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數人眼中,蘇維埃體制直接意味著“不自由”或對自由的限制。近年來,隨著各種事實資料出現在中國讀者面前,這個由東方和西方陣營共同締造的神話漸漸露出了它的真實面目。當然,即使列寧時期的蘇聯也對自由作出了一些限制,但是這種限制同日后各社會主義國家所作出的限制是有本質的不同的。列寧的限制是迫于形勢,不但十分寬松,而且盡量避免限制。一個關鍵的區別是,列寧實際上不想作出限制,而在他之后的各國共產黨則使出渾身解數從列寧和馬克思的話中找出理由來證明社會主義對自由必須加以限制。日本社會主義者藤井一行的《社會主義與自由》(約寫于70年代)列舉了大量事實來說明——與主流的看法不同——早期的蘇維埃政權是如何對待自由的問題的,此書于1982年在大陸出版并內部發行。本人將其揭露的事實資料作了一番整理摘錄,并加上了自己的一些補充,成此拙文(除了一些自己的評論和補充外,以對藤井著作的摘錄為主)。
政黨活動的自由
在各種政治自由中最重要的可以說是政治活動及政黨活動的自由。沒有結社自由、表現自由、集會自由,政黨活動就不能存在;如果只允許一個執政黨的合法活動,那么一切憲法和政治體制所宣布保障的自由,也將變得形同虛設。多年以來,一黨制被當成了社會主義制度的特征之一。但正如下面將要證明的,在馬克思、列寧等人的藍圖中,在早期的蘇維埃,一直是保持多黨制的。在馬、列的著作中,從沒有一句話表示社會主義必須實行一黨制(當然列寧說過在新生的工農政權面臨國內外的極大困境時,形勢迫使我們不得不只保留一個政黨),蘇維埃俄國和蘇聯的第一部憲法,也沒有論述一黨制或共產黨的絕對領導的條款。以無產階級的第一個政權巴黎公社為例,當時允許多個派別的“俱樂部”——政黨的雛形——合法活動。在政府中,負責財政部的是蒲魯東主義者,負責內務部和警察局的是蒲魯東主義者;在當選的64名公社委員中,普魯東分子20人,布朗基分子21人,新雅各布賓主義者及無黨派人士10人,后又補選20人,只有龍格一人算是馬克思主義者[1]。在被馬克思大力頌揚的巴黎公社里,大多數人竟然不贊同馬克思的學說!但馬克思仍然熱情地肯定,“這是終于發現的,可以使勞動在經濟上獲得解放的政治形式”,“想知道無產階級專政是什么嗎?請看看巴黎公社吧,這就是無產階級專政!”
看看前幾次蘇維埃代表大會的黨派構成就可以知道,蘇維埃政權從其成立時起就是從多黨制出發的。以起義后當晚召開的第二屆全俄蘇維埃代表大會為例,在開幕前的649名代表中,布爾什維克390人,社會革命黨共193人(右派社會革命黨人在會議中退出),孟什維克約80人(一部分在會議中退出,孟什維克國際主義者14人),另外還有一些波蘭社會黨、烏克蘭社會黨人的代表及無黨派人士等。第二天按各黨代表在大會中所占的比例選出大會的常設機構——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共有委員101名,其中布爾什維克62名,左派社會革命黨人29名,社會民主黨國際主義統一派6名,烏克蘭社會主義者3名,社會革命黨最高綱領派1名。還留下一些名額規定以后由新選出來的農民蘇維埃代表和軍隊組織代表補充之,而且退出大會的諸黨派也有權按照比例選派代表參加中央執行委員會。后來工兵代表蘇維埃與農民代表蘇維埃合并為全俄工兵農代表蘇維埃,11月的全俄農民代表蘇維埃非常代表會議上選出的108人的農民代表蘇維埃執行委員會(其中左派社會革命黨人81人)加入了全俄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2]。在這之后的政治形勢變遷中,政黨間的力量對比變得對布爾什維克黨更加有利了。但盡管如此,在蘇維埃內控制了多數的布黨并未打算否定多黨制。大致劃分起來,當初在蘇維埃內至少存在五個黨派(此外還有其他小黨及無黨派人士),并進行著合法的活動,如下表所示[3]。
布黨 孟黨 社革(左) 社革(右) 無政府 總數
蘇維埃
二大 390 72 179 - 3 670
農民臨
時代表 37 6 195 65 2 330
大會
三大 441 22 112 35 5 708
三農大 205 2 169 6 3 442
四臨大 854 28 256 - 17 1252
五大 868 10 470 4 7 1425
六大 1240 2 8 - 5 1276
七大 1278 3 2 2 2 1366
八大 2284 8 2 - 2 2490
九大 1850 - - - 1 1991
十大 2092 - - - 1 2215
*代表數目包括只有審議權者,無黨派代表人數未列出
這些政黨不但在蘇維埃中占有一席之地,而且還進入政府同布爾什維克聯合執政。在實際領導起義的革命軍事委員會5人常務局就有兩人是左派社會革命黨人。十月革命是兩黨聯合發動的,當然主要領導者還是布爾什維克。當第二次蘇維埃大會選出工農政府——人民委員會時,布爾什維克曾建議組建聯合政府,向左派社會革命黨甚至孟什維克發出過邀請,但他們由于種種原因并沒有同意,于是暫時出現了布爾什維克的一黨政府。列寧在彼得格勒衛戍部隊各團代表會議上曾就這一情況反復說明:“社會革命黨人和孟什維克退出了,這不能怪我們。我們曾經建議同他們分掌政權,可是他們卻要等與克倫斯基的這場斗爭有了結果再說……我們曾經邀請大家都來參加政府……社會革命黨人和孟什維克是由于成了少數才退出的。……他們知道,我們愿意成立蘇維埃聯合政府。我們沒有把任何人排出于蘇維埃之外。”[4]布黨中央委員會也聲明說:
“中央委員會確認,在現政府成立的那一天,在成立的幾個小時前,中央委員會曾邀請三個左派社會革命黨人的代表出席自己的會議,并正式建議他們參加政府。但是左派社會革命黨人拒絕了,雖然是暫時的和有條件的,但他們仍然必須對不能達成協議負完全責任。”[5]
第一次的建議遭到拒絕之后,布爾什維克仍繼續向其他黨派發出組建聯合政府的號召。布黨中央委員會在11月20日的宣言中回擊關于他們要壟斷政權的譴責說:“我們曾經邀請,而且還在邀請左派社會革命黨人同我們分掌政權。”雖然其他黨派拒絕進入政府,但在人民委員會中仍留有空位,待他們以后能夠參加,如交通人民委員一職就留待與鐵路工人組織協商。左派社會革命黨人雖然暫時拒絕加入政府,但它的黨員在中央執行委員會中擔任了部分領導工作:斯皮里多諾娃領導農業部,普羅相和烏里茨基一起主管民族問題,阿爾加索夫和斯維爾德洛夫一起領導外埠局,卡霍夫斯卡婭和沃洛達爾斯基一起領導鼓動局,等等。[6]
在蘇維埃政府組成的變遷中,比較有名的是“清一色社會主義者政府”的問題。11月11日,主要由孟什維克和右派社會革命黨領導的全俄鐵路總工會執行委員會發出了建立“成分相等的社會主義者政府”的號召,要求從布爾什維克到人民社會主義者的所有政黨都加入這個政府。全俄鐵路工會在當時是一個強大的工會組織,它就聯合政府的號召發出緊急電報,并以罷工、鐵路停運相威脅。同一天成立了“制定各黨派和組織間協議特別委員會”,討論新政權的問題。孟什維克和社會革命黨提出:停止抵抗克倫斯基的軍隊;廢除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代之以“人民協商會議”,且農民代表蘇維埃執行委員會和城市議會等組織(當時仍被孟什維克和右派社會革命黨控制)的代表應在其中占優勢;列寧和托洛茨基不能進入新的聯合政府等要求作為條件。當時布黨的中央委員會認為應盡快擴大政府的基礎,列寧、托洛茨基等人沒能參加中央委員會的會議,所以中央內部妥協調和的立場占上風,參加該委員會的布爾什維克代表加米涅夫、李可夫等人同意了上述苛刻要求。
14日,布爾什維克召開有列寧和托洛茨基出席的中央擴大會議,拒絕接受孟什維克和右派社會革命黨人的要求。同一天,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了布爾什維克黨團提出的《關于同其他政黨締結協定的條件問題》,作為蘇維埃一方的聯合政府的條件:承認蘇維埃關于土地、和平、工人監督問題的政綱;承認同反革命(克倫斯基、卡列金等)進行毫不寬容的斗爭的必要性;承認第二次全俄蘇維埃代表大會是政權的唯一主宰,政府對其中央執行委員會負責;沒有派代表加入蘇維埃的各工、兵、農蘇維埃的代表補充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央擴大會議還聲明,準許布爾什維克代表繼續參加建立 “成分相等的社會主義者政府”的談判,“目的是最終揭露這種嘗試無法成立”。這實際上否認了同孟什維克及右派社會革命黨人的聯合。支持建立社會主義者政府的黨員表示抗議,加米涅夫等5人因此退出中央委員會,李可夫等10人宣布退出人民委員會。對此,布爾什維克黨于次日通過了《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布爾什維克)中央委員會關于中央內部反對派問題的決議》:
“中央委員會確認,全俄蘇維埃第二次代表大會沒有排斥任何人,即使在目前它也十分愿意讓退出的人再回來,愿意承認他們在蘇維埃范圍內的聯合,因此,說布爾什維克不愿意同任何人分掌政權,是徹頭徹尾的謊話……我們政府的土地法完全是按社會革命黨人的委托書照抄的,這實際證明,布爾什維克有極大的誠意,愿意實現同俄國居民大多數的聯合。
……對蘇維埃少數派的最后通牒和威脅讓步,就等于完全背棄蘇維埃政權,完全背棄民主主義,因為這種讓步就等于多數派害怕運用自己的多數,屈服于無政府狀態,縱容任何少數派再提出最后通牒。”[7]
可見,雖然布爾什維克拒絕組建“成分相等的社會主義者政府”,但他們并非不愿同任何人組成聯合政府。孟什維克和右派社會革命黨的條件過于苛刻,否認了十月革命的成果,可以說是無理,領導勞動人民舉行起義的布爾什維克拒絕他們是理所當然的。而對于承認十月的成果(土地、和平、工人監督、蘇維埃的領導等)的黨派,聯合政府的大門從未關上。12月10日,布爾什維克與左派社會革命黨達成協議,成立了第一個蘇維埃聯合政府。7名左派社會革命黨人加入人民委員會:安•盧•柯列加耶夫任農業人民委員、普•佩•普羅相任郵電人民委員、伊•扎•斯泰因貝格任司法人民委員、弗•葉•特魯托夫斯基任地方自治人民委員,費•亞•卡列寧任國有產業人民委員,阿爾加索夫和布里利安托夫為“無任所人民委員”,在內務人民委員部、財政人民委員部部務委員會工作,出席人民委員會會議并擁有表決權。在新的契卡中,左派社會革命黨人也擔任了副主席,捷爾任斯基高度評價了他們的工作。
孟什維克、右派社會革命黨等黨派雖然被拒絕進入政府,但作為合法的黨派他們仍能進行公開活動,在蘇維埃和各地工會中占有席位(如上表)甚至領導地位(如莫斯科橡膠廠工會就是孟什維克領導的),批評布爾什維克的政策。雖然很少被提及,蘇聯等國的官方史學家均不否認蘇維埃曾存在多黨執政的歷史。但在他們筆下,其他黨派都是“在布爾什維克領導下”聯合執政的,其地位和作用類似于后來各社會主義國家中的“參政黨”。然而,事實是怎樣的呢?在蘇維埃大會及其執行委員會里完全可以存在反對布爾什維克的提案或對其持保留態度的黨派和個人。例如在第四次蘇維埃臨時代表大會上審議布列斯特和約時,有784人贊成,261人反對,持保留態度的115人,布爾什維克的代表也有不同意締結和約的。左派社會革命黨在糧食征集、農民問題等方面也激烈地反對布爾什維克,甚至提出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然而這些反對者并沒有因為反對布黨,或因為是少數人的意見而受到絲毫限制。多數反對黨可以說與布爾什維克是“不共戴天”的,他們承認的只是蘇維埃的領導,對于布爾什維克則不惜用武力把他趕下臺去,更不要提“承認其領導地位”了。他們在蘇維埃內和布爾什維克之間是平等競爭的關系。蘇聯官方自己的史學家也說,這些政黨同布爾什維克“存在原則上的分歧”(為了突出他們的反動性)。
