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運動是新中國初期在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內部開展的“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運動。從1951年12月1日中共中央作出《關于實行精兵簡政、增產節約、反對貪污、反對浪費和反對官僚主義的決定》和12月8日中共中央發出《關于反貪污斗爭必須大張旗鼓地去進行的指示》, 到1952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批準了關于結束“三反”的報告為止, 三反運動共歷時近11個月。
1952年1月30日,時任政務院財經委副主任李富春在作報告時提出了判定“大老虎”的六條標準:(1)個人貪污一億元(人民幣舊幣,以下同)以上的;(2)不滿一億元,但對國家損失很大者;(3)滿一億元以上的集體貪污案的組織者、主謀者;(4)貪污5000萬元以上,性質嚴重,如克扣救濟糧、侵吞抗美援朝捐款者;(5)坐探分子,與私商勾結盜竊經濟情報,或利用職務自肥、使國家損失一億以上者;(6)隱瞞各級國家財產或官僚資本未報,價值在一億以上者。
1952年10月25日,“三反”運動結束。據統計,全國參加“三反”運動的共850萬到900萬人,受到處分的占4.5%左右,查出貪污1000萬元以上的10.5萬余人,約占2.7%,絕大部分免于處分,部分給予行政處分。判處有期徒刑的有9942人,無期徒刑的有67人,死緩的9人,判處死刑的42人。
“三反”運動中打得最大的“大老虎”是捕前任中共石家莊市委副書記(此前任天津地委書記)的劉青山和捕前任天津地委書記的張子善。劉、張二人在三反運動中被揭露,經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于1952年2月10日在保定被依法執行槍決。河北省人民法院臨時法庭的《判決書》說:“劉、張二犯在資產階級思想嚴重侵蝕下,為達到個人揮霍,假借經營機關生產之名,利用職權,狼狽為奸,于1950年春至被捕前,先后盜竊國家救濟糧、治河專款、干部家屬救濟糧、地方糧、克扣民工糧、機場建筑款及騙取國家銀行貸款等,總計達171億6272萬元。
那么,“三反”運動中打的“大老虎”究竟貪腐到什么程度呢?為了搞清這個問題,筆者查詢了國家統計局的有關統計數據。
首先,說說當年“三反”運動“大老虎”貪腐的金額
新中國發行的第一套人民幣,于1948年12月1日--1953年12月陸續發行,共有1、5、10、20、50、100、200、500、1000、5000、10000、50000元12種面額。
從1955年3月1日開始發行第二套人民幣,面額有1分、2分、5分、1角、2角、5角、1元、2元、3元、5元和10元等11種。第二套人民幣1元等于第一套人民幣1萬元。
在發行第二套人民幣之后,到目前為止,我國又先后發行過第三、四、五套人民幣,但票面幣值沒有變化。也就是說,目前流通的人民幣,1元等于1952年人民幣舊幣的1萬元。
這樣,如果單從人民幣的面值看,當年“大老虎”的標準是涉案金額5000元到1萬元;劉青山和張子善二人貪腐的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171萬余元。
當然,從1952年到現在,已經過去了60多年,隨著通貨膨脹,人民幣的實際幣值(即市場購買力)也發生了變化。那么,如果把這60多年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變化情況計算進去,當年“三反”運動“大老虎”貪腐的涉案金額實際相當于現在多少錢呢?
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1952年到2013年期間歷年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的統計數據進行計算,2013年我國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約為1952年的7.39倍。也就是說,1952年1萬元的購買力約相當于2013年的7.39元。
因此,如果從人民幣的實際幣值看,當年“大老虎”的標準是涉案金額相當于2013年的39650元到73900元;劉青山和張子善二人貪腐的涉案金額則相當于2013年的1263萬余元。
而如今挖出的“大老虎”,一般的涉案金額都在千萬元以上,有的甚至達到數億到數十億。由此可見,如今的“大老虎”比起當年三反運動的“大老虎”,貪腐的程度要厲害的多;與今天“大老虎”的級別和貪腐金額比,當年三反運動挖出的“大老虎”在今天只能算是“小老虎”和“蒼蠅”。
其次,再說說當年“三反”運動“大老虎”的人數
當年“三反”運動給于刑事處罰的共10060人,其中判處有期徒刑的9942人,無期徒刑67人,死緩9人,判處死刑的42人。判刑人數約占參加“三反”運動總人數的千分之一。
而近年來,全國每年查處的貪官則要比“三反”運動抓出的“老虎”多得多。
據2013全國兩會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008年至2012年的五年間,全國檢察院系統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165787件218639人,其中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13173人(含廳局級950人、省部級以上30人),會同有關部門追繳贓款贓物計553億元;全國法院系統共審結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案件13.8萬件,判處罪犯14.3萬人。
據2014全國兩會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013年全年,全國檢察院系統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37551件51306人,同比分別上升9.4%和8.4%。突出查辦大案要案,立案偵查貪污、賄賂、挪用公款100萬元以上的案件2581件,涉嫌犯罪的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2871人,其中廳局級253人、省部級8人;全國法院系統共審結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案件2.9萬件,判處罪犯3.1萬人,其中包括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等一批大案要案。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現在不用搞什么運動,僅靠按部就班地正常查辦案件,以及辦案時順藤摸瓜和貪官“二奶”等人舉報發現的線索,全國每年立案偵查和審結的國家工作人員貪腐犯罪案件就有3到5萬起,判處罪犯3萬多人。而眾所周知,沒有被揭露和查處的貪官,則比已經揭露和查處的貪官還要多得多。這些情況說明,如今與當年“三反”運動時相比,貪腐的面也不知要大多少倍!
三反運動是在新中國成立初期進行的,由于當時全國剛剛解放,有關制度很不完善,因此,在黨政軍機關出現一些貪腐現象也是不奇怪的。奇怪的倒是,現在新中國已成立60多年了,有關制度也比較完善了,可是在直到十八大前的這些年,貪腐現象卻愈演愈烈了。這難道不值得我們深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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