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看這的一條新聞《打贏官司告慰天國亡父,13歲少女鏗鏘行走風雨中》讓我至今不能忘懷。從題目中大家覺得奇怪,13歲的少女還是未成年人呢,怎么這社會竟逼得未成年也要上法庭打官司?這位少女的名字叫做蔣歡歡,是重慶大足縣人,1994年出生,兩年前才叫13歲。大家看看自己周圍13歲的人有多大,不過在讀小學四、王年級,大都還依偎在父母的懷里撒嬌賣乖,稚氣未脫,可是這位少女卻要承受著和她相依為命的爸爸突遭車禍喪生的痛苦。還不僅僅如此,爸爸死后他的受雇身份得不到老板的承認,老板不僅不做任何賠償,還散布言論讓爸爸的名聲受損……
她的爸爸蔣朝陽原先在百貨公司,在改革攻堅戰中下崗了。沒人管了,自由是自由,人總要吃飯吧,要養家糊口吧。總不可能大家都做老板吧,有人做老板,就有人打工。他嗎,下崗后就一直給個體老板開出租車。日有陰晴圓缺,人有禍福旦夕!這不一個不小心,出車禍了,把命丟了,人死了就要火化下葬,可家里一分錢也沒有,有人管不?沒人管,怎么辦?這少女的大伯帶著她找到了車老板,哀求車老板能看在蔣朝明沒日沒夜替她打工和孤兒歡歡可憐的分上,能給一點喪葬費。誰知,陸老板陰沉著臉振振有詞地說:“從8月1日起,我就沒有再請他為我開車了!8月17日那天,是他主動替我生病的另一位駕駛員攬私活,開私車,幫私人忙,他的死跟我沒有一點關系!憑什么我要給他喪葬費呢?” 你看為了推脫責任,為了不出錢,這個車老板竟然信口開河、黑白顛倒,血口噴人,泯滅良心,還到處造謠說:“蔣朝明的死,是他自己喝醉了酒出的車禍。”“蔣朝明這次車禍,把我害慘了!讓我損失和背債五六萬元!搞得我日子很難過。”“他人死了,家屬還好意思找我要喪葬費,我還沒向他們索賠呢!”這樣惡劣的行徑有人管不?沒人管,怎么辦?
其實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就一直聽到要提倡依法治國,專家學者們不厭其煩地告訴老百姓遇到侵害時,要勇敢地拿起法律做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用一句話來說,就是不要找市長,要找市場,在市場出現糾紛時,就自己去拿起法律做武器保護自己。這不,13歲的蔣歡歡,心里實在是想不通:“爸爸明明受雇給陸老板開車多年,怎么在出車禍死亡時,突然就成了‘攬私活’、‘幫私人忙’、‘所有責任自己負’呢?爸爸長年累月辛辛苦苦為陸老板賺大錢、創利潤,現在人死了,老板沒有一句安慰話,連送個花圈表示一下善心誠意的舉動也沒有。”面對車老板的自私冷漠、殘酷無情,就沒有人幫一下我們這可憐的歡歡?沒有呀,歡歡孤立無援!這年頭只能靠自己,靠自己的的親人了。媽媽,幾年前就和父親離婚了,和父親一點關系也沒了,連起訴的資格也沒有,只能幫幫忙了;伯父呢?忙是肯定會幫了,但這事太難了,心有余而力不足呀。事后也證明要想申冤可不是那么簡單了,不死也得蛻層皮。按照改革開放提倡的依法治國,要想打官司,就得找律師,找證據。找律師,可是要錢的,聽說人家的勞動成果那可是按小時計算的喲。律師只能說:“如果蔣朝明與車老板存在雇傭關系,那他就是在勞動中死亡,按《勞動法》規定,雇員在勞動中死亡,雇主就應該賠償雇員死亡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打官司一定會贏。”
法律是公正的!可是打官司是要錢的,除了律師費,法院還要收上萬元的訴訟費等,要是官司沒打贏,那可都得自己出呀!這可不是好玩的,并且你打官司證據可是要自己提供的。可是叫我們的小歡歡到那里去找證據呢?有合同不?令人遺憾的是,小歡歡翻遍了家里每個箱柜和爸爸的所有遺物,沒有找到他與老板簽訂的勞動合同,也沒有找到其他有關證據。“2006年8月,“火爐”重慶酷熱難當,室外溫度在40多攝氏度。為了找到證據,小歡歡與媽媽在每個酷熱的夜晚,都要一起來到街頭等候、攔截一輛輛出租車,或去出租車司機家里拜訪、詢問那些曾經見過蔣朝明開夜車的司機叔叔,請他們幫忙作證。有不少司機知道真相,但怕得罪陸老板,都不愿意作證。” 窮苦老百姓和財大氣粗的老板斗,看到了吧,難呀!改革開放這些年來,養成了老板們霸氣,老百姓都怕呀,人家可是有錢有勢力。這些老板在解放家那可都是叫做地主老財資本家,怪不得當年毛主席要打倒這些家伙。現在遇到老板欺壓老百姓有人管不?要是有人管,由政府相關部門出面來找證據,那可就簡單得不得了。單單由政府部門來找司機調查,司機就不用害怕陸老板了,就會據實告之。
可是我們的小歡歡,“叔叔,求求你們了,我爸爸都死了,他還背著不白之冤,只希望你們發發善心,說句真話,證實一下他是不是在開私車啊!”歡歡一把鼻涕一把淚地哀求,最后還是有4名善良正直的出租車司機寫了書面證詞,證實從2006年1月至8月17日,他們每晚都看到蔣朝明在開渝C44905號出租車,并經常看到蔣朝明在夜里跟車老板陸敏打手機,聯系匯報車況和業務經營情況。小歡歡再根據這個線索,又到電信公司查證爸爸與陸老板的移動電話通話記錄。拿到通話記錄單,小歡歡驚呆了:從2006年7月1日到8月17日,爸爸與陸敏竟然通話高達146次,8月1日以后通話60次,就在17日出車禍的當天也通話4次,這些通話基本上都是在晚上或凌晨。這說明,爸爸開陸敏的夜班車,天天深夜在匯報經營情況啊!