布爾什維克中央委員會在十月革命后兩周通過的一項宣言,直接指出了各蘇維埃政黨根據勞動人民意志輪流執政的原理和更迭政府的可能,即,布爾什維克與其他政黨間是平等的競爭關系:
“政府由一個蘇維埃政黨手里轉到另一個蘇維埃政黨手里,無須經過任何革命,只通過蘇維埃的決議,只通過蘇維埃代表的改選就可以實現了……現在,在全俄蘇維埃第二次代表大會以后,直到召開第三次代表大會,或直到蘇維埃改選,或直到中央執行委員會組織新政府時為止,只有布爾什維克政府才是公認的蘇維埃政府。”[8]
列寧在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上作關于罷免權的報告時,也表明了同一思想:作為“國家強制”的最完全的體現者的蘇維埃,如果享有罷免權,“政權從一個政黨轉到另一個政黨手里,就不需要經過流血,只用簡單改選的辦法就行了。”[9]
但是,眾所周知,在革命后不久,除了布爾什維克黨,其他各政黨都不復存在了。這是不是意味著蘇維埃政府和布爾什維克黨踐踏了結社自由和政黨活動自由呢?在這里必須注意蘇維埃機關的意志形成原則。這也就是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按照列寧的思想,這個原則正像已經看到的那樣,是由少數人服從多數人主張以及少數人可以自由批評多數人決定這兩個方面組成的。民主集中制這個詞也可以說是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的另一種表現。這是作為對蘇維埃、政黨、工會、及人們所有的聯合組織都具有共同性的原則而提出來的。由列寧起草的致全體黨員和全體勞動者的聲明《俄國社會民主黨(布爾什維克)中央委員會宣言》(1917年11月20日)明確指出,蘇維埃機關的意志形成原則是少數服從多數:
“我們堅持蘇維埃政權的原則,即由最近一次蘇維埃代表大會上的多數掌握政權的原則;我們過去同意,并且現在仍舊同意同蘇維埃中的少數分掌政權,但這個少數必須誠懇忠實地服從多數,并執行蘇維埃第二次代表大會全體批準的、采取漸進的堅定不移的步驟走向社會主義的綱領。”
因此,問題在于各個政黨對根據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的蘇維埃的決定采取怎樣的態度。是停留在運用各種政治權利(結社、集會、言論、出版等)批評政府這種和平運動的范圍,還是用武力將少數人的意志強加給人民?這是具有決定性的分水嶺。
反對蘇維埃政府,反對無產階級專政、反對蘇維埃大會決定的人只要停留在和平的論戰上,就不禁止其存在。在這點上饒有興趣的是無政府主義者的動向。根據加涅夫的研究,1918年到1922年間,具有各式各樣思想傾向的無政府主義者們在屬于自己派別的出版物和集會上,自由展開了反對蘇維埃政權及政府的活動,而布爾什維克方面對之仍然是用論戰來回答。向無政府主義者提出在群眾面前公開討論的挑戰,就是這種論戰的一個方法[10]。加涅夫寫道,布爾什維克黨雖然嚴厲地處理了無政府主義者的反革命行為,但是對無政府主義思想本身則不是用“行政處理”,而是用徹底的思想斗爭手段來克服的。[11]可以說,加涅夫的研究充分論證了這一點。
1918年6月,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決定將右派社會革命黨人和孟什維克的代表開除出執行委員會,并建議地方蘇維埃將他們從各蘇維埃中驅逐出去,因為這些黨派在各地勾結反革命軍隊組織進攻蘇維埃政權的事實已經確鑿無疑。但是,只要這些黨派表明改變方針,斷絕同國內外反革命勢力聯系的態度,蘇維埃就立即取消這個開除決定。鑒于右派社會革命黨人在同年2月8日召開全國代表會議,決定放棄與蘇維埃政權進行武裝斗爭的嘗試,反對外國干涉戰爭,號召自己的組織同國內外反革命勢力斗爭的事實,1919年2月26日,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決定取消對采取這一立場的右派社會革命黨人集團的上述開除決定,給予其參加蘇維埃活動的權利,并建議有關行政、審判機關釋放被拘留的右派社會革命黨人[12]。孟什維克中央委員會也在1918年10月的會議上承認蘇維埃政權,并重獲合法地位。
開除左派社會革命黨人的情況也不例外。他們雖然與布爾什維克組成了聯合政府,但在蘇維埃內的勢力比布黨小得多,且這種傾向日益發展。因此,左派社會革命黨人無法實現本黨的政治目標(這種目標常常同布爾什維克的相對立)。在布列斯特和約問題上的分歧使左派社會革命黨領導終于訴諸武力,企圖以此來扭轉蘇維埃內的力量對比。和約締結后,他們首先退出了人民委員會(但仍留在政府各部委和肅反委員會中),解放了自己的手腳。接著,左派社會革命黨中央委員會6月份計劃在預定于同年7月召開的第五次全俄蘇維埃大會開會期間在莫斯科舉行起義。企圖逮捕蘇維埃政府的部長,用蘇維埃大會的名義使這一政變合法化。并決定以暗殺德國大使作為發難的信號。
在第五次蘇維埃大會會議進行的第三天,政變開始了,德國大使被殺。但這場政變以完全失敗告終,出席蘇維埃大會的左派社會革命黨黨團被當場逮捕。然而,由于并不是全部左派社會革命黨人都參加了武裝叛亂,所以與叛亂無關者不但被釋放,而且被允許出席(約200人)再次召開的蘇維埃大會。包括左派社會革命黨的代表在內,大會一致譴責了這次政變行動,決定將參加叛亂的左派社會革命黨人的組織從所有蘇維埃中開除出去[13]。
經歷這次事變后左派社會革命黨元氣大傷,發生了分裂,部分黨員退黨,但并沒有失去作為政黨存在的權利。同年7月,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決定,與上述叛亂事件沒有牽連的的左派社會革命黨成員可以加入中央執行委員會[14]。1918年年底左派社會革命黨宣布停止對蘇維埃政權的武裝對抗,重新獲得了合法地位。
順便提一下,1919年2月,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作出了關于革命共產主義黨與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國際主義者)兩個政黨的決議。鑒于這兩個黨的黨員遭到各地蘇維埃組織壓制的情況,決議明確指出,這兩個黨是“忠誠的蘇維埃政黨”,不得以屬于這兩個黨為理由對其成員加以任何壓制[15]。
在早期的蘇維埃政權下,布爾什維克以外的各社會主義政黨就是這樣作為“蘇維埃政黨”而享有政黨活動自由的。但是,這一多黨并存,聯合執政的局面并沒有長久的維持下去。滕井認為,少數黨的消亡主要是由于他們自身的原因,“訴諸武力反抗蘇維埃,勾結國內外反革命勢力,自己堵死了通過對勞動人民的影響成為多數黨的道路。”另一些學者則指出,俄羅斯缺乏民主和協商的傳統,當時又正值外憂內亂、革命情緒高漲的非常時期,所以意見相左的各黨派對對方均缺乏耐心,少數派動輒以刀槍相向,多數派也毫不留情地加以鎮壓,雙方都有一定的責任。事實上,少數黨派的消亡是和國際、國內的階級斗爭形勢分不開的,這些表面上的分析判斷并不能說明全部問題。
雖然左派社會革命黨宣布停止武裝反抗,但它的黨員們的反革命行為并沒有停止。1919年2月,該黨著名領袖、“全俄國最受尊敬的女人”(當時顯然已經不再是了)瑪麗亞•斯皮里多諾娃因進行反革命鼓動而第二次被捕并判處徒刑,其他積極的左派社會革命黨活動家也同時被捕。不愿繼續與蘇維埃武裝對抗的左派社會革命黨人則分離了出去。反對布列斯特和約的起義發生后一個月,一個由前契卡副主席、前副教育人民委員查克斯、阿•波•奧博林等領導的集團宣布自己為“民粹派共產黨人”,并于九月正式建黨。他們支持蘇維埃政權和它的反對富農的措施。不過,這個黨僅存在了不到三個月就因人數太少而自行解散了,其成員全部加入布爾什維克。另一些不同意武裝起義的人于9月25日在薩拉托夫省召開了不同意本黨中央政策的左派社會革命黨人全俄代表大會,成立了“革命共產主義黨”,選舉柯列加也夫、民粹派元老納坦松等人組成中央委員會。他們認為布列斯特和約不能被撕毀,在過渡時期要建立“勞動者專政”,并宣布“同布爾什維克結成統一戰線,進行階級斗爭以反對蘇維埃俄國的一切敵人,奪取社會革命的勝利”。[16]該黨的代表進入了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與布爾什維克、民粹派共產黨聯合執政,兩個小黨的黨員擔任契卡副主席、交通人民委員部部務委員等職。
1920年7月,為了“團結分散的共產主義力量”,“十倍地加強無產階級專政的準備”,共產國際二大規定每個國家只應有一個統一的共產黨加入國際。根據這一規定,革命共產主義黨于9月決定并入俄共[17],十月,俄共中央決定接收其2000余名黨員。至此,蘇俄的多黨執政局面結束。但在中央和各地的蘇維埃、工會等組織內,少數孟什維克、社會革命黨人及各種無政府主義者仍繼續合法存在,他們進行會議、競選等公開活動,批評政府的政策。直到1921年3月克朗斯塔德叛亂,幾乎所有的反對派都參加了這場叛亂,隨后幾百名著名的孟什維克被捕,使這個組織失去了戰斗力。下半年開始了逮捕孟什維克和社會革命黨人的浪潮,到1922年初,合法活動的反對黨人已所剩無幾——內戰結束后,俄共(布)對反對黨派的壓制反而更加強烈了。當時一種普遍的看法是,新經濟政策創造了條件,使各種資產階級勢力在此基礎上復活,為了防止無產階級政權被推翻,必須加強對政治活動的限制。1922年3月,俄共十一大指出,為了捍衛無產階級專政,“應當剝奪一切敵視蘇維埃政權的政治集團的組織自由”,而“俄國共產黨是國內惟一合法的政黨”。[18]于是,一黨制這一非常時期的非常狀態被黨的決議確定下來。反對黨的領導人或流亡國外,或被判處徒刑。1923年3月,剩余的社會革命黨人舉行會議宣布解散。1924年,孟什維克也步了社會革命黨的后塵。
國內外的困難使俄共不愿看到反對黨存在給無產階級專政帶來的危險,當然他們也清楚地知道反對黨永遠不存在同樣會給無產階級專政帶來危險,他們并不認為這種情況應該長期存在下去。列寧曾在一份未出版的講話片段中對黨的十大——正是那一次大會暫時取消了黨內的派別自由——說:“富農的每一次出現和小資產階級關系的發展,明顯地產生出相應的各個政黨……我們面臨的選擇并非在于是否允許這些政黨發展——它們是由小資產階級經濟關系不可避免地產生出來的。我們面臨的范圍有限的唯一選擇,是這些政黨的活動采取什么樣的集中和協調形式。”[19](列寧在這里只從不同階級和階層的存在這一角度論述,當然,同一個階級內部也并不是均一穩定的,也會產生多個政黨)。《列寧全集》第二版第一次收錄了他在1922年春《政論家札記》的草稿,其中反復談及要“讓孟什維克合法化”[20]。當時有同樣想法的還有布哈林和加米涅夫。
