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公報:《應對突發事件法》不能如此厚府薄民
作者 蘇 杜
2007-6-20
國家的《應對突發事件法》正在由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二次審議,對于其全部法律意義人們還無從知曉,不過,從媒體相關報道中,人們還是能夠對之有所認識。而要人們對《應對突發事件法》有所印象,并在山西黑窯、九江斷橋、唐山裝甲、廣深沉路一系列“突發事件”頻頻“突發”的當口,先行“心有前悸”并以之約束行為,大約也是主流媒體做此報道的用意之一。我寫這篇帖子,就是在對自己嚴加了約束,確認了有關《應對突發事件法》報道是政府按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的信息,新聞媒體報道的也是真實情況,決不是任何單位或個人編造、傳播的虛假信息,之后,才敢對它加以評論了。
其實,說是評論,那是自己抬高自己,這算得什么評論,充其量不過是一句牢騷罷了。我想說的,就是這么一個標題,《應對突發事件法》再重要,也不能如此厚府薄民呀。“不得編造并且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這是一個“通則”,不僅要約束“任何單位或個人”,更要約束“任何一級政府或任何一個政府發言人”。“政府”或“政府發言人”發布的信息,應當是“統一、準確、及時”的,但是不是“統一、準確、及時”的,那又完全是另外一回事。這樣說,絕不是在“編造、傳播的虛假信息”,教育部發言人就不是以“部長是不是滿意”為標準。最近關于房價、擴招、降價這些“非突發事件”的若干政府信息,也可以為證,它們就不斷地出爾反爾,甲部門說乙部門數字不對,乙部門駁甲部門標準不準,對甲有利的它就裝聾作啞,對乙不利的它就責你誤傳。都是信息發布主體,發布標準就得統一,不能政府一開口就是“統一準確及時”形象,“任何單位和個人”一開口就有“編造傳播虛假信息”之嫌疑,天生的必在接受審查之列。
《應對突發事件法》是一項單一法律,但是它再單一,我想,也得體現立法的本意是主要為了民眾而不是主要為了政府。孟子還說過,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我們的“肉食者”謀起事來,還不如這位老先生,倒過來了。民眾一句話犯了龍顏,二句話觸了國體,那非得倒霉不可。現在,這《應對突發事件法》,固然不失其為法之一種,但字里行間,不免透出一陣陣輕民氣,真要實行起來,免不了是一部《定民罪免官責法》。
我還想,這《應對突發事件法》,雖然是一部單一法律,但對“事件”何以“突發”,也應當多少有所涉及,否則,無論將民罪定得如何統一、及時、準確,官責免得如何統一、及時、干凈,“事件”還是免不了“突發”。魯迅這位“死得及時”的老爺子說過,不在沉默中滅亡,便在沉默中爆發。實際上,在沉默中滅亡的事是很少的,大部分是要在沉默中爆發的。6只狼狗,幾個打手,一把鐵鍬,可以讓幾十個奴工沉默,但你無法讓整個社會沉默,這意思,用俗語來說,就叫手大捂不過天來。《應對突發事件法》如果對“事件”何以“突發”無所涉及,只是應以捂,對以蓋,對“任何單位和個人”先行設定了“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罪,給予“警告”,恫以“追究”,施以“刑責”,協以“罰款”,那只能使“事件”更多更利害地“突發”出來,最終證明,此“法”要令民眾在沉默中滅亡,一定是無效之法。即便是因為噓聲一片,“肉食者”刪除了“罰款”,刪除了“媒體不得擅自發布”的條文,那“罰款 十萬” 與“不得擅自”還長在腦子里,長于捂蓋的兩手還在反云復雨,“事件”照樣“事件”,“突發”還是免不了“突發”。謂予不信,且在此法“確保通過”之后,甚至復補以《清理隨便評論法》之后,再拭目以待,如何?要知道,老虎有打盹的時候,狼狗也有瘋狂的時候---上帝叫它滅亡的前夕;天不語,天道也難犯,昨天煤礦爆燃賴它有氣,今天高路下沉怨它下雨,這倒是“統一、及時”并自封為“準確”了,然而,老天爺就總是在沉默中代人受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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