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前后,德國的勞資利益團體走上了合作的道路,通過《斯廷內斯-列金協議》,為戰后德國社會勾勒出一副和諧圖景。本文關注這種合作的產生歷史,從中對勞資利益團體的合作模式進行分析,探討其成敗的原因及其歷史意義。
關鍵詞:勞資利益團體 德國 《斯廷內斯-列金協議》 利益團體政治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前后,德國的勞資利益團體走上了合作的道路,通過1918年11月15日簽訂的《斯廷內斯-列金協議》,為戰后德國社會勾勒出一幅和諧圖景。本文要討論的是:這種合作產生于怎樣的歷史進程中?《斯廷內斯-列金協議》是如何達成的?這一合作模式對于戰后德國社會的發展又產生了怎樣的影響?[1]
本文首先探討勞資利益團體相互接近的歷史背景;其次詳細展開勞資談判的進程;最后分析這種合作模式對于戰后德國社會發展產生的雙重影響及其原因。
一、勞資利益團體相互接近的歷史背景
自19世紀初德國工業化起步以來,勞資對立與“勞工問題”一直成為社會矛盾的焦點。社會改良主義思想與俾斯麥時期的“國家社會主義”實踐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勞資沖突。與此相反,工會運動日益興盛,罷工游行此起彼伏。
然而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前后,這種勞資對立局面卻被“階級合作主義”所取代。這一變化的最大表現就是勞資利益團體相互接近以至簽訂《斯廷內斯-列金協議》。產生這一變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筆者將之概括為以下3點。
首先,勞資利益的組織化為團體合作提供了組織基礎。個別性的勞資合作并非沒有,但大規模的勞資妥協卻必須依靠組織的權威。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前夕,勞資雙方恰好都完成了組織化的演進使命,各自形成了主要的利益團體代表。
工人方面,社會主義的自由工會影響最大。1914年底,自由工會的會員人數達到1502811人,基督教工會和自由主義的希爾斯-敦克爾工會只有218197人與77749人;到1918年底,3個工會的會員人數分別增加到2866012人、538559人和113792人[2]。而在自由工會內部,集權化與官僚化的發展趨勢讓主席卡爾·列金(Carl Legien)牢牢掌控輿論與實踐的主要導向,其個人傾向因而也極其容易地成為自由工會所屬協會不得不遵守的“組織意識”[3]。
企業主方面,德國企業主協會聯合會(VDA)在1913年4月4日成立,這是由當時最大的兩個資方利益團體——代表重工業、紡織業與機械業利益的德國工業家中央聯合會(ZDI)與代表加工工業利益的工業家聯盟(BDI)——聯合組成的[4]。到1919年10月,德國企業主協會聯合會包括了127個協會、481個下級組織。同工會組織相比,德國企業主協會聯合會的組織約束力并不大。不過其中的主要參與者鋼鐵家胡戈·斯廷內斯(Hugo Stinnes)卻聲望大增,成為德國工業家的領袖,他的勞資關系觀十分自然地影響到企業主利益團體的共同立場[5]。
勞資利益的組織化發展促使團體利益開始高于個體利益,團體中領袖人物的個體意志開始掌控整體意志。這一趨勢有利于排除勞資相互接近的種種障礙,從而為雙方達成書面協議提供了組織保障。
其次,戰爭為勞資利益團體的相互接近提供了實踐契機。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讓自由工會開始放棄階級斗爭的傳統策略,也迫使企業主團體在社會政策領域中做出更大讓步。
