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書記還涉嫌“公然侮辱他人”罪,事關人心向背豈能馬虎?
林書記被警方初定為刑事案后,我便將其事跡與《刑法》對照了一下,發現與他有關的主要有以下三條:
[第一十八條(第四款)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也就是說,除了涉嫌犯了“猥褻兒童罪”外,林書記還涉嫌犯了“公然侮辱他人罪”。
當然,跟應從重處刑五年、而且罪證很可能稍縱即逝的“猥褻兒童罪”相比起來,最多判三年、最輕只不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公然侮辱他人罪”,自當退居次位、暫且不論,以免沖淡主題。
不料,5日下午的新聞發布會上,警方披露,經深圳市公安局調查認定林嘉祥猥褻兒童罪不成立;只不過林“在公共場所舉止失當、行為不檢,且在被陳小朋友父母質問過程中態度惡劣、出言不遜,社會影響很壞”,所以深圳警方建議由有關部門作出處理,但對林涉嫌“公然侮辱他人”只字未提。
明知《刑法》明文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還再三強調犯罪嫌疑人“醉酒失控”、“酒后言行失當”之類,說這種話的深圳警方和交通部調查組的有關人士,是不是傾向太明顯了點?是不是本身就有罔顧刑法、為林書記狡辯開脫之嫌呢?若抓到酒后開車撞死人還叫囂“我就是干了,怎么樣?要多少錢你們開個價吧。我給錢嘛!”“你知道我是誰嗎?我是北京交通部派下來的,級別和你們市長一樣高。我撞死個巴人又怎么樣,你們這些人算個屁呀!敢跟我斗,看我怎么收拾你們”的草民,你們還會用“醉酒失控”、“酒后言行失當”之類,來為其開脫嗎?
既然警方現已認定林嘉祥猥褻兒童罪不成立,并自始至今對林書記涉嫌“公然侮辱他人”只字未提;既然林書記公然侮辱女童長輩“你們這些人算個屁”,使包括我等平民百姓在內的許許多多人感同身受而耿耿于懷;那就有必要把原先暫且不論的次要問題作為主題提出來了,就有必要來稍為仔細地分析一下林書記的“屁論”,究竟是不是公然侮辱他人?究竟公然侮辱了那些“他人”?究竟是不是情節嚴重?
何謂“公然侮辱他人”?《現代漢語詞典》中說:[公然] 公開地;毫無顧慮地; [侮辱] 使對方人格或名譽受到損害,蒙受恥辱;[他人] 別人。 ——可見,所謂公然侮辱他人,就是公開地、毫無顧慮地使別人的人格或名譽受到損害,蒙受恥辱。
首先看一看,林書記這“屁論”它是否屬于“公然”:“你知道我是誰嗎?我是北京交通部派下來的,級別和你們市長一樣高。我掐了小孩的脖子又怎么樣,你們這些人算個屁呀!敢跟我斗,看我怎么收拾你們。” ———這些酒后真話,它是由林書記指手劃腳、盛氣凌人地發表于作為公共場所的酒店大堂,因此,它與“公然”二字完全對得上號。
其次看一看,它是否屬于“侮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原則和中共黨章精神,被林書記在公共場所掐了脖子后又宣稱“掐了脖子又怎么樣”的陳小朋友,雖只是才讀6年級的11歲女童,但她是一株含苞待放的“祖國花朵”、是一名按黨宗旨應熱心為其服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小主人”,林書記在公共場所對這一祖國花朵和小主人先以“掐了脖子”的方法加以侮辱,接著再用“掐了脖子又怎么樣”的霸道詞令,將她貶為不受《憲法》和《保護婦女兒童權益法》等保護的可憐蟲和奴隸崽,這不但使她本人的人格和名譽受到了極大損害、蒙受了極大恥辱,而且也是對憲法原則和黨章精神的公然侮辱和猖狂挑釁。
