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中國程序員發帖稱,其在國內為國外軟件公司打工,被當地公安局罰款200元,2019年9月至2022年11月期間的工作收入所得105.8萬元被當作“違法所得”罰沒。
根據這名程序員的自述,2022年9月,當地安全部門懷疑一個發布了大量xxxx言論的推特賬號屬于該程序員,但經過審查發現賬號并非該程序員所有,但審查過程得知該程序員正在為國外某軟件公司工作,工作期間偶爾需要翻墻,為公司的推文點贊轉發。
而該程序員接受工作任務的github.com和公司售后支持網站不需要翻墻,編寫代碼也是在本地電腦上完成,因此該程序員認為自己的工作收入并非翻墻違法所得。在該程序員的行政復議申請被駁回之后,已經準備行政訴訟。
對于該程序員的遭遇,筆者表示深切同情;對于當地公安局的處罰決定,筆者表示嚴重懷疑。
首先,于理,適用法條存疑。
根據該程序員發帖展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所附的“辦案依據”,罰沒該程序員收入的處罰決定,所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六條和第十四條,以及“規定”《實施辦法》第七條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相關法條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進行國際聯網”,違者“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然而,“規定”《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明確解釋了“信道”的含義:
(三)國際出入口信道,是指國際聯網所使用的物理信道。
那么,使用個人使用VPN服務器聯網,是不是觸犯了這一條呢?我們不妨來看一下VPN服務器聯網的邏輯示意圖:
可見,個人使用VPN完全算不上自行構建的物理信道,要罰也該罰上圖虛線節點處構建真正的物理通道的人。
個人使用VPN到國外發表xxxx言論或者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該程序員并未觸犯這一條),也應該依據其他法律進行處罰,顯然“規定”以及“規定”《實施辦法》并不使用這類情況,要么就修改相關表述。
哪怕不考慮“法條”表述不清之處,根據該程序員的描述,其接受工作任務及代碼編寫、售后維護,完全不需要翻墻,程序員的主要收入所得,也完全算不上“違法收入所得”。
其次,于情,此例一開對于普通勞動者而言后患無窮。
目前很多普通勞動者正在做跨境電商或者做短視頻、自媒體(例如李子柒這樣的),盡管這是一個灰色地帶,但是,他們并未做出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事,相反,他們誠實勞動解決了自己的就業問題(跨境電商與自媒體從業人員估計數以百萬計)、不去給國家添負擔,還創造了大量的外匯,消費能力都留在了國內。
就算比較“私德”,他們不比那些“鈔離柜、匯離境、資留外、債留內”的大老板們強千百萬倍?
而且如果細究下去,現在國內還有哪個大的軟件公司沒有用到github?有多少程序員沒有偶爾需要翻墻的需求?這個事情仔細想想都讓人感覺后怕。
一個為國外軟件公司打工的程序員,三年零兩個月,收入105.8萬,這算不上什么“暴利”,畢竟程序員吃的都是青春飯,是在拿命換錢。
而于情于理都沒理由對一個誠實勞動的程序員下這樣的死手,這算是缺錢還是缺什么呢?
有這個勁頭,還不如好好去查一下那些在國內欠下舉債、把資產留在海外的巨蠱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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