大家都認為取締其他政黨是迫于局勢的暫時措施。但是這一暫時的病態究竟要維持多久,心里并沒有底。列寧去世后,黨內展開了派別斗爭,斯大林漸漸獨攬大權。左翼反對派曾為恢復民主進行了長期的斗爭,但他們提出的要求僅限于黨內民主和使蘇維埃機構擺脫官僚主義的影響,并沒有談到幾個政黨的問題——除了一個名氣不大的季諾維也夫反對派成員,他在《布爾什維克》雜志上發表文章宣稱應恢復多個政黨的局面,結果被毫不留情地開除出黨[21]。其實,在當時的俄國和世界革命失利的大背景下,恢復消沉的工人的政治活力才是根本,否則將難以抵抗官僚的進攻。新經濟政策以來的國內局勢和對官僚這一新生事物的認識不足遮住了反對派的眼睛,他們當時把反對官僚的斗爭看作是內部斗爭,并小心翼翼地避免引起黨的分裂——沒有觸及這一敏感領域也有策略上的考慮——受到壓制和誹謗的反對派如果提出允許其他黨的存在,很容易被人抓住把柄說他們想分裂成為第二政黨。在那篇文章發表后斯大林一派就試圖把它說成是整個反對派的觀點,以此攻擊他們,并說這種主張的實質是反對聯共(布)黨本身。左翼反對派的領導人托洛茨基一直到被迫流亡國外時才提出恢復多黨制的主張,但這時的蘇聯不只是黨取代了蘇維埃,已經發展到政治局取代黨,領袖取代政治局的程度了。1936年,斯大林頒布蘇聯第二部憲法,明文規定共產黨的絕對領導。列寧執政后期的暫時的非常狀態在蘇聯,以及所有的社會主義國家,被作為“社會主義的特征”最終確定下來。
黨和國家的關系
布爾什維克在蘇維埃俄國成了唯一的政黨。這唯一的執政黨和國家之間是什么關系?雖然“黨政不分”的問題一直以來遭到官方自己的批評,但共產黨在國家中的絕對領導地位是從未被動搖過的。除了南斯拉夫以外(其實也就是沒有說出來而已),各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中都有此類的規定。在這個問題上,他們顯然是與列寧及當時布爾什維克的主張不一致的。
制定了新黨綱的第八次代表大會(1919年3月)通過了關于組織問題的決議。在這個決議中就黨的建設、蘇維埃的建設以及黨和蘇維埃的相互關系等三個問題闡明了黨的任務。其中作為蘇維埃民主主義的觀點而應該注意的,是最后作出的《關于黨和蘇維埃間相互關系》的決議。不言而喻,這個決議明確提出了在蘇維埃國家中的布爾什維克黨(特別是作為執政黨掌握著政權)應該以什么面貌出現的方針。
決議首先對共產黨下了定義。根據決議,共產黨被定性為“無產階級和貧農的先鋒,即把這兩個階級中決心自覺地實現共產主義綱領的那部分人集結成自己的隊伍的組織”,這個組織的任務是在工會、協會、農村公社等所有組織中贏得“決定性的影響和全面的領導”,特別是爭取在作為國家組織的蘇維埃中實現黨的綱領和完全的統帥作用。為此,決議提出了在所有蘇維埃組織(也不限于蘇維埃組織)中建立必不可少的嚴守黨紀的支部以及在蘇維埃組織中工作的所有共產黨員都應加入支部的方針。決議指出,黨通過在蘇維埃內部的平凡的、充滿自我犧牲精神的實踐活動,通過在蘇維埃所用崗位上配備最堅定的黨員,應該爭得完全的政治統治及對蘇維埃工作的事實上的監督[22]。
乍一看可能會感到這是提出了黨控制蘇維埃,或者黨凌駕于國家之上的方針。但是,這個方針,是以履行在當時作為理所當然的事情而沒有提到的徹底的民主程序為前提的。換句話說,這個方針提出的問題是:在以勞動人民為基礎的政權機關內部,通過運用政黨的影響來爭取“統治”。然而,在這個決議中重要的是這一事實,這就是當時已經成為執政黨的共產黨清楚地認識到了黨政不分以及黨代政的危險。上述決議的后半部分實際上談的就是為防止這一危險的措施。
“黨組織的職能與蘇維埃式的國家機關的職能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混同起來。這種混同將造成毀滅性的結果,在軍事問題上尤其如此。黨必須通過蘇維埃機關,在蘇維埃憲法的范圍內實行自己的決定。黨要努力領導蘇維埃的活動,但不是取而代之。”[23]
決議的末尾進而這樣說道:
“必須告訴黨員,黨組織決不能對蘇維埃進行無微不至的監護,必須向黨員反復叮囑,列身于俄國共產黨的隊伍,決不能帶來任何特權,而只能被賦予更重大的責任。”
這樣就指出了,所謂黨在蘇維埃內的政治統帥是“領導”,而且是思想上的“指導”,并不是取代蘇維埃政權機關。黨的方針始終是在憲法的范圍內,即在遵守憲法各項規定的情況下爭取實現的。應該避免對國家的“無微不至的監護”。
決議中有關“黨的建設”的部分也談到了黨員與蘇維埃機關的關系。在這一部分中特別重視克服蘇維埃機關內黨員的官僚主義問題,并提出了一下方針:作為防止沾染脫離群眾和官僚主義作風的方法,蘇維埃黨員代表每兩周要向選舉人做一次以上的報告;從事蘇維埃工作逾三個月者至少要回工廠一個月[24]。
但是,正像列寧在黨的第十一次代表大會(1922年3—4月)上以充滿自我批評的精神所指出的那樣,黨與蘇維埃機關之間還是出現了不正常的關系。因此,列寧感到有必要在黨的代表大會上再次提出這個問題。1922年3月,因病未能出席中央委員會全會的列寧寫信給莫洛托夫,委托他把中央委員會向大會作的政治報告中提出的黨與蘇維埃政權間的職權問題部分向全會轉達。在這封信里,列寧提出了這樣的建議:
“必須十分明確地劃分黨(及其中央)和蘇維埃政權的職權;提高蘇維埃工作人員和蘇維埃機關的責任心和主動性;黨的任務是對所有國家機關的工作進行總的領導,而不是像目前那樣進行過分頻繁的、不經常的、往往是對細節的干涉。”[25]
黨的第十一次代表大會接受了列寧的建議,在《關于中央委員會的報告》和《關于加強黨與新任務》等兩個決議中,提出了劃分黨和國家機關的職權的問題。《關于中央委員會的報告》的決議中這樣說道:
“黨本身必須保留對蘇維埃國家全部政策的總的領導,并為這些政策掌握方向。必須在自己當前的活動與蘇維埃機關的活動、自己的機關與蘇維埃機關之間加以十分明確的區別。進行這樣有系統的區分一方面是保證蘇維埃機關可以更加合理地研究和解決經濟問題,提高每個蘇維埃活動家提高每個蘇維埃活動家對委托給自己的工作的責任心;另一放面,也是為了使黨能夠在必要程度上專門致力于完成黨的主要任務,即對于國家機關在教育和組織工人群眾的所有活動進行總的領導。”[26]
引人注意的是,與黨的第八次代表大會的文件相比,前面引用的列寧的信以及黨的代表大會的決議內容特別強調了黨的“領導”的總的性質,并把它作為黨的主要任務,在憲法范圍內進行領導的方針在這次黨代會文件中再次被肯定下來。
《關于加強黨與新任務》的決議指出了黨組織對蘇維埃機關的行政干涉會造成什么樣的弊病,并告誡對這種行為要加以控制:
“黨組織在任何情況下也不得干涉經濟機關經常性的工作,對蘇維埃的工作下行政命令一般必須持慎重態度。黨組織雖然應該為經濟機關的活動掌握方向,但在任何情況下也不得無視其職責或取而代之。對各種職權缺乏嚴格的區別以及進行無能的干涉會使每個人對委托給自己的工作缺乏嚴格的、一絲不茍的責任心,助長那種什么都干、什么也干不了的黨組織自身的官僚主義,妨礙經濟工作者的認真的專門化,即妨礙經濟工作者通過對問題所有細節的研究,獲得真正的、實際的經驗。一句話,它使活動難于做到正確的組織化。”[27]
有必要順便提起大家注意:不要說《1918年憲法》中,就是隨著蘇維埃聯盟國家的創建而于1924年制定的《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基本法)》中,也都根本沒有像斯大林時代制定的現行憲法(1936年)那樣,設立條款,從法律上規定共產黨的領導作用(第126條)。
在今天的蘇聯,關于黨和國家機關的關系問題存在著各式各樣令人望而生疑的主張。《列寧關于民主與守法性的理論》一書中有關黨的“政治領導”的論點就是一例。在這本書的第六章《列寧關于蘇聯的國家統治原則》中,執筆者薩布恩科夫認為,黨的“政治領導”是以“對經濟、社會、精神以及其他客觀過程的科學分析為基礎,在廣大勞動群眾的參加下,考慮群眾意見,制定單一的政治路線,規定任務”為使命的。這段話本身是沒有問題的,問題在于接下去的論述。薩布恩科夫緊接著這樣主張:“因而各種國家統治機關必須作出與黨制定的政治路線一致的具體決定,在共產黨作為執政黨而活動的條件下,共產黨的指示對于國家各機關是有約束力的。”
這種主張顯然把黨擺在了國家之上。因為在這里,國家機關是以服從黨的指示作為統治國家的先決條件的。如果認為這種主張是正確的,那么作為人民意志的決策、執行機關及政權機關的蘇維埃的存在理由也就完全被否定了。這就使蘇維埃倒退到君主立憲制下的議會的地位上去了。無須特別論證,這種主張與前面所看到的列寧以及革命時期的黨的觀念是風馬牛不相及的。
但是,同是這個執筆者在前面引用的那段論述后面緊接著又說,黨不是國家政權,黨的方針在法律上不具有約束性,而只是擁有道義的、政治的權威,因此黨的基本領導方法不是命令及行政處理的方法,而是說服的方法。這與前面的那段論述顯然是矛盾的。如果說黨的指示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那么國家機關究竟根據什么權利本原而必須受它約束、服從它呢?自然,執筆者是不打算解釋清楚這個矛盾的。不僅如此,他甚至沒有注意到反列寧的命題與列寧的命題在他的論述中居然相安無事。當黨提出有關某一問題的某個指示時,與這一問題有關的蘇維埃機關是無條件地服從黨的指示好呢還是根據情況不服從也可以?究竟應選擇哪一個?在前一種情況,蘇維埃徒有其名,造成對人民主權的否定。在后面一種情況下,經過蘇維埃機關的審議,多數人認為其指示適當就批準,如果指示顯然不合適就可以拒絕。但是重要的事情是,這種內容自相矛盾的理論不僅僅是紙上談兵,它寫在實際培養、教育蘇聯共產黨員的教科書中,擁有現實的社會影響。
蘇聯社會科學院國家法學研究所編撰的《列寧關于無產階級專政的學說》一書主張,共產黨一般有向社會團體及國家機關下達指示的權利。這不是一般地承認政黨活動的權利。這是主張在多黨制條件下,權利也僅屬于共產黨,因而是主張共產黨的特權。但是,沒有根據說,列寧認為共產黨應該擁有這種權利或特權。其實正像后面要談到的那樣,這種主張是從《1936年憲法》中有關共產黨的規定的解釋中引申出來的。前面所說的薩布恩科夫的自相矛盾的論述是打算把1936年憲法中有關的解釋與列寧的命題統一起來,但他的這種嘗試終以失敗而告結束。
罷免權