工會的戰爭政策竭力維護“城堡和平”,力圖以此獲得政府與企業主的認同。1914年8月2日,自由工會執委會強調,應該將“工會組織同國家與民族共同體的名譽在民族的生存斗爭中結合起來”,工會執委魯道夫·維塞爾(Rudolf Wissell)甚至認為“在戰爭結束后,所有的工會斗爭都是無意義的,無目的的”[6]。同日發行的《告工會會員書》強調,由于戰爭,“失業、危機與物質匱乏將很快到來”,因而,所有工會會員都要“繼續信任他們的組織,以保證工會的行動能在這種緊急時刻施行”。不僅如此,“這種責任也只有當每一個人象以前那樣繼續自己的勞動,通過分攤責任才能實現”[7]。在受到斯巴達克團責難后,《通訊報》編輯威廉·杰森(Wilhelm Jansson)反駁說,這一政策是符合工人階級利益的,因為“德國資本家的崩潰就是德國工人階級的崩潰”,而只有德國的勝利,“才能為社會改革的推進創造條件”;所以,這場戰爭就是為了“德國的政治、經濟與文化的生存”,以及“德意志人的利益”,工會必須要支持戰爭,“這對于解放德國工人階級絕對重要”[8]。列金將工會中出現的反戰宣言一律斥責為“系統的、有組織的反對行動”,是對“工人階級統一性的進攻”[9]。1917年4月大罷工發生后,工會更明確地表明自己的立場:
“德國不是俄國。勞動共同體中的革命者與斯巴達克團只會威脅德國的工人運動,特別是我們的工會組織與國家的保衛能力。至今為止,我們成功地維持了合法的地位,得到了有利的法規保障。如果勞動共同體要挑動野蠻的政治罷工的話,這些措施也就不再存在。這種行動將使工會行動能力癱瘓,并嚴重損害工會組織,同時也不能在政治上達到勞動共同體的希望。更讓人擔心的是,這種行動還會危及政治改革。工會組織因此抱有極大的興趣希望,勞動共同體的宣傳與斯巴達克團的反對立場彼此分開” [10]。
與自由工會不同,企業主利益團體的立場則經過了一番變化。戰爭初期,企業主并不愿意放棄“企業主人”的思想。1914年9月,德國企業主協會聯合會拒絕了自由工會提出的成立“反失業戰爭共同體”的要求,牧場主勞歇(Reusch)直言不諱地指出,“我們必須謹防草率的決議,要讓我們的火藥保持干燥”[11]。1916年《為祖國志愿服務法》出臺后,萊茵-威斯特法倫地區的重工業家提出了尖銳批評,認為這是同工會斗爭中最嚴重的失敗,這個法律簡直就是一個“工會式的服務法”[12]。1917年,重工業家還聯合起來,逼迫戰爭部長格羅納(Gröner)將軍下臺,以抗議軍事當局抬高工會的做法[13]。1917/1918年的戰爭局勢成為一個轉折點。工業家利益團體開始感受到勞資合作的緊急性。1918年5月16日,萊茵-威斯特法倫地區的重工業家召開會議,對戰爭的前景頗為悲觀[14]。德國電子工業中央聯合會主席漢斯·馮·勞默爾(Hans von Raumer)則從夏天開始就籌劃同工會的談判事宜[15]。10月9日,鋼鐵工業家聯合會主席約翰·萊歇特(Johann Reichert)在會議上指出,“在國家和政府權力搖搖欲墜和政局極不穩定的情況下,對企業界來說,只有在工人團體方面才能找到強有力的同盟者,而這就是工會……如果能夠在組織起來的廣大工人群眾中喚起一種聯合起來和團結一致的思想共鳴,同企業家一起解決重大的經濟問題和政治問題,那么似乎存在一條適應德國工業界利益的、興旺發達的未來之路,因此我們也就存在著得救的希望”[16]。這樣一來,無論是重工業,還是出口工業,都在心理上做好了同工會合作的準備。
最后,帝國政府的戰爭政策促進了勞資雙方相互合作的決心。戰爭開始后,為避免“戰爭目的大討論”的負面影響,最高指揮部向企業主施壓,要求他們做出讓步。戰爭部還聘請了兩位社會改革協會的專家籌劃相關事宜。[17]1915年2月,軍事當局主持成立了勞資共同參加的“大柏林地區五金企業戰爭委員會”[18]。1916年12月,為動員全體民眾參與到軍需生產中,政府還出臺《為祖國志愿服務法》,第一次從法律角度承認工會為工人利益的合法代表,并要求共決權在“所有50人以上的與戰爭經濟相關的企業”中生效[19]。正是在這種戰爭政策的促動下,勞資利益團體被一步步拉在一起,彼此合作也具備了合法性。
勞資利益團體彼此接近的趨勢隨著戰爭步入尾聲而變得越來越明顯,也變得日益迫切起來。一方面,自由工會希望戰后繼續保持已經取得的國家認同;另一方面,企業主團體則預料到戰后復員將引發的緊張局勢與混亂局面,希望盡可能“避免布爾什維主義的威脅”,從而盡快“恢復德國經濟的國際競爭力”。雙方目的并不相同,但終于在1918年10月跨出了合作的第一步。
