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作者專門給烏有之鄉紀念毛主席誕辰120周年的供稿。】
新中國第一部憲法
毛澤東為了在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這對主要矛盾的斗爭中,從政治上更加保障無產階級社會主義及其政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和作用,他親自領導和主持創立了新中國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這就從政治上、從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上,載入了中國共產黨、中國工人階級、中國社會主義制度的領導和主導地位。
(一)中共中央決定召開第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52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在《關于召開黨的全國代表會議的通知》中說,為了充分準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召開,中央決定于1953年2月5日召開黨的全國代表會議。通知在分析了“三年準備”的任務勝利完成、“一五”計劃即將開始的國內形勢后指出,現在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已經具備,擬于1953年9月間召開。在這次大會上,將制定憲法,批準五年計劃綱要,修改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新的中央人民政府領導機關。
這是經毛澤東審定、由中共中央發出的關于準備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制定憲法的第一個文件。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舉行第二十次會議,正式作出《關于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有些人對現在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制定憲法,還存在一些顧慮和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四點:一、這樣做的根據是什么?二、這樣做有什么作用?三、這樣做有沒有可能,有沒有困難?四、這樣做對有些黨派、階級、團體是不是不利?
在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上,毛澤東針對這些問題作了解釋和說明。
毛澤東說:“就全國范圍來說,大陸上的軍事行動已經結束,土地改革已經基本完成,各界人民已經組織起來,因此,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規定,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已經成熟了。這是中國人民流血犧牲,為民主奮斗歷數十年之久才得到的偉大勝利。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更加發揚人民民主,加強國家建設和加強抗美援朝的斗爭。”
他特別強調:“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政府,仍將是全國各民族、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統一戰線的政府,它是對全國人民都有利的。”
他還說:“我們的重點是照顧多數,同時照顧少數。凡是對人民國家的事業忠誠的,做了工作的,有相當成績的,對人民態度比較好的,各民族、各黨派、各階級的代表人物都有份。”
談到爭民主的問題,他說:“中國人民從清朝末年起,五六十年來就是爭這個民主。從中日甲午戰爭到辛亥革命這個期間是一個高潮。那個時候是向清朝政府要民主,以后是向北洋軍閥政府要民主,再以后就是向蔣介石國民黨政府要民主。”
關于現在辦選舉、制定憲法有沒有困難的問題,毛澤東說,困難總是會有的,但是比起我們已經做過的幾件事,如抗美援朝、土地改革、鎮壓反革命、三反五反、恢復經濟,困難都要少一些。經過我們努力,訓練好干部,安排好工作,是可以克服這些困難的,是可以把選舉工作搞好的。
關于制定憲法,毛澤東在11日那個座談會上就說過,困難是可以克服的,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在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后的幾天工夫,由十九個代表(每省一個人)就搞出了“臨時約法”。我們的共同綱領,經過大家討論,實際上搞起來,前后也不過一個月。
這次會議決定成立以毛澤東為主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
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后,政治協商會議是否繼續存在?它的性質是什么?它的任務是什么?這些問題,成為人們關注和議論的事情。
1954年12月19日,在全國政協二屆一次會議開幕前兩天,毛澤東召集黨內外幾十人參加的座談會,專門就這些問題作出說明。
毛澤東開門見山地說:“主要的問題是政協的性質問題,是國家機關還是人民團體?”
