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鵬關于“原罪”的法律辯護
如果說楊鵬在宗教層面上談“原罪”問題,說“原罪”是知羞恥,而沒有和懲罰“原罪”的人是不知羞恥,還擺著一副攻勢的話,那么,在談“法律層面的“原罪”這一部分時,基本上就是守勢,充當起被告的辯護律師來了。
楊鵬關于“原罪”的法律辯護理由有四條。
第一個理由是“‘原罪’這個罪名,在法律上不成立”。他說“追究“原罪”,完全是子虛烏有,無稽之談。”因為“按法理說,一個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的罪名,就沒有必要再論什么罪了。從法律上說,罪刑法定,無法則無罪。“原罪”無法,所以就沒有“原罪”。那些要求追究“原罪”的朋友,你們要做的第一件事,是將“原罪”寫入刑法。如果寫不進去,就沒有原罪,也談不上什么追究和清算原罪的問題。”楊鵬說這一條理由是“最重要的”,但是,這條里就包含著幾個錯誤。
我曾經在《烏有之鄉》發表過一篇文章,題目是《“原罪”必須也必然要清算》。文中我說:“資本家有“原罪”,在于與資本家俱來的“胎記”——對勞動者的剝奪;剝奪他人的勞動產品為己有,從天理人情上說,該當是一種罪惡。有人說過“剝削有功”,那也只是從一定歷史時期對社會生產的作用而言,而且很快被否定。從根本上、從人性上講,肯定是剝削有罪,是資本家與生俱來的“原罪”;但是不是成為法律所規定的必須給以懲罰的罪行,那要由具體的社會制度來決定。…人民群眾反對剝削是自然的必然。毛澤東說‘卑賤者最聰明,高貴者最愚蠢’,我們看到人民群眾對問題分得十分清楚:中國重新出現剝削,罪魁禍首是市場經濟改革,是制度,因此,人民群眾反對剝削,是在反思改革,對現在推行的資本主義制度的批評上,并沒有把矛頭直接對準資本家;人民群眾現在所堅決要求清算的資產階級犯罪分子的‘原罪’,是它的另一種表現——對已經成為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的搶竊,這是按照現行法律是必須追究的違法犯罪行為。卑賤者分的很清楚的問題,高貴者卻在有意混淆。這就是目前關于物權法草案爭論的實質。”
所以,今天談“原罪”包含兩層意思:第一層意思是借用《圣經》上的“原罪”說,即“原罪”是“與生俱來”的,從夏娃與亞當偷吃了上帝的果子降到人世間就有了,而且將伴隨他們一生。馬克思說“資本來到世間,從頭到腳,每個毛孔都流著血和骯臟的東西”,講的就是資本家的“原罪”,資本家剝削工人是與生俱來的。因此,這種“原罪”只能隨資產階級的消滅而消滅。對于這種“原罪”,只能通過社會革命來作歷史的清算:徹底消滅剝削階級。這個問題暫時談到這里,以后還要深入地討論。
楊鵬從法律層面上講的“原罪”,是另一層意思,盡管它與“原罪”有關聯,但實際上不是“原罪”,是“現罪”,即人民群眾所要求追究的對已經成為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的搶竊。在這個問題上,正反兩方都混淆了“原罪”與“現罪”,不僅僅是楊鵬的錯誤;但是,楊鵬進一步渾水摸魚,說“‘原罪’無法,所以就沒有‘原罪’”,則是楊鵬犯的一個社會學博士所不應該犯的錯誤。
“按法理說,一個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的罪名,就沒有必要再論什么罪了。”楊鵬這句話又是一個錯誤。“按法理說”是畫蛇添足。“從法律上說,罪刑法定”,準確說是從資本主義社會的法律上說,是如此:“一個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的罪名,就沒有必要再論什么罪了。”但是,“按法理說”就不對了。法理講法律來自實踐,是在社會實際生活中出現了某種罪行,需要法律來制止這種罪行時,才會制定出某種罪刑。因此他說“‘原罪’無法,所以就沒有‘原罪’”是錯誤的;“原罪”無法,絕不是表示“原罪”不存在;社會最終會法定“原罪”存在的;這個法不是一般的法,而是根本法。所以,楊鵬講“那些要求追究‘原罪’的朋友,你們要做的第一件事,是將‘原罪’寫入刑法”也可以說對,但人民群眾并不需要楊鵬指點,在對物權法草案的討論中,他們已經實際在做了。是的,人民的意志沒有成為法律,楊鵬暫時可以高興,譏諷一番,但是,“死罪雖免,活罪難饒”,“原罪”雖然還可繼續合法存在,但“現罪”不可能逃避法律追究。如果“現罪”不受法律追究,那么這個社會就是無法無天,歷史必然要審判這個縱容犯罪的社會,清算“原罪”的日子也就來了。
楊鵬提出“第二是有罪推定與無罪推定問題”和“第三是追訴期”兩個“理由”來責難我們,很是暗暗竊喜有“無罪推定法律原則”;很是洋洋得意地問:“你們準備從什么時候清算起哩?”真是小人得勢!但這并不是沒有“原罪”的“理由”。這不過是罪犯鉆法律空子,逃避法律審判而已。楊鵬你得意什么?
楊鵬提出的“第四是經濟犯罪的‘罪’的歷史標準的變化問題”,是唯一值得全社會思考的問題,為什么改革開放前已經被馬克思主義揭示出來的,而且已經被社會消滅的“原罪”,現在竟不認為是“原罪”?這個“歷史標準的變化”反映了什么?
但是,“標準”不過是一種度量事物的尺度,并不是事物本身;社會標準不認為是“原罪”,并不能說明“原罪”本身不存在,正如“多種分配方式”的說法不能否認資本主義剝削方式的存在一樣。楊鵬提出“經濟犯罪的‘罪’的歷史標準的變化問題”的這個命題本身,就包含著對事物的評價標準并不可能改變事物本身的存在。
楊鵬象一個溺水人抓救命稻草一樣,沒有好好想過他提出的“第四是經濟犯罪的‘罪’的歷史標準的變化問題”,能不能保護“原罪”不被清算。楊鵬不要忘記歷史是發展的,既然今天的社會標準可以否定昨天定“原罪”的社會標準,難道后天的社會標準就不能否定今天的社會標準,再一次清算“原罪”?所以,楊鵬等可以“小修憲”來保護“原罪”在今天合法存在,保護竊國大罪暫時不受懲罰,但是正是他提出的這個“第四”,必將最終把“原罪”和保護“原罪”的制度一起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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