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究竟什么意思?”
今早接到儀征市法院民事庭孫法官的電話,叫我去一趟?! ?/p>
見了面,孫法官指著《起訴書》問:你這是什么意思?
我說:上面寫得很清楚呵?! ?/p>
孫法官指著“2007年12月,被告從職工福利費中提取了5萬元,說是送給了儀征市法院。如屬實,請獲利法官回避。如不實,請予澄清。”這一段又問:你究竟什么意思?
我說:就這個意思呵,有什么地方不清楚?
孫法官說:你是叫我們回避呢,還是要我們受理?
我說:如果你拿了,肯定要回避?! ?/p>
孫法官說:我本人肯定沒有拿,但是我不能保證其他人沒有拿?! ?/p>
我說:你對案件的判決有沒有最終決定權?
孫法官說:簡單的案件可以當庭宣判,復雜的案子要經過領導?! ?/p>
我說:那這個案件再簡單不過了……
孫法官說:開始都是簡單的,很多案子審審就變復雜了。
我說:既然這樣,我只能重新寫回避申請了。因為這5萬塊錢有沒有送到,我不清楚。如果真的送了,送給了法院的誰,我也不知道。叫哪個法官回避呢?
于是重新另外寫一份《回避申請》,內容一樣,只是將“法官”改為“法院”。
“不接受媒體采訪”
我又問“公開審理”要不要申請?! ?/p>
孫法官說:我們的審理都是公開的?! ?/p>
我說:是不是可以接受媒體采訪和旁聽?
孫法官說:我們不接受采訪。法院有這個不接受的權利。旁聽也要得到批準。
我又問:既然公開審理,可不可以錄像錄音?! ?/p>
孫法官表示:不可以?! ?/p>
我說:那么法院自己錄不錄?
孫說:不錄?! ?/p>
我開玩笑說:如果自己帶一個小錄音機來,是不是還要面臨搜身?
孫認真地說:是的?! ?/p>
——呵,原來公開審理是這樣的!
問到交換證據,把電話掛了
回來以后把“開庭”傳票翻出來看了看。忽然發現一個問題—— 4月16日 就開庭了,怎么不通知交換證據呢?難道被告放棄舉證權利了?還是想在開庭前搞個突然襲擊?要知道法律規定:沒有經過質證的證據,是不可以作為判決的依據呀?
第二,按孫法官所言:簡單案件要三個月,復雜案件要六個月,這么長時間沒有收入,不要吃飯了?
趕緊增加一個請求——案件審理期間的誤工損失費?! ?/p>
于是給孫法官打電話: 4月16日 號就開庭了,怎么法院到現在還不通知交換證據?另外……
孫法官:你是誰?呵,呵,我去接個電話。
——電話掛了。過5分鐘,再打過去。只有音樂,沒人接了?! ?/p>
又持續撥了半個小時,還是沒人?! ?/p>
直到晚上也沒有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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