他明確指出:“政協的性質有別于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它也不是國家的行政機關。”
曾有人提出,政協全國委員會的職權要相等或大體相等于國家機關,才說明它是被重視的。毛澤東回答:“不能這樣看。如果把政協全國委員會也搞成國家機關,那就會一國二公,是不行的。要區別各有各的職權。”“政協是全國各民族、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國外華僑和其他愛國民主人士的統一戰線組織,是黨派性的”。
政協可以做些什么事情呢?毛澤東提出政協有五項任務。
第一項是協商國際問題。
第二項是商量候選人名單。
第三項是提意見。
第四項是協調各民族、各黨派、各人民團體和社會民主人士領導人員之間的關系。
第五項是學習馬列主義。
毛澤東說:“學習是自愿的,不能強制。對馬列主義有的人信得多,有的人信得少,比如有的政協常委他只愛國,不愿學習馬列主義,也沒有辦法。要提倡努力改造思想,三勤夾一懶。”
毛澤東在這次座談會上的講話內容,有一份陳毅傳達記錄稿。根據這份傳達記錄稿,毛澤東還談到下面一些內容:
“人民代表大會是權力機關,這并不妨礙我們成立政協進行政治協商。各黨派、各民族、各團體的領導人物一起來協商新中國的大事非常重要。人民代表大會已經包括了各方面,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代表性當然很大。但它不能包括所有的方面,所以政協仍有存在的必要,而不是多余的。”
“蔣介石也搞過參政會,但他的做法是把本來有事可做的機關搞成無事可做的機關,他不敢也不愿意要這些機關起作用,他要的是扼殺民主。我們的做法,則是把本來沒有多少事可做的機關搞成很有事可做的機關。”
談到第四項任務時,毛澤東說:“我們國家內部是團結的,這種團結還在增強著,但這不是說沒有矛盾了,在各種生活中還是有矛盾的。因此就需要提意見,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需要加以調整。”他說:“內部關系要經常調整,政協就要擔起這個任務。政協要把各方面的意見反映給我們,我們加以處理,所以政協大有事做。”有人擔心政協是否會變成說閑話的機關。毛澤東說:“只要不是惡意,講閑話也可以,這樣可以使我們知道社會上存在著這樣的意見。”
毛澤東最后說:“為了實現國家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一定要運用統一戰線的武器。我們自己要有主張,但一定要和人家協商,不要把自己孤立起來,要發揮各民主階級、各人民團體的作用。工農聯盟是我們國家的基礎,但還要懂得去運用在此基礎上的廣泛的與非勞動人民的聯盟——人民民主統一戰線。這樣,動員起來的力量就會更多了,瑞金時代是最純潔、最清一色了,但那時我們的事特別困難,結果是失敗了。所以真理不在乎清一色。”
毛澤東的這些意見,使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這個經過歷史考驗的統一戰線組織形式,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后,仍然長久地延續下來,發揮著重要作用,形成為一種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各界人士進行民主協商、參政議政的政治制度,成為我國的一種基本政治制度。
(二)毛澤東起草憲法
1953年12月,過渡時期總路線宣傳提綱審定工作剛一結束,他便立刻投入到憲法起草工作中來。
1953年12月24日,毛澤東帶著憲法起草小組的幾個成員陳伯達、胡喬木、田家英乘專列離開北京,于27日夜來到風景如畫的杭州,開始做一項為新中國法制建設奠定千秋基業的大事,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關于這部憲法的起草經過,毛澤東在一九五四年六月作過這樣的回顧:“憲法的起草,前后差不多七個月。最初第一個稿子是在去年十一、十二月間,那是陳伯達同志一個人寫的。第二稿,是在西湖兩個月,那是一個小組起草的。第三稿是在北京,就是中共中央提出的憲法草案初稿,到現在又修改了許多。每一稿本身都有許多修改。在西湖那一稿,就有七八次稿子。前后總算起來,恐怕有一二十個稿子了。大家盡了很多力量,全國有八千多人討論,提出了五千幾百條意見,采納了百把十條,最后到今天還依靠在座各位討論修改。總之是反復研究,不厭其詳。將來公布以后,還要征求全國人民的意見。憲法是采取征求廣大人民的意見這樣一個辦法起草的。這個憲法草案,大體上是適合我們國家的情況的。”
陳伯達起草的憲法草稿,沒有被采納。從1954年1月9日起,毛澤東領導的憲法起草小組又重新起草。
1月15日,毛澤東致電劉少奇等,通報憲法起草小組的工作計劃:“憲法小組的憲法起草工作已于一月九日開始,計劃如下:(一)爭取在一月三十一日完成憲法草案初稿,并隨將此項初稿送中央各同志閱看。(二)準備在二月上半月將初稿復議一次,請鄧小平、李維漢兩同志參加。然后提交政治局(及在京各中央委員)討論作初步通過。(三)三月初提交憲法起草委員會討論,在三月份內討論完畢并初步通過。(四)四月內再由憲法小組審議修正,再提政治局討論,再交憲法起草委員會通過。(五)五月一日由憲法起草委員會將憲法草案公布,交全國人民討論四個月,以便九月間根據人民意見作必要修正后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最后通過。”
