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的宗教之維
——基督教二元論對西方憲政傳統的啟示
題記:選擇從這個角度來寫我的論文實在有點老虎吃天的感覺。第一是言己野心不小,第二則是在資料的收集﹑整理﹑合并﹑歸納﹑提煉的過程中的的確確體會到一種無處下口無法上手的無力感。畢竟,對于那段古奧遙遠的歐洲中世紀歷史背景,我所知不過皮毛。但皮毛知識,正好做皮毛文章,我還沒狂妄到以為一個初窺門徑的大一新生可以憑區區千把字就說清楚這樣宏大的命題,我只希望能把自己的理解說清楚,說清楚究竟這是什么樣的啟示,以及這啟示可以給像中國這樣缺乏教會君權二元制衡的本土淵源的法治后進國帶來怎樣的啟示,這就夠了。
這篇論文主要分作如下五個部分。一,何謂憲政;二,何謂基督教二元論;三,三次教皇(或主教)與皇帝(或國王)的正面沖突;四,沖突過后的實際憲政格局;五,總結感想。
一,何為憲政
如依上學期憲法考試所給之標準答案,憲政就是“依憲法運行的政治和政府”,到這兒就是滿分了。可要是以此作為對小標題的解說,實在不夠引出教會一千年前與王權艱苦作斗爭的動機,因為,憲法算什么,列寧說它就是寫滿權利的紙,誰會為一張吹彈得破的紙向強大的國家機器宣戰?
我以為,憲法也好,憲政也好,本身都只是云端上跳舞的天使,再美麗的節拍和步伐,也是凡人死后才有可能目睹的遠景。真正為古今中外無數法學家夙興夜寐得之后快的應該是在這張紙上許給我們的具體承諾。這些承諾從來不是白送的,不是歷史自然演進到某個高級階段然后水到渠成的,而是爭取而來,并且到手的往往是打了折扣的,或者有得有失,這就是先斗爭,然后妥協,最后拿到一個差強人意的承諾。
在這些不大兩廂情愿的承諾里,百年來已根深蒂固地植入民主國家公民信仰的無非是“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司法審判獨立不受干預”﹑“依法治國”等。而上升到政府運行的層面,則無非是關于各種權力之間如何有序配置,如何相互制衡的設計,關于這種設計,最著名的大概要數法國人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說,在他之前還有英人洛克的分權說。近代中國的了不起的政治家孫中山先生還在三權之上添磚加瓦,提出了五權憲制的構想。美國的一個律師麥基文更是刪繁就簡,認為憲政就是政府權力與法院審判權的平衡,更接近我主題的是美國人弗雷德利希的說法:“必須指明,(憲政)它根植于西方基督教的信仰體系及其表述世俗秩序意義的政治思想中”。
羅列這許多,說憲政就是權利的承諾,就是權力的分立,我的目標就是直指它們的雛形:教會向君王索要各種權利和權力以及因分權不均導致的教皇革命繼而形成二權分立的中世紀政治結構。
二,何謂基督教二元論
修道院里的僧侶們為什么放著好好的經不念跑出來革國王皇帝們的命﹑爭奪各種政治資源?他們不是已經是“俗世里的死者”了么,怎么凡心大動呢?中國的儒教不是世道越亂越沉默么?東西方的區別在此就體現得十分明顯了。伯爾曼說:“基督法的第一條原則,即公民不服從原則:‘與基督教信仰沖突的法律在良心上沒有拘束力’”。這就是說,惡法非法,與信仰相悖的法律不是法律,無需遵守。一個真正的基督徒絕不會踐踏法律,因為耶穌說“吾即法律,所以它應被珍視”,可想而知,見法律如見耶穌本人,誰敢不從?所以不服從原則聰明就聰明在它釜底抽薪,你根本就不是法律,我違反的不是法律。欲使其滅亡,先把它斗臭,這是各國變法屢試不爽的招數。由此看到,真正被無條件服從的是宗教的信仰。
宗教的信仰帶來的好處就是那個高高在上獨一無二的上帝是萬物的來源,他是萬能的,但因為在凡間你看不到他,至少是看不到他的真身,所以他大概是個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因此他需要有代理人替他為他想為之事,也就是說,代理人的行為所表示的意志不是自己的意志,而是上帝的意志。這占多大便宜!從技術上說,誰代理了上帝,誰就可以為所欲為了。
由教會來做這個代理人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但在萬能的代理人的意志面前,哪有更天經地義的事?這是倒果為因,不能說因為你天經地義所以你能出任這個可以從此一切天經地義的職位,沒這好事!于是,手握兵權﹑土地﹑金錢的世俗政府宣稱自己才是“基督的代理人”,而教會只是“圣彼得的代理人”,這不啻是霄壤之別。也毫無疑問是動搖到教會的神圣性質的基礎的。我想像中的君主們舉杯嘲笑道:“你教會憑什么覺得自己天經地義,就憑你虔誠,就憑你那點神學知識懂得多?我們也是信徒啊。”好像從未有過正規法學教育背景的人忝列法官之職后不解地問:誰干嘛總針對我們呢?背法條,判案子要什么專業知識啊?