現在總有證據了吧,事實不是相當的清楚了,明擺著就是雇用關系嗎,官司總打得贏了吧?可人家老板也不是省油的燈,人家也同樣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看看人家是怎樣顛倒是非,混淆黑白的:小歡歡和律師出具了4名司機的證詞和2006年8月1日至17日的移動電話通話記錄。而被告陸敏辯解說,蔣朝明喜歡酒后駕車,因怕出事故,從2006年7月30日起,自己就再沒有雇用他了。她雇用的一個姓方的司機。人家也是有證據的,物證:還當場舉證了與方某簽訂的雇傭協議書。人證:姓方的司機和另一開白班的姓唐的司機出庭作證。至于8月1日后的60次通話,陸敏辯解說是因為她還欠蔣朝明500元工資,蔣朝明一直追要,所以才打的電話。據此,她聲稱,蔣朝明跟自己沒雇傭關系,他的死,自己不負任何責任。法庭依法審案,依法判小歡歡敗訴,駁回了歡歡的所有訴訟請求,并判令蔣歡歡負擔本案的1.12萬元訴訟費和保全費。
大家看看,我們的小歡歡那是輸得一塌糊涂,輸得傾家蕩產。老板要找證據那可是簡單得多了,要人證有人證,要物證有物證。哪個在作偽證,藐視法庭,踐踏法律呢?鬼都知道!一般的人到此也就知道而退了,不打了。何況二審的律師費和訴訟費就要三萬多塊錢,這官司可不是窮人能打得起的。可我們倔強的小歡歡真的是咽不下這口氣,不忍心讓爸爸一直含冤,只能背水一戰,繼續上訴。那她又怎樣才能單槍匹馬地搞到新的證據呢?一句話,難呀!歡歡從一位曾經與爸爸很鐵的司機叔叔嘴里得知,每位出租車駕駛員必須辦理“從業人員上崗服務證”,如果爸爸受雇于老板,老板一定會為其辦理此證件。歡歡急忙趕到縣出租車管理辦公室查詢,發現陸敏確實為爸爸辦理了此證件,可在爸爸死后的第二天,陸敏取走了爸爸的上崗證銷毀掉了。大家看看,和老板找官司,老百姓真是處于弱勢呀,人家熟門熟路,一下子就把關鍵的證物給銷毀了,而且一點也不用擔心受到法律的制裁。要是有人管,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一出面,輕車熟路地到縣出租車管理辦公室,查一蔣朝陽有沒有“從業人員上崗服務證”, 就算是被車老板取走消毀了,也可以拿到存根呀,更何況縣出租車管理辦公定的相關人員還可以出庭作證嗎,車老板想賴也賴不了。可是縣出租車管理公司人員明知車老板故意銷毀了證據,可是卻袖手旁觀,做壁上觀。為了找到該證據,歡歡只能求人家了,她多次找到出租車管理辦公室的叔叔,淚如雨下地講自己停學為爸爸上訴的原因。孩子的真情終于打動了一位好心叔叔,他悄悄將車老板為歡歡爸爸辦上崗證的存檔申請和繳費收據復印給了她。注意到了“多次”、“終于”“悄悄”這些詞吧,真是好心呀!頂多稱之為良心未泯。