二、《斯廷內斯-列金協議》的談判進程
勞資談判從1918年10月初開始,并在柏林與魯爾地區同時展開。
柏林談判的安排者是漢斯·馮·勞默爾。他在10月2日就與自由工會高層卡爾·列金、古斯塔夫·鮑爾(Gustav Bauer)與亞歷山大·施歷克(Alexander Schlicke)會面。值得一提的是,在給C·F·馮·西門子(C.F.von Siemens)的信中,勞默爾強調指出,這是由企業主首先提出的,要“在戰爭局勢下,同工會進行密切合作”,工會則是接受了談判的邀請[20]。這一層關系反映出,在工業家利益團體看來,德國戰敗迫在眉睫,只有通過同工會談判才能拯救工業。
魯爾地區的4個礦工聯合會于10月12日致信愛森的礦業聯合會董事會,希望它能盡快同意與工會組織進行口頭談判。2天后,礦工聯合會的執行委員會會議出人意料地給予回復,答應談判——而在以前,這種要求通常是被一口回絕的。10月18日,雙方代表開始首輪會談。[21]
無論是柏林談判,還是魯爾談判,其焦點問題都是,如何開展戰后復員與經濟復興?10月20日,西門子公司的奧托·海因里希(Otto Heinrich)在“德國工程師聯合會”的聚會上,發表了重要演講。這一演講后來被認為是企業家在勞資談判中的主要觀點。一方面,他看到“準備糟糕的復員將帶來革命,因此也將摧毀工業和我們的經濟生活。準備糟糕的最后決戰也將帶來失敗和工業的毀滅”;另一方面,他也認為,“我們的國家官員、軍事當局和戰時社會將要離開經濟領域”。在這種情況下,德國必須成立一個統一的經濟組織,海因里希將之命名為“經濟指揮部”。這個組織的領袖應該是胡戈·斯廷內斯。此外,他也表示,“工業(家)準備承認工會組織,同工人一起處理問題,實現工人的平等愿望”。第二天,斯廷內斯也指出,這種勞資合作的組織對于德國經濟生活的健康與恢復是沒有危害的。這正是柏林與魯爾談判的根本目標[22]。
10月26日,重工業的西北集團與五金工會代表在杜塞爾多夫進行談判,主題是“勞資代表在軍隊復員與工業戰時經濟復興中的未來合作”。談判中的爭論主要集中在勞動時間縮短與黃色工會的談判資格上。工會代表堅持8小時工作制,企業主代表則強調由此帶來的困難,特別是德國經濟的國際競爭力問題;在黃色工會的談判資格爭論中,企業主代表堅持讓黃色工會參加,而工會代表則立即回絕。[23]
10月30日,勞默爾再次同列金會面,達成了一個勞資協議初稿。在會談中,他們兩人還同意,“不同任何黨派聯系”[24]。
11月5日,勞資雙方再次在柏林舉行會議,并最終達成了新的合作草案,決定成立一個“勞動共同體”來“完成解除武裝以及將戰時經濟轉向和平經濟的使命”[25]。
11月6日,勞資代表將達成的協議送往柏林的總理府。當天晚上,巴登親王主持召開了內閣會議,勞默爾與列金在會上回答了部長們的提問[26]。11月7日,勞資平等組成的“經濟復員部”成立。然而1918/19年革命打亂了勞資利益團體的計劃。11月9日中午,巴登內閣倒臺,君主制結束,以社會民主黨主席愛伯特為首的人民全權代表委員會組成了臨時政府。
在新的權力關系中,勞資談判發生了有利于工會的轉變。11月11日,經過2天的猶豫,列金終于承認革命的價值,認為可以籍此逼迫企業主同意8小時工作制的問題[27]。11月12日恢復的勞資談判上,斯廷內斯表示堅決反對,“你們今天有了政治權力,但是我不簽署任何在改變的政治關系之下違背我精神的東西”。然而在雙方代表一番斡旋下,8小時工作制還是被確認下來。企業主代表同時答應,不再資助黃色工會[28]。盡管在11月14日召開的德國鋼鐵工業家聯合會上,8小時工作制與黃色工會問題仍然是爭論的焦點,但是即便如艾瓦爾特·希爾格(Ewald Hilger)這樣的反對者,此時也不得不承認,“在現在這個情況下,我們如果不同工會談判,就沒有辦法前進了。……只有同其合作,才能避免無政府主義、布爾什維主義、斯巴達克統治與混亂。我還認為,我們今天要達成的是,不僅要和工會繼續談判,還要立即簽署已經和工會談好的條件”[29]。
正是在這種情況下,1918年11月15日,《斯廷內斯-列金協議》出臺。它這樣寫道[30]:
