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見一新聞,青島一女子在市區壓雙黃線逆行,一男司機未按她的要求讓道,該女子下車對其一頓暴揍,血流滿面也未敢還手。
這則新聞還有一個細節,就是一勸架男子告訴男司機不能還手,因為他擔心一旦還手便是互毆。
為什么大家都怕“互毆”這兩個字?因為現實執法過程已經出現了非常多這樣的定性,導致許多人被打后只能忍痛等待法律的幫助,尤其是碰到女性。
從這一案件最后的處理來看,這位男子真算是白挨了一頓打,違章的女子也就出了1000塊錢,至于那十天的行政拘留,實際上也沒啥子懲戒作用。
據說美國人在遇到武力侵犯時可以掏槍,不知道真假,希望法律高人給普普法。
我寫本文的目的并不是批評青島的執法者用錯了法,而是感覺我們的法律可能已經生病了,是法律本身的問題。
正當防衛,“正當”兩個字最為重要,“防衛”兩個字指明了事件的性質,在受到武力侵犯時,防衛就有了正當性,至于過當還是不過當,此時已經沒有存在的必要。“過當”是個很可笑的設定,打起來了,如何控制住手上的動作?一旦防衛,肯定是為了自己能贏,哪能一邊打還一邊控制心理?又不是身懷絕世武功。
“還手就理虧”確實在法律上不成立,但“正當防衛”給正當人的正當空間太小,當遇到執法者隨意將“防衛”與“互毆”混淆時,正當人通常不會敢正當防衛。
法律,是干什么用的?
它一定是為了預防犯罪和懲戒犯罪。首先是預防,讓人一想到它就有敬畏感。
就拿打架這個事來講,最先預防的應該是有隨意動手打人的心理,并且讓每個人知道,一旦動手,可能會要產生嚴重后果,并且這個后果的責任必須全部由自己承擔,被打者的正當防衛可以無限制。
有家派出所外面貼個告示:打輸了進醫院,打贏了進法院。
這個告示的含糊之處就在于各打五十板,動不動就認定“互毆”。
法律,應該是無條件保護被打者,防衛贏了,他無罪,防衛輸了,法律還可以繼續保護他,必須讓先動手方付出應有的刑事和民事雙代價。
法律,應該讓所有人都有“千萬不要先動手打人”的本能,一旦先動手了,所有的代價都得由自己承擔,直到死亡。
從這一案件,我又想到最近的幾個小案,一男子因抓壁虎被抓,抓二十條壁虎可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關于這個認定,我也不是要指責執法者的量刑標準,因為法律上就是這么寫的。我質疑的是法律本身。
保護野生動物重不重要?當然重要。
但是,壁虎是否就這么稀缺了呢?人跟壁虎的關系是否在法律上必須賦予這樣的不同地位?抓壁虎,并不一定是殺死壁虎,也可能是收養壁虎,有些人就是一種興趣使然。
前些年,一位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后減為八年,扎扎實實地坐滿才放出來。
一個年輕人的八年自由就這樣沒了,人生其實也基本上廢了。
法律,無論你怎么寫,它的根基是人,它的所有指向都是人,保護自然也是基于保護人,當人與動物發生沖突,在警告人的同時,一定不能造成廢掉一個人的后果,量刑過重就走向了反面,它跟人與人之間的沖突在生命本源上是不同性質的問題。
什么樣的量刑才能讓法律既有威懾力又有民意基礎?
沒有對比,就沒有傷害,人民百姓最喜歡對比,也最易于對比。
二十多年前,江西副省長胡長青腐敗案值三百多萬,死刑立即執行。
十多年前,官員腐敗案值二千多萬,無期徒刑。
后面,咱們基本上天天可見,具體數字和量刑就不列出來了。
法律對于部分犯罪分子的極速貶值超出了常人想象。
幾十年前,抓幾只野生鳥兒,沒事,因為環境好,鳥兒的繁殖力極為迅速,不影響環境。
現在,抓幾只野生鳥兒,坐八年牢。
我還看到一起案件,有位偷竊犯,案值大約在七萬多元,最后被判了八年。前不久的某貪官案值五千多萬也只判14年。貪的性質,盜的性質,貪的惡性比小偷要輕?貪不是也在偷錢嗎?
野生動物,尤其是鳥兒,它的生存條件更取決于環境本身,而不是人類的捕捉,我小的時候,經常抓鳥,各類鳥兒滿天飛,鳥兒多到讓人煩。
后來為什么就要被保護了呢?因為環境被破壞了,農藥的大量使用,工業擴張對空氣和水體的污染,讓許多鳥類死亡,讓它們生活所依賴的基礎垮塌了,有些水域,表面看,清澈透亮,但水里魚蝦不生,因為污染物并非肉眼可見。
最近,內蒙古抓了幾個摘野菜的農民,也說是破壞野生植物,也可以入罪。
野生植物,它的生存環境也跟動物一樣,只要環境不被破壞,年年摘,它能年年復生,在我小的時候,農村的野蔥野菜到處都是,你怎么摘都摘不盡,野草也一樣,隨你年年扯野草,春天一到,它又蓬勃旺盛,“春風吹又生”說的就是野草。
什么時候野草也不野了呢?
在大量使用農藥和除草劑之后,在工業污染嚴重滲透之后,不合理的使用有毒化學品和工業污染把野生植物的根系都給毒死了,讓它們失去了生存環境,這才是問題的根本。
保護野生動物和野生植物,根本的法律保護是保護它們生長生存的環境,設置必要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圍,而不是超量懲戒個別人的違法。必須說明,我并不是認為不該懲罰破壞野生動植物犯罪,而是不能超越法律基于人性的本源價值。
一直以來,我原本是法律信仰者,現在,我偶爾會懷疑自己。
我懷疑的或許不是法律,是那些不尊重民意的部分法條,它是脫離人民的,它甚至有明顯的取舍性,法律在“成條”的時候可能就沒有與群眾有足夠密切的聯系。
現行的部分法條,它學習西法,卻又刻意規避西法中進步的成分,它不承認自己是模仿西法,但又有意把西法中有益于保護叢林法則的部分思想推進到更為突出的地位。
所以,歸根結底,我可能失去信任的不是“法律”這一人類準則,而是對部分法律人的法律精神產生了質疑,由他們堆砌起來的體系看起來已經生病了,確確實實是已經生病了,需要14億民意的全面診療,法律的進步其實也離不開群眾,它不只是法律人的事。
法律,一旦脫離了民意,它就很難被稱為法律,極易演化為差別化工具。
尾言:本人不是法律人,對法律理解不深,僅憑自己樸素的公民意識寫了點感想,寫的都是小事,點了一下水,如有不對,請大家批評指正!
附言:
有朋友講:美股快完蛋了,下一步該輪到咱們了。勸慰:如果你虧了,等是對的,如果能遇一波行情,是幸事。但,如果漲到賺錢了,趕緊跑吧!支撐點呢?
寫于2024年8月31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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