大家看看,我們的小歡歡那是輸得一塌糊涂,輸得傾家蕩產。老板要找證據那可是簡單得多了,要人證有人證,要物證有物證。哪個在作偽證,藐視法庭,踐踏法律呢?鬼都知道!一般的人到此也就知道而退了,不打了。何況二審的律師費和訴訟費就要三萬多塊錢,這官司可不是窮人能打得起的。可我們倔強的小歡歡真的是咽不下這口氣,不忍心讓爸爸一直含冤,只能背水一戰,繼續上訴。那她又怎樣才能單槍匹馬地搞到新的證據呢?一句話,難呀!歡歡從一位曾經與爸爸很鐵的司機叔叔嘴里得知,每位出租車駕駛員必須辦理“從業人員上崗服務證”,如果爸爸受雇于老板,老板一定會為其辦理此證件。歡歡急忙趕到縣出租車管理辦公室查詢,發現陸敏確實為爸爸辦理了此證件,可在爸爸死后的第二天,陸敏取走了爸爸的上崗證銷毀掉了。大家看看,和老板找官司,老百姓真是處于弱勢呀,人家熟門熟路,一下子就把關鍵的證物給銷毀了,而且一點也不用擔心受到法律的制裁。要是有人管,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一出面,輕車熟路地到縣出租車管理辦公室,查一蔣朝陽有沒有“從業人員上崗服務證”, 就算是被車老板取走消毀了,也可以拿到存根呀,更何況縣出租車管理辦公定的相關人員還可以出庭作證嗎,車老板想賴也賴不了。可是縣出租車管理公司人員明知車老板故意銷毀了證據,可是卻袖手旁觀,做壁上觀。為了找到該證據,歡歡只能求人家了,她多次找到出租車管理辦公室的叔叔,淚如雨下地講自己停學為爸爸上訴的原因。孩子的真情終于打動了一位好心叔叔,他悄悄將車老板為歡歡爸爸辦上崗證的存檔申請和繳費收據復印給了她。注意到了“多次”、“終于”“悄悄”這些詞吧,真是好心呀!頂多稱之為良心未泯。
有鐵證了,那官司能否打贏呢?其實看看一審時車老板出示的物證:與方某簽訂的雇傭協議書。唐某開白班車,車主沒有與其簽雇傭協議書,為什么會在出事后,單單出現了車主與開夜班車的方安業簽雇傭協議書,并且在協議中還明確約定請人代班自行負責的后果,這豈不是“弄巧成拙”嗎?一審法官心中能不有疑問嗎?小歡歡又做出一件驚人的舉動,給時任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汪洋寫了一封信,她哀求汪爺爺能為民做主,監督法官公正審判她爸爸的案子。信寫好后,這個13歲的女孩親自把信送到市委辦公廳。辦公廳一位領導批示后,幫她轉送給了二審法院。也許有人管了,才能有公正的判決,最終小歡歡峰回路轉贏了這場官司。
事情到此,大家也許會覺得人這樣的結果就相當的完美了,壞人得到了懲罰。可是壞人真的得到了懲罰了嗎?小歡歡破釜沉舟,耗費大量的精力財力去打官司,只不過讓車老板承擔起她本來就應該承擔的責任——賠償給蔣歡歡父親死亡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也就是說,車老板造謠誹謗,銷毀證據,制作偽證,推卸責任等一系列惡劣行徑都沒有等到應有的處罰。這樣的依法治國,只能讓惡人囂張,好人遭難!要是有有管,有一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政黨,我們的小歡歡就不會遭受到這樣的磨難,車老板就不敢這樣膽大妄為,就要被人民政府,人民法院追究她的惡劣行徑,而受到嚴厲的制裁!
