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物權法草案的意見(三)
——公共物權似有實若無
物權法草案的起草者關于國有產權可以是毫無研究,這一部分全部照抄憲法,而且不全。上文所提出的第二十二條,表面看是遺漏,但有著十分明顯的傾向性,比如沒有了第九條的““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第十二條的“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合法”二字;相反的在物權法草案第一百三十八條的“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中的“拍賣”列入,都是違憲的。
也許起草者根本不注意第九條,或者說不理解“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對保護國家資源的重要意義和法律上的內容——我說這話是講事實,而不管不理解者是什么人。我是個工人,但是有時工人比法律專家懂法,因為我們經常接觸實際生活,實際生活就有一定的法則可循,法律實際上是把實際生活中的某些法則上升為國家意志;而法律專家的弱點是可能接觸實踐生活少,那點書本上的法律知識不接觸生活便會枯死。我在前面的《委員長的話要記在心上體現在物權法中》“舉個例說,私人開礦,怎么保證私人和國家的財產平等交換?”就是“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的實際問題。礦藏是不可再生的資源,但是被亂挖亂采,礦難頻頻發生;水流也是我國很不充足的資源,但是卻亂取和嚴重污染;森林、山嶺、草原荒化,風沙襲擊半個中國……都已經是越來越嚴重而必須緊迫解決的問題。但是,在物權法草案中,根本沒有關于充分發揮這些物的效用,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的規定,沒有關于私人合法使用國家的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的原則規定。這是一個嚴重的疏漏,表現出立法者保護公共財產意識的缺失。
也許起草者會辯解說,關于這些都已經有具體的法律。我們看到,物權法草案對私人的非物質財產,有第六十六條的“私人對依法取得的房屋、收入、生活用品等生活資料享有所有權”和第六十七條的“國家保護私人儲蓄、投資及其收益”等很多條規定,為什么對于國家、集體財產卻沒有任何規定。
國家的收入,單是稅收現在已經近四萬億,還有國有企業的利潤,更有搞不清楚的政府部門的名目繁多的收費,從收入來講,已是一筆胡涂帳,到處都有“小金庫”,按照物權法第一條應該有一個明確規定,但是,草案里沒有。法律專家對國有財產表現得十分的不關心,毫不考慮對這些產權要有個明晰規定,恐怕根本未曾想過這里面隱藏著各種各樣的侵權行為,既有對公權的侵犯,也有對私權的侵犯。
再看支出,從各方面反映出來的問題,一年大概有上萬億的國家收入被浪費掉在公車,招待,旅游,出國學習,形象工廠,樓堂館所,等等許多不應有的支出中。
作為主要是對財產的歸屬和利用關系進行調整的一部重要的法律規范,卻對國家收入歸屬和利用關系沒有任何進行調整的規定,再一次表現出立法者對公共產權意識的缺失。
我們知道,物權法主要起草者王利明教授曾經說過:“公有制作為一種所有制關系,必須經過物權法的調整使之成為一種財產權關系,從而明確產權歸屬,確定權利義務的內容,才能使公有制的優越性得到充分體現?!钡?,現在擺在我們面前的物權法草案完全沒有這種體現,無論較之民法通則還是憲法,都差遠了,不是具體了,而是模糊了,而且遺漏甚多,連重復立法都談不上。
王利明教授還說:“我認為,物權法應當規定復數所有權,確認和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理由是:首先,我國實行的是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所有制結構,我國憲法已對此加以了確認。既然憲法已對此進行了確認,物權法毫無疑問應當將憲法的規定具體化,對各種所有權形態作出具體的規定,從而維護社會基本經濟制度。而且,如果物權法不對公有財產加以規定,也難以體現出平等保護的原則?!薄捌浯?,西方國家物權法中的單一所有權是建立在私人財產所有權基礎上的,對國家所有權則是通過單行法來調整的,一般不在民典中加以規定。如果我國物權法也照搬這一模式,將物權法中的所有權限于私人財產權,而不包括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則完全與現實不相符合的。”
我認為,王利明教授真的能夠搞出一部適合中國經濟制度的物權法當然好,但是實踐證明,他的功力不夠,缺乏社會主義公有制理論知識;他沒有公共產權的意識,他的立場不對,不是以公有制為主體,而仍然是私法觀念。他把私有制的民法的“平等保護”原則引入進來,根本不符合中國實際,中國要搞物權法,在現階段,也應該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以憲法為根據,應該是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實現共同富裕。
我們看到,王利明教授起草的物權法,不僅沒有達到他所作的承諾,而是從憲法、民法通則和其他相關法律后退,在物權法草案中,沒有規定國有財產的主人是誰,也沒有講國有財產的主人如何支配、利用、保護他們的共同財產,這樣的物權法是沒有比有好,還不如西方國家那樣,就搞部建立在私人財產所有權基礎上的單一的物權法,而對國家所有權則是通過單行法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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