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先于李昌奎案再審必處死刑的拙文,依法定程序規定應是三個月之內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有結果。但我"膽小"卻又性子急并且堅信依法李昌奎必被處死。動筆時還想著先在我博客里"隱藏起來,伺機"以求一逞",當然亦不排除"性子急"的說出手就出,否則怎么風風火火走九州呢,更因為我還在關注著四川西昌會理縣的"1.21”搶劫兇殺案的開庭審理,還因為手握生殺予奪之權的云南省高法副院長田成有其人違法認定的死改緩刑的"司法理念"源于賀衛方廢除死刑目的。所以,人民法院的副院長站在人民的對立面老子訓兒子似地聲稱“不能以公眾狂歡的方式處死一個人殺人償命的陳舊觀點也要改改了”(見附1),但云南省高法的再審決定不說是反抽了田副院長一記耳光,至少就象央視的品牌節目《新聞1+1》抓熱點的節目把文雅中暗含威儀感覺的董倩女士要持不認可"死改緩刑"的人們"尊重法官就是尊重法律之說",不當心說話間上衣滑落而"露光"令田副院長尷尬而無奈......
徒法不能以自行,出自《孟子·離婁上》第一章,原句是:“故曰: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原文是:“孟子曰:‘離婁之明,公輸子之巧,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師曠之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堯舜之道,不以仁政, 不能平治天下。 今有仁心仁聞而民不被其澤, 不可法于后世者,不行先王之道也。 故曰,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從孟子的這段話中,我們不難發現治理國家必須把行善政與行法令結合起 來,也就是古代所實行的禮治與法治相結合。 縱觀中國整個古代史,我們不難發現每一次禮與法的分離必然會導致一個 王朝的迅速滅亡,而禮與法的相結合則使一個王朝得到了長足的發展。禮治與法治相分離這種情況在秦朝就表現的非常明顯。 秦始皇重用韓非和李斯兩位法學大家,推行“法治”,使得秦在群雄爭霸的戰國后期脫穎而出,統一六國,結束了長期分裂的局面,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王朝。但 是這個政權的存在僅是曇花一現, 很快便激起民變,被烈火般的農民起義所推翻。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僅僅依靠法律是不能治理好國家的。繼秦朝之后的漢朝統治者吸取秦滅亡的教訓,推崇儒術,重視理治,實行內法外儒的治國方略,使得漢朝的國力迅速增強,成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盛世,禮與法的結合也由此開始。 而其后的歷朝統治者也無不是借鑒此種治理模式來達到國家統治的長治。可以說,古代的封建王朝得以長期穩定的發展,禮與法的相結合是起著功不可沒的作用。禮與法的結合使得統治者注意修養自己的德行,用力來約束其自身,從而減少了不必要的戰爭,使得輝煌燦爛的兩千年中國文明史在 一個相對穩定的環境中發展與傳承。另外,禮與法相結合,以禮入法對法律的修訂和適用都有著積極地作用。首先,以禮入法使得法律在修訂的時候便得到了禮的指導,因此禮所倡導的“慎 罰”思想便一直在我國古代的法律中存在,而自漢代起 “寬刑簡約” 就成了法律發展的一個趨勢。其次,法律在修訂中加入了禮的要求, “道之以德,齊之以 禮,有恥且格” ,使得人們能從內心認識自己所犯的罪,從而對減少累犯和慣犯 的發生起著積極的作用。
清朝末年,鑒于我國封建法律難以適應新的生產力的要求,通過禮法之爭,我國從西方引進了先進的法律,并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在理論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是在具體的實施當中卻也存在著不少問題,如法官的法律修養比較低,人們的法律意識比較薄弱等。這一方面是由于我的經濟發展水平比較低所造成的,另一方面卻也說明在中國要想達到向西方那樣的社會秩序僅僅靠引進西方的法律并奉為云南省高級法院副院長所謂"司法理念"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要提高全民的整體素質, 這就必須要像古代 “禮法結合” 那樣進行現代的“德治”與“法治”相結合,實現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有機的結合。
由于我國法律大多是從西方引進,其中自然包含了與我們中國實際不符合的西方的那種價值觀,這必然會導致法律在實際操作中會出現一些問題。因此我們必須發揮道德的作用,用道德的要求對所引進的法律進行"古為今用,洋為中用"地"去粗取精,去偽存真地批判和修改,進而完善最終使其適應我國的國情和人們的價值觀,而不是象包括田成有一類法律精英以西方"普世價值"作為"信仰",奉行叢林法則拜倒在"廢除死刑"下的所謂"司法理念",從而在司法實踐中所呈現"有法不依"(封建的禮不下庶人)的妄為膽大,而這種"有法不依"的個案在社會效果上必然是以強凌弱,從而給司法腐的"市場交易"留下了可操做空間,人們又怎能不認為違法的適用"自首"不當包括藥八刀案丶賽家鑫案在內沒有以窮富有別"有錢能使鬼推磨"的以錢買命呢?而深層面的問題則更在于社會存在違法的"貪官免死論"決定了人們的共識---反貪:邊反邊腐地無奈格局。假設:邊反邊腐地無奈格局并未被民眾人人皆知,但是包括藥八刀案在內的賽家鑫案,其所以引起案外民眾"人神共憤"的原因則在于人們目睹著血淋淋事實,看周圍他人遭遇,想自已怎么辦地直觀感受。這種"人神共憤"的怒吼,即是民眾所承載的中華民族文化的人倫道德底限自覺與不自覺本能自衛的同時,正在為破解邊反邊腐地無奈格局提供了中國式的大眾民主政治監督的方式。而精英肯定的,包括田成有在內的賀衛方一類人法律精英的西方理念必將在他們教條地肯定中被民眾否定,從而經歷否定之否定的事物發展的規律方式,是歷史的辯證法---感謝你們了,賀衛方及其田成有一類披著共產黨員外衣專干反人民的反面教員們!