毛澤東在電報里,還開列了一個關于中外各類憲法的書目,共十種,要中央政治局委員和在京的中央委員抽時間閱讀:“(一)一九三六年蘇聯憲法及斯大林報告(有單行本);(二)一九一八年蘇俄憲法(見政府辦公廳編憲法及選舉法資料匯編一);(三)羅馬尼亞、波蘭、德國、捷克等國憲法(見人民出版社《人民民主國家憲法匯編》,該書所輯各國憲法大同小異,羅、波取其較新,德、捷取其較詳并有特異之點,其余有時間亦可多看);(四)一九一三年天壇憲法草案,一九二三年曹錕憲法,一九四六年蔣介石憲法(見憲法選舉法資料匯編三,可代表內閣制、聯省自治制、總統獨裁制三型);(五)法國一九四六年憲法(見憲法選舉法資料匯編四,可代表較進步較完整的資產階級內閣制憲法)。”
“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毛主席看了一九一八年蘇俄憲法、一九三六年蘇聯憲法、東歐國家的憲法。一九一八年蘇俄憲法,把列寧寫的《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放在前面,作為第一篇。毛主席從中受到啟發,決定在憲法總綱的前面寫一段序言。”“序言”這個形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一個特點,一直保持到現在。
對于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毛澤東也作了比較研究。他對資產階級憲法和資產階級民主,采取歷史唯物主義的態度,不是一筆抹殺。他說:“講到憲法,資產階級是先行的。英國也好,法國也好,美國也好,資產階級都有過革命時期,憲法就是他們在那個時候開始搞起的。我們對資產階級民主不能一筆抹殺,說他們的憲法在歷史上沒有地位。但是,現在資產階級的憲法完全是不好的,是壞的,帝國主義國家的憲法尤其是欺騙和壓迫多數人的。我們的憲法是新的社會主義類型,不同于資產階級類型。我們的憲法,就是比他們革命時期的憲法也進步得多。我們優越于他們。”
在幾個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毛澤東比較看重一九四六年《法蘭西共和國憲法》,認為它代表了比較進步、比較完整的資產階級內閣制憲法。
對于中國從清朝末年以來的歷次憲法,他是這樣評論的:“從清末的‘十九信條’起,到民國元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到北洋軍閥政府的幾個憲法和憲法草案,到蔣介石反動政府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一直到蔣介石的偽憲法。這里面有積極的,也有消極的。比如民國元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在那個時期是一個比較好的東西;當然,是不完全的、有缺點的,是資產階級性的,但它帶有革命性、民主性。這個約法很簡單,據說起草時也很倉卒,從起草到通過只有一個月。其余的幾個憲法和憲法草案,整個說來都是反動的。”
毛澤東為起草憲法確定的根本指導方針是:“以事實為根據,不能憑空臆造”。
這部憲法要總結中國無產階級領導的人民民主革命的經驗,把人民革命的成果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同時,還要著重總結新中國成立以來在社會改革、政權建設、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方面的經驗,反映新中國成立以來在社會關系和階級關系上出現的重大變革,并且正在逐步地向社會主義社會過渡的事實。從這些事實出發,這部憲法只能體現人民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因而它是屬于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
關于憲法要不要有綱領性的內容,即將來要完成的任務,曾經有過不同的意見。后來毛澤東談起這個問題時說:“一般地說,法律是在事實之后,但在事實之前也有綱領性的。一九一八年蘇維埃俄羅斯憲法就有綱領性的。后頭一九三六年斯大林說,憲法只能承認事實,而不能搞綱領。那個時候,喬木稱贊斯大林,我就不贊成,我就贊成列寧。我們這個憲法有兩部分,就是綱領性的。國家機構那些部分是事實,有些東西是將來的,比如三大改造之類。”
3月初,毛澤東修改審定了《憲法草案初稿說明》,并署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初稿起草小組”的下款。這是一篇重要文獻,比較集中地反映了毛澤東和他領導的小組起草憲法的指導思想。共分五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憲法草案從法律上保證實施過渡時期的總路線。《說明》寫道:“憲法的基本任務,就是要從國家的制度、國家的權力和人民的權利等方面作出正確的適合歷史需要的規定,使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的完成獲有法律上的保證。憲法草案的主要努力,首先用在這個目的上。”憲法草案分析了我國現存的各種生產資料所有制,并且分別規定了國家同這些所有制的關系。作出這些規定,就使我國的憲法“區別于一切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以及我國自清末以來的歷次憲法。這些憲法都不敢涉及社會制度方面,而其實憲法的基本任務總是維護某種社會制度。這些規定與社會主義國家憲法基本上相同,但也有一個重要的差別,就是我國還處在過渡時期,資本主義所有制還有一定的合法性。憲法草案不限于描寫已經完成的東西,也描寫了沒有完成但已開始實施的東西。從這一點上說,憲法草案有某種程度的綱領性;但是在整個憲法草案中,沒有任何現在還沒有開始實施的東西。因此它仍然是憲法,而不是理想的描寫”。
