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錫良:云南高院沒有權力隨意給法律立“標桿”
云南高院田副院長試圖以“李昌奎案”為起點為中國死刑判決立下創新性的“標桿”,并暗示網民關心判決是一種無知不懂法的表現,是干預司法的行為。本來,我希望近兩天會有一個較為客觀合法的新結論出來,或者是看到更高層有新的表態,然而恐怕大家會面臨新的失望。
我現在要問的是:田副院長,你有什么權力曲解現行《刑法》?你有什么權力為死刑判決立標桿?你要立的是什么標桿?你創新中國《刑法》的社會基礎和法理依據在哪里?
“慎用死刑”難道等同于“廢除死刑”?你先前強調的三條理由“自首、賠款和社會影響不嚴重”能成為免死慎用的適用條款嗎?這三條理由網上已經有無數法律界人士給予了否定,當然也包括大律師李莊的辯護律師亦承認李昌奎不適合免死條款。再聽聽法學教授張遠煌的話:“從本案的發生過程看,雖然此案起因源于鄰里糾紛,但是犯罪人的報復動機十分清楚,先對被害女性廝打,繼而強奸被害人又用鋤頭將其敲死,先奸后殺的手段已經十分惡劣;尤其是又將被害人年僅3歲的弟弟提起來摔死,充分暴露了犯罪人近乎瘋狂的報復心理和人類最基本憐憫之心的缺失。綜合全案,犯罪人的犯罪手段已經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所犯罪行極其嚴重,按照刑法的規定,其應該屬于罪行極其嚴重,原則上不能考慮判處死緩。張遠煌說,法律的基本要義是公平正義,即使在當前踐行寬嚴相濟、堅持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下,對這種惡性的殺人行為,無論是基于法理、情理和事理,都應該對行為人予以最嚴厲的懲罰,才有助于張揚社會正義和適當修復相應的社會關系。
田副院長,你想立標桿不錯,但是,你一定要想清楚你準備為誰立標桿?你準備為中國法律立什么樣的標桿?你試圖為“罪大惡極”的人立標桿顯然是為了更多罪大惡極的人逃脫法律的制裁鋪平道路,這種標桿一旦立起,“守法良民”將會不可避免地被警告只能等待另一個“標桿”——死的就是你們良民。正如浙江“錢云會案”的結果一樣,江西很快就復制了一個全新的“錢云會案”。你要求大家十年以后再來評判這個“標桿”,似乎你準備把自己放在一個為中國法律開創歷史先河的位置上供后人憑吊。我看大可不必,你必須知道“人不畏死,奈何以死拒之”,如果良民不認可你的標桿,有可能自發地立起自己的標桿來保護自己——以惡治惡。標桿要立,也要先修改現有的《刑法》,而不是由云南高院來標新立異,除非你得到全國人大和最高院的授權。后面的話我就不多講了,還是把上一篇文章的主要內容重復刊載出來供大家思考:
我對本案的初步認識是:云南省高院的職業法律工作者表現得非常的不職業,解讀法律如同捏橡皮泥,拓寬《刑法》的司法解釋竟如同解釋自家門店的營業規章一樣隨意。
我無意糾纏于本案的案情分析和判決結論,這些問題自然有法律工作者來進行厘清和作出定論,實事已經非常清楚地擺在那里,我不相信現在的中國就找不到能準確解讀《刑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部門,至少從目前來講,中國的司法界應當還不至于淪落到這個地步。
透過近年來一系列“葫蘆僧亂判糊涂案”的實事發生,我隱隱約約感到法律威懾力的逐步喪失,也愈來愈感覺到老百姓繼“官員信任危機、商業信任危機和食品安全信任危機”之后,再次對中國的法律也產生了信任危機,全面的信任危機將非常可怕。
法是國家的衡器,法是國家的規矩,法是治理國家的客觀尺度。中國強調“依法治國”,毫無疑問所依據的“法”必須是具有剛性尺度的法律,司法解釋也應當是基于剛性法律的細化和理解,并非指對法律精神本身的歪曲和改變,“剛”是根本、是靈魂。正所謂“法律不偏袒權貴,繩墨不遷就彎木”,如果法律解釋緊跟權貴而動,法律精神伴隨歪理而行,那么法律自然而然地就變成了所謂“智者的雄辯”。一旦出現“釋法而任智”的情況,則中國將完全變成人治社會,“智”不常是善的,相反,它經常會表現為惡。