司法實踐告訴我們:道德對提高人們的情操和修養起著重要作用,可以提高人們的守法意識,維護社會良好秩序。同時,也有助于提高法官的責任心,對司法公正起著重要的作用。法律與道德是相輔相成辯證統一的關系,“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道德是法律的靈魂,法律是道德的軀體,只有兩者的有機結合,才能使得政通人和,國泰民安。
借此順告某同行博客好友一句:不是信仰而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是人們的行為規范。
(星期日 2011年7月17日7:52:51)
附: 1.<<云南省高院決定重新審理“賽家鑫”案>>(圖)
李昌奎奸殺前女友并殺死其弟 省檢院認為死緩量刑偏輕
本報訊 (特派云南記者武威)發生在云南省巧家縣的李昌奎奸殺少女、殺死3歲幼童被判死緩案又有新進展。昨天中午12時許,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位叫做趙林的工作人員來到巧家縣,親自將一份《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以下簡稱《再審決定書》)交到被害人家屬手中。《再審決定書》稱,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向云南省高院提出檢察建議,認為高院對原審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輕,應當予以再審。受害者家屬則表示,再審給了“判李昌奎死刑”一線希望,但如果再審依舊是以死緩這樣的刑事判決告終,他們將傾家蕩產,抗訴到底。
如果依舊判死緩家屬將抗訴到底
云南省高院發出的《再審決定書》稱,“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廷禮、陳禮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訴。本院及時對該案進行了審查。經審查,本院院長認為,該案有必要另行組成合議庭予以再審,并于2011年7月10日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案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三)項、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的規定,決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本案在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的執行。”但決定書中并未提及再審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
決定書由原告人王廷禮的二哥王廷金代為收下。王廷禮向記者表示,出具再審決定書,表明云南省中院認識到原審中存在的問題。但他同時表示:“收到再審決定書,僅僅意味著‘判決李昌奎死刑’出現了一絲希望;但如果李昌奎依舊被判死緩,王家將不惜傾家蕩產,繼續向最高法院、最高檢、全國人大等部門進行申訴。”
家屬:李昌奎行為社會危害極大
2009年5月16日,發生在云南省巧家縣鸚哥村放牛坪社的這起犯罪事實清楚的強奸、殺人命案,因為云南省高院的二審死緩輕判和7月初的媒體介入,而備受公眾的關注。家屬認為,李昌奎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極大,社會危害極深,必須判處死刑。云南省高院在二審時未邀請受害人家屬出席、判決后也未通知受害人家屬等情況遭普遍非議。而云南省高院之前對此給出的解釋是:二審輕判是基于鄰里糾紛“少殺慎殺”的原則。
家屬聘藥家鑫案原告律師
又訊 (記者武威)昨日,據李昌奎案受害者家屬王廷金向記者透露,日前云南李昌奎案受害者家屬已經正式委托藥家鑫案原告二審代理律師王勇為其代理律師。王勇律師接受家屬委托成為其代理律師,僅收取了象征性的1元錢代理費。
案件回放:
2009年5月16日,李昌奎將曾經的女友王家飛掐暈后強奸殺害,王家飛3歲的弟弟王家紅亦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門前。在一個調查中,有將近98%的網友都認為李昌奎比藥家鑫兇殘,故稱其為“賽家鑫”。
附 2.<<賽家鑫案的標新立異:評云南高院的“標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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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wu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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