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存在的漏洞與危害
一、原文: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規范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資格外國人(以下稱永久居留外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解析:擴大開放,不是擴大外國人的居住權,立論本身就是錯誤。
二、原文:第十一條 外國人為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推薦,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為中國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作出突出貢獻;
解析:體育,這是個具有爭議的領域,而且體育對于中國來講不是十分迫切需要引進的人才領域。
二、原文:(二)在中國境內從事公益活動,為中國公益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解析:從事公益事業,使人們想起非政府組織NGO,這一條款事實上為非政府組織進入中國大開綠燈。
三、原文:第十二條在經濟、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領域取得國際公認杰出成就的外國人,可以直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解析:1、經濟、文化、體育這三個領域都不是我國急需的人才,而且這三個領域水貨很多,極易引起爭議。
2、極易取得雙重國籍。
四、原文:第十三條 因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引進的外國人,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二)國家重點建設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引進并推薦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以上職稱的學術科研人員,以及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引進并推薦的教授、研究員
解析:引進的職稱過低,是為某些人獲得外國綠卡,又想取得國內永久居住權,其實質就是雙重國籍。
五、原文:(三)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以及國內知名企業引進并推薦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解析:這些人大部分屬于出口轉內銷人員,極易取得雙重國籍。
六、原文:(四)根據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推薦的專業人才。
前款所列推薦單位和個人應當出具真實、可靠的推薦函件,對引進事由及推薦對象相關資質的真實性負責。
解析:怎樣對真實性負責,泛泛而談,不具備操作性。
七、原文:第十五條 外國人依法在中國境內工作,屬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納稅記錄和信用記錄良好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者從國際知名高校畢業,在中國境內工作滿三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一年;
解析:中國人外國完成學業取得綠卡,這一條讓某些人取得雙重國籍。
(二)在國家重點發展的行業、區域連續工作滿三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一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四倍;
解析:為雙重國籍大開綠燈。
(三)在中國境內連續工作滿四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二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六倍;
解析:為取得雙重國籍大開綠燈。
(四)在中國境內連續工作滿八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四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
解析:為取得雙重國籍大開綠燈。
八、原文:第十六條 外國人按照外商投資法律的規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為控股股東的企業投資,屬于下列情形之一,且連續三年投資情況穩定,納稅記錄和信用記錄良好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在中國境內投資折合人民幣一千萬以上;
解析:1、貪官污吏在外國取得綠卡,再回國投資,是不是可以獲得永久居住權?
2、中國搞投資移民弊大于利,長久會禍國殃民。
九、原文:(二)在國家實行外商投資鼓勵措施的區域投資,投資數額、納稅金額和聘雇中國公民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
解析:臺獨、港獨及各種獨回國開辦企業是不是也大開綠燈?
十、原文:第十七條 外國人有家庭團聚需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配偶為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國人,婚后已在中國境內與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九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解析:這一條在理論和實踐上都不具備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十一、原文:(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籍父母或者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外國籍父母;
解析:未婚先育?還是取得雙重國籍以后生的孩子?
十二、原文:(三)年滿六十周歲,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籍直系親屬或者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外國籍直系親屬,已在中國境內連續居留五年,且每年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九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解析:這一條危害極大,基本上放開了外國人入境的限制,隨便找個借口就可以掛上親戚關系。
十三、原文:第十八條 外國人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申請永久居留資格的,其配偶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可以同時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解析:這一條是騰籠換鳥,把外國人都放進來,取代中國人。
十四、原文:第十九條 外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需要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解析:什么叫正當理由?是一個外國人就可以申請居住權。不如打開國門都放進來,制定法律條規者是個賣國賊。
十五、原文: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認真核查申請事由的真實性以及申請人的國籍、信用記錄和在中國境內工作、生活等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解析:誰來了解在外國的情況,放進來一個間諜怎么辦?而且是堂而皇之地放進來一個間諜。
十六、原文: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移民管理部門的委托,受理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的申請。
解析:1、批準的門檻極低,極易形成權力尋租。
2、審批權下放形成源頭腐敗,權錢交易、權色交易、權權交易。
3、在一二線城市的街道辦(五大班子俱全),實質上也是履行縣級地方政府的職權,權力的下放,實際上在一二線城市是下放到街道辦,事實上導致永久居住權的審批失控。
4、由于有具體的、利益巨大的實惠,形成新一輪的腐敗高潮。
5、為雙重國籍徹底大開綠燈。
十七、原文: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被取消永久居留資格的,五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解析、五年以后還可以在申請?視法律為兒戲,荒唐可笑。
十八、原文: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居留外國人納入常住人口服務管理體系,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實際需要,為永久居留外國人提供通用語言文字培訓、國情常識、法律政策咨詢等社會融入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引導和規范永久居留外國人所在單位、社區和相關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為永久居留外國人提供社會融入服務。
解析:在具體實踐中,極易形成超國民待遇。
十九、原文:第四十條 永久居留外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購買自用、自住商品住房。
永久居留外國人可以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規定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離開繳存地時,可以按照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或轉移手續。
解析:繳納住房公積金是有條件,中國人有許多沒有住房公積金,這就是超國民待遇。
二十、原文:第四十一條 永久居留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的,按照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在中國境內居留但未工作的,可以按照居留地相關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解析:養老保險起步保險怎么算?沒有可操作性。
小結:這一條例引起巨大的爭議不是偶然的,文中的漏洞比比皆是,此條例的施行將是后患無窮,為中華民族未來計,取消這個極不成熟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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