每當我聽到依法治國,我就想,依法治國是要在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人民當家作主這個前提,而不能象資本主義國家那樣的審判制度。黨的根本宗旨就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黨和政府發揮組織的作用懲惡揚善,匡護正義要當好人民的勤務兵。要善于發現老百姓的疾苦,排查社會矛盾,還老百姓一個清白世道。而不能當官做老爺,坐等矛盾糾紛送上門來,再在公堂上審案,看似不偏不倚,實質上就是不管事,任由豪強欺凌老百姓。
每當我聽到依法治國,我就想,依法治國是要在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人民當家作主這個前提,而不能象資本主義國家那樣的審判制度。黨的根本宗旨就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黨和政府發揮組織的作用懲惡揚善,匡護正義要當好人民的勤務兵。要善于發現老百姓的疾苦,排查社會矛盾,還老百姓一個清白世道。而不能當官做老爺,坐等矛盾糾紛送上門來,再在公堂上審案,看似不偏不倚,實質上就是不管事,任由豪強欺凌老百姓。
在日常生活中,要是這樣依法治國,我們看到就是一悲慘的畫面。在一個農村里,有這么一家庭,家里數口人先后莫名其妙地失明了。按道理,當地黨委政府就要主動地關注這件離奇的事,找出這家人失明的原因,并加以解決。但我們看到的是,在這家人先后失明的數年里,沒有人來管這件事,只能靠自己了。這個家庭經過認真排查,發現是他們吃的井水有問題。一家由鄉政府招商引資的工廠將污水排到他家的井里了。于是找到這家工廠,要其承擔責任,但人家工廠老板提出要依法解決這件事,說,你只要能拿出證據,證明是他工廠排的污水導致你家人失明,那我就會賠償的。找政府,政府也是如是說。這可苦了這家人,怎樣才能證明是人家造成的呢?到處打聽,得知要到專門的機構進行鑒定,但與一大學的鑒定機構一聯系,鑒定費就要好幾萬塊錢。這對這個家庭來說,那可是個天文數字!沒辦法呀!依法治國,讓法律來解決這個問題,這家人只能一個個地走上失明之路,一家人相互摸索著生活,沒有人管呀。當時我在電視上看到這個場面時,心里真是覺得凄涼無比!太慘了!這個社會太無情了!太殘忍了!這可是人吃人的慘劇呀!要是有人管,要是本著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態度,黨委政府就應該出面,勒令工廠老板去找一鑒定機構鑒定是不是他的責任,畢竟是你將污水排到老百姓的井里去了,你最有嫌疑了。要是真有人管,那工廠的污水也就不可能會排到老百姓的井里面去呀,也就不會害得這個家庭遭受滅頂之災!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的優勢那里去了?依法治國害苦了老百姓,政府那是在推卸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背棄共產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依法治國誰最高興呢?我們常見到這樣的情景,貪官對著老百姓吼道:“有本事你就去告我呀?”老百姓明知道這個家伙是貪官,可就是就是拿不出證據來。更有甚者,竟然運用法律這個武器來霸占老百姓的財產。在一農村,十幾年前,村委欠一村民的錢,村委就用村里的煤矸石來抵債。當時煤矸石不太值錢,可是十幾年后,煤矸石的價錢突飛飆漲,那村民的煤矸石就讓一些人眼紅了,怎樣才能將那煤矸石的所有權奪過來呢?這些家伙經過調查分析,找到了突破口。當年村委將村里的不值錢的兩堆煤矸石全都用來抵債的,一堆在村西頭,一堆在村東頭。村西頭的那堆不太大,村東頭那堆就很大了,挺值兩個錢的。這些家伙就強行將村東頭的那堆煤矸石霸占了。有人管不?當然沒人會管。依法治國嗎,要自己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于是,那村民就請律師,舉證據,勇敢地上法庭起訴了。這村民手里可有鐵證了,手中持有當年村委立下的字據,滿以為勝卷在握。誰知最后官司卻打輸了。原來人家也有鐵證,人家找到當年立字據的村委文書,在權勢的逼迫下,當年的村文書做出了證明,證明當年村委用來抵債的只是只是村西頭的那堆煤矸石!這樣人家就不是霸占了,而是合法地擁有了村東頭那堆大的煤矸石。節目最后,專家學者還不忘了點評一番,教育老百姓要多學些法律知識,瞎擺呼道,要是節目的那位村民懂得法律知識,當年立字據時注明是兩堆煤矸石,那官司就不會打輸了。一語道破天機:法律只重證據,不顧事實的!當時看這電視節目的老百姓都說,那位沒權沒勢的村民被些家伙活活玩死了。大家都說:“當年立的字據上沒注明是兩堆煤矸石,不就證明是兩堆嗎?要是只是其中的一堆,那肯定是要注明的,否則怎么分得清。當年煤矸石,不值錢,兩堆加起來也值不了多少錢的?”面對這樣明顯的冤案,電視臺竟然還敢拿出來對老百姓洗腦。真是無恥之極!但有人管不?法律只不過是紙上定的死條文,死抱著一些死條文來治國明顯是犯了教條主義,是荒唐的!
自大力提倡依法治國以來,領導們就樂此不疲。那還是八十年代,一日,我母親看到有一人持汽槍在自家附近游蕩,不一會兒就發現家中的一只母雞斃于屋后,上有汽槍子彈。母親逐找到那人,要求賠償。但那人說,你說是我打死了你的雞,你親眼看到了嗎?我是拿了汽槍到你家附近玩,但并不能證明你家的雞就是我打死的。這人與鄉長是鄰居,面對如此蠻橫無理之徒,母親來到了鄉長家指望鄉長能主持公道,這鄉長剛吃完晚飯,拿著根牙簽剔了許久的牙齒,左思右想思忖脫身之策,最后蹦出一句話:“這件事要依法解決,你可去咨詢一下鄉里的法律顧問叫他來解決。”一聽這話,母親就知道鄉長大人不相得罪他的鄰居,在踢皮球,但還是道謝了一番退出鄉長大人家。鄉長大人叫母親依法來解決,實質上就是不想管!可是法律能解決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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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shij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