在藤井的著作中關于罷免權的論述是附在“人民主權原理”一節中的,我認為有必要舍棄該節中的其他部分,把這一段單獨列出來。如果說,議會和選舉是資產階級民主制的創造,那么可以說,罷免權是無產階級民主的貢獻。罷免權始于巴黎公社。巴黎的革命群眾提出新政權的三條原則,得到馬克思的高度評價,作為著名的“巴黎公社三大原則”永載史冊:所有官員由普選產生并能隨時罷免;立法權和行政權合一;官員的工資不得高于熟練工人的水平。1905年俄國的革命風暴中,彼得堡的工人創造了蘇維埃,各廠工人可以隨時撤換他們所選出的蘇維埃代表。列寧充分肯定了這種制度,并使它成為了工農共和國的權力機關。1917年12月,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一致通過了經過部分修改的《罷免權法令草案》,罷免權成為社會主義民主制度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要注意的是,這里的罷免權和資產階級代議制中的“彈劾權”是不同的。彈劾僅僅是針對總統或政府成員進行的,對于議會的議員,一經選出選民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權利對其進行制裁和監督;只有當總統或政府部長違法或嚴重失職時,國會才能行使彈劾權,所以這是司法性質的,追究的是政府成員的法律責任。議員違法或嚴重失職時,只有議會本身能夠對其進行制裁,且有諸多限制(如要有議會相當多的多數通過,少則2/3,多至5/6)。在內閣制中雖然議會有權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追究其政治責任,但政府也有權解散議會重新大選,對不信任案的提出有相當大的制衡。而對于議員政治責任的追究,只能是期望下次選舉不選他。在社會主義民主制度中,選民和蘇維埃(工人議會)可以不受限制地隨時罷免由他們選出的任何人。這是人民主權和議行合一的重要體現,使立法機關和政府隨時受到有力的監督。在資產階級“三權分立”的體系中,議會對政府僅有表面上的監督的權利,如辯論(內閣制,除預算等幾個問題外,需經政府同意)、調查(總統制,政府可以“行政特權”、涉及國家機密等理由拒絕回答問題)、質詢(只能提問題不能直接轉為辯論),并無實質上的制裁措施——因為這會違反所謂“分權”的原則。而在蘇維埃制度中,由于議行合一的原則,蘇維埃或工人議會不但能夠更廣泛地監督政府,而且能對行政不力、違反人民意愿的官員進行實質的制裁——罷免。按資產階級的觀點來看,這樣會產生一個權力集中的不受制衡的機構。這種觀點有意忽略了一個事實:不但政府受到蘇維埃的完全的監督,蘇維埃本身也是受到選民的完全的監督的。蘇維埃的代表不脫離生產,與選民密切接觸,定期答復他們的委托,而且——最重要的一點——可以被選民隨時罷免。可以想象,如果一個,或一些蘇維埃代表做出有違民意,破壞社會主義民主和無產階級專政的事情,選民只需投票就能制止他(們)的行為。恰恰相反,議行合一和罷免權大大加強了人民對權力機構的監督。
《罷免權法令草案》明確闡述了列寧和布爾什維克黨的以罷免權為中心的人民主權原理:“任何由選舉產生的機關或代表會議,只有承認和實行選舉人對代表的罷免權,才能被認為是真正民主的和確實代表人民意志的機關。”而按照列寧的看法,只有這樣才是“真正民主制的基本原則”。在列寧看來,“真正的民主制”“不能讓當選人因為要保持自己的資格而違背人民罷免自己代表的意志”,這是絕對必要的[28]。
列寧在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審議罷免權問題時所作的報告(1917年12月4日)更明確地表示了上述觀點。在報告一開頭,列寧就指出,“關于改選問題”是“實際地實現民主制原理的問題”,“罷免權,即真正的監督權”,是“直接、徹底和立即見效的民主原則”。接著,他這樣指出了資產階級議會制的缺陷:
“凡是實行議會制的地方,都實行并且承認民主的代表權。但是,這種代表權只限于人民兩年有一次投票權,而且往往有這樣的情形:有些人利用人民的選票當選后,卻去幫助統治者鎮壓人民,而人民則沒有撤換和采取有效的制裁的民主權利。”[29]
對于蘇維埃政權通過保障罷免權來克服資產階級民主的缺陷的問題,列寧做出了這樣的說明:
“蘇維埃是勞動者自己建立的,是他們用革命毅力和創造精神建立的,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蘇維埃完全為實現群眾的利益而工作。每個農民既能選舉代表參加蘇維埃,又可以罷免他們,這就是蘇維埃的真正人民性的所在”
另外,如列寧所談到的,蘇維埃實行的比例選舉制(按各黨派得票比例分配代表名額)比起“多數選舉代表制”(只有得票最多者才能當選,如英國下院的選舉制和美國選舉人票制)要更為民主,但它也使實現罷免權,即“使人民的代表真正服從人民”變得更加困難。然而,列寧斷言,“這方面的困難純粹是技術性的,而且很容易克服”,以此為理由而拒絕、壓制或限制實現罷免權就是“違背民主制”,是“完全拋棄俄國已經開始的社會主義革命的基本原則和任務”。“比例制選舉和罷免權之間無論如何是沒有矛盾的”,改選要“根據嚴格的比例選舉制原則”進行。
罷免權的具體操作方法,應按照上述的各個原則結合具體情況來制定。布爾什維克的黨綱指出,蘇維埃政府應向勞動群眾提供資產階級民主制和議會制所無法比擬的有力保障,保障勞動群眾可以用“最簡便和易行的方法”選舉和罷免代表。如早期的蘇維埃規定,經選區內半數以上的選民通過,即可罷免由他們選出的蘇維埃代表。各級蘇維埃也可以根據選民的要求召集臨時會議改選代表。這種罷免權不僅是為罷免每個代表準備的,它還具有更迭政府的意義。
“當階級力量的對比和階級對政黨的態度發生任何巨大變化時,特別是當大黨內部發生分裂時,在各黨當選代表比例顯然不符合各階級的意志和力量的選區,必然會產生改選的要求”;“在我國各個政黨都占過優勢;當這種地位最后一次由一個政黨轉到另一個政黨手里時,隨之而來的便是一次變革,一次相當猛烈的變革,然而要是有罷免權的話,只進行一次簡單的投票就可以了。”[30]
也許有人會反駁說,這段話只適用于過去,即只適用于為建立蘇維埃政權而采取的措施。但是,在報告的結尾,列寧卻這樣明確地說道:
“我們曾經告訴人民,蘇維埃是權力機關;人民相信并且實現了這一點。必須繼續執行民主化的路線,實現罷免權。
國家就是強制,作為這種思想最完全的體現者的蘇維埃,應當享有罷免權。那時政權從一個政黨轉到另一個政黨手里,就不需要經過流血,只用簡單改選的辦法就行了。”[31]
十月革命后,當布爾什維克黨實際地掌握了政權時,列寧毫不含混地這樣闡述了罷免權問題。應該說,顯而易見,這些論述本身就承認了這一設想,即人民行使罷免權更迭政府(在此意義上甚至包括更迭布爾什維克政權)的可能性。
列寧如此重視罷免權并非出自為進一步壯大蘇維埃內布爾什維克黨的勢力、進一步鞏固布爾什維克黨地位這種黨的利益和黨的策略。應該認識到,列寧是從無產階級民主主義的人民主權原理出發的。這就是:只有勞動人民才是國家的主權者,在代議制下由人民選出的代表必須始終是人民意志的體現者。正因為這個緣故,列寧的這個關于罷免權草案的主要部分在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中不僅得到左派社會革命黨人,而且也得到其他各黨派的贊成而由全會一致通過。這就又一次證明,無產階級民主或蘇維埃民主在制度方面比起它之前或之后的資產階級民主要高超得多。
《1918年憲法》對罷免權也作了明確規定:“推舉出蘇維埃代表的選舉人根據總則有在任何時候對代表實行罷免,并進行新的選舉的權利”(憲法第78條)。這個罷免權的思想是以蘇維埃政權下的每位代表、每個黨派以及由蘇維埃多數派組成的政府能夠沒有限制地經常答復人民的委托為前提的。黨綱宣布,廢除立法權和行政權分離、代議機構脫離人民群眾等議會制度的有害規定;蘇維埃國家不是以地區,而是以生產單位(工廠)作為選舉單位,作為國家的基本細胞,用這些辦法爭取使國家機關接近群眾。黨的任務就是:“沿著這一方向展開自己的全部活動,以在實踐上更加嚴格、更加完全地實現依靠勞動群眾的民主為基礎,特別是通過實施官員責任制和報告義務,進一步密切政府機關同勞動群眾的關系”。
在這一節的最后,藤井一行還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當權力委托者對被委托者的監督以及為了防止二者的分離而制定的各種措施遭到被委托者的否定時,委托者應該如何對付呢?”他接著寫道,雖然1918年憲法、蘇維埃以及黨和列寧的文件和著作中看不到關于人民抵抗權的明文規定,但罷免權正是主權者行使抵抗權的具體表現形式。“從列寧的全部思想中自然會導出這個命題:當和平形式的抵抗權被強行取締時,就只能像“七月事件”后布爾什維克黨所曾經做過的那樣,行使非和平的抵抗權。”也就是說,采取人民起義等非和平的手段推翻官僚的或獨裁的政權,重建社會主義民主。
關于社會自由
1918年1月,全俄工兵農蘇維埃代表大會通過了《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同年7月的第五次代表大會制定了蘇俄的第一部憲法,將該宣言收入作為第一部分,并在“總則”中對各種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作出如下規定:
一、信仰自由。憲法規定,使教會和國家分離,學校和教會分離,以保障勞動者享有“信教的實際自由”。憲法承認,“所有公民享有宗教宣傳和反宗教宣傳的自由”;
二、表現(言論,出版)自由。憲法宣布,為了“保障勞動者表達自己意見的實際自由”,不使“出版物依賴于資本”,要向工人階級和貧農提供“出版發行報紙、小冊子、書籍及其它一切出版物的所有物質、技術手段”,并“保障這些出版物在全國自由散發”;
三、集會自由。為了“保障勞動者集會的實際自由”,憲法承認蘇維埃共和國公民“自由地組織會議、集會和游行的權利”,并向工人階級和貧農提供“有助于組織人民集會的所有設施,包括設備、照明、暖氣等”;
四、結社自由。為了“保障勞動者結社的實際自由”,“為團結和組織勞動者”,向工人和貧農“進行物質方面或其他方面的幫助”。
關于參加政權,憲法規定除剝削階級外不分信仰、民族和性別給予所有18歲以上公民以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共有七個社會階層被同時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一、 為牟利而使用雇傭勞動者;
二、 依靠從資本中取得的利息、企業收入、財產收入等非勞動所得生活者;
三、 私商和掮客;
四、 修道士與擔任圣職者;
五、 舊警察、特別憲兵隊、秘密警察的職員、皇族;
六、 精神病患者;
七、 由于刑事犯罪而被判決有罪者(在法律或判決規定的期限內)。
據說,全體居民中約有10%的人被剝奪了選舉權[32]。在無產者和農民間推選代表的比例上,也規定了差別:每25000名城市勞動者中選舉一名蘇維埃大會代表,而農民是每125000人中選舉一名代表(憲法第四部分第25條)。這是為了確保工人階級的領導地位。關于這種剝奪選舉權的做法,后面將會討論到。
只要把《1918年憲法》中的這種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所占的地位同布爾什維克黨在十月革命前提出的最低綱領中有關部分加以比較,馬上就會發現,保障經營自由和罷工自由的規定沒有了,只保障給予勞動者出版、結社、集會等政治自由和參加政權,并且特別強調了所謂實際保障。蘇維埃政權及其領袖們把對這種自由和權利的實際保障視為與資產階級民主相比較的無產階級民主的本質特征。列寧賦予“蘇維埃民主制”或無產階級專政以這樣的意義,把它稱作是“民主的具有世界歷史意義的擴大”,是“假民主變為真民主”[33]。
但是,關于這種無產階級民主制的本質有各種各樣的解釋。實際保障自由被人們僅僅理解為物質上的保障,人們用其他社會保障的權利取代了對自由的實際保障。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明白,構成無產階級民主的自由本質的現實保障是什么?
