯的解釋?
看,歐美“和諧穩(wěn)定”,多么熱情的贊美!中國呢?沒有明說,但是“比較一下當今中國前后30年的變化,特別是比較一下當今中國與西方發(fā)達國家之間……”,這些文字透露出了“都在不言之中”。
毛主席要的是“人民民主專政”,《大》文鼓吹“大眾民主”。毛主席說所有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的人都屬于“人民”的范疇,所有反對社會主義制度的人都是人民的敵人。“大眾”是什么東西?有階級性嗎?資產階級有能力組織起上街示威的“大眾”嗎?“08憲章派”能夠組織起上街示威的“大眾”嗎?
“人民民主專政”中的民主是實現專政的手段,對資產階級全面專政是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核心任務。“大眾民主”是為哪個階級服務的?至少不明確吧?!
為什么拋棄毛主席的“人民民主專政”而忽悠“大眾民主”呢?更不要說美化歐美的政治制度與法律體系了!
「 支持烏有之鄉(xiāng)!」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