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關于隱私權的法律規定并沒有明確界定其內涵與外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未成年人保護法》、1993年《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2001年2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與司法解釋也直接使用了“隱私”一詞對隱私權進行規定。另外《憲法》、《刑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對自然人住宅、通信自由、儲蓄信息等內容的規定,也應當屬于保護隱私權的范疇。
從上述相關規定來看,隱私權應當屬于自然人所有,保護范圍應當以法律規定為限。何謂隱私?應當是不愿為外人知的個人信息。如果把隱私權中的“權”字理解為自然權利,則自然人對于自己不愿為外人知的個人信息均享有隱私權。但自然權利非法定權利,不具有受法律保護的效力。也就是說自然人對其作為自然權利的隱私權,可以保密,法律不會強制公開,而該隱私權受到侵害時,也無法依據法律尋求保護。而法律明確保護的隱私權,也就是被納入了法律保護范圍的隱私權的自然權利之部分,在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據法律尋求救濟。雖然說法無禁止即為權利,但法無保護的權利還是純粹的自然權利,也有人將其稱之為裸體權利。然而并不是法律不予以保護,就沒有其他救濟途徑。因為隱私權雖然已經進入了法律規定,并且人們越來越重視隱私權的法律保護,但隱私權的來源還是社會道德,無論是保護還是侵犯,其道德色彩遠遠濃于法律色彩。所以當我們的隱私權受到侵害而法律又受明文規定的限制不能予以保護時,我們完全可以通過社會輿論等道德制約的方式來尋求救濟。我們通常所說的隱私權,應當既包括法定的隱私權,也包括法律未作用相應規定的屬于自然權利范疇的隱私權。不管屬于哪一類型的隱私權,其行使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政府官員有沒有隱私權?有人提出,政府官員屬于公眾人物,不應有隱私權,或者說其隱私權應當受到嚴于普通自然人的限制。個人管見,政府官員有雙重身份,首先他或她是一個自然人,享有法律規定的自然人的權利,也享有道德方面自然人應當享有的權利。據此,當政府官員以一個自然人身份出現時,當其實施純屬個人私事范圍內的行為時,其隱私權應當受到保護。公開隱私是其私利,保護隱私也是其權利,其他人不應干涉,更不應侵犯。對其公開或保護隱私的唯一限制就是法律與道德。例如其夫妻私生活,即便他本人愿意公開,也違反法律規定與善良風俗。
然而,政府官員還有一重身份,即其職位所代表的身份。政府官員依其官方身份實施的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行為及依據該身份獲取的收益,不應屬于隱私權的范圍。特殊部門官員的行為,可能屬于國家秘密的范圍,如國安部門官員的行為,屬于國家秘密,應當受到保密法等相關法律的保護,但不屬于隱私權的范圍。對于不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政府官員的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行為,不僅不應受隱私權保護,而且應當予以公開的。在這方面,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經走出了第一步,但還遠遠不夠。之所以應當公開,是源于人民對其公仆行為的知情權。這個權利目前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從法理上來講,人民有這個權利。人大是權力機關,政府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如果把國家看作一個公司,人民是股東,人大是股東大會,政府是公司高管人員。股東有權知悉公司高管人員每天都在做什么,做這些事兒花了多少錢,怎么花的,是不是浪費了。人民同樣有這個權力。這幾年,群眾一直要求公開三公消費的數額、用途,不是沒有依據的。權力要在陽光下運行,而行政權力中最重要的部分莫過于怎么花錢了,這一部分都拿不到陽光下,權力怎么能夠運行在陽光下。政府及一般工作部門如何花錢,既不是國家秘密,更不是什么隱私,然而運行起來卻像保護隱私一樣。條件不成熟不是理由,人參果也沒這么難成熟。鄧小平同志怎么看改革?可以先做起來,在實踐中摸索經驗,吸取教訓,逐步完善。實在不行可以先試點,然后再推廣。
政府官員行使其隱私權,不能違反法律、紀律規定,也不能違背社會道德對政府官員的特殊要求,否則其隱私權不應受到保護。無原則地保護政府官員的隱私權,實質上就是保護腐敗。公眾對政府官員感興趣的一般是其是否有腐敗行為,是否貪污受賄,是否生活作風有問題,但通常不會對其使用什么品牌的牙膏、夫妻生活如何感興趣。公眾對政府官員這個公眾人物與娛樂明星這個公眾人物的興趣點是有明顯不同的。政府官員自己一般也不會像娛樂明星那樣通過露點走光艷照緋聞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因此,限制公眾知情權、披露權而保護官員隱私的做法,可能是神經過敏,且嚴重不利于揭露腐敗。
本人認為,政府官員作為自然人有隱私權,但其依據特定公職身份實施的行為及獲取的收益,不屬于隱私權。由于其雙重身份,其作為自然人享有的隱私權應當在多大限度內受到保護,也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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