第二個問題是:憲法草案從法律上保證發展國家的民主化。《說明》指出:“國家的社會主義化從根本上保證國家的民主化。同時國家的社會主義化也要求國家的進一步民主化。憲法草案關于國家機構和人民權利的各項規定從法律上保障了國家民主化的發展。”“草案規定,我國實施自下而上的代表大會制。人民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政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國務院作為國家管理機關,同時選出自己的執行委員會(即常務委員會。——引者注)作為國家政權機關的日常工作機關。國務院不但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而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也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這種既徹底民主而又不互相掣肘的制度,是任何資本主義國家所沒有和不能有的。這種制度反映我國廣大人民的政治上的統一。”《說明》特別講到國家主席問題,是這樣寫的:“草案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制度,也與資本主義國家的和我國歷史上的總統制完全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全國人民團結一致的象征。他既不是立法的也不是行政的首腦,并不具有特殊的個人權力,但是依靠他的地位和威信,他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和國務院提出建議,或召集最高國務會議,因而向國家作出他的貢獻。”
為什么要設國家主席?毛澤東作過這樣的解釋:“為保證國家安全起見,設了個主席。我們中國是一個大國,疊床架屋地設個主席,目的是為著使國家更加安全。有議長,有總理,又有個主席,就更安全些,不至于三個地方同時都出毛病。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出了毛病,那毫無辦法,只好等四年再說。設國家主席,在國務院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之間有個緩沖作用。”國家機構設國家主席,這同黨中央領導班子分一線、二線和當時正在醞釀的黨內設副主席和總書記,是出于同樣的考慮。這是毛澤東為保證黨和國家的安全而對領導體制提出的重要建議。毛澤東還提出設國家副主席的問題。他在憲法草案的最初稿上批示:“設副主席一人,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主席代理之。”后來,他又在草案四讀稿上批示:“副主席受委托得代行主席部分職權,此點必須加入。”這些內容都寫入了憲法。他說:“資本主義國家的總統可以解散國會,我們的主席不能解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反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倒可以罷免主席。國家主席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來的,并服從于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國家主席這一條,是毛澤東提出并再三堅持的。
關于草案對人民的政治、經濟、文化權利的各種保證,《說明》認為,“這些保證都是我國政府過去幾年所已經開始實現的;但是我國還處在過渡時期,所以草案對這些保證的規定都說明是在逐步擴充中”。這一點,毛澤東后來也作過解釋,他說:我們的憲法是過渡時期的憲法。我國的各種辦法,大部分是過渡性質的。人民的權利,如勞動權、受教育權等等,是逐步保證,不能一下子保證。憲法草案關于國家民主化的規定,體現了從中國實際情況出發的原則,體現了國家民主化的過程性。
第三個問題是:憲法草案從法律上加強各民族的團結。中國是一個由五十多個民族組成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在中國境內各民族逐步匯合成為偉大的中華民族,在經濟上、文化上、政治上都有著密切的聯系。《說明》指出:“草案在序言和總綱中確定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民族享有自由平等的地位,結成友愛互助的大家庭,反對大民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禁止民族間的歧視和壓迫,禁止分裂各民族團結的行為。這是我國民族關系的基本原則。”關于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區域大小分別建立各種民族自治機關,這在《共同綱領》中已經作了原則規定。而憲法草案對于民族自治區域作了專門的詳細的規定。按照這些規定,各種不同級別的民族自治區的自治機關,一方面是我國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的一部分,和普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一樣,受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另一方面,卻享有普通國家行政地方機關所沒有的特殊權利。憲法草案對民族區域自治和各少數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建設,都比《共同綱領》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第四個問題是:憲法草案是《共同綱領》的發展。