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物權法草案的意見(二)
——沒有主的國有財產
吾將上下而求索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9日下午舉行新聞發布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主任姚紅就物權法草案的主要內容和審議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姚紅說,根據憲法規定,國有經濟是主導,公有制經濟是主體,非公有制經濟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同的。按照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在公共資源配置、市場準入方面,對不同所有制經濟也有所區別。對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必須確保國有經濟的控制力。這方面主要通過經濟法、刑法、行政法調整,與物權法草案規定的平等保護并不矛盾。
姚紅說,事實上,物權法草案突出了對國有財產的保護,比如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同時,草案還針對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的情況作了特別規定。
我對“平等保護”的說法已經提出了批判,這里只對物權法草案關于共同財產的保護方面的問題提出意見。
國有財產是全民所有制財產,這點憲法里面規定得有,但是在物權法草案中沒有了。我曾經從科學社會主義理論方面批判過全民所有的觀點,而在這里,作為法律,必須維護憲法第六條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和第九條的“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規定。因為這個規定或詮釋有很重要的實踐意義。這些年,國有企業大批改制,常常以極低的價格轉讓給私人或國外,常常受到該企業職工的強烈反對,也常常遭到政府的壓制,甚至產生流血事件?,F在從反腐敗中已經揭露出來的事實看到,是政府的權力被擴大了,反仆為主,甚至出現惡奴壓主。這里說的政府,不只是地方政府,也包括國務院的一些機構。
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倍鴩鴦赵汉透骷壍胤秸凑諔椃ㄒ幎ǎ瑒t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各級國家行政機關”。許多法律專家混淆了權力機關與執行機關、行政機關的職權,把執行
機關、行政機關上升為權力機關,從而削弱了人民的權力及其行使權力的機關的職權;甚至發生前面說的那種情況,剝奪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加管理的權利。物權法草案的第五十四、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條,不適當地規定了國務院的權力,取消了人民及其代表機關的權力。物權和一切財產權,都是權力。而且是最基本的權力,應該屬于人民及其代表機關所有;而國務院說白了只是全國人民雇傭的“管家”,它只能執行人民的意志管理財產,并隨時受人民的監督。所以,“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和“國家投資設立的企業,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都是不當的規定,不僅潛越了所有者——人民及代表機關的權力,剝奪了人民通過其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行使其對全民所有財產的所有權;而且也違反了市場經濟的要求。——我并不贊成市場經濟,只是說明政策和法律、法律和法律的矛盾。
物權法草案關于由國務院行使所有權是對現實制度的法律追認。而實踐證明,由政府、政府主管部門以及某些機關、事業、企業自行決定處分國有財產,出售國有企業,不僅不能保護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而且是國有財產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后果已經極其嚴重。
在這個問題上,鞏獻田教授的意見是正確的。而那些指斥鞏獻田教授“完全不懂《物權法》,完全是歪曲性的理解”,“法盲、歷史罪人、全民公敵”的人,倒是應該以此自斥。就算你們真懂國外的《物權法》,但這是中國;中國的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這種公共經濟超出了你們那點外國私有制經濟的民法知識;在你們草擬的物權法中國家所有財產的所有者為什么缺位?這個問題也是主流經濟學家都一直搞不清楚,他
們說“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全民怎么能夠成為全民財產的所有者”,這里且不談理論,只從法律上講,你們應該按法律規定,按憲法“物權”是屬于人代會的權利。你們說由國務院代理,這也可以,但是代理依法必須要有委托書,明確代理權限,這是民法的基本知識,而你們沒有規定國務院代理資格和代理權限的取得,這不應該是委托代理法律知識的缺失?
在國有產權轉讓中,產權的占有使用者的職工如果有不同意見,該如何處理?如何防止和處理我前面所說的那種事情發生呢?我們沒有看見物權法草案有這方面的規定,而這是草案在“基本原則”中規定的立法目的任務。所以,物權法草案不僅違憲,而且也不符合自身的要求。所以,這部物權法草案還應該修改。在修改時,我要提醒不要忘記憲法第十六條規定:“國有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BR> 關于國有產權,物權法草案照搬憲法但是遺漏甚多,單從“物”說,第二十二條的“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就被漏掉了。搞了那么多年,把這么重要的物忘記了,太不應該。
不知道物權法草案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等,應當依法實行家庭承包經營”最后修改沒有?如果還存在,那現在沒有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集體經濟組織怎么辦,要分田到戶嗎?新農村的合作經濟建設還要不要搞?憲法第八條“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是不是要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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