大企業主協會同雇員的工會組織達成如下協議:
(1)工會被視作工人的職業代表機構;
(2)企業不能限制工人的結社自由;
(3)企業主和企業主協會將工廠聯合會(亦即所謂的經濟和平式工會)自由發展,他們既不直接,也不間接地予以支持;
(4)從前線回國的雇員,得以立即返回戰前的工作崗位;
(5)勞資雙方在職業介紹上應有共同的原則和平等的管理;
(6)工人的工作條件應通過同企業主協會簽訂的集體協議而得到保證,有關協調不得拖延,須盡快達成;
(7)每50名勞工以上的企業必須成立工人委員會,工人委員會可在工會中同企業主共同管理工廠;
(8)在集體合同中,協調委員會成員要平等地從工會和企業主協會中選舉產生;
(9)所有企業的最高工作時間一般為8小時,但不允許以縮短工時為由減少工資;
(10)這些協議要根據復員情況,以維護工人的經濟生活,保障其生存,尤其要考慮到復員軍人的困難,此后,企業主和工人將共同參加一個全國委員會;
(11)中央委員會還將致力于解決一些原則問題,如工資水平、爭議協調及更多的工作問題,它的決定對勞資雙方都有效。
(12)所有的協議在簽署之日起有效。
這一協議應該對企業主團體與職員團體之間的關系也有效。
這一協議得到了21個工業家利益團體與7個工會組織聯名簽署。
《斯廷內斯-列金協議》確認了“勞動共同體”的模式,并應允成立一個中央工作組,來“一并解決所有的德國工商業所涉及到的經濟與社會政策問題,以及所有它所面對的立法與管理職能”[31]。勞資雙方以此撇開政府權力,在經濟領域中形成利益集團的統治。工會終于實現它的目標,作為工人利益的代表被工業家利益團體所承認,并將在戰時經濟中形成的“勞動共同體”以協議的形式確立下來,保證了工會在未來的經濟爭議中的共決權。工業家利益團體則不僅贏得工會的支持,保證戰后經濟的正常運作,還部分恢復了經濟自由的傳統,擺脫了戰時經濟的束縛。
然而在勞資利益團體內部,反對意見仍然存在。自由工會執委會委員帕勞(Paelow)問道,“人們究竟是否將現在的這種情況繼續下去:為了保障企業主的利益,保護反對我們的對手,這是不是一種巧合?”在他看來,這種聯合的形式將損害工會的權威。對此,卡爾·列金的回答是“我們無論如何也希望在過渡經濟之后,仍然能有這種形式存在,而這種形式不應該只存在很短時期,而是有一個持續性”。
工業家利益團體方面,來自克虜伯的費爾哈貝爾(Vielhaber)特別指出,“人們對于11月和約得到企業主代表的簽署應該表示遺憾……斯廷內斯先生與福格爾(Vögel,德國企業主協會聯合會秘書長——引者注)先生并不了解,這個運動(指工會運動——引者注),盡管有內政與軍事上的崩潰,它反而因此而變得更為強大”。魯爾與萊茵地區的工業家更反對8小時工作制與黃色工會的條款,他們認為,這是柏林革命的壓力所致,但不應該將其他地區的企業一并拖下水。豪希斯特(Hoechst)在反對中央工作小組的時候,問題居然同帕勞頗為相似,他質問簽訂協約的工業家,這種情況是僅僅限于復員時期呢,還是持續性的?德國企業主協會聯合會主席弗利茨·坦辭勒(Fritz Tänzler)回答他說,同工會的聯合是防止布爾什維主義與混亂的需要,它可以幫助企業主在一個大眾運動的政治時代不脫離社會與政治局面。[32]
三、階級合作主義與戰后德國社會
《斯廷內斯-列金協議》確立的是勞資利益團體在經濟領域中的階級合作模式。從歷史的角度來看,這是勞資利益團體為戰后德國社會開出的一張藥方。
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結束,在德國引發了政治、經濟與社會的多重危機。政治格局出現了權力空缺,1918/19年革命興起的“代表會運動”浪潮讓“代表會體制還是議會民主制”的問題震蕩政壇。1916年以來形成的“戰時經濟”則在德國戰敗后全線崩潰。不僅如此,600萬復員軍人與失業者一起,威脅著正常的社會秩序。
在這種背景中,《斯廷內斯-列金協議》提供了經濟復興的一種方案,亦即通過勞資之間的妥協與合作,減少由對立沖突而帶來的成本增加,以期最快“恢復正常狀態”。在這種階級合作主義中,工會放棄傳統的階級斗爭立場,企業主則讓度一部分管理權,雙方通過集體合同的方式確立各自權益,通過中央工作組的渠道調解彼此爭議,從而在經濟領域中制造和諧環境,并推廣到社會與政治領域中。此外,擺脫戰時經濟的國家管制,由勞資雙方自主控制經濟運行,也是包含在協議中的主要意圖。
