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南方系設定的劇本走,因南方周末的炒作而廣受關注的“于歡案”6月23日二審宣判,于歡由一審的無期徒刑改判為有期徒刑五年。
減刑不意外,這個減刑的幅度還是有點令人意外的。事先朋友們就預測二審會跟著南方系的指揮棒改判,也許降低為二十年,或者十年,我覺得這種估計就已經很大膽了,但山東高法更大膽,一下子砍到五年。
壹
先說說本文的標題吧。看到“刺死辱母者者”,也許有人覺得我手一抖多打了個“者”字。其實,并沒有。
“刺死辱母者”,這是南方周末報道于歡案時使用的標題,也是南方系為這起案件精心提煉的點。這里省略了主語,即實施刺這個動作的人,于歡。“辱母者”,指被刺死的杜志浩。故而,“刺死辱母者者”,即“刺死杜志浩者”,即于歡。
掰扯這個的意義何在?意義還是蠻大,這涉及到如何定性這一廣受關注的刑事案件。
該案剛進入公共視野的時候,我寫過一篇評論,指出,“辱母”并不是案件的焦點,焦點在高利貸;對事件的正確定位是“被逼債的刺死了逼債的”,而不是“刺死辱母者”。
其他不少論者也指出,此案件應該稱為“于歡傷人案”,而不是“辱母殺人案”,將案件的焦點轉向“辱母”,是借倫理道德模糊法治,是南方系在帶節奏。
官方在提及這一案件的時候,一直使用的是“于歡案”的說法,比如,山東高法微博直播二審宣判時,仍使用這一提法:
但是,二審判決書中正式采用了“辱母”的說法,并將其作為對于歡有利的情節做了重點考慮。也就是說,于歡的量刑之所以從無期徒刑斷崖式地下降到五年,對該案受害人的“辱母”行為的考量是重要原因。
也就是說,二審判決確認了南方周末對案件的定性,根據二審判決,所謂“辱母殺人案”的提法就沒有問題了。有人說南方周末是在帶節奏,可是連山東高法都被忽悠瘸了,你還好意思說南方周末是在忽悠嗎?
總之,二審判決可以視為按照南方周末的思路進行的,雖然距離公知們要求的無罪判決還有一點距離,但也不是很遠了。
據于歡的二審律師說,他找到南方周末記者,是要幫于歡一個忙,也就是說,南方周末當初的報道是個人情稿。這個忙幫的,好厲害!就問你服不服?
貳
我至今對“辱母”在此案中的位置持懷疑態度。在上一篇評論文章中,我提出,排除倫理因素是現代法治區別于傳統法治的重要特點。在古代,父親打死忤逆子,沒毛病,現在呢,必須構成殺人罪;古代講“父為子隱”,放在今天,照樣構成包庇罪。所以,南方系拿“辱母”一說作為點炒炒也就罷了,法庭上不能講這個,至少不能過多地講,即便在量刑上作為一個情節酌情考慮,也不能夠從無期一下子酌情到五年。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沒有說的是,從杜志浩脫褲子侮辱蘇銀霞到于歡揮刀捅人,間隔了二十多分鐘。這是個重要的信息,如果說于歡因為母親受到侮辱,情緒失控而拿刀捅人,捅人行為應該發生在侮辱行為發生的同時,而不是滯后二十多分鐘。于歡動手刺人,更多地跟警察到場有關,即警察給他仗了膽,而不是母親受侮辱。
“辱母”與“殺人”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南方周末的人情稿把二者聯系起來,是帶節奏,制造熱點,但山東高法把二者過于緊密地扯在一起,就是被人忽悠瘸了。
叁
我看過一審判決書,二審判決書公布后,我也看了。對照來看,區別不僅在于二審判決加入了“辱母”,還在于二審認定于歡揮刀刺人屬于正當防衛。這兩點無疑是互相聯系著的,共同構成一個新的邏輯,服務于“改判”這一目的。
一審判決中說:
關于于歡的辯護人提出于歡有正當防衛情節,系防衛過當,要求減輕處罰的意見,審理認為,被告人于歡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雖然當時其人身自由權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辱罵和侮辱,但對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于歡和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利被侵害的現實危害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所以于歡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的不法侵害前提,辯護人認為于歡系防衛過當以此要求減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可見,一審判決不認為于歡持刀傷人屬于正當防衛。一審判決還說: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歡面對眾多討債人的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沖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傷、一名被害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于歡犯故意傷害罪成立。被告人于歡所犯故意傷害罪后果嚴重,應當承擔與其犯罪危害后果相當的法律責任,鑒于本案系被害人一方糾集多人,采取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謾罵他人的不當方式討債引發,被害人具有過錯,且被告人于歡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
可見,一審認定于歡犯故意傷害罪,后果嚴重,其無期徒刑的量刑是已經考慮到被害人也有過錯的前提下做出的了——隱含的意思是,在被害人無過錯前提下的致一死二重傷的故意傷害,應該判處死刑。
