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草案立法根據的謬誤及要害
吾將上下而求索
據報道,2006年12月29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決定將物權法新草案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之后,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姚紅說,憲法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物權法草案規定平等保護,是由市場經濟的特點決定的。市場經濟要求市場主體享有相同的權利、遵循相同的規則、承擔相同的責任。如果市場主體不平等,中國的市場經濟肯定就沒法搞。實行平等保護,有助于完善中國平等競爭、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只有實行平等保護,才能堅持中國的基本經濟制度。
我認為這段在新聞分布會上的答記者問,充分表明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決定提請給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新草案,其立法根據和目的的是錯誤的。
姚紅所說“憲法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物權法草案規定平等保護,是由市場經濟的特點定的。”用形式邏輯的三段證法證明物權法草案規定“對國家、集體和私有財產平等保護”符合憲法規定,然而這是詭辯?!拔餀喾ú莅敢幎ㄆ降缺Wo,是由市場經濟的特點決定的”這個命題是偽命題。
“由市場經濟的特點決定的”物是商品。而“一個物可以是使用價值而不是價值”(馬克思《資本論》第一卷54頁),即“物”不一定是商品;因此,物權法的“物”超出了市場經濟所能決定的范圍。在憲法第十五條“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規定十分明確:就是兩款:“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焙汀皣乙婪ń谷魏谓M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彼裕瑧椃ㄖ械摹皣覍嵭猩鐣髁x市場經濟”規定,不能作為制訂物權法的根據。以“由市場經濟的特點決定的”“物權法草案規定平等保護,是由市場經濟的特點決定的”為由,不僅不符合憲法,而且在法理上也是錯誤的。
物要成為商品,“必須通過交換,轉到把它當作使用價值使用的人的手里?!保ㄍ蠒摚┧裕唐匪姓卟⒉恍枰Wo他對商品的所有權,而是希望盡快地把他對商品物的所有權讓渡出去。如果這時候國家硬要橫插進來,搞個什么物權法保護商品的所有權,不準他人取得,由于商品對所有者不是使用價值的本性,商品賣不出去必然使商品所有者的商品物權實際上喪失。
商品所有者不是要保有而是要讓渡商品以實現商品價值,從中賺取利潤。所以,由市場經濟的特點決定的,是國家要保障商品流通,相關的法律是市貿法、合同法、反壟斷法,完善宏觀調控,反對地方保護,建立和保護社會經濟秩序等等法律。至于商品所有者所有的商品價值能不能“平等保護”即是不是都能完全實現,這只能由市場經濟的競爭規律決定,任何法律干預,都不僅最終是無濟于事,而且是市場經濟特點決定要反對的。
如果“物權法草案規定平等保護,是由市場經濟的特點決定的”,那么,它就應該要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力所有權的實現。在市場經濟里,勞動力是商品(對于資本主義經濟來說,更是最重要的商品,沒有這個勞動力商品,資本主義經濟就不可能存在),因而也應該列入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對象。然而,我們絲毫沒有看到這方面的任何條款,可以說物權法的起草者根本就不會考慮到這個方面。
所以,由市場經濟的特點決定物權法要體現對物的平等保護原則,一是管得太寬,超越了憲法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容,同時對市場經濟的最基本要素——勞動力又拋開不管;根本的問題是,市場經濟的特點決定不了物權法,不可能有對物的平等保護原則。
對于物質權的立法,不直接根據憲法中關于社會主義所有制的規定和保護所有權的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而要引用第十五條“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點決定”,這是非常奇怪的不可理解的事情。物權法的起草者可能缺乏相關的經濟學知識(我很困惑,為什么沒有看到現在的主流經濟學家站出來指正),但不應該不懂法律法理,這里面可能有不能公開告訴人的目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姚紅話,把為什么要這樣奇怪立法的目的透露了。姚紅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負責人”,應深知內情,她的話是“負責人”向記者“發布”的話,應是有根有據的話;她的話來自官方網站,至今無人否認,因此完全能夠作為根據。
姚紅說“如果市場主體不平等,中國的市場經濟肯定就沒法搞。實行平等保護,有助于完善中國平等競爭、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只有實行平等保護,才能堅持中國的基本經濟制度?!?BR> 這首先是說,物權法草案規定平等保護,“要體現對國家、集體和私有財產平等保護的原則”,不僅是要對國家、集體和私有的“財產”實行平等保護,而且是要改變國家這個主體的地位,把國家變成與集體和私人一樣是平等的主體,這是天大的荒謬,古今中外的空前絕后的奇聞怪事!
話里還表明,物權法草案規定對國家、集體和私有財產平等保護,并不是真正要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的財產,這不過只是一種手段,是為了好把市場經濟搞成“中國的基本經濟制度”的一種手段。這是“明修棧道,暗渡陳昌”,“平等保護”是假,把市場經濟,變成“中國的基本經濟制度”是真。這不僅否定了鄧小平理論(市場和計劃“都經濟手段”,不是“本質”),而且公然違反憲法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市場經濟這種經濟運行方式提高為中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取代以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和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用心險惡!
這里必須要注意“實行平等保護,有助于完善中國平等競爭、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這句話。“實行平等保護”,怎能允許“優勝劣汰”?這就表明了“實行平等保護”實際是不保護,完全是以此為手段,完善“市場環境”,以便通過“競爭、優勝劣汰”,實現自由主義經濟學家們鼓吹已久的把國有經濟淘汰出去。
綜上所述,物權法草案由市場經濟的特點決定對國家、集體和私有財產平等保護,既無理論依據,立法根據完全錯誤;其要害是“暗渡陳昌”,改變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用心險惡!必須揭露之,堅決反對通過。
懇請全國人大委員長、常委、委員和代表們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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