在《俄國共產黨(布)黨綱草案》(1918年)中,列寧把無產階級民主下的政治自由與資產階級民主下的政治自由進行了對比,他這樣寫道:
“無產階級的蘇維埃民主則不是把重點放在宣布全體人民自由和權利上,而是實際保證那些曾受資本壓迫和剝削的勞動群眾能實際參與國家管理,實際使用最好的集會場所,最好的印刷所和大量的紙張來教育那些被資本主義弄得愚昧無知的人們……”[34]
1919年3月,俄國共產黨(布)第八次代表大會根據列寧的草案制定了新黨綱。黨綱首先這樣指出了歷來的資產階級民主的局限性:
“資產階級民主形式上把集會、結社、出版等政治權利和政治自由擴大到全體公民,但實際上,行政上的實踐、主要是勞動者經濟上的從屬地位,總是使勞動者在資產階級民主下即便享有一點點權利和自由也不可能廣泛使用。”
接著,綱領指出了無產階級民主的性質:
“與此相反,無產階級民主首先不是在形式上宣布權利和自由,而是在實際上將這些權利和自由給予受資本主義壓迫的各階級的居民,即無產者和農民。為此,蘇維埃政府要從資產階級手里沒收建筑物、印刷所和儲藏的紙張等,把他們完全交給勞動者及其組織。俄國共產黨的任務就在于使廣大勞動居民群眾越來越多地使用民主權利和自由,并改善這方面的物質條件。”[35]
上述有關無產階級民主的質的規定,確實是把著重點放在了保證自由的物質條件上。但是,這絕不是表現這樣一種思想,即把無產階級民主的本質僅僅理解為保障物質條件。列寧所否定的并不是資產階級社會發表意見和舉行集會的自由本身,而是譴責資產階級社會的自由只是在形式上得到承認,而實際上缺乏物質保障的情況。無產階級民主是在實際保證人民的政治權利和政治自由的基礎上,進一步改善這方面的物質條件。因此,應該認識到,實際保障無產階級民主制度下的自由具有雙重意義。
在寫作于十月革命前的《爭取自由的斗爭和爭取政權的斗爭》一文中,列寧這樣論述了人民自由的內容:
“人民的自由,只有在人民真正能夠毫無阻礙地結社、集會、創辦報刊、親自頒布法律、親自頒布法律、親自選舉和罷免一切負責執行法律并根據法律管理國家的官員的時候,才能得到保障。可見,人民的自由,只有在全部政權完全地和真正地歸人民所有的時候,才能得到完全的和真正的保障。”[36]
很難認為,在這篇文章中設想的人民掌握了政權后得到的自由就是旨在保證自由的物質條件。在這里論述的自由顯然是指不受政府限制的自由。正因為在舊政權統治下自由只是停留在口頭許愿上,所以為了充分地、實際地保證自由,就必須由人民來掌握政權。換句話說,應該看到,列寧展望的人民掌握政權后所實現的自由是結社、集會、言論不受任何妨礙的自由。因此,不能不指出,蘇聯學者所謂社會主義社會在保障社會自由問題上的任務是“通過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創造使社會各個成員的實際自由得以擴大的物質前提”,人的真正自由不是“獨立于社會”,而是存在于“社會所具備的物質的、精神的可能性”之中,從而,“人只有在社會條件所允許的范圍內發揮、使用自己的才智,滿足自己的要求才是自由的”等等觀點把社會主義民主的自由的內容片面化了。蘇聯高級黨校教科書《列寧關于民主與守法性的理論》甚至如此歪曲列寧的出版自由的理論:它舉出報紙、雜志、書籍的龐大發行數目來證明蘇聯有“真正的而不是形式上的出版自由”。
還應注意的是,列寧的這種人民自由的原理不只是被統治階級反抗舊統治政權的原理——在舊政權被十月革命推翻后,他在《“蘇維埃政權當前的任務”一文初稿》中仍然這樣寫道:
“民主組織原則(其高級形式,就是由蘇維埃建議和要求群眾不僅積極參加一般規章、決議和法律的討論,不僅監督他們的執行,而且還要直接執行這些規章、決議和法律),意味著使每一個群眾代表,每一個公民都能參加國家法律的討論,都能選舉自己的代表和執行國家的法律,但是,絕不能由此得出結論說,誰在某種個別情況下負責一定的職務,誰負責執行一定的命令和在一段時間內負責領導全部勞動中的一定過程等方面,就可以容許有最小的混亂和無秩序的現象。群眾應當有權了解和檢查他們活動的每一個細小的步驟。”
顯然,這里提出的是有關掌握權力的主權者——全體勞動人民和實際行使權力的主體(起執行作用)——政府等行政機構的關系的原理,即蘇維埃制度內的權力委托者與被委托者的關系的原理。應該說,這一原理是來自這一思想:打算通過盡可能地縮小上述關系中的權力委托者與被委托者、主權者與行政權力間的距離,使人民實際地、而不是形式地成為主權者。
出版自由、言論自由及對其的限制
11月8日,即起義的第二天,彼得格勒革命軍事委員會采取措施封禁了一連串刊載著以臨時政府名義號召反對蘇維埃政權的呼吁書的報紙。與此同時,還逮捕了有關人員,接收了印刷所。一天后,人民委員會發布了《關于出版的公告》,追認革命軍事委員會的行動為合法,并宣布了普遍的出版限制。這在蘇維埃內部引起了很大爭論,左派社會革命黨和一些布爾什維克黨人堅決反對限制出版自由的做法。11月17日,蘇維埃執行委員會就出版限制的問題展開辯論,著名的美國記者、蘇維埃友人約翰•里德記述了當時的情況,我認為把當時的情況簡要地重現在這里,對大家思考這一問題是有幫助的。
在當晚的會議上,前孟什維克拉林宣稱,立憲會議選舉日期將至,是“結束政治恐怖主義的時候了”。在本黨同志們的噓聲中,他提出一項議案,要求廢止人民委員會關于出版的法令,政治上的鎮壓應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按比例選出的特別法庭決定,同時這個法庭也有權審查以前的鎮壓措施。列寧一派的布爾什維克連忙想把這個問題推到“各社會主義黨派達成某種折衷辦法后”再說,但沒有獲得通過。于是,他們提出了自己的議案:“封閉資產階級的報刊,不僅純粹出于武裝起義期間的軍事必要,而且也是過渡到建立新出版制度的一種必要措施”,在新的制度下,進一步沒收私營的印刷廠和紙張儲備,“以便各政黨和各團體都能按照它們實際上所代表的力量來使用印刷設備”,“那些擁有印刷廠和紙張的資本家就不會成為獨一無二的輿論制造者了”,所以“把紙張和印刷廠退還給毒害人民思想的資本家就是反革命行為”。
這個議案在宣讀過程中屢次被反對者的抗議和嘲諷所打斷,左派社會革命黨領導人卡列林抗議道:“在三個星期前布爾什維克還是出版自由的最熱烈的保衛者……可這個決議簡直讓人想起往日那些黑幫和沙皇的審查官的觀點——他們也是說什么‘毒害人民的思想意識’啊!”
托洛茨基站起來發言,他說,我們還沒有徹底戰勝敵人,封閉報紙是一種合法的自衛措施,應把內戰時的出版制度和勝利后的出版制度區分開:在內戰期間,只有起義了的被壓迫者才有權使用暴力(有人喊:“目前究竟誰是被壓迫者?”);而“正在俄國建立起的民主政權,要求消滅資產階級在新聞出版方面的壟斷……蘇維埃政權應當沒收所有的印刷廠”(有人喊:“把《真理報》的印刷廠沒收過來吧!”),“每一個公民團體都應當有權使用印刷廠和紙張……首先是工人和農民,其次才是居于少數地位的資產階級政黨……舊制度一定要死亡,必須徹底地認識到這一點。……”
會場上有人喝彩,也有人發出憤怒的叫聲。卡列林再次抗議并指出,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沒有權利決定這一重大問題,應當把它交給一個特別委員會。接著是列寧發言,他鎮靜地說,敵人還在同我們周旋,不能廢除取締資產階級報刊的措施。“我們布爾什維克黨人一向這樣說:當我們掌握政權的時候,就要封閉資產階級的報紙……我們曾經這樣說過,就將要這樣做,絕大多數人民是站在我們這邊的”,“既然第一次革命有權利封閉保皇黨的報紙,那么現在我們就有權利封閉資產階級的報紙。不可能把出版自由的問題同其他階級斗爭問題分割開來”,“武裝起義已經結束,我們決不是要封閉其他社會主義政黨的報紙,只要他們服從于蘇維埃且不煽動武裝暴動。然而我們卻不允許他們經過資產階級的暗中支持去獲得對于印刷機和紙張油墨的壟斷權……那些重要的物資必須成為蘇維埃的財產并嚴格按照其表決力量的比例分配給各社會主義的政黨。……”
最后投票表決,拉林和左派社會革命黨人的議案被否決(三十一票對二十二票),列寧的議案以三十四票對二十四票獲得通過。
可以看到,支持革命軍事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行為的布爾什維克黨人主要以兩個方面為自己辯護:封閉資產階級的報紙是暫時的自衛手段;它是過渡到新制度的一個階段。那么首先,布爾什維克所說的這個新的出版制度,是什么樣的呢?
