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或國際組織駐華人員,敢在中國公共場所囂張跋扈,這是誰給的勇氣? 外交豁免權就意味著可以為所欲為了嗎?日前,有北京的網友爆料,一懸掛使館牌照的車輛在某路段違停,車輛直接在道路正中間停泊,導致后方出現交通堵塞情況。熱心的市民上前勸阻,告知車輛駕駛員該路段禁停,要求其駛離以恢復道路通暢。
可令人沒想到的是,該使館車輛司機不僅不聽勸,還長時間關窗不理會市民。在現場市民再三監督下,其才下車對峙。隨后,出現一中國面孔女性,告知另一駕乘人員先離開后,而該說著流利中文的女性開始進一步發飆,脫口而出:這是使館車,你們懂什么叫外交豁免權嗎?滾蛋!
隨后,該女性還惡人先告狀,似以“高端人員”“很有地位身份”的口吻報警,稱中國公民的監督勸阻是對其威脅,希望警方出面維護。現場市民也不甘示弱,通知交警現場執法,主打一個“你誰啊你,咱當家做主的老百姓就想治一治你”。整個事件的過程,可以總結為:某外國使館(或國際組織)工作人員(或司機)違停在先,中國公民提醒勸離卻遭反嗆“懂什么是外交豁免權嗎”——這是所謂“外交豁免權”被濫用的一個典例。
須知:
外交豁免權全稱為外交代表的管轄豁免權。外交豁免權指一國派駐外國的外交代表(不論是常駐代表或臨時使節)享有一定的特殊權利和優遇;豁免是指對駐在國管轄權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權之內。按照國際法或有關協議,在國家間互惠的基礎上,為了保證和便利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各國根據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相互給予。
但外交豁免權指一國派駐外國的外交代表合理范圍內享有的權利,不是隨便開個使館車輛或拿個使館文件誰都能為所欲為的。且享有外交豁免權的外交人員,對駐在國負有下列義務:
在不妨礙外交豁免權的條件下,遵守駐在國法律規定;不干涉駐在國內政;不濫用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特別是把使館館舍作與國際法不相符的利用;不在駐在國為私人利益從事專業或商業活動。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義從事商務與其他經營活動而引起訴訟的,該外交代表不能請求獲得管轄豁免。
很顯然,上述事件司機違停并拒不改正的情況,不符合外交豁免權的豁免范疇。我們呼吁相關執法部門,依法依規對其進行處置。同時,我們也并不認為這屬于“外交事件”,從現場視頻上看,這就是一場交通違法鬧劇,是該女子個人情緒激動,將事件上升為了“外交豁免權”問題。所以,就事論事,不管該車輛歸屬哪國使館或哪個國際組織,我們都警告涉事方,這種工作人員還是盡早開除了好,以免多生事端,破壞你方形象。中國人民熱情友好,但這是基于公理道義得到維護、彼此互相尊重的基礎上,倘若有人無視規則、踐踏律法、不講文明,那么就另當別論了。不管哪來的“上等人”,都要尊重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外交豁免權不是私權,更不是為所欲為的違法違規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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