戰后初期,這種勞資合作模式還是顯其功效的。勞資利益團體共同提名克特(Koeth)擔任經濟復興部部長。工會協助企業主進行企業轉產、解雇婦女勞工、安排輪班制、減少工作時間,以騰出更多的工作崗位安排給復員軍人。到1919年初,德國的工會成員失業率開始下降,到年底只有2.9%,遠遠低于其他國家,也低于1907-1913年間的平均失業率。工人工資則是1913年的3-4.5倍。[33]與此同時,工會堅決反對代表會運動,要求工會成員“待在企業”中,拒絕參加政治性罷工。列金絲毫不掩飾他對工人代表會的厭惡,“代表會體制壓根就不是也永遠不是一個有能力的組織,根本沒有人需要代表會體制,這樣的改造……是不可想象的”[34]。勞資對立局面似乎消失了。
不過這種功效卻是暫時的。從長時期來看,《斯廷內斯-列金協議》達成的階級合作模式并沒有生命力。相反,它還產生了劇烈反彈。隨著惡性通貨膨脹的發生,企業主再也不愿意維持這種“讓步式賄賂”,工人則要求更多的工資、更少的勞動時間。1923年爆發的8小時工作制危機最終葬送了中央工作組[35]。勞資雙方從此對合作模式諱莫如深,堅持立場被認作獲取更大利益的唯一途徑。1930年,魏瑪共和國也是在勞資雙方堅決不肯讓步的困境中開始走向獨裁。
為什么階級合作主義能夠產生短期功效,卻不能被戰后德國社會完全接受?這里牽涉到德國的政治傳統及其現代化進程,也同當時的政治與經濟背景密不可分。
發達的利益團體政治是德國現代化進程中的一個獨特現象。“利益團體往往會超越政黨與議會組織,在政治與經濟領域中發揮他們的影響”[36]。1913年,埃彌爾·雷德爾(Emil Lederer)也曾這樣寫道:“在公共生活中,利益團體已經代表了整個民族全體”[37]。勞資利益團體談判及其最終達成的《斯廷內斯-列金協議》,正是這種德國特色的現代化道路的一種延續。對工業家利益團體而言,這種模式正如俾斯麥時期的工農合作一樣,目的是形成“生產階層的卡特爾”,用“合作政策”來影響政府決策[38]。工會也希望籍此建成一個“勞工社會”,增強它的政治潛力。
然而這種政治傳統卻在1918/19年革命中遭到了挑戰。一方面,以直接民主為導向的代表會運動堅決拒絕工會高層的和平政策,革命性企業代表會運動此起彼伏,他們不僅要求繼續縮短勞動時間,增加工資,也希望推動社會化,以獲得“企業完全控制權”[39];另一方面,以自由經濟為目標的中小企業主也不滿意集體談判模式,他們希望恢復“企業主人”的身份。 因而這種合作模式在雙方內部就日益失去認同,妥協的合法性隨著革命的進展而逐漸喪失。
不僅如此,這種階級合作主義還受制于當時的政治與經濟環境。從政治上來說,十月革命帶來的資社對立激化了勞資雙方的斗爭熱情,工人方面出現了社會主義的道路抉擇,企業主方面則不斷警惕“工會國家”與“冷酷社會主義”的壓迫;從經濟上來說,持續惡化的經濟條件與沉重的賠款負擔,根本無法維持合作模式所許諾的各項條款,工人希望勞動時間繼續縮短,并提高實際工資,企業主則擔憂經濟困境,拒絕繼續讓步。在這種惡劣的政治與經濟環境中,正如格拉爾德·D·費爾德曼所言,勞資利益團體的合作事實上是一種“過度負擔”,中央工作組也是“被苛求”的[40],它根本不具備必要的物質與精神準備,因而也就必然在魏瑪歷史的演進中成為一出悲劇。
只有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在痛定思痛之后,通過勞資利益團體的合作,創建“社會伙伴關系”,建立和諧社會的思想,才逐漸被德國社會接受,并為此后六十年的繁榮奠定基礎。從這一意義而言,回顧1918年勞資利益團體的談判歷史及其后果,將有助于我們理解戰后德國和諧社會發展的歷史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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