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鲇魚”的爺爺,原深圳市交通局貨運管理分局局長鐘庚賜的調查結果今天公布,深圳市紀委監委給予鐘庚賜開除黨籍處分,按二級科員確定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
這個調查和處理結果,從公布后的評論留言看,大家的疑問還是比較多的,不少人感覺這連罰酒三杯都算不上,認為對鐘庚賜這樣已經退休多年的人來說,無論是開除黨籍,還是降低退休待遇都沒有什么威懾力。
我從法律的角度談一點個人看法。
按公布的調查結果,既認定鐘庚賜多次串供對抗組織審查,借機斂財,違規從事盈利活動,違規兼職取酬,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又沒有提到涉嫌犯罪問題,并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只是給予其黨紀和行政處分。但這些認定鐘庚賜存在的行為,僅僅是構成違紀而不構成犯罪,這確實容易引起比較多的疑問。
尤其是最后一句“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我們經常在那些被認定涉嫌受賄的調查結論中看到。因為受賄罪的概念就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從而構成的犯罪。
但為什么確認鐘庚賜有受賄行為而沒有按涉嫌受賄罪而移交檢察機關呢?這是這份調查結論最不好理解的地方。
正常情況下,一般只有兩種可能:一是受賄數額很小,情節特別輕微,僅僅構成違紀,但不構成違法。根據最新的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個人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個人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但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也達到立案標準。這里的其他較重情節有多種情形,其中就包括: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多次索賄的;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鐘庚賜已被確認有受賄行為,難道是他受賄金額不足三萬元?在經濟最發達的城市之一深圳,這點財物能讓鐘庚賜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那得是相當過命的交情。即便是鐘庚賜真的胃口特別小,特別好求,受賄數額確實不足三萬元,但他的事對社會造成很大的惡劣影響是肯定的。
當然在事實上還有一種可能性,也需要提一下,就是鐘庚賜已經構成行賄罪,但已經超出受賄罪的追訴期。
我國的刑事案件追訴期是這樣的: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如果是因這種情形對鐘庚賜按受賄行為進行黨紀政紀處分,而不是按涉嫌受賄罪移交檢察機關,也應該向公眾交代清楚。畢竟是社會關注度這么高的事件,鐘庚賜已經被認定有受賄行為而不按受賄罪追責的原因,確實需要向社會公眾說清楚。這件事被社會持續關注了這么久,調查和處理結論事關重大,關鍵地方不宜模糊。
而且,調查結論也提到鐘庚賜多次串供對抗組織審查,對組織不忠誠不老實,已經有隱瞞違紀違法事實的行為,這樣的人如果只是受賄很少一點數額,按常理也犯不著找人串供對抗調查。
有受賄行為還串供對抗組織調查,最終只是背了個黨紀政紀處分,這說明受賄數額得多小?情節得輕微到什么程度?鐘庚賜是頭腦多么發昏,還有必要去串供?
而且,鐘庚賜還有“借機斂財,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未經批準,違規兼職取酬”等行為,前者,有沒有利用在任期間的公權力為從事盈利活動提供便利,后者,是否存在政商“旋轉門”的問題?涉及這些問題也應該公布更詳細的信息。
“北極鲇魚”曾經說他們家的財產有沒有九位數,這也應該是調查的重點之一,因為公務人員的財產數額如果超出其合法性收入太多,那就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如果是“北極鲇魚”自我吹噓,那也正好借調查給一個權威的調查結論。調查結果也有違紀違法財產被沒收的處理,不知道這個數額有多少?
“北極鲇魚”恨國仇國言論,深深地傷害了中國人,又說他們家存款有九位數,引爆了社會輿論,這是成為社會熱點后熱度持續不退的邏輯起點。不知道有多少國人期待我們有關部門對這件事的調查結果。這件事引發現象級的輿論關注,事關公眾的信心,希望調查能夠給出更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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