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吳英”案
當前“吳英”案在社會上鬧得是“沸沸揚揚”,目前矛盾的焦點已經不是案件的本身了,一幫人罔顧吳英通過高額回扣“詐騙”集資進行揮霍的事實(庭審已經把證據都列明的了),其矛頭直指黨所掌控經濟的“金融權”,什么是“金融權”?在當前所有書本上對于這個概念都不是很清楚,金融權實質和政權一樣是階級統治的工具,只不過政權是維護(本階級的)政治統治,金融權是維護(本階級的)經濟統治而已,這些民營企業為什么對銀行這么畢恭畢敬?就是因為這些銀行有“權”,給你放款的權、融資的權,····等等,當然某些金融單位是存在腐敗的(這和政治體制權力腐敗一樣是要改的),使得一些民營企業受不了啦,就指責銀行“霸道”,但是從中也可以看出“金融權”之重要,所以國內外某些所謂的理論家跑出來說,金融權力不重要的,要對民營資本開放金融市場,什么加強市場競爭,能解決中小企業的金融困境,解決民營企業資本之困····等等理由一大堆,全是扯淡!如果真不重要,為什么美國私有統治階級千方百計要控制他的央行?為什么要絞盡腦汁控制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等金融組織?難道我們看不到每次美對別國進行金融打擊后,都由美操縱這些國際金融機構去收割果實的嗎?美國對于外資銀行的準入要比其他行業嚴格得多(看見最近新華網對那個溫州商人在美假收購銀行的報道)。金融權是控制經濟之權,怎么能容許任何人輕易染指呢?如果某地治安很差,公安局存在腐敗,是不是你也要自己弄個公安局?是不是也要開放?也要進行市場競爭?你說民營資本放在銀行收那點利息趕不上物價是負利率,那好那你干什么不去投資實業啊?投實業搞生產不是也能使資本增值嘛!如果你不想投實業,那我們不是修改了法律,承認民間借貸的合法性了啊!你可以一對一的去借錢給人家嘛!為什么就還要鬧呢?其實就是要金融權(一定要集資合法化)·······要知道國之要器怎么能隨便放權呢?
有些人也許會說,這些民營企業也是中國人的企業嘛!放權也未嘗不可啊。
1私有制、私人資本代表著貪婪和私利性,在危難時刻是否都能識大體?顧大局?依我看是不行的,就像現在歐債危機一樣,國家(希臘)想和你這些私人金融部門談些減持,不知多困難。
2私有制、私人資本天性追逐利益,是否在任何時刻下都能和黨的利益保持一致?不輕易的受敵對勢力誘惑?依我看也是不行的,就像現在我們的外匯管制有多嚴格了?不是照樣通過這些地下錢莊(民營)進來?團結什么都不怕,就被人分化,如伊拉克、利比亞、還有現在的敘利亞,不就是被美分化的嗎?
總的來看這次鬧的有三類人:
1是不明道理的人——這些人黨要做好教育工作,讓他們認清事實,和黨保持一致。
2是有自身利益訴求的人——如一些已經搞借貸的人,而且利息超過法定標準的,這些人應該考慮他們的訴求,先安撫,在今后的立法中給予法律上的支持。
3是為某些不可告人目的的人——這些人黨應該劃分和孤立,既然你這么為民企著想,那你就從體制中出去嘛!去民企開展你們廣闊的事業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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