被林書記一次又一次推搡欺凌的女童父母之輩,雖在“北京交通部派下來的”、市長級別的林高官眼里,只是隨心所欲“看我怎么收拾你們”的奴隸之輩,但依照憲法黨章的規定,他們卻都屬于國家主人之列、屬于包括林書記在內的整個中國共產黨都奉為宗旨而決心終生為之服務的人民之列,林書記抬出“北京交通部派下來的”市長級別公然叫囂:“你們這些人算個屁呀!敢跟我斗,看我怎么收拾你們!”他這個“屁論”之“屁”,實際上是把本屬國家主人和人民之列的“你們這些人”貶為只能由其愛怎么收拾就怎么收拾的奴隸枵牲畜,這不但使女童父母的人格和名譽受到了極大損害、蒙受了極大恥辱,而且也是對憲法原則和黨章精神的公然侮辱和猖狂挑戰。
接著來看一看,它公然侮辱了哪些“他人”,看一看其情節是否嚴重:林書記不但在把對方公然侮辱為“屁”時,一言而蔽之地用了泛稱即“你們這些人”,而且高高在上地把自己抬進“北京交通部派下來的市長級別”,來與“算個屁”的“你們這些人”互相對立;這一來,就等于把“市長級別”與派其下來的“交通部”連同“北京”這個全國黨政權力中心,抬高為大權在握、盡可為所欲為的一方,同時把所有“級別”低于“北京”、低于“交通部”、低于“市長級別”的“算個屁的你們這些人”,貶低為“掐了脖子你又怎么樣?敢跟我斗,看我怎么收拾你們”的理應任其宰割的另一方。也就是說,林書記自作主張地代表“市長級別”和派他下來的“交通部”乃至整個“北京”,公然侮辱了所有“級別”低于“北京”、低于“交通部”、底于“市長級別”的“算個屁的你們這些人”;——這正是與涉嫌猥褻女童相比,“屁論”之所以更易激起公憤,更易引得千夫所指、萬人聲討、億民寒心的內在心理緣由和深層次社會根源。
而林書記自作主張地代表“市長級別”和派他下來的“交通部”乃至整個“北京”,自作主張地把“市長級別”與派其下來的“交通部”連同“北京”這個全國黨政權力中心,抬高為大權在握、盡可為所欲為的一方,本質上也是對被他自作主張所代表的“市長級別”和派他下來的“交通部”乃至整個“北京”的公然侮辱。當然,由此也深感受到公然侮辱,也深感自己的人格和名譽受到了極大損害、蒙受了極大恥辱的,只是那些不愿這樣被林書記所自作主張代表的干部,只是那些雖然身屬“市長級別”和派他下來的“交通部”乃至整個“北京”之列,但卻真心堅持為人民服務、因而對“屁論”深惡痛絕的真正的人民公仆。
至于那些嘴巴上為人民服務、行動上卻只為人民幣服務,私下里為林書記敢于公開說出他們一直想說不敢說的心里話拍手叫好,公開場合不得不怪林書記酒后失言的官老爺,不管他們是不是身屬“市長級別”和派他下來的“交通部”乃至整個“北京”之列,理所當然地都不會認為“屁論”公然侮辱了“算個屁的你們這些人”,因為在他們眼里,憲法、黨章表面上把“算個屁的你們這些人”說成國家主人、把“為人民服務”說成黨的根本宗旨,不過是糊弄“你們這些人”的統治手腕和政治策略而已,林書記說“你們這些人算個屁”只不過是酒后失言泄露了天機,只不過是把一直流行于官場的“潛規則”,一不小心公開說了出來而已,壓根兒談不上“侮辱”二字,因為,“你們這些人”原本就只能“算個屁”,甚至于“連屁都算不上”,原本就是些“敢跟我斗,看我怎么收拾你們”的貨色。
