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河證券北京望京西園證券營業部總經理楊彥明因貪污6500萬公款(沒有完全查實)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處死刑,有望成為中國“證券業死刑第一人”,此前,楊彥明曾就判決結果兩度上訴。楊彥明承認部分贓款用于了行賄,但是對于具體去向,一直守口如瓶。
案情基本上就是這樣,至于里面法律的適用是否恰當,證據材料是否確鑿,司法程序是否合理等等,我們暫且不做討論。和以往的案件相比,在這個案件中,有兩點值得尤為關注。第一點,盡管法院現在掌握的證據足以判處楊彥明死刑,但這個案件本身涉及的很多方面并沒有完全弄個水落石出,幾乎所有贓款的去向都沒有查明。在此之前匆匆判處楊彥明死刑,是不是有些欠妥?何不等到全部的真相調查清楚之后再行判決;第二點,楊彥明自己據有的贓款不交代也就罷了,為什么還如此的講義氣,寧死不屈,就是不供出受賄人?
先說第一點。楊彥明罪有應得,死有余辜,從案件看,沒有問題。貪污6500萬如果還不判處死刑,那么早年的兩個紅小鬼死的也就太冤了!判處楊彥明死刑,可以說大快人心,這樣的人一旦罪名成立,多讓他活一分鐘都不應該。但問題是,法律不在于報復,而在于最大限度的執行正義。判處楊彥明死刑也不是目的,那只不過是一個必然的結果,盡量挽回損失才是最重要的。處決一個楊彥明很容易,也很痛快,但是殺掉一個楊彥明,不但6500萬的公款就此化為了烏有,而且更重要的是,收受了楊彥明賄賂的人從此也就可以高枕無憂,一批貪官就有可能永遠逍遙法外。相比之下,追回贓款,揪出貪官,這才是最大的正義。
譬如抓到一個殺了很多人的兇手,就一定要找出所有的受害者,這并不是為了給這個兇手施加更重的刑罰,而是為了給所有的受害者昭雪,讓他們的靈魂安息。畢竟對于這個兇手來說,最重的刑罰只要殺一個人就足以讓他獲得。法院在辦理一個案件的時候,不能留下人為的遺憾。楊彥明可以緩殺,事情不能不搞清楚。草率的處死楊彥明,法庭事實上等于充當了受賄人的保護者。三次重審,兩次駁回,都在沒有完全搞明白案情的全部真相之前,急于判處楊彥明死刑,這本身就留給人們了足夠的想象空間。這對于公正無私的法庭,未嘗不是一個名譽和公信力的損害。雖然楊彥明號稱中國“證券業死刑第一人”,不過也沒有什么光榮,連個吉尼斯紀錄都算不上,所以正義的法庭別著急!
第二點,是什么信念讓貪官楊彥明守口如瓶呢?楊彥明絕對不是一個不怕死的人,否則,他就不會兩次上訴。無論如何,楊彥明的死是在所難免,他應該很清楚這一點。一個人如果為了堅守自己信念,為了自己的理想,為了崇高的精神追求,守口如瓶,不出賣自己的同志,這很容易理解。但是楊彥明顯然不是這樣。
這樣一個墮落貪婪的人,自私是他的基本信仰。一個自私的人的常抱有的心態,無非是我死也不讓你好過,臨死也要拉個墊背的,這是再正常不過的行為了。然而,楊彥明卻沒有這樣做,他選擇了做一個仗義的貪官,守口如瓶,絕不招供,似乎還頗有些寧死不屈的意味。
一般來說,把私利放在首位的人,任何重大抉擇,無非也就是利益權衡的結果。他選擇不招供,那么他必然知道不招供能給他帶來額外的利益。否則,他又何必替別人硬抗著呢?行賄受賄,不過是最簡單的利益交換,根本就沒有任何感情可言。除非他保護的人,能夠再給他帶來持久的好處,否則,他斷不會如此。即便爭取作個污點證人,出來指控其他犯罪的人,爭取立功,根據我們目前的司法實踐,并不是完全沒有減刑的可能。即便有一絲希望,也是垂死的人要牢牢抓住的稻草,也會試一下。除非不招供的收益確定無疑的遠大于招供,或者招供帶來的損害絕非他一死就能承受。這樣看來,問題絕不是如此簡單。
行賄,都是下級送給上級,沒有上級送個下級的道理。現在,因為楊彥明不肯招供,一直保守著這個秘密,這些官位或許遠高于他的人還穩穩的在那里坐著,時刻關注著他的一舉一動。
我們可以猜測,楊彥明和他們之間是不是達成了某種交易,那就是楊彥明把事情抗下來,他就會收到活著的人就會給予他的很大好處。楊彥明或許當然要去死,再大的利益也難以親享,但是別忘了,他還有家人。我們懷疑的也正這一點。
楊彥明最后的結局,目前還不得而已。或許是死刑,也或許是死緩,如果是死緩,也或許表現良好改為無期,無期或許還能改為有期,如果萬幸能夠再得點什么貴恙,搞個保外就醫也不是沒有可能。在這片神奇的土地,到處生長著不可思議的希望。我們清楚的知道,原紅塔集團的董事長,那個差不多的貪污犯,雖然也是無期徒刑,但現在好好的在高墻之外,滋潤的進行著人生的第二次創業呢,所以仗義的貪官別泄氣。
傷逝完稿于
200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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