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鋒
本是一則普通的社會治安類信息,在《新京報》的一番描述之后卻變了味道。
7月1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從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河北南皮縣農民龐茂升涉嫌搶劫和敲詐勒索一案。
根據檢察機關的指控,2005年12月26日晚,龐茂升在海淀區上地東里的一居民樓內持刀搶劫,在遭到反抗后,持尖刀猛扎被害人,將35歲的熊女士殘忍殺害。
而在此前,2004年12月15日,龐茂升在同一棟居民樓內,使用持刀威脅手段進入杜先生夫婦家中,搶走人民幣7萬余元。后又兩次寫恐嚇信向杜先生夫婦勒索12萬余元,未得逞。2005年12月30日,龐茂升向與熊女士、杜先生夫婦住同一單元的王女士寫恐嚇信勒索人民幣5萬元,沒得逞。
龐茂升還在2005年5月4日晚,在海淀區一停車場內持汽手槍將車主王某的帕薩特車窗玻璃打碎,并將一封恐嚇信放置車上,勒索3萬元人民幣,未得逞。此后,王某又采取恐嚇信形式敲詐天津市一家醫院12.1萬元,同樣沒得逞。
就是這樣一個關于搶劫慣犯的社會治安類新聞,在《新京報》7月15日的報導中卻被突出了另外的主題——“仇富”:“‘看到關于寶馬車撞人的報道后,我覺得有錢人太張狂。’懷著這種仇富心態,龐茂升就開始選擇他認定的有錢人進行搶劫和敲詐。”
此后,網絡媒體紛紛轉載《新京報》這篇被異化的煽情報導,標題卻紛紛采用了諸如:“男子出于仇富心態搶劫殺富家女子”、“一農民看不慣有錢人作案三次殺死一人”、“極端仇富河北青年在京敲詐搶劫“大款”受審”、“農民劫殺清華女教授,受審承認自己有仇富心理”……
身為一家社會性公共刊物,《新京報》理應本著對社會負責的態度,只能對社會現象作客觀報道,從事新聞播發報道尤其要杜絕煽情寫作,畢竟《新京報》不能把自己與那些在街頭販賣的追錢逐臭花邊小報相比。如果是為了抓住所謂的“眼球經濟”而肆意煽情,把社會公共責任遺忘在腦后,那索性不要用《新京報》這樣的名字,不如叫“新錢報”來得更準確。
作為新聞報道,尤其要特別遵從新聞人的第一準則——實事求是。一個“搶劫、綁架、敲詐、勒索三人,殺死一人,總計得款僅七萬”的案件,從案件自身看無論如何也是不能和窮人的“仇富”掛上鉤的。如果僅僅是從犯罪分子口中得到一個“看到關于寶馬車撞人的報道后,我覺得有錢人太張狂”的口信后,就如獲至寶、借題發揮、大加炒作、刻意煽情,那就不僅僅是煽情的問題了,而是在煽動。
以案件的受害者看,哪一個也夠不上身價過億的富豪資格,無一例外的是普通工薪階層,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平民百姓,如果按照《新京報》的理解,是不是這些普通百姓全都是《新京報》眼中的富豪呢,是不是所有對平民百姓的犯罪都要和所謂的“仇富”劃上等號?
從社會事實發生的大量犯罪現象來看,對富豪們實施的搶劫、綁架、敲詐、勒索類案件是十分稀少的,而這些犯罪行為的實施對象幾乎全部是集中在普通民眾身上,在南方一些城市幾乎每天都要發生數萬起,其中卻很少見到富豪們成為實施的目標。
在北京,信手拈來一份24日的報紙,在眾多有關社會治安的報道中隨意摘抄幾條:“張北和曲云童曾與1994年在北京搶劫汽車司機劉某,將車開回家后變賣,把司機尸體扔入松花江;2004年麻醉農大教授牛某后實施綁架,后將其毀尸滅跡;2004年搶劫北京某保險公司業務員祝某后毀尸滅跡;2004年搶劫北京某公司人員王某后將尸體鉸碎焚燒;先后兩次搶劫政協委員俞某和其隨行,因被發現所持為假槍,在用刀刺傷其隨行者后逃遁”,“北京年近花甲的魯女士晨練回家,在陶然亭護城河邊發現兩小偷欲對自己盜竊,在制止小偷后被小偷合力推下護城河,旁邊經過的田老先生因對魯女士施救,也被小偷推下河,將老人頭按在水中溺絕身亡”……
中華大地上每天發生的惡性治安、刑事類案件多如牛毛,有多少是和“仇富”有關的?又有多少是因為“仇富”才產生的犯罪呢?恐怕這是很值得商榷的。以一種可能并不存在的心理來解釋社會上犯罪多發的現象,把犯罪率高發曲解為貧富差距的產生,或把犯罪分子對人民群眾的暴行牽強附會的說成是“仇富”現象,是不是除了要刻意制造出一個并不存在的“仇富”心理以外,更多的說明《新京報》的媒體采編人員的陰暗心理在作祟,是否他們自己就抱著一種“惟恐天下不亂”的心態呢?
貧富差距的擴大是會引發社會矛盾,但其所引發的社會矛盾只會是階層之間、階級之間的矛盾,而不會是社會個體與個體之間的矛盾。社會的犯罪率高發是社會個體與個體之間的矛盾,其現象出現根本原因并非是“仇富”,而是“趨富”心理,是犯罪分子在追求富裕的過程中不擇手段,不顧及社會中其他成員的權利而危害公共利益的結果。
所以,分析中國社會犯罪現象的出現,決不存在所謂的“仇富”,而是“趨富”,是中國社會單純宣傳追求富裕,追求個人利益私有化、追求公眾利益私有化的結果,這才是問題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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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青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