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葉勁松《給相信司法中立等西方法學觀點的同學》一文
通篇讀完烏有之鄉網站葉勁松的《給相信司法中立等西方法學觀點的同學》一文,我覺得有些問題想跟葉勁松探討一下,畢竟真理越辯越明嘛。
先指出葉勁松的一個常識錯誤。中國大陸只有公安局沒有警察局,而代表整個公安系統的詞語叫公安機關。既然是談司法那我們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嚴謹,不能信口開河。
先來看葉勁松的立論。實在是讓我等學習法律的人大吃一驚。按照葉勁松的說法,咱們就不要分什么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了。直接就一個公安機關足以應付。既管抓,也管訴,更管判。多和諧啊,既不扯皮,也不推諉,效率極高,很是節省司法資源。但是葉勁松請允許我發問下。在這種狀態下,誰來監督公安機關的權力?誰來保證司法的公正?難道在葉勁松看來,公安機關的境界已經高到無需監督就能公正的地步?那既然葉勁松也說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那我國目前司法現狀又是怎么樣的呢?刑訊逼供、指鹿為馬、徇私枉法等等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已經不存在了嗎?法院居中審判這是法律的精神、是法律精髓之所在。試問法院不居中審判,那法院應居何種地位來審判呢?按照葉勁松的觀點法院當然要居在公安局、檢察院這一面來審判。那我的問題又來了,公安機關、檢察院行使的都是公權力,法院居在公安機關、檢察院這一面來審判,那法院也就是站在公權力這一面來審判,試問那誰來保護公民個人的私權利呢?難道在葉勁松的司法理念中根本就沒有私權利的概念?由此可見,葉勁松的立論就有問題,值得商榷。
那我們接著看葉勁松的論據。首先葉勁松談到 “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對法院(法官)審判的決定作用。”這是很值得商榷的。自然法學派認為,真正的法律是永恒不變的,是具有普遍適用性的。且可以作為檢定實定法是否有正當性的標準。人性、理性、正義、自由、平等、秩序這些作為法的價值目標,是不會隨著時間和經濟社會的變遷而有所改變的。退一步講,就算我認可葉勁松談到 “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對法院(法官)審判的決定作用。”那葉勁松的內在意思是不是可以理解為當今中國的社會存在就決定了法院應當站在公權力這一面來審判?那真是叫可悲啊!真是“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啊!不死法院也把你判死。
然后葉勁松舉了四個例子來論證他的論點。參考了四本文獻,其中兩本著作,分別是:《法國司法黑案》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美〕德肖茨《最好的辯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一本教參,是: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政治課教參編寫組《法律教學參考書》、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一本詞典,是:《法學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89年版。以上所列的參考文獻:第一,從時間來看,最新的參考文獻都是在16年以前的了,社會在不停地發展,法學也在不停地發展,葉勁松是不愛學習不與時俱進呢還是實在找不到足以支撐他論點的論據,那就不得而知了,我也不敢妄下結論;第二,從著作的質量來看,這兩本書并非專業法學著作,而是類似傳記類書籍不能代表整個西方法學狀況;第三,從著作的權威性來看,這兩本書的作者都不是西方法學的代表人物,甚至都算不上著名人物,不具有權威性。難道柏楊寫了一本《丑陋的中國人》,那所有的中國人都就是丑陋的嗎?第四,從教參來看,教參編寫者的身份: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政治課教參編寫組,就能很好的說明問題;第五,從詞典來看,法的概念的解釋過于陳舊,舉一本比較老的詞典來說明吧,請葉勁松看看周振想主編的《法學大辭典》1994年版第934頁關于“法的概念”的解釋吧。短短五年時間(從1989年到1994年),我國法學的發展進步的速度,可見一斑。葉勁松的參考詞典與我所列的詞典關于“法的概念”的解釋恰恰說明了我國法學發展的速度,更不客氣的講,也恰恰說明了葉勁松跟不上我國法學發展的步伐了。
用幾本陳詞濫調的參考文獻來證明自己的論點,這本身就是虛弱虛偽、黔驢技窮的最好證明。況且我還不是第一次在葉勁松的文章中看到那幾本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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