《說明》指出:一九四九年《共同綱領》起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憲法的作用。《共同綱領》在過去幾年的歷史實踐中證明是完全正確的。但是,它的一部分內容帶有濃厚的時間性,已經完全實現,例如土地改革、鎮壓反革命,而不需要繼續規定了;一部分內容則在新的形勢下需要以新的規定代替舊的規定;一部分原有的規定過于簡單,在憲法上需要作出比較詳細的具體的規定;另有一部分原有的規定,在憲法上則需要加以簡化或省略。“憲法草案在起草的時候充分利用了《共同綱領》,所以草案的序言說,憲法是以《共同綱領》為基礎,而在內容上有新的發展。”“憲法草案保留了《共同綱領》中關于我國國家性質、人民民主制度、人民權利、民族政策各方面的各種基本原則,而作了充分詳細的規定。《共同綱領》中的經濟政策的原則,一部分仍然有效,一部分已經過時,憲法草案拋棄了那些已經過時的原則而作了新的規定,這中間最重要的就是關于實行過渡時期總路線的各項規定。”
第五個問題是:關于憲法草案在結構和文字上的特點。《說明》指出:憲法草案的結構和文字力求簡明。草案只分四章,凡是可以在這四章中規定的,都不另設專章。關于憲法的總任務(也就是過渡時期的總任務)、憲法產生的基本背景和實施憲法總任務的條件,都寫在草案的序言里。憲法草案的條文不足一百條,字數連序言不足一萬字。這在各國憲法中要算是比較短的一個。這樣簡要,不但由于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凡是可以由普通法律規定的東西一般無需列入憲法。而且由于第一,我國既然處在過渡時期,憲法的許多規定必須具有充分的靈活性,以免在實際生活的迅速發展中變得不適用和成為障礙;第二,我國人民對于實施憲法還缺少必要的經驗,政治生活中的許多細節,還需要在實踐中逐步得到結論,不可能也不應當過早地作詳細的規定;第三,人民對于憲法既然還缺少經驗,憲法愈繁雜人民也就愈難了解。《說明》又指出:“憲法是必須在全國人民中間普遍宣傳和普遍遵守的,因此條文固然要盡量簡單,文字尤其要盡量通俗。從這個觀點出發,憲法草案的文字完全用白話寫成,凡是可以避免的難懂的字眼,一律加以避免。”
6月11日下午,憲法起草委員會舉行第七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了憲法草案(修正稿),準備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并公布。
毛澤東主持這次會議并講話。他說:“憲法起草委員會已經開了六次會議,今天是第七次會議,也可以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開會前的最后一次會議。憲法起草委員會應當把它所做的工作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報告,并把這個憲法草案(修正稿)作為草案批準公布,在全國人民中間進行討論,收集意見。那時,起草委員會還要做工作。憲法草案公布以后,估計意見不會很多,但是盡管意見不多,總還會有些意見。在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做報告以前,憲法起草委員會還要開會,同時要準備一個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報告。因為憲法草案是起草委員會起草的,收集了意見以后,還要再修改。修改成了最后稿,還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做報告。至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這個報告進行討論,那就是它的事了。”
6月14日,毛澤東主持召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一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毛澤東作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講話。
毛澤東開頭第一句話就是:“這個憲法草案,看樣子是得人心的。”接著他說:“經過討論,證實了憲法草案初稿的基本條文、基本原則,是大家贊成的。草案初稿中一切正確的東西,都保留下來了。少數領導人的意見,得到幾千人的贊成,可見是有道理的,是合用的,是可以實行的。這樣,我們就有信心了。”同時,在討論中還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見,被采用了。“如果沒有這些意見,憲法草案初稿雖然基本上正確,但還是不完全的,有缺點的,不周密的。現在的草案也許還有缺點,還不完全,這要征求全國人民的意見了。但是在今天看來,這個草案是比較完全的,這是采納了合理的意見的結果。”
毛澤東認為,這次起草憲法草案的一個成功經驗,是采取了領導機關的意見和廣大群眾的意見相結合的方法。今后,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這個方法。
他說:“這個憲法草案所以得到大家擁護,大家所以說它好,就是因為有這兩條:一條是正確地恰當地總結了經驗,一條是正確地恰當地結合了原則性和靈活性。如果不是這樣,我看大家就不會贊成,不會說它好。”