一審的相關認定被二審推翻,二審判決中有這樣的表述:
經查,案發當時杜志浩等人對于歡、蘇銀霞實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為,并伴有侮辱和對于歡間有推搡、拍打、卡頸部等肢體動作。當民警到達現場后,于歡和蘇銀霞欲隨民警走出接待室時,杜志浩等人阻止二人離開,并對于歡實施推拉、圍堵等行為,在于歡持刀警告時仍出言挑釁并逼近,實施正當防衛所要求的不法侵害客觀存在并正在進行。于歡是人身安全面臨現實威脅的情況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的對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威逼的人,可以認定其行為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故原判決認定于歡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上的不法侵害確有不當【此處有語病】,應予糾正。
聯系該案件的整個背景,實事求是地講,一審關于“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即確認于歡的捅刺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的裁決更加合理,至少比二審的認定更為合理。
在于歡故意傷害案發生之前,討債人在半年多的時間跨度中多次上門,采取了多種做法催逼蘇銀霞夫婦還錢以及把一套抵押的房子過戶,具體手段在二審判決書中有描述。這些手法,概括而言就是“惡心人”,讓被催債人受不了,以期達到盡快拿到欠款的目的。這些討債者的目的中并不包括對蘇銀霞一家及其企業員工進行人身傷害,這一點是清楚的。
在案發當天,沒有任何跡象表明討債人的行為會升級,比如升級至危害于歡等人生命安全的程度,哪怕是在出警警察進屋轉了一圈又出去了之后。杜志浩等人的做法,用東北俗話講,屬癩蛤蟆的,不咬人膈應人。于歡起身想尾隨警察出門,被他們攔住,但他們并未行兇,也未有可能行兇的跡象。
注意,如果這是討債人第一次上門,于歡對他們并不了解,在此情況下判斷其可能會實施人身傷害,于是揮刀自衛,其行為或許還可以定性為正當防衛;但在明知不存在暴力升級可能的情況下,卻拔刀捅人,只能說是故意傷害。即便是于歡被氣急了,情緒在那一刻達到了臨街點,那么其行為也是故意傷害。
有一個細節值得各位留意,在于歡連刺四人之后,討債一伙竟然沒有一個人回擊,一名受害人握著傷口往外走的時候嘴里還念叨,“來真的了”。
這大概是我們能夠想象的最面的黑社會了。
肆
對照一二審判決書可知,該案在二審階段沒有任何新的重要證據出現,也沒有哪一項一審用以定罪的重要證據被推翻,但一二審判決的結果大相徑庭。為什么會出現這種局面呢?難道我們只能模仿范偉的口吻問:這法官和法官的差距咋就這么大捏?
近年來有不少“翻案”的案例,可是那些案子之所以能翻過來,原因無一例外都出在證據層面。難以想象,在事實明了、證據清楚的情況下,兩次審理結果會差這么多。對照一下上文從兩個判決書中節選出來的段落,面對同樣的事實,不同的法官做了截然不同的解讀和認定,背后都是法官的主觀意志。這還讓老百姓怎么相信司法?
兩次判決結果相差如此懸殊,如果以二審為準,照理說是要追究一審的責任的??墒牵軌蜃肪繂?
伍
我個人對二審如此改判是持反對意見的,不是因為對于歡有什么意見,他并非十惡不赦,非把牢底坐穿不可的那種人。我反對這種形式的改判,主要是反對南方系設定議程,國家就跟在南方系的屁股后跑的現象,這就成了南方系治國了,是非常危險的。
于歡案二審大轉折的劇情,其實在4月份就已經寫好了。4月5日,最高法副院長沈德詠到山東調研,主持召開了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據媒體報道的概括,沈副院長主要強調了兩點:一、司法審判不能違背人之常情;二、依法獨立審判與尊重民意并不矛盾。雖然沒有直接提于歡案,但指向清晰,誰都看得明白,這是給于歡案的二審定調子去了。
仔細看看報道,發現沈副院長這兩點說的差不多還是一個意思,司法判決要尊重民情民意,這與司法獨立不矛盾,是講政治。更多內容各位自己網上去搜。
沈副院長的這些話,獨立地看,都對,但放在具體案件背景中,就不對了。在于歡案中,何謂民意?南方系刻意帶節奏,避開真正關鍵的高利貸泛濫問題不談,扯什么“刺死辱母者”,而且報道及后續報道中被摻雜了大量刺激人情緒的不實內容(陰莖蹭臉、煙頭塞嘴等),公知大V不問青紅皂白就開始斷案,在網絡上制造出看似翻涌的聲浪,請問,這是民意嗎?錯!這是輿情不假,但輿情不是民意。這個道理我早就寫文章講過了。
什么叫講政治?跟著假扮成民意的輿情跑,就是講政治?錯!這是沒有擔當的表現,是最大的不講政治!共產黨的群眾路線,核心的要件是黨要對各種聲音進行辨識、加工,把自己定位成一個加工廠,提煉真正的民意,而不是把自己當成復讀機,誰的聲大就跟著誰喊。
我可以給沈副院長講講,如果真講政治,應該怎么辦:首先,要承認問題的癥結在高利貸泛濫,已成社會的毒瘤,在此案中,嚴辦涉及高利貸的部分,在最高法層面發起嚴打高利貸犯罪的行動,如果需要其他部門配合,給中央打報告,請求中央協調;其次,就于歡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該怎么判怎么判,致一死二重傷一輕傷,判五年,有點說不過去了。二審對一審的糾正,可以是酌情從輕處罰酌得太輕了,從無期酌情到三十年,甚至是二十年就差不多了。五年,也太他媽扯了。
有擔當,干正事,是講政治;南方系扔一坨屎,就跟蒼蠅一樣沖上去猛啃,這是最大的不講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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