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自2008年5月實名舉報一把手,至今已近兩年。
在網絡上公開披露,將近半年整。
被舉報人在《博客中國》評論欄中貼出要追究博主和《烏有之鄉》“誹謗罪”的“律師函”,也過了5個月。
但博主左等右等,“律師函”卻至今沒有到來。
3月26日 ,博主決定先將一把手違法違規,克扣舉報人工資的丑行告上法庭。
起訴書
事實與理由:
原告于2003年4月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崗位為副總經理。2006年4月續訂。2009年4月到期。且從2006年10月至2009年9月,一直擔任公司黨委書記、紀委書記。并經選舉擔任儀征市黨代表。
副總合同到期后,被告總經理要變更合同降低原告的工資,對原告說:你去了哪兒(舉報)我都知道。我聘副總不是給我搗亂的。只要我當一把手,就不聘你當副總。
原告表示:我身兼黨委書記、紀委書記,目前仍然在職。舉報經濟犯罪是履行份內職責。黨委負責人的收入,黨組織有明確規定。至于是否續聘副總崗位,是你的權利。但變更崗位,應當協商一致。是否接受變更的合同,我有選擇權。如果終止勞動合同,請依法書面通知本人。
此后,被告既未與原告續訂勞動合同,又未依法書面通知原告終止或變更勞動合同。原告一直在公司原合同崗位工作至2009年10月。
但從2009年6月至10月,被告違反《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及時與勞動者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當事人同意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明確規定,單方面將原告崗位工資從5千元降低至4百多元。
……
以上事實簡單明了,法律法規對此有明確規定。
由于此案不涉及個人隱私和國家機密,且集中反映了基層的黨建狀況,有高度的典型性,特請求法院公開審理。
另,2007年12月,被告曾從公司職工福利費中提取5萬元,說是送給了儀征市法院。如屬實,請獲利法官回避此案。如不實,請予澄清。
……
此致
江蘇省儀征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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