在講到憲法的意義時,他說:“一個團體要有一個章程,一個國家也要有一個章程,憲法就是一個總章程,是根本大法。用憲法這樣一個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原則固定下來,使全國人民有一條清楚的軌道,使全國人民感到有一條清楚的明確的和正確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國人民的積極性。”
在談到中國的奮斗目標時,毛澤東說:“我們的總目標,是為建設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奮斗。我們是一個六億人口的大國,要實現社會主義工業化,要實現農業的社會主義化、機械化,要建成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究竟需要多少時間?現在不講死,大概是三個五年計劃,即十五年左右,可以打下一個基礎。到那時,是不是就很偉大了呢?不一定。我看,我們要建成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大概經過五十年即十個五年計劃,就差不多了,就像個樣子了,就同現在大不一樣了。”
在講話的最后,毛澤東解釋了一個問題。他說:“有人說,憲法草案中刪掉個別條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別謙虛。不能這樣解釋。這不是謙虛,而是因為那樣寫不適當,不合理,不科學。在我們這樣的人民民主國家里,不應當寫那樣不適當的條文。不是本來應當寫而因為謙虛才不寫。科學沒有什么謙虛不謙虛的問題。搞憲法是搞科學。”
八月四日,中共中央華南分局給中央一個電報,說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有代表提出提案,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毛澤東主席最高榮譽勛章。中共中央秘書長鄧小平接到這份電報,立即送毛澤東。八月六日,毛澤東在這份電報上批示:“請即復不要通過此項提案。”在全民討論中,還有人提議把這部憲法命名為“毛澤東憲法”,也被毛澤東拒絕了。
經過全國性大討論,憲法草案又作了一些重要修改。
9月14日,毛澤東主持召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臨時會議,對第二天即將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的憲法草案,作最后的審議。毛澤東首先講話,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兩項修改意見作了說明。
第一條意見是,將序言中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后面加上“第一次會議”,將“莊嚴地通過我國的第一個憲法”改為“莊嚴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毛澤東說,這些修改都是屬于文字性的,但不改不行。過去中國的憲法有九個,說這個憲法是‘我國的第一個憲法’,不妥。說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則名副其實。這是屬于文字性質的修改,但又是重要的修改,不改就不那么妥。
另一條意見是總綱中“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的自由。”西藏的代表提出,這樣寫法不妥,說“改革宗教”還可以,說“改革宗教信仰的自由”,似乎是不要宗教了。語言學家也認為,“改革信仰”在文字上說不通。
毛澤東說,這些意見是有道理的。西藏人民信仰宗教,信得厲害,有風吹草動,他們就怕得很。這一句改一改好不好?免得誤會,免得重復,也免得文字不通。這一條完全是抄《共同綱領》的,可見《共同綱領》也有錯誤。最后,根據毛澤東的建議,把“和宗教信仰”五個字刪去,改為“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會議一致通過了這兩處修改。
表決之后,毛澤東說:“這是一個比較完整的憲法了。最先是中共中央起草,然后是北京五百多高級干部討論,全國八千多人討論,然后是三個月的全國人民討論,這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一千多人又討論。憲法的起草算是慎重的,每一條、每一字都是認真搞了的,但也不必講是毫無缺點,天衣無縫。這個憲法是適合我們目前的實際情況的。它堅持了原則性,但是又有靈活性。”“憲法不是天衣無縫,總是會有缺點的。‘天衣無縫’,書上這樣說過,但天衣我沒有看見過,也沒有從天上取下來看過。我看到的衣服都是有縫的,比如我穿的這件衣服就是有縫的。憲法,以及別的法律,都是會有缺點的,什么時候發現就及時修改。反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年一次,隨時可以修改。”
(三)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54年9月15日下午3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中南海懷仁堂隆重開幕。
在到會的一千一百四十一位代表的熱烈的掌聲中,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宣布大會開幕。
毛澤東在開幕詞中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負有重大的任務。
這次會議的任務是:
制定憲法;
制定幾個重要的法律;
通過政府工作報告;
選舉新的國家領導工作人員。
我們這次會議具有偉大的歷史意義。這次會議是標志著我國人民從一九四九年建國以來的新勝利和新發展的里程碑,這次會議所制定的憲法將大大地促進我國的社會主義事業。