在這些官老爺看來:若如實按“為人民服務”宗旨把“你們這些人”當作真正的國家主人;若如實把林書記叫囂“你知道我是誰嗎?我是北京交通部派下來的,級別和你們市長一樣高。”這種依權佰仗勢的行為,當作他在酒店大堂公然侮辱他人的非法手段;若如實把“我掐了小孩的脖子又怎么樣,你們這些人算個屁呀!敢跟我斗,看我怎么收拾你們”當作他把國家主人貶為任其宰割的“屁”的鐵證;若真這樣依法追究林書記的公然侮辱他人罪,即使只判他個“一年有期徒刑、緩期三年執行”;那么,這種對林書記公然侮辱他人罪的依法追究,其實質,也就是對所有堅持或同情“屁論”的官老爺敲山震虎,也就是長了小百姓的志氣、滅了官老爺的威風;也就是等于無聲地宣告,憲法、黨章把“你們這些人”說成國家主人、把“為人民服務”說成黨的根本宗旨,決不是糊弄人民群眾的空話、套話、統治手腕或政治策略,而是字字當真、雖不能一步到位也要不斷力爭到位。——這種再也不能騎在人民群眾頭上作威作福、再也不能“敢跟我斗,看我怎么收拾你們”而只能隨時隨地乖乖受主人監督的官又有什么當頭?誰還會傻到千方百計走門路送錢、送物、送女人,去買這種只能為人民服務而不能為人民幣服務的窮官、苦官、累官當?誰還會傻到為了爭著爬上去當這種窮官、苦官、累官,而不惜與民爭利、不惜非法征地拆遷、不惜犧牲環境資源來盲目發展大搞形象政績工程?
最后來看一看,林書記這一依權仗勢公然侮辱他人的“屁論”,是否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長期以來,“你們這些人算個屁呀!敢跟我斗,看我怎么收拾你們”這種把人民群眾表面上當主人骨子里當奴隸的潛規則,雖沒公開亮出旗號卻一直悄悄流行于官場而使人民群眾深受其害,只因其捉摸不定又被憲法黨章禁止從沒公然挑釁,人民群眾才對其隱忍不發。如今,林書記借著酒勁當眾把話挑明,公開亮出“屁論”旗號,通過侮辱陳姓女童一家,來公開挑釁憲法黨章規定的人民主人地位和黨為人民服務這一根本宗旨,迫使公然被侮為“屁”的人民群眾再也不能、再也無法隱忍不發。
更為嚴重和值得黨和國家重視的是,凡與林書記觀點相同的官員及利益相關者,幾乎全有能力動手上網為“屁論”辯護;而在所有公然被侮為“屁”的人民群眾中,卻只有極少數有能力動手上網質疑“屁論”,至于那“沉默的大多數”,只能張大眼睛在看、在聽、在等黨和國家表態;據我猜想,他們不只在看、在聽、在等黨和國家用語言文字表態,主要在看、在聽、在等黨和國家用具體行動表態,在看、在聽、在等黨和國家究竟反對”屁論’還是默許“屁論”,究竟把林書記的“屁論”當作是酒后失言而婉轉衛護,還是把此酒后真言當作是通過公然侮辱他人來挑釁人民的主體地位和黨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并依法追究。
由此可見,是否依法追究林書記涉嫌公然侮辱他人之罪,事關立黨為公還是為私、執政為民還是為官,事關人民主人地位和黨為人民服務宗旨的真假,事關人心向背、國家安危;因為,姑息庇護公然侮民為屁、“看我怎么收拾你們”的林書記,實際上也等于在默許乃至鼓勵借立黨為公之名行立黨為私之實、借執政為民之名行執政為官之實,極可能會大傷民心、大寒民心、大失民心。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關于公然侮辱他人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之規定,對像林書記涉嫌犯下的這種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公然侮辱他人罪,黨和國家的各有關機構有必要督促深圳檢方及時提起公訴;
——何況,陳小朋友及其家長曾被公然威脅“看我怎么收拾你們”、可能被隨時整死而不敢自訴,更何況,即使其敢自訴也極可能石沉大海或被駁回了事。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