上一節提到了自由的“物質保障”問題。在資本主義社會,報紙、電臺、電視臺(現在他們又把金錢的枷鎖套向新興的網絡)等傳媒掌握在資產階級手里,廣大勞動者卻很難擁有自己的媒體,因為他們沒有錢。這就形成了話語權的不平衡,報紙電視每天替資產階級傳聲,勞動大眾的聲音卻喊不出來。這種言論和出版的自由建立在金錢的基礎上——沒錢你就辦不成報紙(即使辦成了實力也難以與資本家的大傳媒集團相比),就很難讓大多數人聽到你自己的聲音。所以,只要出版事業掌握在資本家手里中,即使不存在對出版物的外部限制,也不能說有真正的出版自由。有錢人可以創辦報紙電視大侃特侃,窮人只有干喊的份,這并不是真正的自由。列寧在《怎樣保證立憲會議的成功》(1917年9月)一文中說,資產階級社會的所謂“出版自由”就是“富人每天發行數百萬份報紙來有系統地不斷地欺騙、腐蝕和愚弄窮人——被剝削被壓迫的人民群眾。”
那么什么才是真正的出版自由呢?列寧緊接著指出,“出版自由就是全體公民可以自由發表一切意見。”把這句話精讀,無非是說,出版自由是指所有公民都可以在出版物上自由發表一切意見。正如上一節曾經指出的那樣,列寧對資產階級社會“出版自由”的批判指的是在出版事業被資本家把持的資產階級社會里,雖然一部富人實際享有出版自由,但卻沒有保障全體公民都享有出版自由這一點。他重視的是實際地給予所有公民自由地發表一切意見的機會。在這句話中,列寧顯然提出了保障每個公民有發表自己意見的權利的重要觀點——不僅有發表意見的權利,而且實際擁有發表意見的手段。他在俄共(布)第七次代表大會上關于集會權利的闡述也給我們以重要啟示:
“如果說過去保證集會自由的要求特別重要,那么現在我們對集會自由的看法是:現在誰也不來妨礙集會,蘇維埃政權只是應該保證給予集會用的大廳。對資產階級來說重要的是一般地宣布冠冕堂皇的原則:什么‘每個公民均擁有集會自由,但是只能在露天集會,我們不供給開會場所。’而我們說‘少講些空話,多做些實際工作’。必須奪取宮殿(不僅奪取塔夫利達宮,還要奪取其他許多宮殿),關于集會自由我們則不談,我們必須把這一點推廣到民主主義綱領的所有其他條文中去。”[37]
如何實現那種在完整意義上的出版自由呢?列寧對在工人掌握政權的情況下出版自由的實現進行了研究。在《怎樣保證立憲會議的成功》一文中,他提出首先應把作為報紙資本收入主要來源的廣告作為國家的壟斷事業。這就是說,只有各地蘇維埃發行的報紙才能刊登廣告。他企圖以這種措施來割斷出版對資本的隸屬關系。當然,僅僅這樣做是不夠的,問題在于印刷所和紙張。只要這些物質手段掌握在資本家手里,就很難談得上實際保障出版自由。因此,列寧提出了第二條辦法:“國家政權把所有的印刷所和所有的紙張拿來公平地分配”。[38]
怎樣把這些出版物資“公平地”分配給每一個公民或團體呢?通過管理出版物資的分配工作,國家雖然使出版有了物質保證,但每個公民的出版自由仍有可能變得徒有虛名。列寧很周到地考慮到了這一點,對分配方法進行了研究,并認為可以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國家。這是為了大多數人民的利益,大多數窮人的利益,特別是大多數農民的利益;
二、大政黨。例如在兩個首都獲得10—20萬張選票的大黨;
三、小政黨;
四、任何一個有一定數量的成員或有某些人簽名的公民團體。[39]
列寧的這些設想在十月革命后立即付諸實行。他在《關于出版自由的決議草案》(1917年11月)一文中,從上述立場出發,提出了工農政府的政策,這就是:在把報道機關從資本壓迫下解放出來,將造紙廠及印刷廠轉為國有的同時,給予一定人數(在文中列寧舉出的數目是1萬)的公民團體以使用適當數量的紙張和適當數量的印刷勞動的平等權利。
1917年11月17日通過的《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關于出版問題的決議》提出了以下方針:第一,在出版領域,建立使“印刷所及紙張的所有者——資本家不得成為輿論的專制制造者”的新制度;第二,接收私人印刷所和庫存用紙,將其轉歸蘇維埃所有。與此同時,決議明確宣布,接收印刷物資和印刷設備的目的在于“按照各政黨及各團體的現實思想影響、即按其支持者的數目比例,利用技術上的印刷手段”。這意味著列寧以往關于充分實現出版自由的主張已由國家機關定為法律。在這里要注意:盡管承認每個政黨和團體自愿發表意見的權利,并附有根據支持者數目按比例分配的一定條件,但在這些團體的出版物資分配上,并沒有設置國家限制出版物思想內容等的標準。
人民委員會在1917年11月公布了《關于國家對廣告實行壟斷的布告》[40]。布告規定,國家對定期刊物、文集、海報等刊登的收費廣告以及商店的廣告牌等實行壟斷。這種廣告只得由工農政府及蘇維埃的出版物刊載。并規定,如違反上述決定,出版物將被禁止發行,并要受到相應的處罰。這樣,廣告企業就被國家沒收了。但即使在這種時候,蘇維埃政府也采取了措施,向經營者支付必要的國家補償、特別是全部償付小經營者和股票持有人的投資。出版企業本身雖然尚未被沒收,但出版資本卻由于這一規定而喪失了重要的資金來源。
1919年5月,蘇維埃機關、文學和學術團體等所有出版事業被置于國立出版社的統一調整和管理之下。國立出版社隸屬教育人民委員部,由編輯局領導。其負責人和成員由人民委員會根據教育人民委員部的推薦任命,中央執行委員會批準。編輯局制定并批準所有出版計劃及預算,下設各編輯部門、出版(技術)部門和普及部門。編輯局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由上述三部門、各人民委員部代表、同出版有關的工會、學術團體、協會等社會團體代表參加的國立出版社會議。[41]出版事業就這樣被納入了國家計劃經濟。要注意的是,這個措施只是規定國家對出版事業的監督,絲毫沒有涉及出版內容,在這些法令中沒有對出版物的要求、限制及允許范圍等做出規定。
應該說,由國家機關來統一管理出版事業和國家壟斷廣告業是與當時的特殊形勢及蘇維埃及布爾什維克黨的集中的趨勢分不開的。雖然列寧沒有提出來,但是在正常的狀態下人民的出版事業是不應由國家來干預的。比如在托派理論家曼德爾的設想中,各人民團體按支持比例和銷量分配出版資源;廣告自由刊登但其收入集中起來用于整個出版業;大眾傳媒事業的一般管理機構在本行業的記者、工人和技術人員中按比例由全民選舉產生,當然,整個事業的總的經費要交給工人議會和經濟會議來決定。
盡管出版事業和物資分配處于國家政權的管理之下,而且物資和勞動力十分匱乏,但列寧式的出版自由及發表意見的權利還是得到了相應的實現和保障。比如,各合法政黨的機關刊物能夠發行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在《中央執行委員會關于國立出版社的布告》(舊歷1917年12月29日)中也能得知,民間團體及個人完全可以出版定期刊物和書籍,被認為有益的出版物還會獲得國立出版社有條件提供的贊助金。
另外,還創立了協會出版制度。1921年12月12日人民委員會議做出了《關于私人出版社》的決定。決定同意以“作家協會”或作家、學者、畫家同印刷、書刊業工人結合的形式建立“協會出版社”。1924年和1926年國民經濟最高會議的通告指出,這種作家協會的主要目的是出版會員自己的著作,并保證將作家協會的出版物納入銷售渠道。直到1929年,教育人民委員盧那察爾斯基仍指出國立出版社必須援助“所有作家,包括未加入任何組織的作家”,“我們樂于將任何希望利用我們的機關出版自己作品的無產階級作家按排進我們的出版計劃。”[42]
保障出版自由的例子在藝術活動領域看得更清楚。十月革命后,一些具有各種各樣傾向的藝術團體組織起來,出版了獨立的機關報和刊物。蘇維埃政權所容許的自由范圍是廣泛的,對政府持批評態度的團體,標榜非政治、無黨派立場的團體,象征主義、印象主義、未來主義等——一句話,在后來的蘇聯被強力扼殺的那類藝術團體當時都能夠自由結社、集會、出版刊物并發表作品。
現在再來看看當時對言論和出版自由進行限制的一些情況。前面提到,11月9日人民委員會發布《關于出版的公告》,追認革命軍事委員會封禁報紙的行動為合法。“公告”在其前言部分舉出了限制出版的理由,認為資產階級的報道機關是資產階級為了毒害和搞亂群眾的頭腦的強有力手段。尤其是在工農政權剛剛成立的決定性時刻,不能讓這種危險不下于炸彈和機關槍的武器留在敵人手里。但同時,公告又申明了實行出版限制的兩個條件。
第一條指出,限制只是暫時性的。公告中這樣寫道:“隨著新秩序的鞏固,將停止對出版自由的一切行政處理。在這點上,跟據廣泛、進步的法律,出版將享有只有法庭方可追究其責任的完全自由。”
第二條是關于限制措施本身的界限:“然而,即使是在危機時刻,出版自由也只允許存在于必不可少的范圍內。”公告中明確規定禁止發行的對象僅限于以下三種出版物:
一、 公開號召反抗或不服從工農政府者;
二、 通過明顯地、誹謗性地歪曲事實,制造騷亂者;
三、 鼓動進行明顯的犯罪性、即觸犯刑律行為的出版物。
在公告中還補充道:“對報道機關的暫時或永久性封閉”“只能根據人民委員會議的決定”執行,并反復聲明,這個規定是“暫時性”的、“在社會生活的各種正常條件具備時將根據特別命令取消”。
為審判出版物造成的犯罪,1918年2月,人民委員會議又發布了《關于建立出版物革命法庭的公告》。公告規定,所謂利用出版物犯罪是指對社會生活的各種現象進行虛假的或歪曲的報道以及違反出版法,并對此規定了從課以罰款直至剝奪政治權利的八種處罰。[43]在這之后,面對隨著和平談判的破裂而出現的德軍入侵,人民委員會發布了《社會主義在危急中》的公告,提出封禁一切“反對保衛革命的事業、支持德國資產階級的出版物以及企圖利用帝國主義軍事進攻來顛覆蘇維埃政權的出版物”,同時宣稱將動員這些出版物的編輯和撰稿人參加國防工作。同年12月,根據革命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建立了戰時檢查制度,對包含軍事情報的所有印刷品和信件進行事先和事后的檢查。[44]
