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通知又去了一趟儀征法院。
法官拿出一份“證明”,說:你申請法院回避。我向領導匯報了,領導找了被告。被告寫了一個《證明》你看一下。
《證明》大意是:被告送法院5萬塊錢這事“純屬捏造”,被告“從來沒有給法院法官送過任何錢物”。
我當即要求復印下來。
但法官卻一把拿過去夾了起來。
我說:你們發的那個“當事人權利”中,不是可以復印相關材料和法律文書嗎?
法官說:復印只能和本案有關的,這個證明和案件無關。
我說:怎么沒關呢?直接關系到法院是不是回避,關系到司法公正。
法官說:我同你說不清。你最好請個懂法的來。
我說:這個簡單案子,相關法律寫得明明白白,全國一模一樣的案例、判例,網上可以查到七八起,還要請律師?
法官說:不是你想象的那樣。
我堅持要復印。
法官堅決不同意。
兩個人喉嚨都有點高了。但又都表示:犯不著。
我退一步說:不復印,一字一句抄下來行不?
法官也緩和了口氣說:領導拿來時就交代了,只能讓他看一下,不許復印,抄錄也不行。
我說:那我再看一下行不?
法官說:你已經看過了。
我說:本來很簡單的事情,如果沒拿這5萬塊錢,法院自己澄清一下就行了,用得著被告來證明清白嗎?
法官說:我們接的案子多呢,還每一個都要證明自己哪?
我想也是。但被告造假成性,比如他成立了一個房地產公司,公司的所有注冊資料都是偽造的,居然還通過了每年的年審。他的證明哪還有公信力呢?
如果換了我,有人公開說我拿了那5萬塊錢,而我沒拿。我肯定要和造謠的人對簿公堂,控告他侵犯了名譽權,而不是去找他出證明。
再說,如果“純屬捏造”是指5萬沒有送法院,那么是誰“捏造”了這個說法,目的是什么?這5萬職工福利費究竟“福”了誰?
在此,還要重申一句:如果“純屬捏造”是指博主無中生有、造謠中傷,那被告可以立即起訴,博主坐等被告就此事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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