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應當”意味著一種法律義務,相應法律主體不履行法定義務即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新聞媒體有這樣的法律義務,那么,當某一或某些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職務行為時,是否所有新聞媒體都應進行報道,哪家報紙、電臺、電視臺不報道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或者“應當”的義務并非如此廣泛,而只是當某一或某些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職務行為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相應違法行為的新聞媒體應當進行報道,否則即要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是這樣的話,又由誰來判斷和怎么判斷相應媒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呢?顯然,輿論監(jiān)督對于新聞媒體主要應是法律權利而不是法律義務。
其次,新聞媒體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輿論監(jiān)督有一種天然的積極性,只要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不對它們加以過分的限制,它們通常會非常主動和積極地報道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職務行為的事件和發(fā)生相應事件的原因,因為如果某一媒體缺乏這種主動性和積極性的話,它們就會在行業(yè)競爭中失去觀眾、聽眾,它們就會靜靜地死亡。
再次,當下的問題不是新聞媒體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輿論監(jiān)督缺乏主動性和積極性,而是一些地方、一些部門對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jiān)督的限制太多了:報什么事、什么人要經過這個部門或哪個領導的批準,層層卡壓;有的事,有的人就根本不讓你報。試想,我們如果把這些限制減少一些,廢除一些(當然不能全部廢除),我們還能有這么多官員坦然地、旁若無人地“前腐后繼”地腐敗嗎?我們還能有這么多的礦難嗎?
當然,法律允許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jiān)督并不意味著新聞媒體可以毫無限制地進行輿論監(jiān)督。法律對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jiān)督當然要設定必要的限制。否則,新聞媒體也可能利用輿論監(jiān)督搞腐敗,甚至敲詐勒索。但是,對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jiān)督的限制必須由法律設定,而不能任由地方和部門設定。否則,新聞媒體的輿論監(jiān)督自由將殘缺不全,甚至蕩然無存。因此,筆者建議像重視《物權法》的制定一樣重視《新聞法》這類涉及民主政治的法律的制定。
在《新聞法》未出臺之前,鄭州市人大常委會能通過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定新聞媒體的輿論監(jiān)督權(盡管它們是將之作為義務規(guī)定的)應該是非常值得贊賞的。我前面說了這么多話不是否定這個法規(guī),而只是建議將法規(guī)中輿論監(jiān)督條款中的“應當”減緩為“可以”。用“可以”就可以了,完全不用擔心我們的新聞媒體因法規(guī)只是規(guī)定“可以”而不是“應當”,而沒有輿論監(jiān)督的動力和壓力。
(作者: 姜明安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輿論監(jiān)督:要的是權利而不是獎勵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月12日電新華每日電訊13日發(fā)表楊瀟撰寫的"每日一評"《輿論監(jiān)督:要的是權利而不是獎勵》,全文如下:
新年伊始,國務院新規(guī)放寬對外國記者在華采訪的限制,國新辦主任蔡武表示:國新辦與外國媒體是“建設性的合作伙伴”關系,此提法贏得國內外一片贊譽。10天后,湖南郴州似乎正在把這種“合作伙伴”關系“轉內銷”:設立“輿論監(jiān)督獎”,專門獎勵通過輿論監(jiān)督對郴州工作產生重大推動作用的中央、省級媒體記者(新華社1月12日報道)。
郴州市委書記葛洪元對記者說,主流媒體對社會丑惡現象加以披露非常必要,對一個地方發(fā)展很重要。所謂自信方能從容,不把記者當“瘟神”,而是直面監(jiān)督,并把媒體批評當作構成“善治”的一種力量,相比某些地方要求官員“全陪”才能接受采訪,郴州市顯然大大往前邁了一步,值得嘉許。
不過,“獎勵輿論監(jiān)督”,聽起來總是有點別扭。在一個開放的社會中,健全的媒體會有輿論監(jiān)督的“天然沖動”,對此,有人歸因于“新聞人的榮譽感”。所以,對媒體來說,創(chuàng)造一個“適合”輿論監(jiān)督的環(huán)境,比“獎勵”輿論監(jiān)督更重要。一個正常的媒體,在乎的是自身擁有的權利能否落實;整天盤算著如何把輿論監(jiān)督線索“轉化”為“好處”,弄不好,是要養(yǎng)出“專業(yè)敲詐記者”的。
2006年的郴州,算是個新聞“高發(fā)地”。可惜,官場地震,是外省媒體率先披露;“碧利斯”導致的洪災,隸屬郴州的資興涉嫌瞞報死亡人數,又要勞中央媒體千里迢迢趕去揭露。這回出臺“監(jiān)督新規(guī)”,專門獎勵的仍是“中央、省級媒體”。恐怕若再出了類似事件,即便當地官員很大度地要“頒獎”,最熟悉郴州情況的本地傳媒,大約只能旁觀人家來“領獎”了。
建立一套對媒體正常報道的保障制度,比某個人撐腰,比某個“惠媒政策”要有效得多。當然,這是一個大工程,不是一個地方所能“搞定”的。
所以,對郴州的“新政”,不妨先鼓掌一聲,再“觀其行”。
李克勤濟學網轉自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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