只要看一看蘇維埃政權限制出版的上述措施,就會發現出版限制的標準在實際上得到了有限和嚴格的應用。在《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關于出版問題的決議》通過后兩天,在中央執行委員會封禁報刊的聲明中,除了立憲民主黨的報紙《語言》和《俄羅斯意志》等以外,“一切報刊均可自由發行”。社會革命黨、孟什維克、無政府主義者的多種報刊仍然可以出版發行。[45]再次確認只有反革命的報道機關才是查封的對象。早期的蘇維埃政權絕不是簡單地將任何反對執政黨、反對政府批評政府的言論都看作是“反革命”的行為,只有反對蘇維埃制度本身的實際行動才會被禁止。從奧克洛柯夫的《十月與俄國資產階級報刊的滅亡》(1970)一書中可以得知,1917年10月到1918年8月(舊歷)全國至少有226種資產階級報紙和235種小資產階級(指社會革命黨、孟什維克、無政府主義、勞動派等)報紙合法發行。這些報紙雖然最終被封禁,但這同限制政黨活動的情況類似,是因為各個團體的非法行為而造成的。所以各家報紙被封禁的日期也各不相同。[46]
作為一個例子,我們看看孟什維克黨報《永遠前進》的情況。根據1919年2月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的決定,這家報紙被禁止發行。中央委員會在當時的決議中指出,這家報紙在同年2月的某期上發表了《停止內戰》的社論,告訴勞動人民,特別是農民,蘇維埃政府把許多物資、尤其是糧食都拿給紅軍做補給去了。所以,這家報紙要求蘇維埃政府停止內戰。決議認為,孟什維克進行這種煽動是企圖讓反革命軍隊來推翻蘇維埃政權(想想當時剛建立余糧收集制農村中的情緒)。因而決定中止該報發行,“直到孟什維克用自己的行動證明他們決心同高爾察克一刀兩斷并堅決保衛和支持蘇維埃政權的時候為止。”[47]可見,對該報進行封禁是作為孟什維克改變反對蘇維埃的態度之前的暫時性措施。“全俄中央委員會允許對蘇維埃政權一切方面工作的實際批評,并認為它是有益的。”
再看一看無政府主義者的機關報和機關刊物。這些報刊在1917—1920年間雖部分被查封,但仍有幾種在繼續發行。無政府主義者的機關報和機關刊物都是短命的。特別是1920年后,其種類驟然減少。根據加涅夫的考證,在這些報刊中,多數不是由于從事反革命活動而遭到封禁,而是由于資金來源的困難“自然死亡”的。我們所了解的事實是,印有全俄無政府主義者共產主義者聯盟和全俄無政府主義者聯盟徽章的出版物在1923到1924年間還能看到,而無政府工團主義者的出版社“勞動之聲”直到1925年還在經營出版事業。[48]
反革命勢力的叛亂和帝國主義列強對蘇聯的干涉到1920年末停止了,蘇維埃政府從1922年開始實行新經濟政策。但是在這個時期,出版限制不僅沒有取消,反而加入了新的措施。1922年6月,人民委員會在教育人民委員部設立了檢查機關——中央圖書出版事業管理局。根據《中央圖書出版事業管理局章程》,該局在州國民教育部建立了它的地方機構。這些檢查機關的任務有以下四項:
一、 對準備公開發表或頒布的所有印刷品(包括原稿、照片、圖畫)預先進行檢查;
二、 批準出版;
三、 開列禁止販賣、分發的著作名單;
四、 制定印刷機構、圖書館、所應遵守的規則;
這個章程還禁止以下五種出版物的刊載和頒布:
一、 包含有煽動反對蘇維埃政權內容者;
二、 泄露軍事機密者;
三、 偽造事實以煽動輿論者;
四、 煽動民族主義及宗教狂熱者;
五、 包含黃色內容者。
但對此也作了例外規定,這就是,共產黨及蘇維埃機關的出版物,國立出版社的出版物以及科學院紀要(只作為軍事檢查對象)等免檢。除此之外的出版物都需要得到圖書出版事業管理局的出版許可。接著,在1923年2月,人民委員會又進而在中央圖書出版事業管理局設立了以檢查戲劇、電影、音樂為工作內容的“演出委員會”。
1922年6月到8月,頒布了有關集會許可制、團體登記制的一系列法令。同年6月12日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頒布的《關于各種結社、團體召開大會和全國會議的手續以及這些組織的登記問題的法令》規定,第一、召開全國或地方規模的大會要分別得到內務人民委員部或州執行委員會的許可(工會除外);第二、所有團體,不論是學術團體還是宗教團體都應該到內務人民委員部登記,不承認并立即解散未經登記而成立的團體。關于大會召開的日期、地點、目的、日程、團體登記的名稱、目的、組織以及新團體的規章、名冊等都有向內務人民委員部呈報的義務。
可以認為,這些措施是在實行新經濟政策的特殊歷史條件下的一種專政形式。在這點上值得注意的是1922年8月俄共(布)第12次全俄代表會議上做出的《關于反對蘇維埃的各政黨及各種勢力》的決議。決議分析了實行新經濟政策后一年間的形式變化,看到了反蘇勢力衰落的征兆,同時認為,在實行新經濟政策的新的條件下,反蘇勢力改變了戰術,利用“蘇維埃的合法性”打進蘇維埃機構,企圖從內部改變蘇維埃的性質。因此,代表會議呼吁要注意那種成為反蘇勢力溫床的組織,盡最大努力使它們完全失去立足之地,保護并奪取出版物、學校、協會等“制高點”。由此可見,對出版、結社、集會采取的上述預先限制的措施是為了對付在新經濟政策下蘇維埃制度“合法地”垮臺的危險。歐洲革命的失敗和國內的困難使無產階級群眾消沉渙散,他們的政黨也就看不到自信,決定犧牲自由來換取社會主義政權對新經濟政策下各種潛在敵人的優勢。布爾什維克的領袖們認為,在蘇維埃的存亡面臨考驗的局勢下,言論也是斗爭,檢查制度也是無產階級專政與反革命勢力(在新經濟政策時期)作斗爭的一種手段。盧那察爾斯基的一段話精辟地表明了布黨當時對各種限制自由的措施的看法:
“檢查?
多么可怕的字眼!對于我們,它的可怕不亞于大炮、刀槍、監獄,甚至國家。不管是保守主義的還是自由主義的,這一切都是資產階級的武器庫,這一切對于我們來說都是可怕的。但是,我們卻把作為消滅這一切的工具的刀槍、大炮、監獄以及我們的國家看作是神圣的東西。”
但是,由于要對所有出版物進行預先檢查,被剝削的勞動人民的表現自由也就遭到了限制。固然,檢查不一定直接意味著剝奪表現自由。但出版物發表的決定權由檢查者主觀意志決定的成分越大,人民的表現自由也就受到越大的威脅。因此,為了能夠盡可能地保障人民的表現自由,另一方面又能收到鎮壓反革命的效果,檢查不能允許主觀隨意性有其存身之處,必須有極其明確的標準,在非常恰當、嚴格的自我警惕的基礎上進行。
在這個問題上,盧那察爾斯基的態度值得注意。他多次強調檢查不得超過必要的范圍,在《書刊的自由與革命》(1921年)一文中他警告道:
“有人說,‘必須全部消除言論自由等一類偏見!國家對著作的指導是符合我們共產主義制度的。出版檢查不是過渡時期的可怕特征,而是有秩序、社會化的社會主義生活所固有的。’等等。揭開這種人——這種人從上述看法中得出結論,把批評本身變成了一種檢舉,或變成了一種削藝術之足,以適幼稚的革命之履的行為——的畫皮,原來是一些披著共產主義外衣的杰爾治摩爾達(《欽差大臣》中的一名警察,聲稱為了治安而毆打無辜百姓)。要揭露那些哪怕是得到一點點權力也死抓住不放、驕橫跋扈、不可一世,除了以此為樂別無所長的人。”
顯然,這同日后的蘇聯共產黨堅決貫徹出版檢查制度、把它變成社會主義制度的“一部分”的行為是截然相反的。在這里,像其他一些布爾什維克領導人一樣,盧那察爾斯基意識到,真正的危險不是那些限制自由的措施會使自己變成羅伯斯庇爾,而是這些措施將在黨內生出一批杰爾治摩爾達。他預見到在將來“強大的無產階級政權有變為警察政治、強權政治的危險”。盡量使限制自由變得有節制,是他用來防止這種危險的方法之一。在全俄藝術家第四次大會(1923年)上所作的題為《藝術政策的若干問題》的報告中,盧那察爾斯基談到了在檢查時必須具有有節制的、準確的判斷能力:
“……在這個革命時期,我們還不能實行宣傳鼓動上的絕對自由。然而,在這個問題上需要極其慎重和極其節制。必須熟悉藝術史和藝術上的偏向,必須了解我們的敵人……無論我們怎樣把檢查你作為是一種恥辱,在社會主義制度的條件下攜帶武器也是可怕的。但是怎么辦好呢?我們首先還是應該帶著它。將來我們會用不著帶武器,但是在今天還必須如普列漢諾夫所說,做到‘大家都必須能夠射擊’。在這點上檢查也是同樣的武器。但是必須出色地使用它。對于一個個行人,不能僅僅由于他不是共產主義者,就用手槍向他射擊。”
實際上,圖書出版事業監督局在這個問題上采取了相當慎重的態度。盧那察爾斯基在1927年發表的《蘇維埃藝術展望》一文中談到了這個問題,他肯定了在藝術家本人參加下對檢查工作本身進行的多次檢查以及對檢查工作的過火行為進行調查的人員的工作,指出,這些工作“都為使討厭的檢查機關能夠發揮作用做出了出色的成績。”
此外,檢查的限制標準是很寬容的。只要加上序言和注釋等“解毒劑”,連“敵對的”作品也可以發行。盧那察爾斯基在對出版工作者組織做的《我們在文學領域中的任務》的報告(1929年10月)中,在指出歐洲資產階級藝術“充滿病菌并傳染給群眾”的同時,也提出了如下主張:
“我認為甚至敵視我們的作品也可以發表。當然這要極其慎重,并同時在該書中加上最有力的解毒劑。需要讓我們的讀者了解一切,我們不必對之感到恐懼,因為我們是如此的強大有力,以致可以利用這種本身有害的事物來推動通過文學開展的社會教育運動。”
最后介紹一個與此有關的插曲。1924年的第二屆莫斯科藝術節要上演別列伊的戲劇《彼得堡》,但遭到檢查機關禁止。盧那察爾斯基獲悉此事后,取消了禁止上演的決定,允許上演這個戲劇。盧那察爾斯基本人對別列伊的戲劇也是持否定態度的,但是他認為在上演后進行馬克思主義的批評比禁止上演要好。并親自寫了對這個戲劇的批評。[49] 專政形式隨著歷史發展而變化
以上介紹了早期的蘇維埃政權對自由的一些限制。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這些對自由和民主的限制措施,是否為無產階級專政,為社會主義制度所固有或必須的呢?是不是從資本主義到共產主義的整個過渡時期所不可缺少的呢?
首先可以肯定,盡管在十月革命后的俄國和西歐進行著流血的階級斗爭,列寧卻仍然沒有否定無產階級專政這種階級斗爭形式的多種可能性。在《共產主義運動中的“左派”幼稚病》一文中,列寧對這種可能形式有如下論述:
“無產階級專政是無產階級為反對舊社會的勢力和傳統而進行的頑強斗爭,即流血的與不流血的、強力的與和平的、軍事的和經濟的、教育的與行政的斗爭。”
這段話,是一般地指出了無產階級專政形式的多樣性和可變性。那么,專政的具體形式是由什么因素規定的呢?