我們的總任務是:團結全國人民,爭取一切國際朋友的支援,為了建設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奮斗,為了保衛國際和平和發展人類進步事業而奮斗。”
他在開幕詞里宣布:“準備在幾個五年計劃之內,將我們現在這樣一個經濟上文化上落后的國家,建設成為一個工業化的具有高度現代文化程度的偉大的國家。”
在全體代表熱烈的掌聲中,毛澤東用一些格言式的警句,結束了他簡短的開幕詞:
“我們的事業是正義的。正義的事業是任何敵人也攻不破的。(熱烈鼓掌)
領導我們事業的核心力量是中國共產黨。(熱烈鼓掌)
指導我們思想的理論基礎是馬克思列寧主義。(熱烈鼓掌)
我們有充分的信心,克服一切艱難困苦,將我國建設成為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共和國。(熱烈鼓掌)
我們正在前進。
我們正在做我們的前人從來沒有做過的極其光榮偉大的事業。
我們的目的一定要達到。(鼓掌)
我們的目的一定能夠達到。(鼓掌)
全中國六萬萬人團結起來,為我們的共同事業而努力奮斗!(熱烈鼓掌)
我們偉大的祖國萬歲!
毛澤東的開幕詞,是一篇充滿激情與自信的政治宣言,表達了中華民族為建設一個強大的社會主義中國而奮斗的堅定意志。它是新中國蒸蒸日上、人民群眾情緒高昂這一歷史真實的反映;同時它又極大地激勵著千百萬群眾為達到自己的目的而奮勇前進。
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在9月27日的全體會議上,毛澤東當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朱德當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劉少奇當選為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宋慶齡等十三人當選為副委員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周恩來為國務院總理。
9月28日下午3時50分,毛澤東在閉幕會上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已經順利地完成了自己的任務。”在莊嚴的國歌聲中,會議勝利結束。
中國各族人民經過長期的艱難的斗爭,終于有了一部代表自己利益的、體現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的憲法。毛澤東親自領導和主持制定的這部憲法是對馬克思列寧主義國家學說的創造性貢獻。這部憲法的頒布,標志著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有了一個重要的良好開端。這部憲法的實行,證明它是適合中國國情的。從五十年代到六十年代初對這部憲法的執行是比較好的。
(四)1975年憲法
1975年,根據新的革命實踐經驗,在毛澤東的主持下曾經對憲法作過一次修改。修改的主要內容是:
1.記載了我國人民英勇奮斗的光輝歷史。“中國共產黨是全中國人民的領導核心”,“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是我國指導思想的理論基礎”,就是我國人民從一百多年來的歷史經驗中得出的結論。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又規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由于不設國家主席,對1954年憲法關于國家機構的規定,作了相應的修改。
2.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工農兵代表為主體。又規定了無產階級專政的對象和政策。規定了農村人民公社和實行革命三結合的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
3.修改規定了國家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又規定了公民的各項民主權利,其中特別規定了各兄弟民族和婦女的權利。修改還規定了人民群眾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同時,第二十八條增加了公民有罷工自由的內容。
4.一九五四年憲法提出的生產資料所有制方面的社會主義改造任務,已經基本完成。修改充分肯定了我國人民取得的這一偉大勝利,規定我國現階段主要有兩種所有制,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和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修改對于非農業的個體勞動者,對于人民公社社員可以經營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業,也作了規定。修改重申了鼓足干勁、力爭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設社會主義的總路線,規定了一系列方針政策,以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
5.修改將“中國永遠不做超級大國”寫上了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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