二元論就是在這樣一種代理權的危機之下被作為強有力的理論武器提出來的。它的思想淵源比危機的出現要早的多,所謂“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所謂“宮殿屬于皇帝,教會屬于教士”,都粗略表達了一種井水不犯河水的意思,但從這里我們好像還不能讀出一種權力上的分立意義,兩句話好像更多表達的是關于物權的歸屬。真正把這種理論演繹到爐火純青的是教皇基拉西烏斯一世的“兩劍說”和圣奧古斯丁的“上帝之城”說。前者在一封寫給皇帝阿納思泰西厄斯的信中說:“尊敬的皇帝陛下,這個世界主要是用兩把劍來統治的的,這就是教士的神權和王室的王權﹒﹒﹒﹒﹒如果主教自己以極大的熱忱承認皇位是通過神的安排而授予你的,并在有關公共秩序的領域服從你的法律﹒﹒﹒﹒﹒那么,我問你,你應該服從那些負責管理神圣而玄奧的事物的人嗎?”。圣奧古斯丁則認為,地上和天上各有一個世界,即人類之城和上帝之城,人類之城由世俗君王統治,是政治權力和政治服從的領域,上帝之城由天使設立,其統治源于上帝的法律,即超驗的正義,它是幸福安詳所在。人類在地上之城永遠得不到真正的解脫,唯一進入上帝之城,才是終極的追求。一個天上,一個地上,精神與物質,靈魂與肉體,永恒與短暫,光榮無疑始終屬于前者。當在二者的權威之間發生了不可調和的沖突而一個上帝的選民被迫面臨著非此即彼的抉擇時,他為了永恒的靈魂幸福自然是不難選擇站在上帝一邊的。很顯然教會聲稱自己是通往上帝之城的必由之路。
二元論的觀念結合了“公民不服從”的信仰深深地植根在每一個上帝選民的血脈之中,這是教會樂于見到的,因為這種觀念信仰,就是他們的力量。
三,教皇(主教)與皇帝(國王)的正面沖突
二元論的權威為教會樹立的權力界域屢屢受到世俗國王們的蠶食,其中授職權和世俗管轄權是寸土不讓的戰略要地,也是幾次正面沖突爆發的導火索。比較著名的三次分別是1075年格里高利七世對亨利四世,1170年亨利二世拭貝克特大主教,1208年英諾森三世對失地王約翰。
格里高利七世是第一個由紅衣主教們選出的教皇,過去作為擁護尼古拉二世的教皇黨是克呂尼改革的堅定支持者。這是雄心壯志的男人,他立志要維護教會的獨立和和維持教會的權力。1075年,他頒布了27條教皇敕令,其中第三條和第四條分別提到了教皇對世俗管轄權和授職權的絕對壟斷。這顯然觸怒了把授職權視作自己囊中之物的神圣羅馬帝國的皇帝亨利四世,他果斷做出反應,在一封無禮傲慢的信中向教皇喊話勒令下臺。在回復中格里高利將亨利逐出教門并宣布廢黜他。逐出教門是致命的打擊,王權因此失去了神授的權威及合法基礎,再加上亨利的封臣們紛紛倒戈,宣布不愿再受皇帝的節制。亨利的日子一下艱難起來,他的權杖眼看就要易主。這下他只好屈服,為示悔罪之深,他特意穿了一件粗布的袍子,赤腳來到教皇棲身的小城卡薩諾,赤腳在嚴寒中守候了三天,終于取得了教皇的憐憫和原諒,為他恢復了教籍。
100年后,本是密友的英國國王亨利二世同貝克特大主教又為了同樣的事由展開了斗爭,1170年,強行頒布了限制教權的《克拉倫登憲章》的國王下令殺死了大主教,震驚了整個基督教世界。又一次類似的結局,作為對罪行的滌贖,國王裸足步行到坎特伯雷郡并公開放棄了憲章中那些“侵犯性”的條款。在這些條款中,司法的管轄權包括土地歸屬裁判權﹑上訴權﹑授職爭議仲裁權,教士的人身自由權,皆被王室法院包攬。
1208年,大憲章前溯七年,倒霉的失地王約翰這次惹怒了教會史上的一個雄主英諾森三世,當年格里高利七世所夢寐以求的抱負大多在他手上變成現實,他也是后來極富傳奇色彩的德意志皇帝“紅胡子”腓特烈年少時的監護人。可想而知,可憐人約翰被整治得很慘,最后不得不以把英格蘭獻給教皇然后作為封地收回來并宣誓效忠且每年向羅馬納貢收場。