列寧在《無產階級革命與叛徒考茨基》一書中談到了這個問題。他再次指出,“專政的必要標志和必備條件”是對作為階級的剝削分子的“暴利鎮壓”,即破壞這個階級的“自由平等”。列寧這樣說道:
“究竟在哪些國家里,由于某種資本主義的哪些民族特點,對剝削者的民主要實行某種限制和破壞(全部或大部),這是牽涉到某種資本主義和某些革命的民族特點問題。”
由此可見,列寧認為,專政的具體的、個別的形式是由各個民族的革命所面臨的情況的特殊性決定的。在《論我國革命》一文中,列寧談到了在亞洲的革命。他這樣寫道:
“在東方那些人口無比眾多,社會情況無比復雜的國家里,今后的革命無疑會比俄國的革命帶來更多的特色。”
在這點上,對現實的展望姑且不講,就理論而言,列寧仍像在十月革命前那樣,認為甚至存在著和平剝奪(或贖買)剝奪者的革命的可能性(1920年發表的《政論家的短評》)。
但是,在列寧看來,即使是同一個民族,專政的具體形式也是由歷史演變過程的發展形勢決定的。在《向匈牙利工人致敬》的文章中,列寧指出,消滅階級是一場長期的、艱難的、頑強的斗爭。他說,即使在無產階級專政建立起來之后,階級斗爭也不會消失,而只是“改變它的形式”。
在《偉大的創舉》一文中,列寧也談到了這一點,他寫道:
“……無產階級專政也是一個階級斗爭時期,只要階級沒有消滅,這個斗爭就不可避免,不過他的形式有所改變,并且在推翻資本后的初期變成更為殘酷更為獨特的斗爭。無產階級奪得政權之后,并不停止階級斗爭,而是繼續階級斗爭,直到消滅一切階級,當然它是在另一種環境中,采取另一種形式,運用另一些手段來進行這一斗爭。”
在《論合作制》中,列寧談到了實行新經濟政策時期專政形式的全部性質的變化,指出,同以前把重心放在“政治斗爭、革命、奪取政權等等方面”相反,現在的重心已經在轉移到“和平組織‘文化’工作”上來了。
專政形式在專政發展過程中的可變性——這是應該確認的第二點。
從這些已經確認了的無產階級專政形式隨歷史發展而變化的觀點看,蘇維埃政府所實際采取的限制自由、權利的具體措施帶有怎樣的意義呢?
前面已經提到,十月革命后剝削階級的選舉權被剝奪。這種做法在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引起很大爭議。盧森堡批評了這種做法,認為它將影響到中間階層和無產階級本身,進而威脅到社會主義民主。無差別的普選權,是作為巴黎公社三大原則的一部分提出的,列寧對自己的這一做法是如何看待的呢?他在《無產階級革命和叛徒考茨基》一文中指出,“剝奪剝削者”的問題“是純粹的俄國問題,而不是一般無產階級專政的問題”,是“某一國家中實行專政的特殊問題,而不是專政的一般問題。”它是在“研究俄國革命的特殊條件及其發展的特殊道路”時產生的。列寧認為,“預先就擔保”歐洲將來的無產階級革命一定全都會或大部分會限制資產階級的選舉權是錯誤的。他預見,在經歷了戰爭和俄國革命后,進行這種限制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但它對于實現專政卻不是“必須的”,這種限制不是“專政這一邏輯概念”的“必要標志”,不是“專政這一歷史概念和階級概念的必備條件。”
列寧在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會上作的《關于黨綱的報告》也指出,“對于剝奪資產階級選舉權的問題,我們決沒有從絕對的觀點來看”,“不剝奪資產階級的選舉權”“在理論上完全可以想象”。他強調,蘇維埃憲法并不是提出來作為“其他國家的模范”,雖然鎮壓作為階級的資產階級是必要的,但“剝奪它的選舉權和平等權利并不是必要的。”
由此可以確認,在列寧看來,雖然剝奪選舉權這種專政形式對于俄國的革命來說是必要的,但對于其他國家則不一定如此。事實上,東歐及亞洲各國的人民民主革命就沒有實施剝奪選舉權的措施。
不僅如此,剝奪選舉權這種專政形式也不是當時的蘇維埃政權早就預定下的措施。正如列寧自己在《無產階級革命和叛徒考茨基》一書中所說,分析十月革命前夕民主和專政的關系的《國家與革命》“一句話也沒有提到”限制選舉權的問題,布爾什維克黨的綱領和口號也都沒有提出這個問題。因此,列寧說,專政的這個組成部分不是“依照某個政黨的‘計劃’”產生的,而是“在斗爭過程中自然形成”的。用列寧的話來說,使這一措施在蘇維埃政權中得到加強的,是資產階級對作為“被壓迫者的這種獨立的和萬能的(因為它包括全體人民)組織”的蘇維埃的仇視和這種仇視的表現——公開參加科爾尼洛夫叛亂,“極其卑鄙無恥地不顧一切地”反對蘇維埃政權。只要回顧一下列寧和布爾什維克黨在十月革命前、特別是在七月革命前提出的革命設想,就會清楚地知道,列寧的上述言論絕非妄言。
因此,這種無產階級專政應該與歷史條件的變化一同變化。列寧認為,在俄國共產黨的綱領中特別有明確記載這一點的必要。在《俄共(布)綱領草案》的“黨綱政治部分補充”中,列寧說,為了防止對“暫時的歷史必要性做不正確的概括”,必須向勞動群眾說明下列事實:剝奪一部分公民選舉權的措施只是針對剝削者,即針對那些違反蘇維埃共和國的根本法,“頑強地維護自己的剝削地位并保持資本主義關系的人”而采取的。因此,一方面,“隨著社會主義一天天地鞏固,隨著那些客觀上有可能繼續做剝削者或保持資本主義關系的人的數目日益減少,被剝奪選舉權的人所占的百分比自然也會減少”;在另一方面,“在最近的將來,外國侵略的停止和剝奪者的完全被剝奪,在一定條件下會造成這樣一種情況:無產階級的國家政權會選擇另外的方式來鎮壓剝削者的反抗,并實行沒有限制的普遍選舉權。”
選舉權的問題是如此,那么,所謂出版限制的專政形式又是如何呢?如前面已經說過的那樣,《關于出版的公告》曾明確宣布,對報道機關的出版限制是暫時性的,隨著新秩序的確立將予以廢止。在《普列漢諾夫論恐怖》(1918年)一文中,列寧還這樣寫道:
“對于社會主義的敵人,在一段時間內不僅可以剝奪他們的人身不可侵犯自由,而且可以剝奪他們的普選權。”
這表明,剝奪選舉權、出版自由以及侵犯人身權利都是暫時性的專政措施。
在新經濟政策時期實行的檢查制度也是如此。教育人民委員盧那察爾斯基曾不止一次地談到這一點。例如在《書刊的自由與革命》中,他寫道,“革命對于有意從事反革命活動的人和由于誤解、膽小、受他人挑動而參與反革命陰謀的愚昧分的知識分子和愚昧的農民取得的勝利越大”,“言論完全自由”的理想“就會越早地成為現實”。
因此,也絕不能用絕對的觀點來看待早期蘇維埃政府所采取的出版限制和檢查制度這種對表現自由的限制。如果把作為無產階級專政的具體、特殊形式的對階級敵人的言論壓制本身看作是特定社會條件下的具有歷史性、過渡性的政策,那么不言而喻,隨著造成對人民內部言論必加限制的各種因素的減少和消滅,這些限制也就會以更快的速度和更大的幅度被解除。不需要妨礙和限制任何人的言論權利,誰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在印刷品上發表并分發自己精神果實的那樣一種自由(如果說它的實現還有困難,那也只是由于還不具備物質條件)在不遠的將來應為蘇維埃國家的人民所享有——列寧和盧那察爾斯基的上述言論根據革命初期黨和蘇維埃政府的政策,展望到了這一前景。
最后來談一談除此以外對階級敵人采取的最嚴厲的壓制形式——即稱為恐怖的、對生存自由的侵犯措施。在革命成功后,列寧還沒有想到要對階級敵人實行恐怖,他在革命后第十天的一次講演(11月17日)中這樣說道:
“有人責備我們,說我們逮捕人。是的,我們是在逮捕人,今天我們還逮捕了國家銀行的經理。有人責備我們,說我們采取恐怖手段,把赤手空拳的人送上斷頭臺,我希望我們將來也不采取這種恐怖手段。我不希望采取這種手段,是因為我們有力量。我們每逮捕一個人,就對他說,如果你保證以后不再怠工,我們就釋放你。他們都照辦了。”[50]
這也就是說,在這個時候,列寧還不打算實行恐怖手段(只用拘留就能解決問題)。然而在實際上,蘇維埃政權卻剝奪了一部分階級敵人的生存自由。但這同選舉權問題一樣,是在斗爭過程中得到加強的。列寧在《答美國記者問》(1919年)中談到了這個問題。他指出,在革命后,“談不到”采用恐怖手段,蘇維埃政府不僅釋放了克倫斯基的許多部長,甚至釋放了用戰爭進行挑釁的克拉斯諾夫。只是在剝削階級展開了有系統的反抗后,蘇維埃政權才開始對抗這一反抗,甚至采取恐怖手段。
因此,這種稱為恐怖行為的鎮壓形式是暫時性的。1920年2月在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的報告中,列寧聲明,在取得了對鄧尼金的決定性勝利、占領了羅斯托夫后,廢除死刑。同時,列寧指出,蘇維埃政權采取的恐怖是“協約國的恐怖手段所強加于我們的”,在剛剛取得決定性勝利而戰爭尚未結束時,蘇維埃政權就放棄了使用死刑,只要鎮壓剝削者的任務能夠解決,“就不再使用任何非常手段”。他希望中央執行委員會承認上述措施,用“在俄國不準采用死刑”的方式解決鎮壓剝削者的問題。[51]
可見,對于蘇維埃政權來說,像恐怖行為(死刑)那樣的鎮壓形式是由于特定情況才加強了的暫時的手段。
1919年的黨綱進一步發展了列寧上述文章的內容。黨綱明確指出,限制自由的這種暫時性不僅適用于限制選舉權,也適用于其他專政形式:
“無產階級政黨的任務是要堅決鎮壓剝削者的反抗,同那種認為資產階級的權利和自由是絕對的頑固偏見進行思想斗爭。同時,要明確指出,剝奪政治權利以及任何對自由的限制只有作為同剝削者維護和復辟其特權的企圖進行斗爭的暫時手段才是必要的。隨著人剝削人的客觀可能性的消失,這一暫時手段的必要性也就消失了。黨要為減少乃至完全取消這些手段而努力。”
如上所述,從列寧和布爾什維克的立場觀察問題,無產階級專政的各種具體形式是由各個民族發展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歷史的、社會的因素決定的。早期蘇維埃政權實行的剝奪選舉權,限制結社自由和表現自由、恐怖行為等侵犯人身自由的種種具體專政形式,不僅對于整個無產階級專政不是必不可少的,甚至對于當時的蘇維埃政權也僅僅是暫時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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