現在的中國,部分司法工作者自以為法律是用來“玩”的,而不是用來規范社會秩序的,“依法治國”被誤讀成“法官治國”,法官并沒有意識到自己僅僅只是一個法律的執行者和法律的運用者,他們把法律演繹成了某種帶有經濟價值和官僚互動價值的利益工具,這樣的偏差會讓更多的普通百姓被置于公正法律的保護之外,而承受法律剛性處罰的也是弱勢階層。現代社會,如果法律退回到只是利益工具和特殊國家機器的話,其正義性我想還不及于秦始皇時期的法律,“法張不避皇室、刑過不避貴賤”是法律揚威的基本要義,“玩”法律的后果會讓包括法律工作者在內的所有人都將成為“無法無天”的受害者。
再回到云南“李昌奎案”的討論上來,到目前為止,我仍然不愿意試圖用“無知”之外的某種利益因素來理解云南省高院的部分法官,我仍不想承認這個案子中會帶有腐敗的成分,我只想提醒大家:并非只有腐敗的斷案才能讓法律尊嚴喪失,無知、無能的恣意斷案同樣具有等量的破壞效果。云南高院為什么會出現這樣離譜的解釋,原因是完全出在法官身上,還是全國人大和最高院對于死刑適用的司法解釋上存在誤導,或者說存在有過多的外延空間?如果同樣性質的案件在適用法律時出現“一千個哈姆雷特”的話,說明《刑法》中有關死刑司法解釋本身一定是存在重大問題的,司法解釋不是戲劇劇本,不能有太多的想象空間,更不能有可供法官任意利用的暗藏機關,司法解釋的剛性應當與法律條文本身是一脈相承的,并且要讓法律工作者和普通老百姓都能理解其要義,法律條文的簡單性必須是與文學作品不同的,它絕不需要用深奧的知識去闡述,如果需要,那它必定會讓多數人被排除在可以理解的限度之內。
藥家鑫案的鋼琴手能夠誕生出“彈鋼琴習慣性激情殺人”的辯護詞,如果農民用鋤頭殺人是否會誕生出“勞動狂熱習慣性激情殺人”的新詞呢?如果醫生殺人是否可以誕生出“外科手術式習慣性殺人”的理由呢?任何對殺人兇手的心理性分析過程決不能帶入到刑事判決的解釋中來,最多只能用于預防刑事案件發生的案例分析時采用,以便通過不同的教育環節教育公民避免涉案和避免情緒反應。任何殺人者都有他的激情理由,決不會因為身分的貴賤、職業的不同和地位的高低有所不同。《刑法》判決不存在“理性”與“非理性”之分,法就是理,按照中國現行的法律規定,李昌奎的殘忍和危害已經遠遠超出了中國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如果李昌奎能得到死緩,那么將具有非常強的社會效仿性,僅憑任罪態度和陪款就能得到寬恕,那窮人的命將多半會命懸一線。云南省高院非常不理性的搞所謂“理性判決”不符合《刑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必須進行糾錯。
中國的普通老百姓近年來表現出越來越嚴重的信任危機,擴展的領域越來越廣,整個社會呈現某種帶有精神分裂性質的高度不信任,為什么?責任在哪里?
云南“李昌奎案”再一次給中國敲響了警鐘:《刑法》絕不能成為橡皮泥,不管是對何種人、何種案件,脫離人民主流意識認同的任何西方化標新立異,都將給社會造成混亂,法律不是科技創新,并非越新越好,它需要伴隨人民的認識水平和社會的發展進程漸進前行,不可搞海市蜃樓一樣的所謂“良法”。當人民對現有的法律產生信任危機的時候,社會將有崩裂的危險,即便是玉皇大帝傳下來的最高旨意,未必有凡人愿意接受。
如果不能讓《刑法》的剛性威懾力得到彰顯,那就廢除《刑法》吧!按適者生存的規律辦吧!看著無法寄予期望的《刑法》,普通百姓只會感嘆:白云天下有,可望不可及!
李昌奎,你理當陪命!
——孫錫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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