四,后續的憲政格局
伯爾曼在《法律與革命》中總結道:“精神之劍第一次被體現在一門法律體系和一門法律科學中,這就是12世紀和13世紀晚近由格拉提安予以系統化和合理化的偉大的法律家教皇們的教會法。教皇也發展了使這種法律體系運作所需要的設施和官僚機構:一個專門的司法機構﹑一個財政署﹑一個文秘署。這是第一個西方近代的政府和法律體系。最終,歷代世俗政治體都效法了這種制度”。
帕爾默的《現代世界史》也評論說:“在以后的年代,教皇與國王經常爭吵,教士們往往為爭奪世俗權力而斗爭,而政府則企圖規定人們必須信仰什么,愛什么,祈求什么。但從整個歐洲歷史來說,雙方都未曾徹底取勝,而且在精神與世俗方面彼此間的截然差別之中,還存在著西方自由的許多胚芽。與此同時,那種關于任何統治者﹑任何機構的權力都不能大到超越道義批判的觀念,引導西方走向一種生氣勃勃﹑向前邁進的生活方式”。
五,中國如何借鑒
中國從來不曾產生真正的教會,所謂的道教只是一群渴望長生不老聚在一起煉丹的玄士的集合;而影響極大的儒教又不曾擁有一個類似于上帝一般的超凡領袖,并且似乎過于寬容了一點;而佛教,似乎又是離世俗太遠。三教一致的不足就是他們無法建立起一個強大的因為信仰而維系在一起的共同體,這個共同體的影響力要強大到可以覆蓋每一寸陽光可以照射到的角落,它的一言一行要能夠左右這個國家的政治決策。但在中國,這種空想的共同體沒有生發的土壤,也沒有任何被澆灌的可能。既然如此,談何借鑒?!
說老實話,沿著這條進路我毫無頭緒,靠宗教是不切實際的。但我以為,宗教不行不代表法律不行,在上述的大事件中,我們看到關于司法的管轄權的爭執往往是沖突的核心,而之后西方漸漸步入憲政也是靠它建立起一套完備﹑統一﹑發展的法律體系,羅馬法與教會法也有幾多融合。這其中,所謂的法律人集團可謂功不可沒。我的意思是,若在中國建立憲政,當初教士們的地位和作用完全應由法律人來取代,如果說他們有耶穌,有圣經,這是無可取代的信仰,那么正如伯爾曼所說:“法律應當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上帝是教士的法律,然則法律就是法律人的上帝。
今天我們看到這個國家的法典文本逐漸完整,立法水平也被國外學者視作上乘。但顯然還離法治國﹑憲政國有較大的距離。當我們看到種種個案判決的不公,受辱的公民用生命表達不服從;司法的權威被一次次把攥在強權或是金錢的手中被玩弄,以致越來越大的對立階層之間的緊張情緒造成了社會的分裂時,該不該有人站出來大喝一聲:住手!?而這吶喊者,除了法律人,還有誰能更有擔當的義務?而兼備這種吶喊的勇氣和這種擔當的能力的,老實不客氣地說,在先一輩的法律人當中,就我所見,所知,實在寥寥。
我不知道這樣的想法是否是年少的輕狂,不知道今日沉默的大多數法學家曾幾何時是不是也做過同樣意氣風發的夢。如果這是歷史必然的循環,我希望它停留在下一站,我也很想知道那些夢遠了的人們因何終止了夢想的狂湍,如果有答案說漩渦就在那里,我會繞開。
幸運的是我也看到不少值得敬佩的法律人,更幸運的是我還看到有些從未學過法律的人們的不輸我輩的公民意識。
不多說了,已經跑題了,已經很晚了。
霍姆斯大法官說:“他靈魂的欲望就是他命運的先知。”我深信。
參考書目:伯爾曼《法律與革命》
《法律與宗教》
帕爾默《現代世界史》
貢布里希《寫個大家的簡明世界史》
麥基文《中世紀憲政主義》
弗雷德里希《超驗正義—憲政的宗教之維》
張君勱《憲政之道》
何勤華編《外國法制史》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